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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电安全

学校用电安全

1、学校要加强安全用电教育,规范用电行为,建立由学校总务主任和电工统一管理的学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完善学校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的正常用电,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用电。

2、学校电路设施按图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电路施工图纸存档,以备查阅。

校内配电房有隔离护栏,并挂有醒目的警示牌,配电箱上锁。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等消防设施。

配合上级供电部门对校内配电室内维护,不留漏洞,禁止越级跳闸,保证上级的正常用电。

学校用电实行三级保护,每栋校舍和负荷较大的房间应设置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其灵敏度。

3、学校电工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岗位规章制度和用电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正确使用电工用具。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要掌握技术,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停电检电制度、带电工作制度、倒闸操作等安全制度。

4、电工要随时关注学校用电设备,周周有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维修开关、插座、电灯等,排除用电故障。

做到24小时随叫随到,保证学校安全用电。

对有危险的用电部位及时设立危险标志,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5、维修用电器时程序规范,严禁在未停电的情况下搬动用电设备。

必须停电作业的,应悬挂警示牌,并在断电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牌,必须二人操作的,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6、使用好电工工具,定期检查、试验绝缘性高压试电笔、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绝缘用具,确保合格。

7、学校电工须遵守日常检查制度,定期报告学校电网运行的基本状况以及电器设备的基本问题,按照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学校电网和用电的管理工作档案,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学校用电的安全性。

8、学校各办公室、教室的用电设备由学校总务处统一负责,不准私自变更和增设,若确实需要变更或增设,须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安排安装,未经许可严禁自行变更或增设,如造成触电、失火等责任事故,当事人须承担主要责任。

9、学校用电设施、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工按规程作业,所有室内线路必须套管处理,照明灯具使用座灯口(吸顶安装),电工在维护与维修电器设施须规范操作,不得乱接乱拉,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10、对全校的电线、灯具、插座、插头、各种电气开关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严禁在校园内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

严禁私拉乱接、自行改线或铺线,以免发生短路及漏电现象。

11、严禁各办公室、教室、宿舍使用大功率的电器,增加用电设备时要向总务处申请或电工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电气插座。

寝室严禁使用电褥子、电暖器等取暖设备,以免电路短路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12、使用各种电器设备时若发现异常现象,如发现电器、电线冒烟起火或有刺鼻气味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并上报部门领导或总务处,通知专人维修,切忌触摸电器、电线。

湿手不能接触带电设备,不能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

13、注意节约用电,教室内白天光线充足时请勿开灯,需要开灯时,要做到人走灯熄,杜绝长明灯现象。

电扇、空调、饮水机、微机、手机充电器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14、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线。

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专人负责,不得将多媒体设备用于玩游戏或私自拆装多媒体设备。

15、增强安全用电意识,学习安全用电常识。

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利用中学的学科知识教育、电视、图片展览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使学生懂电、会用电,节约用电,爱护供电设施。

16、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触电急救方法,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必须立即呼救,断开电源,招呼周围人员前来协助抢救,并拔打120急救电话。

如果有人触电应立即设法使触电者脱离电源或断开电源,并正确进行触电急救。

如果线路掉在地上漏电时,不可走近,对落地的高压线应离开落地点8米以上,更不能直接用手去拣;遇到断线接地故障时,应划定禁止通行区,派人看守并通知电工前往处理。

用电发生危险时,应及时汇报,切勿从漏电线附近通过,否则两脚的电位不等,就会有电位差,产生电压,使人发生触电事故。

如果处于漏电区应及时脱离,可单腿跳出危险区。

17、应急灯应安装在楼梯口便于照亮上下楼梯的位置。

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备有灭火器或砂土等灭火设施,严禁用水泼浇。

18、学校建立定期全面检查制度,对思想麻痹、工作不力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值班领导、教师必须每天巡查一遍校园电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班主任是班级用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天天检查教室电路,保证教室用电安全。

19、凡使用违规电器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凡不按规定使用不直接服务于教学的电器设备,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的,学校将视情予以罚款。

凡因个人因素,造成用电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20、校内的所有设备用电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学校统一管理。

如果学校设备用电电源线路不符合要求,不允许安装任何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禁止私拉电线,私自安装用电设备设施。

对于违规违章进行设备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1、学校在变压器、配电房周围设立防护栏,并用醒目的警示牌提醒学生危险,禁止靠近、攀爬。

附示例:

一、办公室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乱接电线。

4、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电暖器等用电设备。

5、为了延长计算机的使用寿命,教师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关闭电源开关。

6、为了减少使用电器时的危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线。

同时不要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校方有关部门,严禁自行处置。

二、教室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摄像头、投影仪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不得私自搬移所有电器的使用位置、不得私自改变室内电器用途及所有电器线路。

教室内所有电源插座严禁为手机、电池等充电,严禁使用电热器、热得快等。

3、多媒体设备、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4、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5、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严禁自行处置。

6、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7、教室内所有电源插座一律采用固定形式,高出地面不低于1.8米。

电源线做到墙体内置并套管敷设,禁止出现裸线现象。

三、多媒体教室用电规定

1、安装多媒体设备的教室,需对教室线路负载、楼层负载及总引入电源负载进行科学测算,未达到标准和要求的要及时整改,特别是已安装多媒体设备的教室要进行重新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要保证在教室中安装的所有设备都有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

2、禁止在多媒体教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多媒体教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禁止在多媒体教室内乱拉电线。

多媒体教室要配有消防设施,安装消防门或消防通道,安全指示标志及火警电话要醒目;多媒体教室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严禁堆放物品,保持通道畅通。

3、电源使用者应经常查看用电设施接头是否松脱,用电完毕后切记关闭总电源。

4、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相关人员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四、宿舍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使用40W以上的灯泡,提倡使用高效节能灯具。

2、宿舍内不得保留电源插座,为保障学生使用充电器,应根据学生数量,统一在公寓值班室配备充电插座2-4个。

3、严禁使用学校规定的照明灯具以外的一切用电器具,如电褥子、电热杯、充电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等等。

4、严禁私自改运室内线路,绝不在宿舍中私拉乱接电线。

5、严禁在灯具上悬挂任何装饰物、易燃物及其他物品。

6、要及时关灯,做到人走灯灭,以免灯具和线路发热引起火灾。

7、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8、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办公室,严禁自行处置。

第二十八、学校消防安全

1、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关系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经常检查,定期考评。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检查,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3、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活动,及时排除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4、学校应当明确和保证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并将其纳入每年的经费预算,用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预案演练等消防工作。

5、学校对学生负有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应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7、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其他学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联系制度,按时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工作例会,按时报送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月报表,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将消防工作与本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

(2)确定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4)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5)批准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制定符合本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9、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实施对本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至少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一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掌握消防法规,了解本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2)提请学校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教职员工、学生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8)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1、有条件的学校应对重点消防部位安装自动消防系统。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2)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3)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4)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5)认真填写消防记录等档案台账。

12、义务消防队员从教职员工中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选取,并应履行如下职责:

(1)熟悉本学校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知道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做好本部门、本岗位日常安全防火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13、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有及时指导和引导学生疏散的义务。

14、学校应按照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修订以适应学校的需要。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2)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教育培训对象(包括教职员工、学生和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和目标、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4)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消防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6)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保管使用管理要求和应急处置等要点。

(9)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预案制定和修订、责任部门、组织分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要点。

(11)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12)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学校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1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学校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变配电室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操作规程;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5、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学校建筑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但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要求。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学校建筑内疏散楼梯、走道及疏散门的净宽应根据国家建筑规定要求有关疏散宽度指标和实际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疏散通道上不应设台阶。

16、学校建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和疏散走道等部位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米;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米(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米(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米);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注:

min是“分钟”的缩写,全称是minite。

规定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依据是:

其一,据专家调查,一些建筑物采用蓄电池供电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均在30min以上,有的达到40~45min。

其二,试验和火灾实例说明,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火灾时在10min内产生的一氧化碳尚不多,但在10~15min之间,则一氧化碳就大大超过对人体危害的允许浓度,而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则显着下降。

在这个时间内人员如没有疏散出来,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就大,本条规定适当打点安全系数,故规定为20min。

其三,参考国外有关资料。

如日本有关规范规定,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指示灯的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应在20min以上)。

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17、学校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的公共用房,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其他学校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顶棚、墙面应采用B1级装修材料,其他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学校建筑,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他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米的普通学校,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他装饰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地面、固定家具及家具包布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建筑高度≤50米的普通学校建筑,顶棚、墙面等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其他装饰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

18、学校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外消防用水。

室外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20米,距路边距离不应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宜大于5米。

超过5层或体积≥10000立方米的学校;体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学校图书馆、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不应上锁;消火栓箱内配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19、新建教学楼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烟感报警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20、学校应在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安装火灾应急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LX(光强度单位),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秒。

21、学校通常选用水型、泡沫、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

一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米。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22、学校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3、学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学校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大型活动期间,学校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4、学校应将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体育场馆、会堂、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等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管理。

2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时,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26、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27、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28、学校应加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严格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29、学校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1)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保持完好有效;

(2)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3)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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