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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治理教育计谋研究

 

短刑犯治理教育计谋研究

 

看管队焦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

短刑犯治理教育计谋研究

摘要:

安满是牢狱工作的永久主题,把握服刑人员的改造规律是牢狱治理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短刑犯刑期短、改造态度不端正等特点已经成为阻碍牢狱平安工作的客观因素,为此,笔者踊跃总结、完善以往治理教育工作方式、方法和机制,踊跃探讨短刑犯治理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对短刑犯的特点及其治理教育计谋等进行了较为深切的试探。

一、背景介绍

202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成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成: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牢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管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此条款中,将送牢狱服刑罪犯的剩余刑期由一年以下改成三个月以下,如此同过去相较,牢狱就要增加剩余刑期三个月至一年的罪犯。

对部份减刑、假释无望的短刑犯的治理本来是牢狱治理中的短板,此刻陡然增加的短刑犯加倍重了牢狱治理教育的难度,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会更加突出。

以山西省某牢狱为例,比较该牢狱2020年至2021,每一年新收押罪犯数及其中原判三年以下、一年以下的短刑犯所占比重能够看出,2021年以来新收押短刑犯所占比重呈明显上升态势。

(见图1)

(图1)

二、短刑犯的概念

短刑犯,即通常所说的短刑期罪犯或短时间徒刑犯的简称,是指罪行较轻、刑期较短的罪犯,不包括管制和拘役。

至于短刑犯具体的划分标准,笔者此前不曾见过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

有的学者在实践中依照刑期的长短,把有期徒刑分为短时间徒刑、中期徒刑和长期徒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时间徒刑。

又有学者参照《刑法》中对不同罪名应服刑期的规定,以三年和七年为界,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为短刑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的为中长刑犯,七年以上的为长刑犯。

还有学者把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罪犯或余刑较短的罪犯统称为短刑犯。

本文所要探讨的确实是对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和这种罪犯中原判刑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罪犯的治理和教育问题。

三、短刑犯结构特点分析及犯情预测

笔者从某牢狱一段时刻内收押的罪犯中随机抽取了100名短刑犯作为

样本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短刑犯的结构特点呈现如下情形:

1.年龄结构。

从数据来看短刑犯中年龄偏低的多,30岁以下的占了近半数,四十岁以下的占到了75%,55岁以上的老年犯只占3%。

(见图2)

(图2)

2.文化程度。

绝大多数短刑犯文化程度偏低,文盲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8%(见图3)。

他们中有50%的人也把自己犯法的缘故归结为自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

(见图10)

(图3)

3.犯法类型。

短刑犯的犯法类型以财产型和暴力型占多数,二者共占短刑犯总数的85%,财产型中尤以盗窃罪、诈骗罪占多数,暴力型中尤以故意损害罪和抢劫罪占多数,他们组成了短刑犯的主体部份,

淫欲型和其它型的犯法所占比例较小,只占到了15%。

(见图4)这说明绝大多数短刑犯多崇拜于金钱和势力,为追求“一时之快”和“一时风光”,宁可自毁前程,锒铛入狱。

(图4)

4.犯法次数。

78%的短刑犯是第一次犯法(见图5),这部份人由于对监管环境的适应性较差,心理容易产生焦虑、紧张情绪。

笔者通过调查发觉,第一次犯法的和第二次犯法的改造态度截然不同,第一次犯法的认罪悔罪意识更强,对家庭的惭愧感更强,对自由的期望更强。

而二次及二次以上犯法的那么表现为改造踊跃性不强,自我约束能力差,想方设法寻求轻松的改造环境,违规违纪现象较多,破罐子破摔,更有甚者反感牢狱和警察,不服治理,抗拒改造。

(图5)

 

5.职业状况

(图6)

从上图能够看出短刑犯捕前有合法职业的占到了72%,综合短刑犯犯法类型侵财的占55%,短刑犯由于大多数受正规教育相对欠缺,普遍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一辈子观和价值观,自身追求享乐主义和低级趣味,不务正业做性,游手好闲成瘾,合法收入难以知足他们太高的欲望需求。

6.家庭是不是健全。

笔者这次问卷调查中“家庭不健全”是指18岁以前生活在单亲等不健全家庭中,或是成婚后与配偶离异的。

数听说明,短刑犯大部份家庭健全,对亲人的损害是他们犯法时的顾虑,因此他们罪责较轻,刑期较短。

(见图7)

正因为家庭健全或亲人的踊跃帮忙才会有强烈的赎罪意识、悔罪意识,才会抱着对家庭的惭愧感和对自由的期望踊跃改造。

(见图八、图九、图11)

(图7)

7.是不是定罪

(图8)

 

8.是不是悔罪

(图9)

一部份短刑犯对自己的犯法本源缺乏正确的熟悉,看不到其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刑罚口服心不服,不以为罪有应得。

在这种心理的趋使下,此类罪犯在日常改造中常常表现为:

认罪悔罪意识不明确,态度不明朗,从而形成了对自己改造生活有利的就去遵从,对自己无关和有碍“轻松”改造的就漠不关切或避而远之,趋利避害现象十分严峻。

图8和图9的数据就极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这确实是在趋利避害心理阻碍下,大部份短刑犯顾忌选择不认罪、不悔罪会对自己尔后的改造带来不利阻碍的选择结果。

 

9.犯法缘故

(图10)

从上图不难看出,由于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自身在社会人际交往中的误差,不良社会环境的阻碍,短刑犯往往缺乏必要的理性认知和行为价值判定,行事容易冲动、急躁,缺少必要的自控力。

在犯法本源上,他们强调外因的多,有50%的人以为自己犯法是因为不懂法律,有11%的人以为是自己运气不行,18%的人以为自己有错无罪法院量刑过重,只有16%的人以为自己犯法的本源是道德上的缺失。

 

10.对待改造的态度

(图11)

一部份短刑罪犯,尤其是原判刑期一年及一年以下的,或是余刑不足一年的,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刑期短,不具有减刑的条件,“终归减不了刑,混个舒畅就好了”,压根就没有潜心改造的打算,没有改造动力,态度消极懈怠,以为只要在改造中不受苦、不受累、不受侮辱就心中意足了,于是表现在劳动改造上拈轻怕重,不争先不上进,消极怠工;有的为了寻求轻松的改造环境,入狱后便使出满身解数,企图通过亲戚、朋友和同事,在狱内找关系托后门,为自己改造铺路奠基;更有甚者,“只要犯不上加刑,到日子总得放我出去”,无视监规纪律,我行我素,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扰乱监管改造秩序。

调查中有2%的短刑犯选择了“反感牢狱和警察”,这两名罪犯一名30岁,二次犯法,一名34岁,三次犯法,都是小学文化,无正当职业,犯法缘故都选择了“交友不慎”,对待改造的真实态度都选择了“踊跃改造”。

短刑犯改造目的不正确、改造态度不端正,给监管改造工作增添诸多不安宁因素,为监管改造秩序带来诸多不利阻碍。

11.是不是感觉对不起家人

(图12)

对家庭有惭愧感,感觉自己不是个孝顺的儿子,不是个称职的丈夫,不是个合格的爸爸,是专门好的教育矫正切入点,正好能为我所用,开展以“孝”为原点,以“善”为切入点的传统文化教育,弥补他们的道德缺失。

 

12.是不是对出狱后的前途、生存感到迷茫

(图13)

罪犯在入监初期也确实是改造适应期和改造末期心理复杂多变、考虑问题最多,也最容易出问题,而短刑犯的刑期长度决定了他们这两个时期距离很短,也确实是改造中期、稳按期很短。

入监初期行动失去自由的不适应心理,担忧不能适应改造环境的心理,惧怕劳动的心理,思家念亲的心理;改造末期出监后的衣食住行,养家生活,供养老人,子女教育,工作生活等等出监后马上就要面对的现实,往往致使短刑犯思想压力大、包袱重。

四、治理教育计谋

1.提高思想熟悉

当前有些干警以为短刑犯在刑时刻短、主观恶性小、危害小、易改造,从而没有把治理教育的重点放在短刑犯身上,但是短刑犯在押犯中所占比重尽管不大,但绝对数量的骤增,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已然势不可挡。

“态度决定一切”,“思想决定行动”,短刑犯的改造心理和态度决定那个群体必然会给牢狱的稳固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增加许多平安隐患。

因此,咱们必需清醒地熟悉到风险所在,加以科学地研究,踊跃地应付,探讨规律,把握主动,如此才能幸免重“长”轻“短”。

2.设立单独的短刑犯关押区

通过设立专门的短刑犯关押区,对短刑犯进行集中改造,统一治理。

短刑犯在刑意识差、遵规守纪意识差,冲动易怒,不计后果,违纪行为频发,必将会阻碍监管改造秩序,进而阻碍中长刑期罪犯的正常改造。

设立单独的短刑犯监区,一是有利于减少短刑犯与中长刑期罪犯的接触,尽可能地减少了罪犯间因刑期不同、考核及减刑政策不一样攀比造成的矛盾;二是有利于成立适宜短刑犯治理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方法,成立加倍细致的分级处遇,如此易于形成稳固的改造气氛;三是治理警力专业化,能将要紧精力和研究方向放在短刑犯的治理和教育上,有利于工作体会的积存

和对短刑犯进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治理。

3.加大对短刑犯减刑、假释工作的力度

短刑犯与其他罪犯一样,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应当取得减刑。

他们从危害后果、犯法情节来看,都小于或轻于中长刑期罪犯,咱们应当本着“改造人”的宗旨,在刑罚执行进程中,对短刑犯的减刑、假释政策予以适度放宽,如此不仅有利于保护牢狱和社会的稳定,还有利于降低牢狱行刑本钱。

有期徒刑一样的减刑起始时刻为一年六个月,尽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适当缩短,但关于余刑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罪犯,在牢狱服刑后以前一直面临难以减刑的困扰。

为了保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改造和拯救此类罪犯,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明确规定,山西省依照我省实际又在自2021年3月8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做了加倍具体的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样在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样应当距离六个月以上。

关于裁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罪犯,一样执行三个月以上、且已执行剩余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能够减刑”。

第八条:

“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取得一个奖励能够减刑一个月”。

山西省的《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第十七条对短刑犯的假释也做了明确规定——“

对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罪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依照《拟假释罪犯再犯法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能够假释:

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累计奖励能够减刑六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之内。

其中裁决生效后余刑不满一年的罪犯,累计奖励能够减刑一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三个月之内。

这些法规的实施为短刑犯增加减刑、假释机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一咱们应当在短刑犯中充分宣讲这些法规,以此来调动罪犯改造的踊跃性。

第二咱们要尽快在牢狱成立起与之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短刑犯考核、减刑、假释机制,从制度上为短刑犯考核、减刑、假释的公布、公平、公正制造条件。

山西省2021年出台的《罪犯日常考核奖惩方法(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就做了有利探讨——第五章第十一节规定,“余刑六个月以下,考核期内无违纪扣分的,刑满释放时对其成绩给予物质奖励”。

4.增强教育矫治工作

由于刑期较短,咱们可能加倍注重从监管平安的角度动身对其进行治理和教育,排除其阻碍监管平安的不稳固因素,从而轻忽了教育矫治工作。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一项调查显示,短刑犯刑满释放后从头犯法现象突出。

2003年至2005年9月,该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属于累犯的有188人,而这些人当中有79人曾是短刑犯,占了42%。

增强对短刑犯的教育矫正,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要求,更是牢狱工作宗旨“改造人”的全然要求。

在对短刑犯的教育矫正中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在刑教育,增强其身份意识、遵规守纪意识,解决其身份意识淡薄,行为标准差的问题。

二是注重传统文化教育,利用传统文化中古圣先贤的思想精华唤醒他们的亲情和仁爱,重建他们的诚信和礼仪,从全然上弥补致使他们犯法的道德缺失。

三是注重心理矫治

,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针对短刑犯的心理特点,对其进行心理、行为矫正和心理咨询与医治,以排除其反社会性,矫治其心理障碍、人格失调和其他心理疾患,达到重塑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降低从头犯法率的目的。

5.充分利用途惩手腕,加大冲击力度

违纪本钱低是目前短刑犯勇于我行我素,实施“软抗改”、“软暴力”,乃至公开挑衅或要挟民警的要紧缘故。

因此关于短刑犯更要加大治理和违规惩戒力度,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的高压态势。

一是关于那些自由散漫、熬刑混日的罪犯,在会面、通信、购物、劳动报酬、活动范围、文体活动、休息等方面的处于上严格操纵,区别对待。

二是关于那些在改造中严峻违规违纪、抗拒改造、不服治理经教育不改的罪犯,必需充分运用扣分、延迟呈报减刑、禁闭等手腕,合法地予以坚决冲击。

三是对严峻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触犯刑律的罪犯依法起诉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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