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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行业法务热点与展望

  

 

  

中国影视行业法务热点与展望

 

  

 

 

 

 

 

 

 

   

 

 

 

 

 

2017年是中国影视行业多样化发展的一年。

就作品内容而言,原创精品和热门IP成为影视剧的主流,精品内容和优势IP在市场和口碑方面均表现突出;就作品的开发程度而言,影视剧产品的衍生开发意识逐渐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就作品类型而言,网生内容呈现爆发式增长,网络大电影和网络剧逐渐进入精品化时代;就播放平台而言,网络平台的收视及收益均表现不俗,越来越多的影视公司开始关注网络平台的力量。

影视产业在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的同时,引发的是相关法律问题的错综复杂,也为该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带来挑战。

中国影视行业法务2017年热点及2018年展望如下。

一2017年热点综述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对电影产业的发展和规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电影产业促进法有诸多亮点,也将为电影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气象。

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降低行政审批的门槛,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并进一步放开制作主体准入机制。

在内容审查方面,对以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广电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全面集中的规范。

在国产电影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强调国产电影放映的时长不能低于年放映总时长的2/3,为国产电影未来的发展空间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还规定了瞒报票房销售收入的法律责任规定,并规定不得制造虚假交易。

针对近些年艺人赌博吸毒新闻不断的情况,《电影产业促进法》还强调电影从业人员应德艺双馨,维护良好形象。

电影是社会中“戴着镣铐跳舞”的艺术,只有遵守原则底线才能有大的发展。

《电影产业促进法》具有较强的法律适用性与指向性,对于影视剧本创作、制作发行等各环节均有指导意义,并努力在创作自由、行业规制及产业促进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热门IP续集、番外、系列等相关影视剧作争议不断

近年来,IP剧在影视行业内的表现突出,无论是在内容总贡献量还是在播放量贡献、传播热度等方面,其表现力都远远领先于原创及公共资源IP。

热门IP的市场占有率及贡献度的强大优势,也不断引发有关续集、番外、系列等影视创作的相关争议。

2017年,“鬼吹灯”系列热度仍然不减,网络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引发相关争议。

爱奇艺推出张牧野监制的自制网剧《鬼吹灯之牧野诡事》,宣传、推广不久,就招致《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财产权方玄霆公司起诉。

玄霆公司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虚假宣传为由,将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诉至法院,并索赔300万元经济损失。

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鬼吹灯》系列小说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

“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与权利人的《鬼吹灯》系列小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鬼吹灯”作为小说名称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归属玄霆公司。

爱奇艺公司、东阳公司、张牧野因实施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110万元;爱奇艺公司因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1]

无独有偶,热门IP《匆匆那年》也引发了版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该小说作者九夜茴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权转让给某公司,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的热播,某公司又组织拍摄了《匆匆那年:

好久不见》,并注明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匆匆那年:

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小说“番外”部分内容相似度较高,该公司侵害了作者对该小说“番外”中涉案部分内容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匆匆那年:

好久不见》未经许可在名称中使用“匆匆那年”,属于仿冒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的行为。

且由于《匆匆那年:

好久不见》不属于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故冠以“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属于虚假宣传。

因此,某公司应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2017年,国产票房神话《战狼2》也深陷改编争议。

《战狼》版权人认为,《战狼2》属于XX擅自改编的行为,并侵犯了知名商品名称权,因此主张侵犯改编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要求停播,还提出高达千万元的赔偿请求。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三)影视作品元素被衍生使用,版权人维权有难度

1.作品名称

近年来,影视作品名称被他人抢注的例子不在少数。

例如“小时代”被注册在牙膏商品上,“何以笙箫默”被注册在含酒精商品上,“步步惊心”被注册在杀虫剂商品上,“泡沫之夏”被注册在纺织商品上。

[3]这些抢注行为让在先权利人的市场被无形瓜分,作品权利人也会想办法去维权。

在2017年的“功夫熊猫”商标异议纠纷案中,“功夫熊猫”电影名称及形象享有的商品化权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电影名称或角色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电影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使得消费者基于电影及角色的亲和力提高,增加购买欲望交易机会,上述电影发行以外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构成知名电影名称及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属于《商标法》应予保护的在先权利,并最终认定两枚商标均损害了第三人的商品化权。

该案具有典型意义和价值,被评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典型案例。

2.剧照与截图

2017年3月30日,朝阳法院审理了山东影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豆瓣网)未经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琅琊榜》的截图、剧照和海报等进行营利性活动一案,当天法院同样合并审理了《渴望》《花千骨》《北平无战事》《编辑部的故事》《产科医生》《雾里看花》等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以相同事由起诉豆瓣网。

2017年9月,朝阳法院针对《产科医生》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网络用户在影视作品的评论交流中使用具有宣传性质的影视作品海报、剧照、截图,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属于合理使用。

影评网站允许网络用户在上传分享影评时使用影视作品海报、剧照、截图,亦不构成侵权。

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其余的类似案件中,除个别原告申请了撤诉外,也都陆续做出了败诉的判决。

再如网络中流行的利用热播影视剧的人物截图制作的表情包,流传度甚广,如经典的尔康表情包、达康书记表情包等,除了可以通过出售表情包获利,利用表情包帮助网络营销宣传、表情包周边实体商品的销售等也均蕴含着极大的商业利益。

针对该类影视作品截图的保护问题,有人就认为,视听作品部分画面的独创性都应得到认可。

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局部应该得到和完整作品一样的著作权保护。

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有权通过许可表情包商业创作者和商业使用者使用其作品,从中获得利益。

[4]

2017年,百雀羚的一篇广告性质的微信推送在朋友圈广为流传,其名为《一九三一》,经典广告词为“与时间作对”。

因其文案精炼、制作精良,网友纷纷点赞。

但很快,有自媒体发文指出,百雀羚的风俗画式广告中,多次使用明星剧照与商业图片作为人物形象,涉嫌侵权。

针对此事,目前版权方并未有任何维权举措。

[5]

艺人剧照、截图的版权一般是属于影视制作公司的,影视公司作为版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相关权利。

同时,艺人对其肖像也享有不被擅自使用和歪曲的权利,因此,艺人也可以提起肖像权侵权之诉。

例如,知名艺人井某某就因某商家XX使用其在《相爱穿梭千年》中的剧照,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2017年12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肖像,且在文章中存在商业行为,故应认定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肖像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6]

3.人物及角色形象

由于影视作品深入人心,其人物及角色形象也受到大众的欢迎,因此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市场空间,由于竞争的无序以及版权授权意识的缺乏,该类侵权行为大量存在。

例如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美公司)享有完整版权的“Q版孙悟空”形象,就被某商家仿冒成“大圣公仔”用于毛绒饰品,在各大商超销售,上美公司将商家诉至法院。

2017年6月,上海闵行法院做出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7]再如,因认为中国汽车工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表《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以前实在是太纯洁了》一文,并将“葫芦娃”角色用作商业宣传,上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文章、赔偿损失承担合理开支等。

201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8]

4.总结

为全面了解2017年影视作品元素维权状况,我们还专门收集了2017年度已公布的520个涉及影视剧作品元素被侵权的案例。

调研显示,从影视剧作品元素被侵权的形式分布来看,92.7%的作品元素被侵权形式为动画片、动画电影、影视剧中通过特效制作的卡通形象被做成各种商品,如《捉妖记》中的胡巴,《熊出没》中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喜羊羊和灰太狼》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以及《花千骨》中的特效角色糖宝等,它们被制成的商品涵盖了公仔玩偶、书包、文具、服装、鞋帽,乃至拼图、珠宝吊坠等,可谓五花八门。

另有20起案件为影视剧制作方诉电商平台的店家利用影视剧名称、剧组、截图售卖所谓剧中角色“同款”服装等其余其侵权行为(见图1)。

图1影视剧作品元素被侵权形式分布

从影视作品元素被侵权纠纷的案由分布来看,绝大多数权利人选择以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维度进行维权,少数权利人由于事先注册了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可以选择更多的权利保护路径,其中有两起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案由分别与商标侵权纠纷以及著作权纠纷竞合(见图2)。

图2影视作品元素被侵权纠纷案分布

(四)影视剧使用音乐作品被指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关键

2017年3月,有网友爆料,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剧组XX,擅自在第57集和第58集,各有1分多钟出现了两段昆曲牡丹亭唱段,剧中的唱腔是江苏省昆剧院知名青年演员单雯唱的《牡丹亭》选段录音。

《牡丹亭》作为曲艺作品的财产权本身已超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间,单雯作为表演者,对其演唱的《牡丹亭》享有表明身份权及复制权等权利。

[9]

2017年5月,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发现自己的作品《迟到》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九层妖塔》影片中使用《迟到》这首歌长达1分22秒之久,遂将出品该电影的四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侵权内容在电影中删除,并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音乐版权侵权费100万元人民币。

[10]

对于电视剧作品使用音乐作品的问题,司法裁判中早就有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的先例。

在(2004)高民终字第627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使用音乐作品仅涉及作品的几个小节或几句歌词,未完整地使用整段歌词或乐谱的情况,考虑到被使用部分在整个音乐作品所占比例较小,没有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和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乐曲方面的独特构思;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音乐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不利的影响,也不会对音乐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即未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因此,这种方式的使用应当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11]

(五)热播影视剧成维权重点,知名作品陷抄袭风波

“人红是非多”,影视行业更是如此。

2017年,知名影视剧被指抄袭、被诉侵权的为数不少。

例如作家刘三田起诉周梅森《人民的名义》涉嫌抄袭她的作品《暗箱》,并索赔1800万元。

原告认为“2015年开始创作的《人民的名义》文字剧本和影视连续剧,完全模仿抄袭了原告2010年6月发表的《暗箱》,使用了原告作品中核心的、独创性戏剧性功能的表达,两作品在总体结构和故事演进脉络上,完全雷同模仿”,[12]该抄袭案目前尚未审结。

近期又出现《人民的名义》作家周梅森起诉刘三田抄袭的案件,原告称小说《暗箱》在故事背景、主线设置、主要人物设定、主要情节设置、结局安排等方面内容大量抄袭、剽窃其作品《中国制造》和《绝对权力》,侵犯其著作权,故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暗箱》,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及购书费和公证费2500余元。

[13]

2017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影视行业遍地开花,但涉嫌抄袭的言论并未止息。

为说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并非抄袭,作者委托鉴定机构及专业的法律团队针对是否抄袭出具鉴定意见及法律意见,针对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及网络上流传的调色盘是否客观科学,进行了相关的法律分析。

结果显示,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均不存在抄袭,网络上流传的抄袭言论并无法律依据。

[14]除此之外,热播剧《甄嬛传》《如懿传》等所谓抄袭的话题在网络上也被炒得沸沸扬扬。

[15]

2017年12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国产片《汽车人总动员》涉嫌抄袭迪士尼动画片《赛车总动员》案做出二审判决,认为《汽车人总动员》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135万余元。

热播影视剧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如果被指涉嫌抄袭也容易成为舆论的焦点,但是否构成抄袭的问题涉及专业的法律判断,应该交由专业机构去处理,未经司法认定即传播他人抄袭的消息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六)艺人单方解约受限,艺人片酬被规制,艺人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201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一起艺人起诉经纪公司解约的案件,认为合同尚存在履约可能,因此判决经纪合同不予解除,这是在继蒋劲夫案件判决不予解除经纪合同后又一起由艺人起诉而判决不予解约的案件。

[16]

同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京03民终12739号案判决中,也同样驳回了艺人金晨提出的解约请求,法院认为双方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但并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虽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基础,但缺乏信任并非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理由,故双方经纪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履行。

[17]

上述生效判决显示出司法裁判对艺人单方解约的一种态度,即针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擅自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应被支持。

尤其是有些艺人在不知名时签约,在爆红或演艺事业有转机时选择与老东家解约,导致经纪公司的培养和心血都付之东流,如果司法任由该现象和趋势蔓延,对于影视行业的整体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倡导诚信履约,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也将促进影视行业内艺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序。

近年来,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越来越高,其原因与个别演员的高片酬不无关系。

为遏制少数演员高片酬导致影视剧制作成本结构不合理现象,2017年9月22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和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

虽然该意见能否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有待观察,但起码释放出一个信号,也就是艺人的高价片酬现象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且已被纳入逐步监管的范畴,演员片酬有望逐步合理化。

(七)影视作品署名方式惹争议,创作人维权意识增强

2016年大热影视剧《芈月传》陷入署名权风波,2017年该案生效判决做出,这场风波才得以平息。

法院对该案的认定有:

花儿影视公司为王小平署名时冠以“总编剧”称谓,与其工作性质和发挥的作用匹配,并无不当。

同时,花儿影视公司根据约定为蒋胜男冠以“原创编剧”称谓,客观反映了蒋胜男在《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中本源性、开创性的作用。

“总编剧”和“原创编剧”称谓反映不同编剧在创作中的工作性质和分工侧重,二者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

另外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

电视剧海报和片花系制片方为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其利用非常有限的画面和视频,集中展现电视剧引人关注的内容和要素,引发观众的观看兴趣。

海报和片花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

因此,海报和片花中未为编剧署名并无不当。

该剧为原创编剧与制片方有关署名方式的争议,其争议的内容也体现出影视制作中,原创作者与制片方的权利争议和矛盾。

原创作者认为自己的创作对作品的贡献值较高,因此希望可以在作品中多体现自己的价值。

然而,从制片方的角度而言,在具体的影视制作过程中,难免要根据影视制作工作的特点,对原创进行一些适合影视剧创作的调整。

当最后的作品展现出来之后,制片方针对署名的问题,可能会有方方面面的衡量和考虑,有些情况下并不会特别突出原创者的姓名和地位。

而随着内容及原创价值的提升,创作人的维权意识增强,相关的权利争议不断出现。

随着影视行业的不断发展,该类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八)网络视听作品异军突起,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2017年,新增网络大电影超1000部(截至2017年11月30日)。

在2015~2016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2017年的网络大电影市场迎来了稳定发展的品质升级。

[18]在网络视频作品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负面评价也一直如影随形。

与动辄千万次的播放量相比,网络大电影的负面口碑和寥寥无几的评论不能忽视。

[19]网络视听作品迅猛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2017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播出提出要求,要求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

强调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剧情设计上要弘扬正气、伸张正义,传播真善美、鞭笞假恶丑,体现积善成德、明德惟馨的道德导向,发挥好道德教化和价值引领作用。

2017年6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印发《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对网络大电影拍摄低俗内容的不良风气进行遏制。

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涉及网络剧、微电影和网络大电影的严格审核,详细规定了相关的禁忌题材和内容。

通则一经发布就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网民们的激烈讨论。

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首例有关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案进行宣判,认定网络电影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

该案是因为作家王某(笔名:

求无欲)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将中文在线公司、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网络电影《诡案组之魔影杀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因而属于“转让合同”相关条款所约定的“电影”,判断某一作品形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电影作品,应考察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电影作品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而与其出现的时间并无关联,原告仅以网络电影的出现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为由,将网络电影排除在合同约定的“电影”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

(九)影视制作方处理不好与广告品牌商和艺人的关系,容易引发广告相关争议

随着吸纳品牌广告为影视剧进行融资的商业模式日益获得影视行业青睐,影视作品、播出平台与品牌广告方之间的法律与合同风险,正成为影视行业新型纠纷的一个突出表现。

在我们收集的106个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例中,有11个案例与品牌和广告引发的纠纷有关,此外,还有3个与影视作品中呈现/植入品牌相关的案例引起了肖像权、名誉权纠纷(见图3)。

图3影视与品牌广告纠纷案由分布

在这14项涉及影视与广告行业的已公布判决中,有两类案件尤其需要影视行业予以关注,它们指向了影视与广告行业最核心的两对关系:

影视剧片方与广告植入品牌的关系,以及广告植入品牌与艺人的关系。

就影视剧片方与广告品牌的关系来看,双方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影视剧在制作过程中能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详细事项,包括品牌植入的独家性质、品牌植入的形式和镜头时长,以及影视剧指定的播出期限与播出平台等。

例如在电视剧《守婚如玉》案[21]中,北京麦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趣公司)在与农夫山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植入广告合同》中约定农夫山泉为该剧饮用水产品唯一植入赞助品牌商,并且要求同类产品不得出现在该剧中,然而该剧某两集却在布景中出现了另一品牌的桶装水;此外,双方合同还约定了该剧第一轮播出平台应为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5家卫视中的一至两家,但该剧的实际播出方式却是在济南电视台新闻频道等非卫视电视台首播,随后在天津、安徽卫视上星播出,尽管麦趣公司辩称以在非卫视电视台首播的方式铺垫卫视电视台播映的“预热播出”是行业常用的宣传方式,但二审法院最终认为“预热播出”的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麦趣公司退还部分广告费用,并且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在电视剧《柠檬初上》案[22]中,原被告双方不仅约定了电视剧的播出平台、播出日期以及禁止剧中出现碧生源品牌的竞品,更详细约定了品牌广告植入的形式应包括情节植入和道具植入,须呈现品牌清晰的LOGO近景/特写,还约定了每种植入形式的次数以及植入的总时长,但是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剧仅完成了四次道具植入,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判决被告广厦传媒公司返还广告费15万元。

就广告植入品牌与艺人的关系来看,核心在于广告植入品牌对剧中艺人肖像的使用,需要影视剧片方与艺人的双重授权,因此广告品牌在植入广告以及后续使用过程中需要严格核对影视剧片方从艺人处取得的授权以及授予广告植入品牌的权利和使用形式。

目前,大多数艺人在向影视剧片方进行肖像授权时趋于保守,仅授权片方在制作、宣传、发行等方面使用艺人肖像,甚至有不少艺人会明确在合同中约定自己的形象不得构成对植入广告品牌的代言,这是影视剧片方、植入广告品牌方均需要仔细审查的要点,否则可能会影响品牌宣传的效果甚至可能引发侵权的风险。

(十)影视剧频繁遭盗播,制片方维权力度加大

2017年,是影视剧盗播现象十分严重的一年。

随着影视行业版权意识的逐渐加强,各大视频平台网络独播剧数量增加,视频平台的用户充值为VIP会员付费后方可观看相关影视剧和电影视频内容,但是影视剧、电影资源遭盗播的事件仍层出不穷。

一方面是片源在制作、发行和送审过程中遭泄露;另一方面是在热播或上映期间,盗版素材被通过网络空间对外低价分享。

2017年上半年被称为“史上最大尺度反腐剧”的《人民的名义》引发了全民追剧热潮,网络播放量早早突破10亿次。

但在4月,XX网盘、淘宝网、微博、微信等渠道就出现了热播剧《人民的名义》55集全集的视频链接,视频中显示泄露的片源是“送审样片”,同时泄露视频中也包括了万众期待的大结局。

对此该片制作方发表声明称已向公安部门报案。

[23]

《欢乐颂2》刚刚开播时,网络上同样出现了大量的侵权链接,在XX上随意便可搜索出《欢乐颂2》的下载链接。

一些传播侵权作品的不法网站通过发展会员以及收取广告点击费的方式赚取高额利润,靠着傍热剧,在很短的时间就能发展上万名会员,每点击一次链接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广告费收益。

[24]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热播期间,版权方发现网友利用XX网盘分享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资源,故诉至法院,认为“XX网盘”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默许其注册用户使用网盘空间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资源和在线播放,且通过分享功能致使侵权行为涉及面变广,侵犯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25]

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启动“剑网2017”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集中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形成了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

国家版权局通报了多起网络侵权盗版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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