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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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

2.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可以据实扣除,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

【思考】甲企业2011年9月——12月份为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1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万元,广告宣传费2万元,其他开办费7万元符合税前扣除的开办费条件)。

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万元,广告宣传费20万元。

当年会计利润8万元。

分别计算2011年度和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一、2011年度:

1.会计利润=?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10

贷:

银行存款10

会计利润=-10万元

2.纳税调增: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60%=0.6万元

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0.4万元

(2)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2万元

纳税调增的广告宣传费=0

纳税调增合计=0.4万元

3.纳税调减:

0

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会计利润-10+纳税调增0.4-纳税调减0=-9.6万元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思考】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不允许确认经营亏损,对于企业有利还是无利?

答:

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不允许确认为亏损,准予税前扣除的开办费应当在生产经营的年度才能扣除。

会计利润-10万元

应当纳税调增10万元

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0+纳税调增10-纳税调减0=0

2011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开办费9.6万元应当结转到2012年度扣除。

二、2012年度:

(一)纳税调增=?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5%=0.5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的业务招待费6万元

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5.5万元

2.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100*15%=15万元小于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20万元

纳税调增广告宣传费=5万元

纳税调增合计=10.5万元

(二)纳税调减=?

国税函【2009】98号: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由企业选择下列方法之一扣除:

1.可以在生产经营的当期【2012年】一次性扣除

纳税调减9.6万元

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8+纳税调增10.5-纳税调减9.6=?

2.也可以从开办费发生的次月起,不短于3年分期摊销扣除

假设2011年度10万元的开办费均发生在2011年的9月份。

2011年度可以摊销扣除的开办费=9.6/3/12*3=0.8万元【结转到2012年度纳税调减】2012年度可以摊销的开办费=9.6/3=3.2万元

2012年度纳税调减=0.8+3.2=4万元

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8+纳税调增10.5-纳税调减4=?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延伸分析1】财税【2012】48号: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与财税【2009】72号比较,发生变化:

化妆品的销售企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也可以按30%扣除】、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问题:

100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的发票开具给甲企业,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分摊600万元。

假设这100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没有超过甲企业的限额。

问:

乙企业可以扣除甲企业发生的60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依据什么样的凭证扣除?

乙企业按下列凭证扣除:

(1)广告宣传费的分摊协议

(2)甲企业支付广告宣传费的发票的复印件及广告费分割单

(3)甲企业开具给乙企业的收款收据或银行付款回执等。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言外之意,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之外的广告宣传费可以按15%扣除。

 

4.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延伸分析2】筹建期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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