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共10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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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共10篇doc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_共10篇

第1篇:

教师权利与义务法制视窗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

理想与现实之差

文/吕萍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10周年,《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如果把法律上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看作是理想的话,那么教师实际享受到的权利与义务就可以看作是现实。

那么,理想和现实之间相差多远呢?

际间的交流却少而又少。

目前,我国几乎还没有专门为教师设立的组织和机构(如国外有欧洲教师协会、国际教师联合会),允许他们定期进行交流和讨论。

即使有,教师也很难享受到这种权利。

很多教育局组织的国际交流和考察活动根本轮不到教师,只有校长才有机会,但是多数校长不了解教学,到国外也是走走看看,根本领会不到精髓,回来向教师汇报时,也将人家的硬件多么好,有多少电脑、实验室等等,对教师的教学没有借鉴意义。

此外,广大的中小学教师也几乎没有参与学术团体和组织的机会,纵观我国的许多“学会”,其成员大多是高校的教师和理论工作者,很少有一线中小学教师的身影。

可见,教师的这项权利还没有得到保障,教师还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应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对教师所得报酬的规定,保障了教师的基本生存,对于教师来讲,简直是有了“靠山”。

但现实中教师的这项权利的实现却往

往得不到保障。

仅“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一项来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大学教授钱景仁在九届政协三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向委员们披露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的情况:

1997年,该省17个地市有12个地市的38个县(市、区)拖欠教师工资1.21亿元,其中财政拖欠0.4亿元,占33%。

1998年,有13个地市、45个县(市、区)拖欠工资1.89亿元,其中属财政拖欠1.17亿元,占61.9%。

到1999年8月底,有15个地市、48个县(市、区)拖欠额上升到2.24亿元,其中财政拖欠1.69亿元,占75%。

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拖欠教师工资的地区、数额皆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1年以来,四川省部分地区拖欠教师工资再次出现反弹。

仅乐山地区的井研县一地,27个乡镇只有一个乡镇未出现拖欠。

2001年一些省政协委员反映,该县有关部门无视《教师法》,借支全县教师5月份工资,部分乡村小学校今年已有2~3个月未发工资,一些学校从去年以来只发80%的工资。

还有个别地方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发放教师拖欠工资,加重农民负担,形成教育乱收费现象。

一、教师享有权利的理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包括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指导和评定学生、获取报酬、参与管理和进修等权利。

在实践中教师是否真正拥有这些权利呢?

在此选择两项权利进行说明。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初衷很好,是为了把教师的教育实践和教育理论联系起来,促进教育实践。

应该肯定的是,目前各个中小学都有教研室,教师可以参与一定的交流和切磋,这是教师享受权利的一个表现。

但校际间的交流、国

50

法制视窗

在我国,教师未按时获得报酬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广大的农村。

据悉,截至2002年,我国还有大约40个地区没有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

剥夺教师按时获得报酬权利的结果,削弱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迫使教师为了生存离职,给教育带来极大的危害。

通过以上两项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教师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充分地享受到,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午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于12时50分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

……

(资料: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23日)

第一则案例中的教师完全丧失了人性,违反了法律,没有基本的道德,更不用说师德了。

第二则案例,是教师侮辱学生导致学生自杀。

这样的事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背后隐含着许多:

教师职业道德低下、滥用教师权利、不尊重人权……归根结蒂,是教师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当然,不能因为教师队伍中存在不良现象,就全盘否定所有教师和他们所做的贡献。

中国的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是最为辛苦的,工资报酬低但工作量大,而且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对教师承担的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对教师履行义务的问题也必须持清醒的态度。

办事。

同时,教师作为一个处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由于社会发展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教育改革对教师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如要求教师要成为专家型教师、学者型教师等,这样就不同程度地给教师施加了压力,加之平时繁重的教学工作,教师的心理就出现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向学生发泄自己的情绪,进而出现许多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上没有相应机构的监督。

这种保障和监督不仅仅是在有些违法行为发生后才起作用,而应该在平时就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在出现违法行为之前就予以制止和预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实施情况,几乎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

二、教师履行义务的理

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有六款,其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如教师要遵纪守法、要有职业道德、进行道德教育、保护学生和不断学习等义务。

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说明教师履行义务的理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被告人陈某系江西峡江县一边远山村小学教师。

经查明,在1995年至2002年长达7年的时间里,陈某以各种名义诱使年幼女学生进其房间,先后猥亵张某、罗某等11名女童。

(资料:

中安网)《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结果她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了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丁婷,并当着丁婷某同学的面对丁婷讲:

“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当天中

四、缩短理想与现实间

的差距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这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下面拟从四个方面说明怎样缩短理想和现实的差距。

(一)发挥法律效力,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紧密相连。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也强制性地让其承担一定的义务。

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却受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任意践踏,而且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与“违法必究”相违背,可见我国的法律效力何在!

因而,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的效力问题,如果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其他关于法律方面的教育和意识都是“空中楼阁”,法

三、反思理想与现实之差

从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来看,《教师法》颁布十年来,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受到权利之间、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和教师实际履行的义务之间存在差距,这值得如此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还没有定型,更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完全实现、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原因一是行政部门没有尽到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教师享有的权利。

二是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没有依法

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我们进行反思。

理想与现实出现

51

时事新闻

法制视窗

律也就成了虚设,对人的行为起不到规范作用。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在法律能够发挥效力的前提下,就应该加强人们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的意识,最终使人们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对于教育领域来说,开展法制教育,一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使他们能够保障教师享受权利,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义务;二是针对教师,教师既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三是针对学生,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但更重要的是,全社会都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把法律内化到每个人的行为之中。

(三)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从教师的义务角度来讲的。

教师不履行义务而违法犯罪,表明教师职业道德的低下。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义务是伦理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

马克思曾经指出:

“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

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必然要触犯法律。

作为一个教师,“教书育人”是其义务,“教书”重要,而“育人”更为重要,这就需要教师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来支撑,这样才可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给教师减负,加强教师的心理调适能力

教师负担过重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负担过重会要引发各种心理问题,前不久,“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课题组对辽宁省168

所城乡中小学的2292名教师进行检查。

发现中小学教师心理障碍发生率高达50%,69%的被检测教师自卑心态严重,另外,他们的嫉妒情绪明显、焦虑水平偏高。

”中小学教师可以说是学生的“代理父母”,特别是小学教师,要负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从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每个中小学教师每周至少要上20节课,还要批改作业、辅导“差生”,还有备课、教研活动,等等。

如果再要求教师达到什么标准或提高什么素质,必然要在没有减少负担的情况下增加负担。

所以,有关部门要减少教师的工作量,使教师有的自由时间提高自己;教师也要增强自身的心理调适能力,不要把个人的情绪带进课堂。

(五)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和监督机构

从整个教育领域来看,不仅仅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障和监督,其他方面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因而,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构,是保障教师获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需要,也是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无论教育中出现何种违法事件,最终的受害者都是学生。

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监督,必须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经常对权利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得不到权利或者不履行义务),就可以由这些机构和人员及时解决。

(作者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系)

国内

2003年12月20日上午9时,我国首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支线飞机ARJ21正式在成飞集团开工。

2003年12月19日,公安部消息,第二代身份证样证日前亮相,明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长沙、湖州等地将进行身份证换领工作试点。

2003年12月19日,我国大洋考察史上历时最长、涉及学科最多、使用手段最先进、完成工作量最大、样品数据采集最多的“大洋一号”科学考察船胜利返航。

52法制视窗

教师权利与义务的

理想与现实之差

文/吕萍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10周年,《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如果把法律上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看作是理想的话,那么教师实际享受到的权利与义务就可以看作是现实。

那么,理想和现实之间相差多远呢?

际间的交流却少而又少。

目前,我国几乎还没有专门为教师设立的组织和机构(如国外有欧洲教师协会、国际教师联合会),允许他们定期进行交流和讨论。

即使有,教师也很难享受到这种权利。

很多教育局组织的国际交流和考察活动根本轮不到教师,只有校长才有机会,但是多数校长不了解教学,到国外也是走走看看,根本领会不到精髓,回来向教师汇报时,也将人家的硬件多么好,有多少电脑、实验室等等,对教师的教学没有借鉴意义。

此外,广大的中小学教师也几乎没有参与学术团体和组织的机会,纵观我国的许多“学会”,其成员大多是高校的教师和理论工作者,很少有一线中小学教师的身影。

可见,教师的这项权利还没有得到保障,教师还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应有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对教师所得报酬的规定,保障了教师的基本生存,对于教师来讲,简直是有了“靠山”。

但现实中教师的这项权利的实现却往

往得不到保障。

仅“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一项来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大学教授钱景仁在九届政协三次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向委员们披露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的情况:

1997年,该省17个地市有12个地市的38个县(市、区)拖欠教师工资1.21亿元,其中财政拖欠0.4亿元,占33%。

1998年,有13个地市、45个县(市、区)拖欠工资1.89亿元,其中属财政拖欠1.17亿元,占61.9%。

到1999年8月底,有15个地市、48个县(市、区)拖欠额上升到2.24亿元,其中财政拖欠1.69亿元,占75%。

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拖欠教师工资的地区、数额皆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1年以来,四川省部分地区拖欠教师工资再次出现反弹。

仅乐山地区的井研县一地,27个乡镇只有一个乡镇未出现拖欠。

2001年一些省政协委员反映,该县有关部门无视《教师法》,借支全县教师5月份工资,部分乡村小学校今年已有2~3个月未发工资,一些学校从去年以来只发80%的工资。

还有个别地方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发放教师拖欠工资,加重农民负担,形成教育乱收费现象。

一、教师享有权利的理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六项权利,包括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指导和评定学生、获取报酬、参与管理和进修等权利。

在实践中教师是否真正拥有这些权利呢?

在此选择两项权利进行说明。

《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法律规定的初衷很好,是为了把教师的教育实践和教育理论联系起来,促进教育实践。

应该肯定的是,目前各个中小学都有教研室,教师可以参与一定的交流和切磋,这是教师享受权利的一个表现。

但校际间的交流、国

50

法制视窗

在我国,教师未按时获得报酬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广大的农村。

据悉,截至2002年,我国还有大约40个地区没有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

剥夺教师按时获得报酬权利的结果,削弱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迫使教师为了生存离职,给教育带来极大的危害。

通过以上两项权利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教师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充分地享受到,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

午12时29分左右,丁婷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于12时50分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汪宗惠在教育学生时经常打骂学生。

……

(资料:

《中国教育报》2003年8月23日)

第一则案例中的教师完全丧失了人性,违反了法律,没有基本的道德,更不用说师德了。

第二则案例,是教师侮辱学生导致学生自杀。

这样的事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背后隐含着许多:

教师职业道德低下、滥用教师权利、不尊重人权……归根结蒂,是教师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当然,不能因为教师队伍中存在不良现象,就全盘否定所有教师和他们所做的贡献。

中国的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是最为辛苦的,工资报酬低但工作量大,而且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对教师承担的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对教师履行义务的问题也必须持清醒的态度。

办事。

同时,教师作为一个处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由于社会发展对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教育改革对教师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如要求教师要成为专家型教师、学者型教师等,这样就不同程度地给教师施加了压力,加之平时繁重的教学工作,教师的心理就出现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向学生发泄自己的情绪,进而出现许多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上没有相应机构的监督。

这种保障和监督不仅仅是在有些违法行为发生后才起作用,而应该在平时就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在出现违法行为之前就予以制止和预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实施情况,几乎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

二、教师履行义务的理

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有六款,其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如教师要遵纪守法、要有职业道德、进行道德教育、保护学生和不断学习等义务。

我们以案例的形式来说明教师履行义务的理想与现实之差。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被告人陈某系江西峡江县一边远山村小学教师。

经查明,在1995年至2002年长达7年的时间里,陈某以各种名义诱使年幼女学生进其房间,先后猥亵张某、罗某等11名女童。

(资料:

中安网)《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03年4月12日,按照学校的要求,丁婷(化名)应于上午8时到校补课,结果她未按时到校,其班主任汪宗惠询问了她迟到的原因,用木板打了丁婷,并当着丁婷某同学的面对丁婷讲:

“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当天中

四、缩短理想与现实间

的差距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非常复杂的,不是一两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

这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下面拟从四个方面说明怎样缩短理想和现实的差距。

(一)发挥法律效力,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往往与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紧密相连。

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也强制性地让其承担一定的义务。

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却受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任意践踏,而且并未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与“违法必究”相违背,可见我国的法律效力何在!

因而,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律的效力问题,如果法律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其他关于法律方面的教育和意识都是“空中楼阁”,法

三、反思理想与现实之差

从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来看,《教师法》颁布十年来,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受到权利之间、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和教师实际履行的义务之间存在差距,这值得如此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还没有定型,更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

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完全实现、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原因一是行政部门没有尽到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教师享有的权利。

二是教师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没有依法

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我们进行反思。

理想与现实出现

51

时事新闻

法制视窗

律也就成了虚设,对人的行为起不到规范作用。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在法律能够发挥效力的前提下,就应该加强人们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依法办事的意识,最终使人们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对于教育领域来说,开展法制教育,一是针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使他们能够保障教师享受权利,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义务;二是针对教师,教师既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三是针对学生,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但更重要的是,全社会都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把法律内化到每个人的行为之中。

(三)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从教师的义务角度来讲的。

教师不履行义务而违法犯罪,表明教师职业道德的低下。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义务是伦理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

马克思曾经指出:

“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

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没有道德的人,就必然要触犯法律。

作为一个教师,“教书育人”是其义务,“教书”重要,而“育人”更为重要,这就需要教师有崇高的职业道德来支撑,这样才可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给教师减负,加强教师的心理调适能力

教师负担过重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

负担过重会要引发各种心理问题,前不久,“国家中小学心理健康课题组对辽宁省168

所城乡中小学的2292名教师进行检查。

发现中小学教师心理障碍发生率高达50%,69%的被检测教师自卑心态严重,另外,他们的嫉妒情绪明显、焦虑水平偏高。

”中小学教师可以说是学生的“代理父母”,特别是小学教师,要负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从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每个中小学教师每周至少要上20节课,还要批改作业、辅导“差生”,还有备课、教研活动,等等。

如果再要求教师达到什么标准或提高什么素质,必然要在没有减少负担的情况下增加负担。

所以,有关部门要减少教师的工作量,使教师有的自由时间提高自己;教师也要增强自身的心理调适能力,不要把个人的情绪带进课堂。

(五)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和监督机构

从整个教育领域来看,不仅仅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障和监督,其他方面也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因而,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保障和监督机构,是保障教师获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需要,也是教育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因为无论教育中出现何种违法事件,最终的受害者都是学生。

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监督,必须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经常对权利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得不到权利或者不履行义务),就可以由这些机构和人员及时解决。

(作者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系)

国内

2003年12月20日上午9时,我国首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支线飞机ARJ21正式在成飞集团开工。

2003年12月19日,公安部消息,第二代身份证样证日前亮相,明年上半年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长沙、湖州等地将进行身份证换领工作试点。

2003年12月19日,我国大洋考察史上历时最长、涉及学科最多、使用手段最先进、完成工作量最大、样品数据采集最多的“大洋一号”科学考察船胜利返航。

52

 

第2篇: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谈谈你对教师的感受教师享有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

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

本文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有利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价值观指导下,坚持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相适应的原则,以资料检索、解释论证、社会调查、案例研究等方法进行研究。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

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

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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