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经纪人学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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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关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第三条本会宗旨中增加“反映其诉求”,相应修改成:

“本会的宗旨是:

……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专业人员及机构的效劳水平,反映其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因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变更,将第四条修改成:

“本会依法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同时全文做相应修改。

三、因本会居处变更,将第五条修改成:

“本会的居处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

邮政编码:

100048。

四、明确境外人员、单位等入会方法及入会条件,将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境外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依法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依照本会会员入会的实际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成:

“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为对会员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置意见予以简化和明确,将第十八条修改成:

“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背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那么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能够给予谈话提示、通报批评、公布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七、明确理事、常务理事任期,同时对其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提出了处置意见。

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

“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端持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舍弃理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二款:

“每届常务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端持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舍弃常务理事职务。

八、完善会长、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职权,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成:

“提名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将第二十四条第六款拆分为两款,修改以后的第六款为: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第七款为:

“依照会长提名,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用”,以后每款序号顺延。

对应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九、其他文字及技术性修改

(一)将全文中的“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经纪”统一修改成“房地产估价或经纪”;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统一修改成“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将“缴纳”统一修改成“交纳”。

(二)依照民政部《社会集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表述,将第四十六条“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修改成“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章程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文简称为中房学;英文名称为ChinaInstituteofRealEstateAppraisersandAgents,英文名称缩写为CIRE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志愿组成,依法取得社会集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机构及有关单位,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研究、交流、教育和宣传活动,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那么,增强自律治理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专业人员及机构的效劳水平,反映其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增进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标准、健康、持续进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监督治理。

第五条本会的居处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7号楼11层。

邮政编码:

10004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理论、方式及其应用的研究、讨论、交流和考察;

(二)拟订并推行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执业标准、规那么;

(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四)办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

(五)开展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业务培训,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

(六)成立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誉档案,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信评判;

(七)提供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咨询和技术效劳;

(八)编辑出版房地产估价和经纪刊物、高作,成立有关网站,开展行业宣传;

(九)代表中国房地产估价和经纪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执业;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会员分为估价和经纪两个组别。

境外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依法设立的驻华代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为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或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注册生效,专门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士。

执业会员之外的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取得本会个人会员资格必然年限以上、在房地产估价或经纪领域内具有较大阻碍的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由本人申请并有本会2名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九条对本会进展有杰出奉献的人士,由本会很多于5名理事提名并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4/5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本会可设学生会员。

学生会员不是本会的正式会员,不得以本会会员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本会单位会员分为集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在房地产估价或经纪领域内有必然阻碍:

一、个人会员: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研究、教育、治理有必然成绩的专家、学者、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从事房地产估价或经纪活动的机构,或与房地产估价或经纪研究、教育、治理等有关的单位或组织。

第十三条加入本会会员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效劳的优先权;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高作;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具有1票选举权。

理事单位会员可选举1名代表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可选举1名代表列席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保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本钱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形,提供有关资料;

(六)踊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等各项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功效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保护和增进本会会员间的团结、友谊、联系与合作;

(八)同意本会的监督、检查和治理。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是超过一按期限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如欲从头入会,应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会员应高度重视和保护本会及行业的声誉,遵守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那么,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效劳。

第十八条会员有损害本会及行业声誉,违背本章程和本会拟订的执业标准、规那么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能够给予谈话提示、通报批评、公布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的吸收和处分的情形,能够通过本会主办的刊物、网站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形需要提早或延期换届的,应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端持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舍弃理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予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称号;

(七)依照会长提名,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用;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依照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紧负责人的聘用;

(十)讨论和制定本会工作打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治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报请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下能够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人数原那么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形特殊下能够采纳通信形式召开。

每届常务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端持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舍弃常务理事职务。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线路、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房地产估价或经纪领域内有较大阻碍;

(三)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躯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惩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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