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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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最新.docx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最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的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X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化指导书》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下同)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四个级别,即:

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

1.4.1以下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以下事故为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以下事故为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以下事故为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各司其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

X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及社会力量组成。

2.1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市场监管局、监察委、宣传部、总工会、应急办、发改局、财政局、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卫计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民政局、各镇办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1县指挥部职责

(1)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工商质监局汇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全县特种设备联席会议,研究事故预防及救援措施。

(3)组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和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在出现本预案适用范围的事故时启动预案。

(5)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和有关人员对事故处理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负责清理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处理领导机构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按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工商质监局,并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8)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追责的建议工作。

2.1.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场监管局。

负责制订和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县应急办以公安消防部门和企业内部救援队伍为依托组建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提供发生事故设备的基础数据;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组织事故的调查工作。

(2)监察委。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引发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提出对引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3)宣传部。

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4)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5)应急办。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

提供专业救援队伍和抢险器材物资资源信息,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动。

(6)发改局。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7)财政局。

负责安排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9)公安局。

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做好舆情监测和处置;消防部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化品的消洗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10)交通局。

参与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提供吊装大件的汽车起重机和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11)卫计局。

负责组织和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对伤员进行救治。

(12)人社局。

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3)环保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决定。

(14)气象局。

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必要的气象参数。

(15)住建局。

负责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指挥、协调城市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民政局。

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17)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实施控制、事故现场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2.1.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首长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的联络协调机制;

(4)受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托开展对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2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部实行指挥长(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

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2.1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1)执行县政府的决策和指令,接受市工商质监局的指导。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县指挥中心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及检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和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2.2指挥长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制,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2.2.4特种设备救援专家职责

由市场监管、安监部门推荐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的建议,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2.2.5现场救援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日常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

(3)抢险救灾组:

由公安消防、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降温和洗消工作;负责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

由卫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造成受伤的及参与抢险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

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及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全体参加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7)善后处置组: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监测组:

由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3事故监测

3.1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3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录像带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定期申报检验特种设备,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4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市场监管局、镇办、县政府报告。

(2)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场监管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规定,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报告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②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③已经采取的措施;

④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⑤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报告形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且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是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3.5预警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和预警支持系统,对报告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群体,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6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和重大事故(Ⅱ级):

当事故级别为Ⅰ、Ⅱ级时,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迅速将事故现状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市级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在市级相关预案启动前,积极组织先期响应。

当市级预案启动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1.2较大事故(Ⅲ级):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迅速启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现场救援处置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

对现场情况复杂的事故的后期处置,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技术专家与有关部门的专家共同研讨提出技术措施,由事发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消防部门实施现场处置。

当需启动市级预案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市上的统一领导指挥。

4.1.3一般事故(Ⅳ级):

当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首长,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当需启动县级预案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受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4.2指挥协调

(1)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县指挥部、县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及时启动X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2)经县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县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3)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善后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扩大应急

(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议启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县部队的救援。

当发生的事故区域超过县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向X市委、市政府报告,建议启动X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经现场指挥部提议,县指挥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结束。

由县指挥部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4.5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因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

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4.5.2环境监测

针对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建议,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5.3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市场监管、安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课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5保障措施

5.1通讯保障

县指挥部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通畅。

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县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整。

5.2队伍保障

县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5.3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公共治安保障、资金物资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以及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公布报警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公众使用频繁以及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县市场监管局协助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6.2预案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

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提高应急救援的科学化。

6.3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修订更新。

7.2调查处理权限

对于事故分类中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上级调查组未到达之前,按以上应急救援部署进行。

上级调查组到达后,听从上级的指挥安排。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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