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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

 

大纲: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四、招标最高限价

五、 投 标 价

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八、索赔与现场签证

九、竣工结算

十、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 为规范陕西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4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其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核对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2.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2.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3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2.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2.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规则;

   2 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相关要求;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2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见下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表                      表4-1

序号

内   容

计 算 式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2

措施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3

其他项目费

∑(综合单价×工程量)+可能发生的差价

4

规   费

(1+2+3)×费率

5

税   金

(1+2+3+4)×税率

 

工程造价

1+2+3+4+5

 

3.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按下表组成:

 

 

以直接工程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2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   中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

的风险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

A

a

b

c

d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1

 

 

 

 

分项利润

(A+A1)×利润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H

 

 

 

 

 

以人工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3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   中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

辅材

主材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1+b2+c+d

A

a

b1

b2

c

d

分项管理费

a×费率

A1

 

 

 

 

 

分项利润

a×利润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H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综合单价组成表        表4-4

项  目

计算式

合价

其   中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

辅材

主材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1+b2+c+d

A

a

b1

b2

c

d

分项管理费

(a+c)×费率

A1

 

 

 

 

 

分项利润

(a+c)×利润率

A2

 

 

 

 

 

分项综合单价

A+A1+A2

H

 

 

 

 

 

 

3.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2.2条规定。

3.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且招标文件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清单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应按照本规则的计价程序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费率,参照规费计价基数计取。

3.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其单价可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实际水平。

提供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3.8材料、设备的暂估单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3.9 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规费有:

A:

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B:

住房公积金];C: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税金:

市区:

3.48%,县城、镇:

3.41%,市区、县城、镇以外:

3.28%)

3.10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3.1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也不得变相约定由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风险。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

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12由发包人承担的除工程量变化以外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

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四、招标最高限价

4.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

4.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五、 投 标 价

5.1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

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5.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5.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其他相关资料。

5.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5.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规则的规定确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

5.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5.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的规定确定。

5.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投标综合单价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相一致,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应与“主要材料数量及价格表”中的单价一致。

 

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6.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中标总价和综合单价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承包人按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在合同中约定。

6.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6.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总价与综合单价相结合以综合单价为准的合同形式。

6.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幅度以及超出约定内容、幅度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时间及使用情况监督办法;

10 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2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3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6.5发包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

 

七、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7.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7.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7.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7.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7.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抵扣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7.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7.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要求付款通知送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7.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索赔与现场签证

 

8.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8.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8.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则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8.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8.5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8.6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九、竣工结算

 

9.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9.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9.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规则;

  2 施工合同;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 其他依据。

9.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和按规定应计列的差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发包人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若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其单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其单价。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与暂估单价的差额以差价方式调整总价。

9.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计算。

9.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和金额计算;

  2 发包人提供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结算按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依据有关计价规定最终确认的价格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9.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9.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9.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9.10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9.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予以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9.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9.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9.14 发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按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并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向承包人返还剩余的金额,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数额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扣留剩余的金额。

9.15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享有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十、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桩基工程

 

2009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一、本章分打(压)入预制桩、灌注桩成孔、其他桩、基坑降水、地基深层加固、基坑支护、其他共七节112个子目,除个别子目外,均为单项工序消耗量定额。

二、本章定额综合考虑了不同土壤类别、不同机械型号与规格、桩断面、长度(以上有注明者除外)等因素,除有规定者外,不得因现场情况换算。

三、冲击、回旋钻机钻孔地层分类按下表执行,其他成孔方式不得套用。

1.砂土:

粒径≯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粘土;

2.粘土:

亚粘土、粘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3.砂砾:

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50%,包括礓石粘土及粒状风化;

4.砾石:

粒径2~20mm的角砾、圆砾含量>50%,包括其含量在10%以内粒径为20~200mm的碎石、卵石,包括块状风化;

5.卵石:

粒径20~200mm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包括含量在10%以内的块石、漂石;

6.软岩:

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土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四、灌注混凝土是根据不同成孔方式、不同灌注方式、不同混凝土搅拌形式设立的消耗量定额,已综合考虑不同充盈系数的差异。

混凝土灌注桩、砂石灌注桩、震动水冲桩、中心压灌式CFG桩的填料用量是按正常的充盈因素和操作损耗综合取定的,工程结算时按现场签证资料,调整子目中的填料量,其他不得换算。

五、打(压)入钢筋混凝土方桩、管桩、板桩子目中均包括喂桩,并综合考虑了送桩因素,使用时不得调整换算。

六、灰土井桩包括挖灰土井、灰土夯实、钢筋混凝土井盖浇筑、回填、运余土等工序,是消耗量综合定额,凡符合本消耗定额工程内容之设计,应选用该项消耗定额,不得自行组合。

七、基坑大口径井降水可根据不同地质资料选用不同的成井方式(一般砂土、粘土层选用锅锥钻机;含有3m以上成层砂层或砂砾层的地层选用回旋钻机,含有砾石及卵石层的地层选用冲击钻机),但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工程勘察资料的地层分布,只能选用一种成井工艺,消耗定额已综合了单井中各种地层的消耗量因素,除井管材料外,其他不得换算。

八、基坑支护中的孔内注浆是按水灰比w/c=0.45的水泥浆计算消耗量,如设计与其不同时可调整材料用量。

在砂石层注浆,人工、机械、材料含量乘以1.2系数。

九、喷射砼中砼充盈及操作消耗量按27%考虑,已包括翻边、射角等情况,可根据实际调整。

混凝土是按水泥:

砂:

豆石1∶2.41∶2.55考虑的,设计不同时可按实调整。

十、土钉、锚杆的钢腰梁(含垫铁)执行第五章钢吊车梁子目,联结螺栓制安按第五章“零星铁件制安”子目计算。

十一、泥浆制作、运输、泥渣(淤泥、泥土及经沉淀、凉晒后成型的泥浆)外运已考虑了扩孔率、孔的不规则性及实际使用的泥浆用量,均以理论成孔体积计算,不得调整。

十二、在桩间补桩或在强夯后的地基打桩、在打过灰土挤密桩后的场地打砼灌注桩时,按相应子目的人工、机械、摊销材料乘以1.15系数。

十三、泥浆护壁工作内容不包含泥浆制作、泥浆池开挖和砌筑,发生时可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补充:

1.重锤夯扩定额中填充料单价是按不计价的素土考虑的,设计填充料与定额不同时可按消耗量定额下面的注来换算,其填充材料单价的基期价格详见本价目表附表的材料单价。

2.降水系统维护定额基价只包括对集水管系统养护、维修的人工和材料费用,不包括抽水水泵的台班费用,抽水台班的计取数量依据现场签证,台班单价按2009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中J08031潜水泵(74.97元/台班)计算。

3.静力压混凝土管桩子目基价中未包含混凝土管桩本身价格。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压)入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按设计桩长加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管桩则应扣除其空心体积,如管桩空心部分按设计要求灌注混凝土或其他填充材料时,应另行计算。

二、电焊接桩按设计接头,以个计算。

三、灌注桩

1.走管式打桩机(含桩尖)、螺旋钻机、回旋钻机、冲击钻(锥)机、锅锥钻机、旋挖钻机成孔以设计入土深度计算;

2.回旋钻机、冲击钻(锥)机成孔深度是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同一井深内分不同土质套用不同子目,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子目;

3.走管式打桩机成孔后,先埋入预制混凝土桩尖,再灌注混凝土者,桩尖按有关章节另行计算;

4.钻孔桩灌注混凝土以设计桩长(含桩尖)加0.5m乘以断面面积计算。

5.人工挖孔桩灌注混凝土以设计图示桩长乘以断面以立方米计算。

四、灰土挤密桩按设计图示桩长加0.25m乘以断面以立方米计算,若施工中发生缩孔,须再次进桩达设计要求时,另增加重桩部分消耗量:

人工0.072工日/m3,机械2.5t履带式柴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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