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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地管理程序

标准化施工管理精细流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使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实现“四化一保障”目标。

即企业市场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

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为重点,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手段,促进企业建立自我防范、自我控制、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流程

一、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工程中标后,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项目部应办理如下手续:

1、搜集索要如下资料:

①中标通知书

②规划许可证

③土地使用证

④图纸审查批准书

⑤勘察报告

⑥监理合同

⑦监理实施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证书

⑧开工报告

⑨施工合同

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发票

安全施工措施费转帐支票

2、由建设单位准备的材料:

①安全监督申请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监督单位)一式六份;

②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申请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监督单位)一式六份;

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

④安全措施费用

(1)、计划(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定,并签订合同);

(2)、落实证明:

按合同规定,第一批费用已由建设单位拔付施工企业专项帐户的证明(转帐支票等)

⑤建设单位已向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与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证明(由监理、施工单位出具)。

⑥该项目各单位工程平、立、剖面图;

⑦该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原件、复印件;

3、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准备的材料:

①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原件;

③施工现场拟采用施工机械设备及进场报检计划;

④项目现场人员: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相对应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

(2)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人员到位情况;(3)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申请表中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原件。

⑤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⑥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由施工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签署);

⑦已入场人员培训情况,由监理单位予以证明。

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监理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①安全监理实施规划及有危险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②本工程监理项目部成立的文件。

说明:

报送材料应真实、有效,表格填写完全、规范,相关文件的编制、审核,按相应程序批准签字。

附: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施工总平面图和安全樗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搭设计划。

(5)、预防主要伤害发生的措施。

(6)、危险性较大的以下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以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谁审查。

①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②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二、安全监督首次会议:

施工许可证办妥后,邀请安监站去工地召开甲方、乙方、监理方参加的安全监督首次会议。

召开首次会之前,项目部必须确定具备上岗证的安全员及特种工。

施工现场应做好如下工作:

1、统一规范的现场临建设施,现场若采用彩板房,彩板房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检报验报告、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现场临建设施搭放必须参考集团公司统一绘制的图纸。

图纸必须经审批,监理审核签字认可,方可投入施工,投入使用前要进行由监理公司、项目部组织验收。

2、工地大门、围墙和门口三图七牌图牌设置:

3、道路及排水、绿化等。

4、现场设置规范的总配电室,室内设置总配电盘,接线规范,室内的消防砂池,消防锨,灭火器,室内张挂用电制度,具备电工记录等。

室内禁止住人,办公;配电室门向外开启。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不小于0.8m,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不小于1m,室顶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办公室内挂贴:

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施工进度计划图,气象图,管理人员值班表等。

其图表规格尽量一致,张挂整齐。

各种资料按规定分类存放。

其他:

(1)、施工管理人员,应佩戴证卡上岗,项目经理佩戴红色证卡,资料、质量、技术、安全、材料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佩戴蓝色证卡,其他人员佩戴绿色证卡。

(2)工地应设置吸烟处,茶水供应处,配置保健药箱和消防器材。

(3)现场钢筋制作:

木工制作应有操作棚,应设钢筋架,使其离开地面。

三、文明工地的申报:

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批定申报市级或省级文明工地的,必须将申报资料按照省厅文件要求完善,申报资料上报安监站。

参加评选“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建安工程量30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并且由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由建筑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

  (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十一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五)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优良,且达到85分及其以上,并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 拟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表》。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将新接受申请的工程项目报省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 当工程项目基本竣工,且符合“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总站。

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总包单位一同申报,申报资料上注明“××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送。

凡未按时报送资料的,不予进行“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资料目录;

  

(二)《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

  (三)《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五)工程项目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

  (六)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情况汇报材料一份;

  (七)各阶段《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及《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复印件各一份;

  (八)工程项目获得市安全文明工地和本地区其他安全奖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九)结构(主体)验收质量评定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坑、施工用电、脚手架、临边防护、塔吊和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大门及五牌一图、现场住宿、食堂、厕所、消防设施、施工场地及材料堆放等)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的5寸彩照20张(附文字说明);

  (十一)能反映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情况的光盘一张,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U盘或光盘)一份。

  第十九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填写“同意申报”;

  

(二)申报资料中工程名称、企业名称等应准确无误,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三)申报资料中提供的资料、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四)申报资料统一打印成A4规格,装订整齐,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创建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资料”。

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资料分册装

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

2、工程项目和单位名称均应填全称,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填写。

3、本表在开工后一月内,报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4、本表一式两份,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和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数/高度

开工日期

拟竣工日期

施工

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监理

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监理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项目

总承包单位

意见

 

××工程申请创建安全文明工地,请予以审查。

 

(公章)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

建筑安全监督

机构(部门)

意见

经条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同意申请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公章)

年月日

样表

安全文明工地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填写,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并由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统一上报。

2、工程项目和单位名称均应填全称,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填写。

3、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审查意见主要填写对申报资料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4、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与申报资料装订,两份单列。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数/高度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安全报监编号

竣工备案情况

有无重大安全事故

有无重大质量事故

施工

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主要

参建

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地址

邮政编码

监理

单位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监理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

单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

单位

单位名称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其他安全生产奖项名称及时间

工程项目安全

生产评价情况

基础施工阶段评价得分

结构施工阶段评价得分

装饰装修阶段评价得分

()阶段评价得分

()阶段评价得分

()阶段评价得分

综合平均得分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结论

建设单位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施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同意申报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施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同意申报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当地建筑安全

监督管理机构

(部门)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施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检查考核符合河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参评条件,同意上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省辖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上报。

 

(公章)

年月日

省建设安全监督

总站审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签字)年月日

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负责人:

(签字)年月日

 

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程序基本同省级文明工地。

1、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①参加评选“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a、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量100万元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b、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2、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1)拟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a、申报资料目录

b、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c、开工前安全措施备案申请表。

d、《南阳市市级文明工地审报表》一式三份。

e、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

f、工程项目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及措施一份。

g、进场设备有关资料。

h、其它确需的资料。

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15日内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市建委安监站备案。

(2)参加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市建委安监站递交以下资料:

a、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施工阶段安全评价报告;

b、反映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的书面材料(应有参建单位的印章);

c、反映该施工阶级的音像资料。

(3)音像资料必须完整、全面、真实地反映该施工阶段以下内容:

a、施工现场整体面貌

b、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情况(重点拍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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