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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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附件3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建设工程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建筑学、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建筑机械与设备、工程检测、建材与制品、工程造价、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测量、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工程、环卫工程、城市燃气、房地产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村镇建设、建设信息工程、建设管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从事城乡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以及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资格名称

建设工程专业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八条现职称本专业被聘在岗1年以上,其中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聘任)5年以上。

第九条学历与资历

一、技术员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高技能人才应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二、助理工程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三、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4年,且从事技术工作满12年;或具备非全日制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4年,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7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四、高级工程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5年;或具备非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5年。

高技能人才应在建设工程领域生产一线岗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正高级工程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同级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技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十二条助理工程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法规。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获取及处理专业信息的能力。

(二)能承担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新产品的应用,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或撰写技术报告。

(四)具有参与编制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经历。

(五)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

(六)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获得科学技术类、优质工程类、勘察设计类、工程咨询类等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参与完成1项市(地)、厅(局)级或2项本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三)参与完成科技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项目合同累计交易额100万元以上。

(四)参与完成1项市(地)、厅(局)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五)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4项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造价和技术管理等),经验收合格。

(六)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七)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建筑节能、房产物业、村镇建设和建设信息等技术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技术水平较突出,工作成绩显著,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八)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

或撰写1篇本人参与项目的科研报告、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技术总结等,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四条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地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法规。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二)能够完成本专业课题研究、大中型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能解决本专业复杂工程问题,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较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三)能够承担重要研究课题,主持和组织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能够解决专业技术、工程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四)能够承担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一)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或省级行业奖及市(地)、厅(局)级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含科学技术类、优质工程类、勘察设计类、工程咨询类等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三)参与完成科技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合同交易额100万元以上,或3年内多个项目合同累计交易额200万元以上。

(四)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地)、厅(局)级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执行。

(五)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或6项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造价和技术管理等),经验收合格。

(六)解决建设工程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措施得当、效果显著。

(七)在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建筑节能、房产物业、村镇建设和建设信息等技术管理岗位工作10年以上,技术水平较突出,工作成绩显著,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八)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5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佐证材料。

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九)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技术解决方案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

或独立撰写2篇本人参与项目的科研报告、技术方案、可行性报告、技术总结等,经评审委员会鉴定,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价值。

第十五条正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备丰富的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获取和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主持并完成本专业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大型工程技术项目、重点新产品开发(研发)项目建设的能力。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四)能承担并指导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工作。

(五)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

(六)具有熟练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一)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

(三)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前3名)。

(四)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项,或市(地)、厅(局)级(含副省级市)科研成果3项。

(六)主持完成4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造价和技术管理等),经验收合格。

(七)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标准、规程、规范国家级1项,或省(部)级2项,并发布实施。

(八)作为技术负责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单个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多个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九)主持完成项目在自主创新中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十)获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且被转化应用,或发明专利1项及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及外观设计专利1项且被转化应用。

发明专利须为前3名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须为前2名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须为第1名发明人,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相关佐证材料。

发明人排列顺序以专利证书记载的默认顺序为认定标准。

(十一)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有创新性、标志性成果,能够代表本人的能力业绩水平,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类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译著、教材),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

(十二)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人才项目计划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第十七条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申报人员取得与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可比照作为相应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本专业的,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中“基层一线”指在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以及地处县(市)域的省、市(地)直属单位。

第二十二条优秀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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