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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与行政服务中心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与行政服务中心201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合集

行政服务中心201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思路

截止2019年5月,xx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件量办件量x万件,即办件约x万件,占比x%。

xx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完成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x万元,实际成交金额x万元,节约资金x万元,节约率为x%;政府采购预算金额x万元,实际成交金额x万元,节约资金x万元,节约率为x%。

一、上半年工作小结

今年上半年,中心认真贯彻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最多跑一次”,进一步拉高标杆,深入推进各项工作。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1.继续推进大厅标准化建设。

在分领域“无差别受理”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大厅各项建设。

形成初步建设方案,拟增设取号(叫号)系统及评价器,统一建设事项标准化管理平台。

2.加强“全域一证通办”“一窗受理”平台的应用,促进部门积极应用发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馈,以完善系统功能。

5月中心开始对部门和乡镇的应用情况展开通报。

同时,对部门办件情况进行后台监测,超期件要求相应部门进行整改。

公布并落实不需要企业和群众提供(因数据缺失等原因除外,办事群众可在“浙里办”APP“电子证明”查询到不需要提供的证明)的“全域一证通办”事项所涉及的部门证明材料即《丽水市全域一证通办事项清单》232项和不需要办事群众提供的《丽水市部门证明材料共享清单》86项。

3.助力“营商环境”,推进政府代办服务。

贯彻实施《xx县企业投资项目全程政府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开展政府代办服务,截止目前共有33家企业与代办机构签订了代办协议,其中11家至施工许可阶段,16家在办后期的竣工验收事宜。

加强中介管理,全面应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2018年4月至今已有35个中介服务项目实现网上采购、网上审批、网上评价全流程网上运行。

4.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向乡镇延伸。

指导基层便民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无差别全科受理”窗口工作机制》的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督促乡镇积极使用“一窗受理”平台受理接件,并定期对应用情况进行通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让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

(二)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1.强化机制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废止《xx县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遂交管办〔2016〕1号)等文件。

拟定并逐步完善《xx县小额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施工“两随机中标法”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关于对遂公管办〔2018〕1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函》等文件。

2.强化现场管理,规范交易流程。

认真参照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管理办法,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加强开评标现场掌控。

明确现场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对参加中心开标现场工作人员配证上岗。

加强代理公司管理,所有参会人员均须经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后领取现场交易工作证(核实资料:

项目授权委托书、社保机构出具的本公司或xx分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明确无证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停留,不得使用与开标有关设备、资料等相关规定。

开标现场管控工作更加有效,过程更加透明。

3.强化网络建设,完善政采云交易平台。

政采云交易平台自上线运行以来,工作围绕“全省一张网”开展,辅助供应商从原有的网上超市协议向“全省一张网”协议的转换。

截止5月31日为止,原市组织的网上超市入围160家,已有145家加入了“全省一张网”,覆盖率达到了x%。

新加入的供应商有54家,总计加入199家供应商。

4.强化综合治理,坚决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结合我县实际,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印发具体的工作方案,建立县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召开全县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4次。

截至5月底,全县共排查到工程招投标领域线索7条,招投标行政处罚情况30条,挂靠出借资质情况4条,串通投标等刑事处罚情况15条。

(三)市民服务中心项目顺利推进。

该项目于2018年12月开工,截至2019年5月,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x万,其中2018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x万。

建筑项目现阶段为基础工程,土方开挖和桩机工程,基本按年度计划推进。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根据省市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下半年工作思路如下:

(一)推进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

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标准化服务大厅建设,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打造布局科学、智慧高效、服务周全、环境舒适的“一站式”行政服务中心。

推行领导干部“陪跑制”建立部门领导窗口坐班制。

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继续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制度。

(二)进行公民个人和企业多部门联办“一件事”改革。

围绕公民个人生命周期间梳理出生、上学、就业、结婚、生育、置业、就医、退休、养老、殡葬等多部门联办“一件事”,推进“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

企业多部门联办“一件事”改革围绕企业生命周期梳理登记开办、项目投资、不动产交易、水电气和网络报装、员工招聘、设备购置、生产销售、获得信贷、并购重组、清算注销等多部门联办“一件事”,推进“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

(三)“就近办”。

推动“就近办”,年底前50%以上民生事项在乡镇、街道便民中心可办。

自助终端系乡镇(街道)全覆盖。

年底前实现综合性自助服务终端在乡镇(街道)全覆盖。

扩大银行、邮政等网点的代办事项范围和覆盖面,年底前可办理社保、公积金事项的银行、邮政等代办网点实现乡镇(街道)100%全覆盖。

(四)健全代办机制。

加强代办员队伍建设,完善县乡村代办员三级代办员体系,健全代办服务机制。

推动便民服务事项下沉、服务下沉,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零距离“点单制”定制服务。

继续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全程政府代办,为企业减负增效。

(五)积极应用“网上中介超市”。

推进中介服务智能化管理,深化中介“网竞”一条龙服务,完善中介全流程网上服务,实现中介全流程100%网上运行。

实现中介服务费用和时间双下降,质量和效益双提升。

(六)继续完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电子交易全程无纸化交易工作。

加大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增加专家使用效率,制定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的异地远程评标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

使异地评标工作更加有效的在市、县(区)之间灵活组建评标委员会。

进一步提升评标环境避免人为因素干拢。

(七)做好“丽水掌上交易”小程序的推广工作。

使方便快捷的电子交易平台惠及更多的投标人、供应商等各招投标活动相关人员。

落实市招管办、市中心各项管理办法。

扎实推行电子保函工作和远程不见面开评标工作,执行贯彻《丽水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部工作规程现,明确人员岗位职责,认真做好交易见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

(八)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

制定《xx县小额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修改并重新出台《xx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

建立我县招标代理库,规范招标代理市场。

开展一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专项抽查活动。

xx县行政服务中心2019年上半年工作亮点

一、企业投资项目全程政府代办

认真落实《xx县企业投资项目全程政府代办实施办法(试行)》,自实施以来,按照“全程、专业、无偿、自愿”原则开展,积极为我县33家工业企业开展企业代办工作,其中11家企业已完成施工许可审批。

据统计,除企业自身原因或受环保等指标限制原因外,全流程审批时间平均为64.7天,审批时间得到大幅度提升,企业主也无需自己跑,把原来“陪办”式的代办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全程”代办,得到了各企业的极高赞誉。

二、“一件事”联办

聚焦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围绕公民个人生命周期,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类事项,积极推进“一件事”联办工作。

今年以来已先后完成了“出生一件事”、“身后一件事”(死亡)、“婚育户一件事”的改革。

平均精简办事材料70%以上,提速60%以上,实施不到2个月以来群众累计少跑770余次。

“出生一件事”联办整合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落户、社保办卡、医保参保等事项。

“婚育户一件事”联办整合了结婚登记、生育登记、户口迁移或户籍信息变更等事项。

“身后一件事”联办整合了死亡医学证明、注销户口、终止医保社保待遇等事项,如死者为退伍军人还整合了发、停其相关待遇的事项。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材料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手段特征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有关法律法规常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

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

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

   七、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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