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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规程

矿山救护规程

第一章总则

1、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与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与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矿山救护队就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就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与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与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与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与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与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与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一、矿山救护队伍

1、救护大队

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她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

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与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2、救护中队

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就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

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3、救护小队

a)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就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4、兼职矿山救护队

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燃条件、灾害情况决定编制,原则上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与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c)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与干部兼职组成。

5、救护指挥员的条件

a)大队指挥员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矿山救护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一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f)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强度精神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7)脸型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救护队指战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

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与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年龄年度不得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录用。

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1、救护队任务

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与其她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与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

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2、兼职救护队的任务

a)引导与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b)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性检查,控制与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c)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b)加强体制锻炼与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规定。

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一、工作规范管理

1、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

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2、救护队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时,应做到:

a)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b)了解矿井通风、运输、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c)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d)了解矿井各峒室分布情况与防火设施。

e)了解矿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f)检查了解矿井应急预案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g)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存储情况。

3、在预防检查工作中,救护队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与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上级主管部门。

二、技术装备管理

1、救护队个人、小队、中队及大队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认真填写登记,保持完好状态。

2、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小队与个人救护装备应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标准:

全:

小队与个人装备应齐全。

亮:

装备金属的部分要亮。

准:

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

尖:

带尖的工具要尖锐。

利:

带刃的工具要锋利。

稳:

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

4、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定期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小队与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其就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

5、必须保证过使用的氧气瓶、氧气与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

(a)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b)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一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

(c)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其使用时间长短,严禁重复使用。

(d)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必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

(e)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

6、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7、救护装备不得露天存放。

大型设备,如: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8、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与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三、后勤管理

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充填工必须守有关操作规程。

并做的;

1、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

2、容积为40L的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应在10Mpa以上。

空瓶与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3、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聚暖气片与高温点的距离在2米以上。

4、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填。

5、充填泵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卫生清洁。

四、劳动保障

1、矿山救护队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

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

2、救护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

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

第四章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

一、救护队应配配备以下装备与器材:

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矿山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气体监测分析仪器、温度、风量测量仪表。

4、通信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训练器材等。

二、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与安全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产品

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等。

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及说明

单位

数量

通讯

器材

灾区电话

 

1

引路线

 

m

1000

个人

防护

氧气呼吸器

4h氧气呼吸器1台/人

2h氧气呼吸器

2

压缩氧自救器

 

20

自动苏生气

 

2

灭火

装备

干粉灭火器

 

20

风帐

 

2

监测

仪器

呼吸器校验仪

 

2

一氧化碳鉴定器

 

2

瓦斯鉴定器

10%100%各1台

2

氧气鉴定器

 

1

温度计

 

2

装备

工具

采气样工具

包括球胆4个

1

防爆工具

锤、钎、锹、稿等

1

两用掀

 

2

氧气充填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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