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罗马与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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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与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比较
编号
本科生毕业论文
古希腊罗马与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比较
TheRuleofLawInAncientGreeceandRomeComperisedbyThoughtInSpringandAutumn
学生姓名
唐虹梅
专业
法学
学号
051211126
指导教师
连宏
学院
法学院
2009年6月
摘要
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西塞罗等的法治思想在西方法律发展中具有奠基的作用,是启蒙时代思想家们的近代法治思想来源。
与此相似,中国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思想百家争鸣的时代,这个时期也出现了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萌芽,对中国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奠定了西方现代法治的基础,春秋战国的法治思想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甚至今日仍有一定影响。
通过对这两种法治思想的比较,能够探究出两种不同的法治传统形成的原因,以对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法治古罗马春秋战国
ABSTRACT
ThethoughtofAncientGreekandRomanthinkerssuchasPlato,AristotleandCiceroisthefoundationoftheWesternlegalthoughtdevelopment,especiallyabouttheruleoflaw,whichisalsothesourceofthethinkers’ideaattheAgeofEnlightenment.ThisissimilartotheSpringandAutumnPeriodofChina,whichisChina'sideologicalandahundredschoolsofthoughtinancienttimes,variousschoolsofthoughtaretheruleoflawinhisownthinkingonsocialdevelopmentinChinahavehadaprofoundimpact.TheruleoflawinancientGreeceandRomelaidtheideologicalbasisofmodernWesternruleoflaw,theruleoflawintheSpringandAutumnthinkingoffuturegenerationsmorethantwothousandyearsoffeudalsocietyandeventodaytherearestillsomeinfluence.Bycomparison,wecanprovidesomeofChina'sruleoflawisausefulreference.
Keywords:
theruleoflaw,AncientGreekandRoman,theSpringandAutumn
法治国家的建构是我国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已经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基础法律体系,无法可依的状态得到根本改善。
但是,有法不依、权大于法、司法不公等现象在现实中蚕食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尤其是近年来案发率攀升的司法人员贪腐案件让人触目惊心,法袍下的罪恶更破坏了法律的威严。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制模式与大陆法国家相近,实际上仍然走的是西方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我们的东邻日本亦效法西方,仅用三十年时间便建成法治国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为什么困难重重呢?
社会生活的延续性决定了历史也具有延续性。
物质文明的历史,大约可以从几十万年以前讲起,可是,人类思想的历史却只能追溯到公元世纪或者稍早的时候"在思想的历史进程中,决定一个民族的思想路向和思想成果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历史时期的思想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一是人们思考和理解社会生活的方式。
而在思想发生时期,前者的影响却异乎寻常地重要。
春秋战国的法治思想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几乎是在同一历史时刻发生的,就思想内容而言,那一时期的思想家显然关注着近乎相同的法律主题。
然而,在他们身后留下的却是两种不同的法治传统。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治思想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古代法律史上举足轻重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发展具有奠基的作用。
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们关于法治的思想成果是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源头。
法治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奴隶制民主国家时期,并且经过一代代思想家的不断发展,古典的法治思想的体系初具规模。
(一)以正义论为出发点的法治观
在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们看来,正义是讨论法律问题的前提,他们都以某种形式的正义观为理论基础来引申出关于法治的论述。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和“美德”,由此他提出最理想的国家是哲人王统治的国家,即人治。
后来他在《法律篇》中转变了观点,“如果有人根据理想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他们就用不着法律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和秩序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受任何东西的支配,他应该是万物的主宰者,如果他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做第二种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他最终是认识到了法治的必要性。
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是历史上最为系统和具有独特意义的。
亚里士多德把特殊的正义又区分为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与纠正的正义(CorrectiveJustice)两类。
“关于部分公正以及与此相应的公正事情,有一类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
另一类则是在交往中提供是非的准则。
”其中第一类就是分配的正义,第二类则是纠正的正义。
从这样的正义概念出发,亚里士多德得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因为法律是众人经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其中“……参与公务的全体人员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这未免荒谬”。
[
]因为“单独一人就容易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所以他是彻底反对柏拉图的人治的,他认为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罗马的思想家政治家西塞罗在《论共和国论法律》中说道: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
”他认为法律能够判断正义和非正义,而且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公民的福祉和国家的强盛,他的法治思想带有工具主义色彩。
(二)法律至上的法治观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们无疑是这个理论的先驱。
柏拉图指出,在“哲人王”还没有出现的时候,必须树立起法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法治能使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步入健康的轨道,“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且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2]”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包括掌握权力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旦一个人拥有权利,地位独尊以后,它心灵中的意愿和欲望也会随之膨胀。
”“当一个人或若干人所组成的一个团体,势力增长得过大,以至于凌驾整个公民团体时,这特殊的地位常常会造成君主专制或门阀寡头政治”。
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要建立一个稳定的政体,国家就应当确立最有权威的理性规则,即只有法律才能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而这种理性规则的约束便是法治,只有法律在任何人之上才能使一个国家正常运行。
西塞罗更有一句名言: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成为法律的奴仆。
”只有每个人都在法律之下,都服从法律,才能得到自由,否则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
他还说:
“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由偶然事物联系起来的人属,而是共同拥有有法律和各项权利,希望分离共同利益的为数众多的人们的集合。
”因此,在国家中,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执政者只能依照法律对人民进行统治,并给予正当的和有益的指导。
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并且我们可以说,执政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这很好地表达了法律至上的思想。
(三)法治要求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得到民众的普遍遵守,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
思想家苏格拉底说“守法就是正义”,并指出他所说的法就是“城邦的律法”,即“公民们一致制定的协议,规定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
[3]在苏格拉底看来,法律是城邦赖以存在的根基,是指导城邦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则。
苏格拉底本人就是守法的典范。
有两件事颇能说明这一点。
公元前406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爱琴海战役获胜。
战后,指挥这次战役的八个将军由于没有把阵亡战士遗体运回雅典而被陪审法庭处死。
苏格拉底作为陪审法庭成员,曾据理力争,为八位将领进行辩解,他说:
“虽然你们的领头人公开指责和阻挠我,你们也竭力喧哗鼓动;而我认为,我的职责是坚定不移地站在法律和正义一边,绝不能怕牢狱之灾和死亡的危险而支持你们错误的决定。
”公元前403年,雅典三十僭主政权被推翻,民主派重新掌权,苏格拉底被人指控不敬神庙和败坏青年,而被法庭判处死刑。
苏格拉底的学生知道自己的老师是无辜的,奋力营救,给他安排逃出监狱的办法,但苏格拉底却毅然拒绝,认为这有损于国家法律的尊严。
他说:
“正义要求自己必须服从母邦的命令。
如果你不能说服你的母邦,你就应该按照它的命令行事,忍耐地服从它加于你的任何惩罚。
”最终,苏格拉底成了自己法治思想的殉道者。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被遵守的程度是法治实现的程度。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提出: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4]他深刻地认识到了守法的重要性,无论是行政官吏,还是法官,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公民都应该奉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
“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
春秋战国的思想家并没有系统提出法治这个概念,“依法治国”一词在中国古籍中首见于《管子》一书[5],它的含义与现代法治中的依法治国是不一样的。
春秋战国是我国历史上诸侯割据的时期,各诸侯国为了争霸称雄,纷纷招贤纳士,重用人才。
于是,很多思想家游说各国国君,希望自己的理论被采纳,他们认为自己的理论能够帮助君主使自己的国家强盛。
于是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便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各种学派纷纷成立,这其中最为重视法律的是法家,也仅有法家提倡用法律治理国家。
法家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方式,并对儒家学说进行批判。
因此,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主要是指法家的法治思想。
(一)“法”主要是作为帝王统治的一种工具
商鞅主张君主应该“垂法而治”,“法任而国治矣”。
在商鞅看来,在诸侯争霸的春秋战国时代,“以礼治国”实乃迂腐之见,只有法才能赢得治国的力量。
因此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主张把法看作是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
并多方论述了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对“法”的阐释主要着眼于刑德赏罚。
他说:
“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何谓刑、德?
曰:
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
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在"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势下,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孝悌友爱对社会失去规范力量,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因而对各个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而韩非进行的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
韩非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方法,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使君王的统治更加稳固,国家更加强大。
[6]实际上,在儒家的思想中,人治与法治也并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
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的肯定与利用;法治中也包含着人的因素的作用。
如果一定要对人治与法治进行比较的话,那么儒家认为人治在总体上是优于法治的。
(二)法治通过正确的实施赏罚来实现
法家相信,人在本性上都有好恶,因此君主可以用赏罚来治民。
“厚赏重罚”,商鞅认为,只有“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
“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
商鞅还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韩非子》这样说: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
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法家的思想家们所谓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赏罚”之法,他们认为君主只要正确地实施赏罚,就能够驭民治国,使民心归顺,国家强盛。
”法治”有三个要求
(1)前提条件是要取得民众的信任,让人民相信法是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的。
从现代法治的意义上来说,就是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商鞅在变法之前,“取信于民”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
(2)厚赏和重罚。
丰厚的赏赐才能激发起人民的积极性,对犯“法”者施以重罚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这样人民在国家需要的时候就会舍生忘死,在犯罪之前就会慎重而行。
(3)法律对所有的人要一视同仁。
“法不阿贵”,“法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即使是官吏和贵族触犯了“法”也必须受到制裁,严格执法才能够保证法的权威性而更具有威慑力。
“赏罚”与西方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观点有相通之处,这种法治有值得我们今日借鉴的地方。
但是似乎体现了一种愚民主义的倾向。
这也是法家思想的消极之处。
(三)法治必须与术、势结合
法家认为单单依靠法治是不能够治理好国家,还要利用“术”和“势”。
术是指君王的治国之术。
法家早期的思想家申不害以重“术”著称。
申不害认为,君主应有一套公开的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来治理国家,尤其是管理官吏。
这种公开之术,实际上就是主张君主“缘法而治”。
“君必有明法正仪,若悬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申不害主张,君主还应有一套“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之术。
这一套术要求,君主不将好恶喜怒示于臣下,以免臣下揣测君主意图投其所好,从中渔利。
“势”,是指地位、位置。
慎到是法家早期尚法重势的代表人物,慎到所讲的势是指君主所具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势。
慎到认为,如果君主能“事断于法”,依法而给人们以应得的赏罚,做到“法治所加,各以具分”,就能使“怨不生而上下和”。
他认为君主要想实行法治,就必须掌握能使法令得以贯彻执行的权势。
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如桀、纣,也能“令则行,禁则止”;如无权势,即使尧舜,也无济于事。
权势是法律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用现代法治的角度来看,“权势”可以理解为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如军队、法庭、监狱是法律具有执行力和强制力的保障。
而法家后期的思想家韩非总结了前期法家的学说,主张法、术、势结合。
韩非认为法与势的关系是“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即法与势是一致的,君主只有缘法而治,才能维护自身所应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君主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推行法治。
[7]“处势”是法治的必要条件,而“抱法”又是君主集权于一身的保证。
韩非又认为法与术的关系是很紧密的,对于治国者来说缺一不可。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君主无术,便会被臣下蒙蔽,失去权势。
总之,君主必须将法、术、势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治理好国家。
三、古希腊罗马与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比较
(一)古希腊罗马与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的相似点
古希腊罗马和春秋战国时期都经过奴隶制国家时期到封建制国家的时期,相同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们的法治思想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第一、根据人性恶理论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柏拉图晚年变为主张法治,也是因为他对人性的看法发生了改变,认为人性是恶的,因此需要法律加以约束。
而亚里士多德和法家的思想家根据人性恶的观点提出了“法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说道,“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
常人既不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智体现”。
韩非子认为人情好利恶害。
韩非认为人生来就有的非所学于人的自然本能即人性。
那么人性的实际如何?
“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即人的本性是喜欢好处,厌恶坏处;人的常情是安全有利的就靠近它,危险害人的就离开它。
荀子是儒家代表人物中持性恶论的思想家,他认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
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8]因为人性恶,所以必须要制定法律来防止和惩罚人作恶。
荀子是儒家学者中少有的将法治和德治放在同等重要位置的思想家。
第二、强调法律的稳定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他反对法律的频繁变动,因为这样会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大打折扣,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之一。
韩非子也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也者,常者也。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
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
他们在这点上的观点是一致的。
(二)古希腊罗马与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的不同点
古希腊罗马和春秋战国是中西方古代法治思想的大发展时期。
中西方现代法治的发展情况迥异,与各自在历史所经历的不同发展道路是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的。
它们之间的差别是主要的,才会在继续的发展中形成两种不同的法治传统。
第一、历史背景迥异的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
春秋战国时代的我国就是以个农业社会,农业是社会的基础,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缓慢。
这样一个经济封闭型社会中,社会关系很简单,人们主要是与自己家族和邻里乡亲打交道。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是商业和手工业很发达的社会,整个社会不像东方氏族公社那样是一个放大的家庭,而是打破了血缘民族关系的商业社会。
商业经济文明运动,使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城邦之间的关系更多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
随着文明的进步,血缘身份隶属状态让位于一种基于契约之上的社会制度,这个制度的标志是独立的、自由的和自觉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出现。
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理论恰恰诠释了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中的理性、正义、平等、自由的价值理念和市民社会的人文关怀。
而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特点注定它是注重伦理和等级制度的,这样就无法形成真正的法治。
[9]
第二、法治实现的程度不同。
法律是人所创造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意志形式,因而,法律就构成了管理社会的基本方式,这在每种社会制定中都是一个不容推翻的铁律。
因此,重视法律不一定就是法治。
秦国、秦朝实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政策,把“以法治国”确定为一种基本的治国方略。
但是它的“公法”系统,特别是刑法系统畸形发达;而在古希腊罗马,“私法”系统,即民事性法律系统十分发达,当然古希腊的民法主要是习惯法,到了古罗马民法逐渐成文化并且完备起来。
这种区别种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思想萌芽,而后者对于法治的建立具有更为深刻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强调已颁布的法律必须是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种良法思想在以韩非为代表的先秦“法治”观中是不具备的,因为先秦法家的法律主要是作为帝王统治的工具,其本质是一种人治;而在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罗马法治观中,却有关于“良法”内涵的明确规定。
它的主权在民,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这种良法品质为西方后世重视和实行法治奠定了重要基础。
第三、法律自然主义的体现形式不同。
古希腊罗马和春秋战国的法治思想都体现了法律自然主义,然而它们的表现是完全不同的。
古希腊罗马思想家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基础。
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正当的理性,又是宇宙最高神灵意志的体现。
真正对自然法展开论述的是西塞罗,他说,真正的法即自然法,它是正确的理性,它适用于所有的人。
它是永恒不变的,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具有效力。
违背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这种自然法思想是后来启蒙思想家反对专制提倡人权的武器,也是现代法治思想的始源。
而春秋战国的思想家往往把“天”“天道”作为立法的根据,“礼”就是根据上天的意志制定的,不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重视礼的作用,礼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与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是分不开的。
“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这是礼治的核心规范。
此后,封建法制中的“八议”、“十恶”、官当、依服制定罪量刑、亲亲相隐、“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不得违犯教令和不得别籍异财等,都是“礼治”思想的体现。
四、春秋战国法治思想值得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
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这个理想可以追溯到清王朝灭亡之时。
现代法治必然是排斥专制的,民主和法治具有天然的联系。
中华民国,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按照当时世界上所有民主制国家的惯例,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样一部宪法性文件来表明自己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这是我们民族建设法治国家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的法治建设历经坎坷,到现在初具规模。
我国的法治建设历来是按照西方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前进的,这也是所有传统型国家迈入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经道路。
现代西方法治的来源就是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
然而,法治建设必须与每个国家自身的国情相适应,才能够顺利进行。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逝。
我国法律传统是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其中融入了我们民族独特的文化血液。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奠定了我国法律传统的基础,其中蕴含着民族法律文化的精神,是思想家们智慧的结晶。
有很多的地方都是值得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中学习和借鉴的。
(一)“取信于民”有助于法律信仰的建立
伯尔曼有一句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这精辟地反映了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不可或缺性。
商鞅“取信于民”的事例很值得深思。
从中可以得出两点启示:
第一、要使民众相信法律是被严格执行的;第二,要使民众知道法治的好处。
当然,现代社会中法律信仰的建立并不是仅仅通过一件典型事例就大功告成了,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的过程是必需的。
然而,令人感到惭愧的是,几千年后的我们还没有祖先们做的好。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
有些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