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数字报建标准1018z.docx
《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数字报建标准1018z.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数字报建标准1018z.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宁波市建筑工程项目数字报建标准1018z
宁波市建筑工程建筑设计电子报建绘图标准
(讨论稿)
第一章建筑设计图一般要求
第一条建筑设计图应严格按照《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5-2010)、《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规定(试行)》(甬规字〔2008〕121号)等标准设计。
第二条电子文件中应包含设计方案平面图与各建筑单体平立剖设计图,具体文件组织形式详见附图A。
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中的建筑幢编号应与建筑单体设计图名称(CAD文件名)一一对应。
一幢建筑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放置在一个CAD文件中。
第三条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采用AUTOCAD2000版本的DWG文件,所有建筑设计图不得含有用建筑设计专业软件设计的自定义图元。
第四条图中应保留符合建筑制图标准的所有要素,以及为适应电子报批审查而增加定义的各类标准闭合线要素实体。
各类指标要素实体必须是封闭多义线,且自身的线段或节点不允许有重叠、交叉,线宽应设定为0。
第五条绘制的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所在图层应按统一标准设置,详见附表一,附表三至至附表六。
第六条总平面图的平面坐标系应严格采用宁波市独立坐标系,不能进行旋转、平移、缩放等坐标变换,对于图上任一点要确保其X、Y坐标值与在AutoCAD中用“ID”命令查询得到的X、Y坐标值一致,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坐标、高程与尺寸标注单位采用米制,坐标值不能省略高位数字,小数位保留3位。
第七条电子文件中绘图单位采用毫米制。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尺寸标注单位要求采用米制,标注精度为两位小数,各个分层平面图上尺寸标注采用毫米制,标注精度为整数。
第八条图中尺寸标注应当符合建筑制图规范,总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样式”,建筑单体图中标注样式统一采用“DIMN500样式”,样式参数可根据相关要求及制图标准设置。
尺寸标注必须采用AutoCAD标注功能自动产生,不得将标注内容炸碎或结块处理,如需文字补充说明,请另行定义文字,不得对尺寸标注的文字修改。
第二章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数据标准及定义
第九条总平面图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在一张电子图上集中表现,所有要素实体定义的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一。
且总平面图中须附经济技术指标表,详见附表二。
第十条总平面图中所绘制的所有建筑实体轮廓均须进行幢定义,同一幢楼层数不同或外墙轮廓不同的多个建筑实体轮廓须定义为一幢,幢编号命名规则为“幢序号+#”。
其中幢序号为阿拉伯数字,如1#、2#、3#……,幢编号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建筑基底轮廓内。
第十一条建筑单体图中所绘制的所有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均须描绘图框轮廓,并对图框进行定义,图框轮廓应置于“_TK”图层,详见附表九。
平面图图框轮廓名定义规则为“楼层序号+层平面图”,如一层平面图,二~五层平面图、六层平面图、屋顶机房层平面图等;立面图图框轮廓名定义规则为“
~
轴立面图”,如
,
等;剖面图图框轮廓名定义规则为“X-X剖面图”,如1-1剖面图,2-2剖面图等。
图框轮廓名还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明显位置。
第十二条建筑单体图中各功能区块要素实体轮廓范围应在设计图原位置进行描绘,描绘的轮廓范围必须真实反映原图的规划设计意图,针对不同类建筑项目,其图层、线型等具体要求详见附表三至表六,各功能区块名称还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明显位置。
描绘的线型分三类:
ALL_LINE(全面积)、HALF_LINE(半面积)及HOLLOW_LINE(镂空面积)。
第十三条建筑单体图中如果功能区块的层高达到容积率折算高度,须进行功能区块层高要素定义,赋予该功能区块“层高”,该类功能区块命名规则为“Z+序号”。
其中序号为两位数字,如Z01、Z02、Z03……,功能区块编号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建筑单体图中不同的公共空间轮廓线应分别描绘,公共空间包括大堂、门厅、楼梯、电梯、走廊、设备间、门卫、公厕、车棚与车库等公共用房与管理用房,详见附表九。
所有设备间标注使用功能时,应标注明确的设备使用功能,如:
环网站、水泵房等。
第十五条居住类项目须对每个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居住阳台)和居住阳台进行套定义,根据建筑物由西到东、由南到北的次序编号,套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排序,如①、②、③……,套编号须准确无误地标注于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方法详见《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图A:
建筑设计图形文件格式目录表
建筑设计图形文件
(”报建项目名称”+“设计图”.rar)
总平面图(总平面.dwg)
效果图(效果图.jpg)
单体图
地下室(地下室.dwg)
2#楼(2#楼.dwg)
1#楼(1#楼.dwg)
***(***.dwg)
附表一:
总平面图要素实体定义要求
序号
轮廓范围名称
图层名
是否含属性
对象类型
绘制要求
1
规划总用地
VP_规划总用地
是(见附表三)
多段线
必须封闭不可自交,能生成面域。
2
屋顶绿化
VP_屋顶绿化
3
绿色环保型植草
VP_植草格
4
其它绿地
VP_其它绿地
5
一般绿地
VP_绿地
6
水域
VP_水域
7
室外机动车位
VP_室外机动车位
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
VP_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
9
建筑退让线
VP_建筑退让线
10
围墙退让线
VP_围墙退让线
11
地下室退让线
VP_地下室退让线
15
建筑间距
VP_建筑间距
线性标注
标注不得炸开。
13
其它尺寸注记
VP_其它尺寸注记
14
坐标
VP_坐标
坐标标注
15
室内地坪标高
VP_标高
标高标注
附表二:
宁波市建筑工程类建设规模统计表
面积单位:
平方米
序号
技术指标名称
计算数据
序号
技术指标名称
计算数据
1
容积率
3
按
使
用
用
途
分
类
2
计算容积建筑面积
物业办公
3
总建筑面积
物业经营
按空间位置分类
地上建筑
面积
门卫
地下建筑
面积
公厕
按
使
用
用
途
分
类
住宅
社区用房
商业
项目配套市政
办公
托幼
教育科研
中小学
文化娱乐
机动车停车库
医疗卫生
非机动车停车库
体育
工业
仓储
城市市政
附表三:
居住类项目平面图绘制要求
序号
轮廓范围名称
图层名
是否定义属性
对象类型
绘制要求
1
居住
_JZ
是(层高)
多段线
必须封闭不可自交,能生成面域。
2
居住阳台
_YT
3
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居住阳台)
_TN
4
设备平台
_SP
5
大商业(大于1200m2)
_DSF
是(层高)
6
中商业(大于500m2且不大于1200m2)
_ZSF
是(层高)
7
小商业(不大于500m2)
_XSF
是(层高)
8
地上车库与半地下车库
_DSZ
9
地下车库与设备用房
_DXS
10
地下其他用房
_DXSF
11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_WJ
是(层高)
12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_WG
13
社区用房
_SQ
14
地上设备用房
_DS
15
门卫、公厕等
_MW
16
建筑基底
_JD
附表四:
公建类项目平面图绘制要求
序号
轮廓范围名称
图层名
是否定义属性
对象类型
绘制要求
1
教育
_JY
多段线
必须封闭不可自交,能生成面域。
2
医疗卫生
_YL
3
大商业(大于1200m2)
_DSF
是(层高)
4
中商业(大于500m2且不大于1200m2)
_ZSF
是(层高)
5
小商业(不大于500m2)
_XSF
是(层高)
6
商务办公
_SB
是(层高)
7
行政办公
_XB
是(层高)
8
宾馆酒店
_BJ
是(层高)
9
金融
_JR
10
体育建筑
_TY
11
文化娱乐
_WY
12
市场服务
_CF
是(层高)
13
项目配套市政
_SZ
14
物业管理用房
_WG
15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_WJ
是(层高)
16
地下车库与设备用房
_DXS
17
地下其他用房
_DXSF
18
半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_DSZ
19
地上设备用房
_DS
20
门卫、公厕等
_MW
21
建筑基底
_JD
附表五:
工业类项目平面图绘制要求
序号
轮廓范围名称
图层名
是否定义属性
对象类型
绘制要求
1
厂房
_GY
(层高)
多段线
必须封闭不可自交,能生成面域。
2
仓储
_CC
3
门卫、公厕等
_MW
4
建筑基底
_JD
附表六:
共有建筑面积及图框绘制要求
序号
轮廓范围名称
图层名
是否定义属性
对象类型
绘制要求
1
公共空间
_GT
多段线
必须封闭不可自交,能生成面域。
2
图框
_TK
是(图幅名)
多段线
宁波市建筑工程建筑设计图电子报批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建筑设计图一般要求
第二条让总平面图中的建筑幢编号必须与建筑单体设计图名称(CAD文件名)一一对应,是为了建立总图与建筑单体设计图之间的关联。
每幢建筑对应一个CAD文件。
CAD文件内包含本幢建筑的平、立、剖面等设计图若干幅。
每个地上自然层(标准层)平面图、屋顶层(含楼电梯机房层与楼电梯机房屋顶层)、半地下室层、每层地下室、每个立面图、每个剖面图分别对应一幅设计图。
夹层平面图应与对应的自然层平面图放在一幅设计图内。
当设备管道层、结构转换层层高不足2.2米时,也可单独作为一幅设计图。
幢的划分认定如下:
1)小区内地面以上建筑相互独立,但地面一个大地下室的建筑视为多幢建筑(连体楼);
2)一层整体为裙房,二层以上为完全独立的多个塔楼,各塔楼的主出入口位于一层裙房的顶层,该房屋可按多幢处理,一层裙房单独为“一幢”处理;
3)地面以上有裙房相连,且完全贯通的建筑视为一幢;
4)由多座住宅楼和商业裙房组成的建筑,各住宅楼及相应裙房之间由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作为明显界线的,则可以将不相同的住宅楼及其相应裙楼作为独立的一幢处理;
5)住宅楼中,其中一个(或多个)单元与其他单元之间有明显伸缩缝的,原则仍按一幢处理;
6)属连体楼形式的建筑,原则按多幢处理,但是各楼房之间有公共门厅的,作为一幢处理。
层的划分与计算认定如下:
1)房屋地上层数、半地下层、地下室层数应分别划分与计算;
2)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地坪±0以上表示为地上层数,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示;
3)地坪±0以下表示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
4)半地下室用半地下层或者零层表示,半地下室指房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面超过该房间室内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者,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房屋。
第四条本标准规定的数据标准是指在原来的设计图纸上,增加了的勾画各个功能区轮廓多段线的数据标准。
第六条目的是为了保证坐标的准确性,以便与规划局中心数据库中的地形与道路红线等数据进行对比。
第八条采用统一的标注样式,方便对标注的检测,防止修改数据。
也便于用计算机能够识别标注类型与内容,快速有效地进行检验。
第二章各类指标要素实体数据标准及定义
第九条《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规定(试行)》(甬规字〔2008〕121号)从2009年1月开始试行,主要适用于报批的纸质总图,规定中对总图打印规格做了详细的要求。
第四章建筑单体图数据标准及定义
第十二条建筑主要使用性质分为十四类,包括:
住宅、商业(分为大、中、小型商业三类)、旅馆、市场、办公、学校、医院、科研、厂房、仓库、体育、文化、公建配套(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社区配套用房、公厕、垃圾间、门卫、托幼)、其他(须填写具体的使用名称),禁止随意自行命名。
所有使用性质必须套用十四类功能名称。
碰到有小类的功能区,必须细化到小类,以小类标注使用性质。
如果出现其他类,那么必须写明其他类的具体使用性质,标准写法为:
其他(使用功能),如:
其他(军事设施)。
第十四条设备间包括变配电房、环网站、空调机房、排送风机房、水泵房、消控室、电视电信机房等
第十五条套轮廓定义主要由三部分面积组成:
套内使用面积,套内阳台面积,内半墙面积。
附表一:
总平面图绘制要求
序号
轮廓范围名称
说明
2
屋顶绿化
屋顶绿化按照5%折算并计入绿地面积
3
绿色环保型植草格
绿色环保型植草格按照20%折算,计入绿地面积,但总量不得超过总绿化用地面积的1%。
5
一般绿地
为普通全算绿地面积的绿地类型
6
水域
用地内的景观水池应计入绿地面积。
2-6均计入绿地面积的。
7
室外机动车位
单独描绘每个停车位轮廓
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
描绘整个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轮廓
附表二:
建筑规模指总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项目地上、地下所有建筑面积的总和,也等于建筑功能明细表中列明的各类使用功能面积的总和。
《宁波市建筑工程类建设规模统计指标表》是指建筑面积及各类使用功能规模。
其中:
a)项目配套市政:
指为本项目配套的电力、电信、给排水、设备等用房。
b)空格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各分局另行填写的内容。
总用地面积以土地证上的数据为准,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c)各使用用途的房间其空间位置详见施工平面图。
建筑面积具体计算办法依据《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附表三:
居住类项目平面图绘制要求
序号
轮廓范围名称
说明
1
居住
为了提取住宅建筑的面积,需单独分层
3
住宅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居住阳台)
为了计算90/70数据
4
设备平台
超限的设备平台计容积率但不计建筑面积,因此需单独
5
大商业(大于1200m2)
商业不同规模,容积率折算标准不同,因此需单独分类
6
中商业(大于500m2且不大于1200m2)
7
小商业(不大于500m2)
9
地下车库与设备用房
地下设备用房和地下车库均不计容积率,故合并一个图层,
其他地下室为按0.6折算容积率面积。
10
地下其他用房
附表五:
厂房仓储类建筑一般为非房产开发项目,没有物业配套用房,建筑结构比较简单,不涉及到公摊,故单独归类。
附表六:
共有建筑面积指大堂、门厅、门斗与门廊、管道井、楼梯、电梯、走廊、设备间(含变配电房、环网站、空调机房、排送风机房、水泵房、消控室、电视电信机房等)、值班警卫室、门卫、公厕、垃圾房、车棚与车库等公共用房与管理用房。
建筑外半墙体也属于共有建筑面积。
其中所有设备间标注使用功能时,禁止标注“设备间”,应明确标注的设备使用功能,如:
环网站、水泵房等。
图框的设置为了能使计算机识别每幅图纸名称,需套用图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