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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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二Ο一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算期(年度、半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

各省(区、市)对辖区内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二、核算原则

遵循基数。

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十二五”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作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核算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削减量和实际排放量。

不在排放基数内的现有污染源不作为减排量核算的重点。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环境统计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算清增量。

认真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消耗情况,以宏观核算和分行业核算相结合的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使新增量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各行业新增产量的污染排放变化情况,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对于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产量替代部分,须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新增排放量。

核实减量。

坚持日常督察与定期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核为基础,强化日常督察和现场核查,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分行业、分地区按照工程、结构、管理三类措施对减排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

核细工程减排项目,翔实核查工程措施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核准削减率和削减量;核清结构减排项目,仔细清查淘汰关闭的生产线或工艺设备,基于核算期上年环统排放量和排放基数合理核算削减量;核实管理减排项目,强化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确保稳定高效运转。

三、核算方法

区域排放总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基于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新增排放量、新增削减量,核算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排放量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排污系数法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表达形式,绝对量是指核算期实际排放量相对于上年同期的减少量,相对量是指该绝对量相对于上年同期排放量的削减比例。

重点行业排放量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

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排放量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城镇生活削减量进行项目全口径核算,推动总量减排由宏观核算向更为精细化的分行业、到项目的核算方式转变,使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逐一落实到污染源,使核算数据更为准确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和污染治理工作实际情况。

其中,钢铁行业重点推行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水泥行业重点推行氮氧化物全口径核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钢铁、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两个指标的全口径核算。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实行大型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全口径核算,纳入全口径核算范围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须安装完善的运行管理监控系统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全口径核算,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资料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审核认定工作三部分组成。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10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初步核算,将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各督查中心负责收集各省提供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情况、减排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污染物新增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终审认定。

国家电网公司、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核定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

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核算

第一节COD核算总体要求

一、各省(区、市)核算期COD排放总量是指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COD排放量总和。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工业和生活COD排放量控制目标是指本辖区内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之和。

二、工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重点行业全口径核算方法和其他工业行业宏观核算方法。

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实行行业COD排放总量控制,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核算,并与宏观核算结果相校核;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三、城镇生活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基于人均综合产生系数、城镇人口变化情况核算生活COD新增量;采用项目全口径逐一核算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四、农业污染源COD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和项目抽样法进行核算。

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核算采用项目累加和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养殖专业户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水产养殖业排放量按排污强度法核算;种植业排放量按上年排放基数进行核算。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排放量。

对纳入排放基数及“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库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按照要求新建垃圾渗滤液治理设施的,予以核算削减量;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按照环境统计要求核算排放量。

六、结构减排措施包括淘汰关闭工艺装备、产品产能、生产企业等。

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COD削减量,其中2015年按照实际关停的时间从次月起核算削减量。

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须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

原则上,核算范围与环境统计口径相衔接。

如果上一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排放基数或前几年排放量相比明显偏大,且排放量与产品产量逻辑关系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则根据排放基数核算削减量。

七、工程减排措施必须具有连续稳定的减排效果。

新(改、扩)建项目须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现有企业应通过完善末端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深度治理等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要严格控制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电镀等废水及难以进一步生化处理的制浆造纸、印染等废水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八、管理减排措施包括加强监督管理、加严排放标准、提高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等。

要严格核算管理减排措施的新增削减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造纸及纸制品企业、纺织企业应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实时监控运行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保存相关数据一年以上。

九、各省(区、市)提供的GDP、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畜禽养殖总量等数据须来源于统计、农业等部门。

核算期畜禽养殖总量核算数据与国家最终公布数据存在差异的部分,在下一年核算时予以修正。

第二节工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

工业污染源COD总量减排核算采用全口径核算和行业宏观核算两种方法。

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业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其他工业行业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E工业=E造纸+E纺织+E其他(2-2-1)

式中:

E工业—核算期工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纺织—核算期纺织业COD排放量,吨;

E其他—核算期其他工业行业COD排放量,吨。

一、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总量减排核算

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总量减排原则上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暂不具备条件的或各省(区、市)辖区内企业累加的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与国家统计数据差异较大的(相差幅度5%及以上),采用宏观核算方法。

各省(区、市)应对辖区内造纸及纸制品业的所有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浆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核实填报。

(一)全口径核算

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是根据核算期各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工业总产值、取水量、上年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逐一核算的COD排放量之和,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

E造纸j(2-2-2)

式中:

E造纸—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

n—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总数。

1、新建企业COD排放量核算方法

新建企业是指核算期当年投产的企业,其COD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j=P造纸j×ef造纸新建×10-6(2-2-3)

式中:

E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

P造纸j—核算期该企业产品(机制纸及纸板或浆)产量,吨;

ef造纸新建—核算期该企业单位产品(机制纸及纸板或浆)COD排污系数,克/吨,取值见附表2-2-1。

2、现有企业COD排放量核算方法

现有企业是指核算期之前已投产的企业,分四种情况进行核算。

(1)核算期和上年同期相比,治污设施和生产工艺均未发生变化的,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j=ef造纸上年j×P造纸j(2-2-4a)

(2)核算期上年实施节水、碱回收、工艺技术改造、深度治理等工程措施,而当年未实施工程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j=ef造纸上年j×P造纸j×(co当年平均j/co上年j)×(ω当年j/ω上年j)(2-2-4b)

(3)核算期实施节水、碱回收、工艺技术改造、深度治理等任一项工程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j=ef造纸上年j×P造纸j,1×(co当年j,1/co上年j)×(ω当年j,1/ω上年j)+ef造纸上年j×P造纸j,2×(co当年j,2/co上年j)×(ω当年j,2/ω上年j)

(2-2-4c)

(4)核算期内实施两项及以上工程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j=

[ef造纸上年j×P造纸j,n×(co当年j,n/co上年j)×(ω当年j,n/ω上年j)]

(2-2-4d)

式中:

E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排放量,吨;

ef造纸上年j—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吨/吨;

P造纸j—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co当年平均j—核算期该企业COD实际加权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co上年j—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j—核算期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ω上年j—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P造纸j,1—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co当年j,1—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j,1—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P造纸j,2—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后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co当年j,2—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后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j,2—核算期减排措施实施后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n—实施减排措施将核算期分割的时段数,为减排工程个数加1;

P造纸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co当年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其中,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ef造纸上年j)核算公式为:

ef造纸上年j=E造纸上年j/

P造纸上年j

式中:

E造纸上年j—核算期上年该企业COD排放量,吨;

P造纸上年j—核算期上年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核算期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ω当年j)核算公式为:

ω当年j=Q当年j/P造纸j

式中:

Q当年j—核算期该企业实际排水量,吨;

P造纸j—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ω上年j)核算公式为:

ω上年j=Q上年j/P造纸上年j

式中:

Q上年j—核算期上年该企业实际排水量,吨。

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ω当年j,n)核算公式为:

ω当年j,n=Q当年j,n/P造纸j,n

式中:

Q当年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实际排水量,吨;

P造纸j,n—核算期第n-1项减排措施实施后、第n项减排措施实施前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核算期内该企业实施减排措施前后分时段产品产量、排水量、COD排放浓度等数据不能获取或明显不合理的,按式(2-2-4b)计算。

3、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核算期企业实际排水量(Q当年j、Q当年j,1、Q当年j,2、Q当年j,n)、核算期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co当年平均j、co当年j,1、co当年j,2、co当年j,n)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

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数据均值(各地对监测频次有更密要求的,取所有监测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作为参考。

上述各类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查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确定。

核算期上年全年企业实际排水量(Q上年j)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取值。

核算期上年全年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co上年j)按照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取值。

co上年j数据明显不合理且上年度未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限期治理、追缴超标排污费等的,按照相应排放标准取值。

因未填报水量数据或水量显著偏小导致co上年j异常偏高的,按排污系数校核后COD排放量合理的,co上年j按照上年监督性监测数据取值,高于相关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标准取值。

(2)核算期上年企业COD排放量(E造纸上年j)、核算期上年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P造纸上年j)均采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

核算期及上年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P造纸j、P造纸j,1、P造纸j,2、P造纸j,n、P造纸上年j)采用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数据;不生产机制纸及纸板的采用浆产量数据;上年环境统计中无产品产量的企业,参照本辖区其他同等规模、同类生产工艺的企业确定核算期上年全年该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量(ef造纸上年j);

废水排入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核算期该企业COD平均排放浓度(co当年平均j、co当年j,1、co当年j,2、co当年j,n)按企业排入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相应时段COD平均排放浓度取值;

废水排入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核算期该企业COD平均排放浓度(co当年平均j、co当年j,1、co当年j,2、co当年j,n)按企业排入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时段COD平均排放浓度取值;自2014年全年总量核算时起,按该企业出厂界COD平均排放浓度取值。

(3)核算期企业产品产量同比发生变化的,须根据工业总产值、用电量、取水量、药剂消耗量、废水排放量等对实际产品产量逐一校核;因责令限期治理、淘汰关闭等原因导致产品产量减少的,还应出具限期治理文件、淘汰关闭文件、环境监察记录、关闭前后影像图片等证明材料。

一般情况下,吨浆用电量1100度,耗水量50吨,药剂(PAM)消耗量0.01千克;吨纸用电量500度,耗水量30吨,药剂(PAM)消耗量0.005千克。

(4)碱法化学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0毫克/升左右;未建设、运行碱回收设施仅配有生化处理设施的,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毫克/升左右。

铵法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木质素回收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6000毫克/升左右。

未采用Fenton氧化(硫酸亚铁-双氧水催化氧化)等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不低于100毫克/升。

(5)一般情况下,不考虑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在二级生化处理后通过氧化塘、人工湿地等措施进行再处理的削减量。

(6)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实施了碱回收工程、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等综合措施,配备完善的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且数据真实有效的,可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核算排放量。

(7)核算期现有企业在日常督察、定期核查、环保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治污设施去除效率下降或不正常运转的,按非正常运行情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水量核算实际排放量。

(二)行业宏观核算

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宏观核算方法,是指采用排污强度法核算新增排放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削减量,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E造纸上年+E造纸新增-R造纸(2-2-5)

式中:

E造纸—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E造纸新增—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排放量,吨;

R造纸—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1、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

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排放量采用排污强度法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E造纸新增=I造纸2010×(1-α)×[P造纸-(P造纸上年-P造纸结构)](2-2-6)

式中:

I造纸2010—各省(区、市)2010年造纸及纸制品业单位产品COD排放强度,I造纸2010=E造纸2010/P造纸2010,吨/吨;

α—监察系数,%,取值见附表2-2-3;

P造纸—核算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吨;

P造纸上年—核算期上年同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吨;

P造纸结构—核算期认定的淘汰关闭企业机制纸及纸板产量之和,吨;

E造纸2010—2010年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排放量,吨;

P造纸2010—2010年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吨。

2、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核算期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2-2-7)

式中:

R造纸—核算期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R造纸j—核算期第j家造纸及纸制品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n—核算期实施减排工程的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总数。

新增削减量分实施结构调整、开展工程治理(包括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两种情况进行核算。

(1)实施结构调整COD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淘汰关闭全部或部分生产设施形成的COD新增削减量分为两种类型: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核算公式如下:

R造纸j=E上年造纸j(2-2-8)

式中:

E上年造纸j—企业淘汰关闭的全部或部分生产设施在上年环境统计中对应的COD排放量,吨。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为鼓励各地加大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关闭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企业的淘汰关闭措施,COD新增削减量按照排污系数法或监测数据法核算。

原则上,该类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合计不高于本省上年度环境统计造纸及纸制品业排放量的2%。

(2)开展工程治理COD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企业产品产量未发生变化(变化幅度10%以内),实施碱回收工程、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等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

R造纸j=E造纸上年j×m/12-Q当年j,2×D×co当年j,2

×10-2(2-2-9)

式中:

R造纸j—核算期第j家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E造纸上年j—上年该企业环境统计COD排放量,吨;

m—核算期实施碱回收工程、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等减排措施后(实施多项减排措施的,以实施完最后一项为时间节点)的运行时间,月;

Q当年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实际日平均排水量,万吨/日;

D—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实际运行天数,日;

co当年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企业产品产量明显提高(变化幅度10%及以上),实施碱回收工程、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工程、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等措施的,核算公式如下:

R造纸j=P造纸上年j,2×(ω上年j,2×co上年j,2-ω当年j,2×co当年j,2)×10-6+(P造纸j,2-P造纸上年j,2)×ω当年j,2×(co平均j-co当年j,2)×10-6(2-2-10a)

式中:

R造纸j—核算期第j个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P造纸上年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上年同期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ω上年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上年同期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co上年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上年同期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co当年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P造纸j,2—核算期该企业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后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co平均j—核算期上年该企业所在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若该企业在主要减排措施实施前后产品产量、排水量、COD排放浓度等数据不能获取或明显不合理,则按下式计算:

R造纸j=P造纸上年j×(ω上年j×co上年j-ω当年j×co当年j)×10-6+(P造纸j-P造纸上年j)

×ω当年j×(co平均j-co当年j)×10-6(2-2-10b)

式中:

R造纸j—核算期第j个企业COD新增削减量,吨;

P造纸上年j—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ω上年j—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co上年j—核算期上年同期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ω当年j—核算期该企业单位产品平均排水量,吨/吨;

co当年j—核算期该企业COD实际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P造纸j—核算期该企业机制纸及纸板(浆)产量,吨;

co平均j—核算期上年该企业所在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结转项目的COD新增削减量按照治理设施结转运行月份进行核算。

3、参数选取原则及有关说明

(1)核算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P造纸)采用省级统计部门快报数据,并用国家统计数据进行校核,不一致的以国家数据为准。

核算期上年同期机制纸及纸板总产量(P造纸上年)采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无数据或与上年国家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采用国家数据。

(2)监察系数(α)根据各省(区、市)造纸及纸制品业COD综合达标率变化情况(△r)确定,取值见附表2-2-3。

半年核算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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