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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

GAP,“良好农业规范(GoodAgriculturalPractices,简称GAP)”,是1997年欧洲零售商农产品工作组(EUREP)在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2001年EUREP秘书处首次将EUREPGAP标准对外公开发布。

EUREPGAP标准主要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别制定和执行各自的操作规范,鼓励减少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使用,关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保证初级农产品生产安全的一套规范体系。

基本信息

GAP是GoodAgriculturalPractices的缩写,中文意思是“良好农业规范”。

从广义上讲,良好农业规范(GoodAgriculturalPractices,GAP)作为一种适用方法和体系,通过经济的、环境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措施,来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

它是以危害预防(HACCP)、良好卫生规范、可持续发展农业和持续改良农场体系为基础,避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外来物质的严重污染和危害。

该标准主要涉及大田作物种植、水果和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牛羊养殖、奶牛养殖、生猪养殖、家禽养殖、畜禽公路运输等农业产业等。

  GAP主要针对未加工和最简单加工(生的)出售给消费者和加工企业的大多数果蔬的种植、采收、清洗、摆放、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微生物的危害控制,其关注的是新鲜果蔬的生产和包装,但不限于农场,包含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的所有步骤。

由来及历史

  2003年4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提出在我国食品链源头建立“良好农业规范”体系,并于2004年启动了ChinaGAP标准的编写和制定工作,ChinaGAP标准起草主要参照EUREPGAP标准的控制条款,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法规要求编写而成,目前ChinaGAP标准为系列标准,包括:

术语、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ChinaGAP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ChinaGAP认证分为2个级别的认证:

一级认证要求满足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要求,并且在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中,除果蔬类以外的产品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于果蔬类产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0%的要求,所有产品均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二级认证要求所有产品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意义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GAP认证成为农产品进出口的一个重要条件,通过GAP认证的产品将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

良好农业规范允许有条件合理使用化学合成物质即如何用药施肥,并且其认证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

因此,进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可以从操作层面上落实农业标准化,从而提高我国常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获证农产品的出口。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与欧盟良好农业规范组织EUREPGAP签署了《技术合作备忘录》,积极推动我国GAP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获得ChinaGAP一级认证认证证书可与EUREPGAP直接进行互认,对促进我国农产品扩大出口具有积极作用。

现状

  GAP自诞生以来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发展势头。

自2002年起,经过短短两年的时间,到2004年6月底,通过GAP认证的面积达到724.247公顷,是2003年底的1.9倍。

目前,GAP认证已经被世界范围的61个国家的24,000多家农产品生产者所接受,而且现在更多的生产商正在加入此行列。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水果生产国,目前水果总产量已超过6000万吨,约占全球产量的14%左右,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欲出口的水果大约有100多万吨,然而真正能出口的只有一小部分。

2002年,我国水果的出口量仅为16万吨,占世界水果出口总量的3%,且价格明显低于发达国家。

随着欧洲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关注程度的增加,欧盟进口农产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没有通过GAP认证的供货商将在欧洲市场上被淘汰出局,成为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牺牲品。

目前我国已有数十家水果和蔬菜的出口企业通过了EUREPGAP认证。

标准

  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GB/T20014.1~2005《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并于200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006年1月,国家认监委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7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制度,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促进我国综合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家认监委对2006年1月发布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CNCA-N-004:

2006)进行了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GAP以科学为基础,其采取是自愿的,但FDA和USDA强烈建议鲜果蔬生产者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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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P是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的简称,是为确保中药材的质量而定。

从生态环境、种植到栽培、采收到运输、包装,每一个环节都要处在严格的控制之下。

管理办法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4号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20014.1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20014.2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3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4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5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6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7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8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9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10良好农业规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

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

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4.认证申请人

  4.1农业生产经营者;

  4.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认证级别

  5.1一级认证要求

  5.1.1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1.3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5.2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2.2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2.3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注1:

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

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注2:

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6.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6.1选项1:

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1.1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6.1.1.1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6.1.2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1.2.1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2.2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

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2.1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6.2.1.1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内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5)。

  6.2.1.2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

  6.2.1.3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6.2.1.4内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实施内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

  6.2.2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内部检查,其记录可供内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6.2.2.2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求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6.2.3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

  6.2.3.1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

  6.2.3.2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6.2.4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2.4.1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

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

  6.2.4.2复审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4.3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

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6.2.4.2。

  6.2.4.4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4.5附件5是关于选项2认证应遵守的附加指南。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1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7.1.1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7.1.2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

  7.1.3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7.1.4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5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7.1.6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此内容见8.4分包方。

  7.1.7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7.1.8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7.2.1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7.2.3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

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参照附件6)。

  7.2.5保密条款:

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8.认证程序

  8.1申请

  8.1.1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1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2申请认证的模块/产品

  8.1.1.3身份(申请人名称、资质证明文件)

  8.1.1.4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网址

  8.1.1.5场所:

包括农场位置、存栏数量、认证模块/产品的生产场所

  8.1.1.6商标:

申请人在贸易中使用的产品商标

  8.1.1.7原注册号码(如有)

  8.1.1.8政府或其他官方行政许可文件(如有)

  8.1.1.9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与认证有关的信息

  8.1.1.10对果蔬类,如果申请人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则果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农产品处理条款规定的控制点可不适用。

  8.1.1.11对果蔬类,应声明申请认证的每种产品都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如果申请人声明进行处理的,应声名已处理的农产品是认证的还是非认证的(除非该处理作业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8.1.1.12产品可能销售或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

  8.1.1.13产品符合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相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8.1.2合同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

认证合同由认证机构制定,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8.1.2.1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

  8.1.2.2认证依据、认证选项、认证级别、认证模块/产品范围;

  8.1.2.3实施检查时间及检查细则;

  8.1.2.4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8.1.2.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2.6保密原则;

  8.1.2.7合同有效期。

  8.1.3注册号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

  8.2检查和审核程序

  8.2.1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现场确认:

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检查和审核时间安排:

  8.2.3.1作物类检查:

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

  8.2.3.2果蔬类检查

  第一次检查:

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

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果蔬产品(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或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8.2.3.3畜禽检查:

在检查时申请认证模块的畜禽必须在饲养状态。

在24个月期间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检查期间应对室内和室外生产进行一次核实。

  8.2.3.4在12个月的认证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进行检查。

  8.2.3.5如果申请人仅仅认证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如果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模块,则检查的频率必须每12个月一次。

  8.3认证的批准

  8.3.1认证的批准:

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

  8.3.2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8.3.3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

  8.3.4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5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审核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审核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8.4批准范围

  8.4.1产品范围

  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见附件7)。

  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

  8.4.2场所范围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规定。

  8.4.3生产范围

  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认证范围可缩小。

  收获后行为是指:

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行为。

  8.4.3.3加工产品不在认证范围内。

  8.5信息公开

  8.5.1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同意将以下信息向社会公开:

  (i)注册号

  (ii)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iii)认证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

  (iv)认证选项

  (v)生产国家、地区

  (vi)认证范围;产品

  (vii)认证机构名称

  (viii)认证机构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

  (ix)证书有效期

  8.5.2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基本信息:

  (i)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名称、地址、商号和电子邮箱。

  (ii)证书状态,如部分或全部暂停、撤销。

  (iii)当产品监管声明适用时,覆盖所有注册产品

  其他自愿发布的信息:

  (iv)EANUCC全球区域代码;政府或其他官方的农场注册信息。

  (v)符合消费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声明。

  (vi)对果蔬类:

最后一次认证机构外部审核时符合GB/T20014.2中4.4.4.1,4.4.4.2,和4.4.4.3的控制点的状态。

  8.5.3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保密信息

  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保密:

  (i)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范围内的每种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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