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长薪酬绩效方案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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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董事长薪酬绩效方案1doc

国有企业董事长薪酬绩效方案1

国有企业董事长薪酬及绩效方案

为规范公司董事长的绩效薪酬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国有独资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参照有关国资委有关法规及行业薪酬水平,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董事长薪酬及其考核参考方案。

方案一:

按照*******薪酬体系定董事长薪酬

(一)月薪组成

1、董事长月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年度绩效考核薪酬两部分组成。

基本年薪为70万元-9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薪酬限额80万元,绩效考

核薪酬实际发放金额与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年薪构成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其工作绩效,在上述基本年薪范围

内提出调整议案,经报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方案二、按照*****薪酬体系定董事长薪酬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长重点考核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绩

效的完成情况。

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是董事会确定的EBITDA指标(息

税摊销折旧前利润),个人工作绩效除了考核勤勉履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其他文件规定的董事长职责及执行董事会及股

东会决议情况外,还需从遵纪守法、信息传递、公司形象、机密保护、重大突发事项处置等方面进行考核。

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0天内,董事长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考核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董事长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考核并向董事会提交考核结果和分配、奖惩建议,经报董事会审议及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年度薪酬发放

1、基本年薪按月预发,年度绩效考核薪酬由董事会审议及股东

会批准后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发放。

2、考核年度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情扣减或取消公司董事长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

(1)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财产损失的,取消董事

长考核年度的绩效薪酬;

(2)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公

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具体情况扣减董事长考核年度的绩效薪酬;

(3)董事长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者公开谴责

的,

酌情扣减或取消董事长考核年度的绩效薪酬。

(4)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者故意使董事会

或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的,取消董事长考核年度的绩效薪酬。

3、发放薪酬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四、其他

1、董事长社会保险及其它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要求,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办理,该方案所指董事长年度薪酬不含其他福利和津贴。

2、实行本薪酬方案后,董事长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

董事长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包括但不限于差旅、食宿等。

3、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自2016年1

月1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精选多篇)-员工思想

第一篇: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文章标题:

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呈现出无限生机和活力,为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国企在改制重组、租赁等过程中,国企领导干部中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仍然比较突出,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

一、当前国企中犯

罪案件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涉案多为企业中主要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具有职权性。

根据2014年以来查处这类案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员均在领导岗位或关键岗位,掌握着人财物,具有职权性。

尤其是企业“一把手”职务犯罪居多,一直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主体。

2、共同作案数量增多,具有纠合性。

在共同作案中,有的是企业领导抱成一团,犯罪成员之间关系密切,在犯罪之前都已形成一个利益团体,他们消除障碍、排斥异己,然后共同实施犯罪。

3、犯罪手段复杂,呈现多样化、智能性。

从所查办的经济案件的调查情况看,犯罪分子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呈现多样化。

有的是贪污或几人将小金库私分,使国家资产流失。

有的采取用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侵吞公款,这类案件占一定比例。

有的领导干部借采购、扩建虚增发生费用,造假达到贪污的目的。

有的国企销售部门人员将索要货款不交公挪于私用;有的借承包之机,把企业提供的生产资料、资金用于建私房等或借于他人,个人收取利息从中牟利,致使企业资金难以追回,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近几年,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电脑的广泛应用,财务人员利用微机犯罪案件也时有出现,这种智能型的犯罪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4、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罪,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过去经济案件几十万元大案很少见,现在犯罪数额在百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大案也屡见不鲜,而且犯罪数额与职位高低、权力大小往往成正比。

5、受贿犯罪依然存在,但更加隐蔽。

贿赂行为在某些行业、某些部门、某些手握重权的人身上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为狡猾,不易被人发现,不易被调查取证。

二、导致国企犯罪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职务犯罪的内因。

纵观国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究其主观原因,大都是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同时,失衡心态得以滋长,思想上的免疫功能哀退所致,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

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养情人包“二奶”,缺少“经费”,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侵吞国有资产,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有章不循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

国企在管理中难免不出现漏洞。

一些国企单位虽然也订立了各种制度,有的没有落实措施,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不少单位没有建立正常的财务管理机制,没有按《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3、“小金库”是导致犯罪的一个诱惑因素。

中央纪委虽然三令五申禁止设立“小金库”,但仍有一些企业领导顶风违纪,秘密设立“小金库”,其目的不言自明,一是为了自己花钱方便,报销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开支;二是为了拉关系行贿方便,准备行贿资金;三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小金库”款项提供方便。

“小金库”的存在,为贪污贿赂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成为腐败分子犯罪的又一温床。

3、监督不得力,没有形成合力,是导致犯罪另一原因。

主要表现:

一是不敢监督。

有的国企党组织担心监督太严,有“思想不解放、影响企业发展”之嫌,主动放弃阵地不履行职责,甘做“和事佬”;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畏惧权势,以至顾虑重重,不敢坚持原则。

二是不想监督。

一些干部所信奉的处世哲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管他问题有多大,持冷漠态度,或怕查出犯罪影响本单位荣誉等等。

三是不能监督。

一些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审计干部是一人兼数职,由于人员匮乏无法开展工作,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认真,不畏权势,结果受到极不公的待遇,不是调离,就是下岗。

四是不爱监督。

个别国企“一把手”,长期把自己置于监督之外,游离于组织,在他们眼里没有民主集中制可言,权力不受监督,为所欲为,产生腐败在所是难免的。

三、预防国企中犯罪案件的对策

1、强化教育,警钟长鸣,预防职务犯罪。

要根据国企的不同实际情况和领导干部思想状况,有针对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教育要围绕预防职务犯罪内容而开展。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国企都搞了预防网络,组织国企干部让正在服刑的原国企领导现身说法,谈教训、论危害,效果很好,或者观看

第二篇:

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国有企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事业改革和发展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近年来在国有企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事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而且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大田县

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对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惩了一批隐藏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腐化的犯罪分子。

仅2014年我院查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就有6起,立案6件6人,起诉6人,涉及电力、劳动服务公司、国有林场、计生服务所、农村经管站等行业。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了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纵深向市场化迈进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当前国有企事业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性质集中,犯罪手段恶劣。

201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全部集中在挪用公款和贪污案件;犯罪分子为满足自己膨胀的私欲,穷尽手段,如原大田县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和收入不入帐的手段,侵吞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二女计生外逃对象举报奖等计20145元,明目张胆,严重影响我县计生工作的形象。

2、犯罪数量及重特大案件明显上升,涉嫌金额越来越大。

2014年我院立案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案件达到6件,较2014年案件数有较大幅度增长,同时涉案金额也有新的突破。

如原县梅林林场会计林玉杉挪用公款108万,这是我院建院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再如原大田县梅山经管站站长兼出纳刘景锻贪污公款数额达31万元,也是我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贪污案件。

3、作案时间长、次数多、隐蔽性强。

前述的原均溪镇计生办主任蔡永维作案时间从2014年起至2014年,作案时间达两年之久,犯罪行为一直没被发现,在此期间案犯甚至还获得同事及领导较高的评价。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原因

1、受社会不正之风影响,思想观念蜕变。

我县近几年加快对全县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有企事业改革步伐加大,事业单位从行政单位分离出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漏洞还存在,有的企事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严重,同时法制不够健全,对市场经济和权力还缺乏全面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

正义与邪恶的相争是第一道防线,人一旦实破了这条看不见的防线,让邪恶占了上风,思想观念就会蜕变,欲望金钱,享乐人生的观念就会产生,法律和各种制度于他就会形同虚设,逐渐走上犯罪的道路。

2、权力私欲化。

在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状况下,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由于如前所述的制约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原因,权力没有了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有些企业管理者乘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之机将扩大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私欲化领地,专横跋扈,为所欲为。

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暗箱操作,权力的异化和失控,导致以权谋私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这是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3、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

企事业单位领导负责制的实行,有助于领导者发挥聪明才智,有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由于有的在制度管理、监督机制、财务管理上没有形成健全制度,加上缺乏必要的管理机制和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为犯罪分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国企虽设有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

有些国企一把手党政职务一肩挑,缺少必要的有效制约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4、法律意识差。

一些国企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

明知“伸手必被捉“,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

另有一些企业负责人侥幸冒险,认为即使被发现查处,也可以拒不认帐,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等。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针对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法律知识缺乏的特点。

首先,应对国企负责人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

尤其是加强刑法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中规定的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事业负责人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依法管理。

其次,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结合办案,送法到企,以案释法,用发生在企业的犯罪案件教育企业负责人学法、守法。

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学习,用先进的思想武装自己,廉洁奉公。

2、强化对国有

第三篇:

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吕德赞

近年,我院查处多宗水利系统或与水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既严重危害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破坏水利建设,还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危害农村稳定的因素。

在大力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更要加大预防的力度,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一、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基层水利系统直接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水库移民、采水、采砂、建设小水电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在水利工程发包、工程结算验收、工程款管理、付款、物资采购、水库移民款项的发放、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采水采砂权的行政审批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

我院近年所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呈如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典型的权力末稍人员犯罪,犯罪人员都是最基层的水利工作人员或是镇村干部,都有是最基层的干部或工作人员。

从发案单位来分析,发案单位包括县级水利局、镇府、镇水利会、水库管理站及村委会。

从2014年至今,我院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一宗外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涉案案人员是该局局长外,其余案件的涉案

1

人员都是镇府干部、镇水利会工作工作人员、水库管理人员及农村干部。

如2014年我院查处三宗与水利相关的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有是乡镇水利会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

2、大多数案件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水利工程发包受贿或者通过伪造、虚报工程骗取工程款、虚报管理人员或工人工资进行私分、贪污。

如我院去年查办的某水利会主任陈某贪污受贿,陈某任水利会主任期间,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之便,收受五名包工头共6万多元的贿赂。

陈某在任水利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水利工程量、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开支的手段,截留20多万元水利拨款设立“小钱柜”,伺机私分贪污。

3、单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作案次数较多,但影响较恶劣。

基层水利工程项目虽然较多,但大都是小型的灌溉排洪防洪工程,所以单笔拨款金额也较小。

但基层水利人员就是利用水利工程较小、工程款较小、上级监督管理较薄弱的特点进行作案。

我院去年查处的某镇压村委会干部张某等3人贪污水利款案,张某等人以修理排洪渠为由,向镇政府申请5万元水利拨款。

村委会收到拨款后,张某等人并没有将款项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分多次将贪污了大部份的款项。

4、窝案串案多,往往是发案单位多人、甚至全部人员参与作案。

基层单位人员较少,特别是镇府水利会,只有几个工作人员,他们对往往采取“利益均

沾”的原则进行共同作案。

如某镇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该水利会的四名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贪污,同时,也全都参与了部份的受贿案件。

水利会主任陈某在同一时期还接受数名包工头的贿赂,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5、作案手段原始,作案人员甚至是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

如张某等三人贪污排洪渠修理款案,张某等人根本没有将一分钱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直接将大部份款项贪污。

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中,很多作案情节也是类似的,如水利会四名工作人员公然一起受贿、公然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骗取公款等。

这也反映了基层水利工程款使用监督管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二、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从我院所办理的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水利系统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失控、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1、管理体制度混乱,监督约束机制缺失,是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温床。

基层水利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构是所在的镇政府,但与县市政府的水利局基层又有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双轨”制容易造成对水利会的工作监督不到位。

镇府是水利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拨款部门、监督部门,他们其实是一体的,往往监督不力;在极端的情况下是镇政府负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勾结水

利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共同贪污上级的拨款。

市水利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过多介入水利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业务环节及权力过分集中,给基层水利人员作案提供可乘之机。

基层水利工作往往缺少必要的分工,工程的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包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工作常由于镇府水利会一个单位独自完成,在缺乏监督及利诱等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难免会发生通过虚报工程款来贪污上级的拨款,或利用发包工程索贿受贿。

3、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也为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作案空间。

基层水利工作牵涉到的水利工程大都是小工程、零碎的工程,工程金额较小,基层水利人员以节约成本为由,往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相关的业务。

水利工程、水利资源的发包等大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镇府领导或水利会个人决定发包给谁承包;工程的变更、验收等环节的随意性也很大,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为他们作案提供了条件。

4、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

基层水利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差,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

如某水利会陈某等四人利用发包小水库经营权之机,向承包人索贿时,这四人在一起收受对承包方多个来人的贿赂时,根本没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只是想着如何多收点贿赂、如何瓜分贿款,根本没想到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或者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已算是取得很好的预防成果。

要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1

、要做好水利工程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一些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之所以敢公然私分水利专项拨款,就是因为上级部门没做好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起码能杜绝那种完全没有水利工程而明目张胆骗取上级拨款的贪污行为。

2、建立或完善小水利工程公示及招投标制度。

为防止基层水利人员通过虚构小水利工程骗取拨款,农村小水利工程,应不论所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款金额的大小,只要是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都应一律要向全社会或当地村民公示。

农村小水利工程虽然较小,但是,积少成多,为防止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工程的发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

当然,为提高效率,可以按具体情况简化有关的程序,但绝不能没有招投标的监督和公开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较大程度减少基层水利人员通过黑箱作业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来牟取私利。

3、建立农村小水利各工作的分工制约机制。

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主要比弊端是基层小水利工程从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发包、组织施工、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工作都集中在水利会,而且由水利会独自实施或由镇府内一个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约,易引发贪污受贿案件。

因此,水利会或镇府在农村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应明确水利会为管理者,而不能又是

工程的承建者、施工者。

4、要加强对基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

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起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

通过预防教育,特别是通过相关的案例教育,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5、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查处打击,对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的基层产生心理威慑作用。

打击也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不对这些职务犯罪实施有效及时的打击,监督制度就失去了约束力,预防教育就失去说服力。

第四篇: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处对策

时间:

2014-11-28作者:

黄星语

李平

新闻来源:

正义网

国有企业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国企改制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

改制过程不仅是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时期,也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时期,更是检察机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时期。

笔者拟通过对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力求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预防体系,保障改制的顺利进行,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

一、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1、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借机贪污。

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清算核资时,隐匿企业应收账款,但保留债权于个人手中,或者纳入“小金库”管理,实现“体外运作”。

待改制结束后,再以个人名义追回,实施贪污。

二是做假账贪污公款,待改制结束后再转化为个人资产。

三是借改制“混乱”之机,私自转移、藏匿企业内的国有物品占为己有。

2、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减少企业净资产,欺骗审计部门,套取国有资产:

一是虚增债务,套取差额。

二是虚列支出,变相贪污。

三是伪造亏损,侵占利润。

四是编造经济纠纷,恶意诉讼,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3、通过贿赂手段,与有关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勾结,故意低价评估或漏估国有资产。

4、改头换面私分国有资产。

在企业联合、兼并过程中“移花接木”,采取欺骗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入个人入股的私营企业。

或以改制为名,将下属国有企业非法变更为私营公司,借以转移、私分巨额国有资产。

二、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和销售人员以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的出现,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和主客观因素:

1、管理体制和监督权责的不统一

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

在此体制下,权责利不统一,权是分散的,利是抽象的,责是模糊的;另一方面就是监管不力。

由于国有企业的数量庞大,对(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hAOWoRd.coM)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比较困难,监管不力或者多头管理的情形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是很困难的。

2、法人治理结构出现偏差

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市场竞争意识、企业经济效益观念增强了,但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管理企业的水平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一些国企负责人不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企业,封建家长制作风严重,未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结果是企业环境不佳,企业人员价值观念扭曲。

有些国企将改制理解为一种单纯的私有化过程,出现了将优质国有资产迅速低价卖出,大幅度让利的现象,也为一些人利用企业改制中饱私囊提供了机会。

3、企业内部监督不力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但在经营者权力增大的同时,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却不健全。

一些企业对直接管理钱、财、物以及一定实权的企业人员监督不力,企业经理在经济交往中拥有专门的活动经费,却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财务管理失去审核、监督作用。

财会人员主观上不敢监督,客观上不能监督,进而保护和掩盖了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

一些企业领导长期缺乏必要的提醒和监督,霸气十足,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更有甚者藐视法律,明知犯罪,但自认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被查出来,也自信能够凭关系将大事化小

1

小事化了。

4、评估审计不严,法律政策滞后

有的评估审计部门没有做到对改制国企全面客观进行账面资产、实际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审计。

在评估结果的确认上,有的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为职务犯罪提供滋生的土壤。

国企改制的立法尚不健全,政策还不很配套,使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切实做到事前预测、事中反映、事后检查;也没有做到资金使用之前有计划、使用之中有监督、使用之后有审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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