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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立法探索

信用制度研究

一、什么是信用

信用是通过履行诺言而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是对人履约能力的期许。

(一)守信是立人之本

信用贯穿于我们平时生活,我们平时说一言九鼎、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都是说话要算数,其本质是守信用。

(二)诚信是市场之魂

商品交易是商品与货币过程,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交易双方信用度的认可。

市场上信用手段很多,最常见的是保证人、定金、抵押、质押、预付款、保证金、银行出具信用证或者存款证明、社会信用评价、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等,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保证权利义务全面、实际履行。

(三)信用是立政之基

政府管理,信用尤其重要,法必行,行必果。

春秋时期子贡问政。

子曰:

“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子贡曰:

“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

”曰:

“去兵。

”子贡曰:

“必不得已而去,于期二者何先?

”曰:

“去食。

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孔子认为国家管理在兵、食、信三者间,信是最重要的,人无信不立。

二千多年前秦国商鞅变法就是从徙木取信开始。

现代法治要求政府秉持信赖保护原则,必须坚持行政管理的相对稳定性,严格依法办事,征收征用被管理人财产,收回行政许可,必须补偿相应对价。

信用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成为人们生活,乃至生命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二、信用与规范

(一)规范的种类

人们的一切交往都是以信用为基础,信用存在于人类一切社会规范之中。

在人们的生活中有四种最普遍的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一是法律,二是道德,三是习惯,四是宗教教规。

法律是国家制定,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规范人们行为,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的规则。

法律涉及人们生活、工作各个方面,包括家庭婚姻法、民商法、社会管理法、行政法、宪法等。

道德是在人类特定环境和一定区域内自发形成的,以公众舆论强制保障实施的,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中国古代甚至连天子掌握国家权力都强调以德配天,道法自然。

习惯是指一个特定地区或者族群世代相传、演进的风俗、习气、礼节和传统。

习惯中有关人们行为规则部分,与道德相关的,是道德习惯;与国家权力结合并保障的,是习惯法。

宗教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及其信仰、遵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有别于道德、习惯与法律,但它们之间关系十分密切。

宗教教规对信众有很大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特别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或者地区,宗教教规可以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教规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以一种近似乎道德的形式出现。

宗教教规虽然与道德、习惯和法律关系密切,但他们却是不同的行为规则。

道德、习惯和宗教除产生、实施保障方式与法律不同外,在调整关系的重要性方面也不一样。

凡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可以看到道德、习惯或者宗教的影子,但社会关系只有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社会不能或者难以自我调整时,公权力才会干预,法律才会调整。

如法律对公序良俗的认可和保护,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认同以及对邪教的打击,都反映法律与道德、习惯和宗教的密切关系。

(二)诚实信用是一切规范的血液

诚实信用是维系社会稳定最基本的价值,贯穿于法律、道德、习惯和宗教之中。

不论是法律规范,还是道德、习惯和宗教规范,都把信用规则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把诚实信用作为构建规则体系及其遵守与实施的基本原则,使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法律、道德、习惯和宗教规范的血液。

从违反信用规则的危害性程度来看,法律信用和道德、习惯和宗教信用是包含关系的一组同心圆,一般道德、习惯信用主要以社会舆论监督与谴责作为手段保障实施的。

宗教信用要教会和教规来约束和执行,靠教友的舆论来维护。

当社会和群体舆论监督和自律管理难以达到目的时,国家公权力界入,把道德、习惯信用,甚至宗教信用规范上升为法律信用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法律之中,成为民法立法、执行、司法和守法的基本准则。

正如孔子所说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人与人良好交往的前提。

没有信用、谎话连篇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被大众所不齿、谴责,一般人都不会愿意与之交往,这正是道德的力量,否则人人自危,社会只能瓦解,因此,对因他人失信行为导致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人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请求司法机关进行保护,司法机关可以要求诚实信用违反者承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或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当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时,可以认定其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了损害,根据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信用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及评价

(一)国家征信业条例的主要内容

在2013年国务院制定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对社会征信业务进行了规范,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征信业分为个人征信业务和组织征集业务两类。

征信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其他部门不得设立或者批准征信机构。

第二,征信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具有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制度和措施,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要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高级管理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从事企业征信机构的条件比较宽松,只需符合公司法的设立条件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备案即可。

征信机构每年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征信业务情况。

在征信业管理方面,对个人征信实行严格限制,禁止采集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其他人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在个人征信管理方面,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程序,建立查询登记制度,记录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时间、内容和用途,并规定了保密责任。

第三,征信救济制度。

信息主体认为信用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收到异议时,征信机构或者提供者应当标注异议,并在2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

信息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国家对各行业信用建设分别立法,具体内容散见行业管理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范之中。

(二)深圳信用征信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个人信用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分开立法模式。

深圳针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分别制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对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经营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需由深圳市政府和人行深圳中心支行批准,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成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在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方面,采用政府与社会结合的模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征信机构、企业组成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对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披露、使用和评估等进行了规范。

第三,对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采取不同类型的征信机构运作模式。

个人信用方面主要是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模式,个人不得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企业信用方面则是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

第四,规定了信用信息的纠错制度和信用信息单位或者个人的权利救济制度。

个人或者企业认为本人或者本单位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或者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也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五,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产品质量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办法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中规定建立异常名录制度、信用档案制度或者黑名单制度,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确认的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者企业,在经营活动、年审等方面进行限制。

(三)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不足

国家征信业管理立法在目前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十分必要,但征信业不发达,管理措施比较粗陋,操作性不强。

主要不足有:

第一,如今的失信与贪污腐败一样,虽然不是主流但腐蚀着社会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内存因素,且两者紧密相联狼狈为奸,鬼魅相随。

在中国商品与服务交易领域,由于政府监管较松,社会信用危机时有发生,如上世纪90年代的“三角债”,目前的中诚信托、吉林信托、E租宝、毒奶粉、毒疫苗、天价虾、天价鱼、虚假广告、江湖郎中、诈摔等事件反映出来的信用危机,显示我国整个市场领域的失信危机更为严重。

第二,征信业的主管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与我国信用实际情况不符,且难堪重任。

在中国,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企业,贷款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与公民个人贷款控制较严,贷款程序与信用担保措施都很严密,信用信息查询与核查并不是主要措施,银行业的信用控制措施较好。

在中国商品与服务交易领域,由于政府监管较松,社会信用危机时有发生,如前面所列的失信危机,说明征信业在非银行业商业活动中同样或者更为需要。

超出银行业之外的征信管理,人民银行鞭长莫及。

目前我国各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业蓬勃发展和失信行为的广泛性,说明中国的信用建设应当且已突破了银行征信范围。

在全国开展的市场监管体系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中,国家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能放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有关信用信息化建设的职能放在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分别在商事登记、金融、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领域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地方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也在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设立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负责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在经济贸易信息主管部门设立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化平台建设,其他部门根据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建立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或者黑名单制度。

在信用信息制度建设中出现形成了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人民银行为主管部门、以银行业信用信息征信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为依据、以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并轨运行的中国信用体系。

两轨并行反映出社会对信用体系建设有强烈的要求,反映出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和治理失信行为方面缺乏系统研究和科学安排,说明《征集业管理条例》不能解决当前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说明以人民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不能适用中国市场经济对信用建设的要求。

第三,按照征信对象分开管理值得商榷。

国家征信业条例将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和企业信用征信分开管理,采取不同的资质许可,特别在深圳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分别由《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调整,个人征信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企业征信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这样的制度设计优点是简单,缺点是业务很难彻底分割。

个人与企业都是市场主体,虽然经营范围可能会有不同限制,但在支付状况、负债情况、信用时间等方面的信用要求是相同的。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固然重要,但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息也是同等重要的,且企业和其他组织有关信用信息活动都是个人完成的,一定记录相关个人的活动。

在某种程度上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分是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把个人信用征信与企业信用征信分开管理,不一定有利于我国信用征信业务的发展。

在法律层面上,失信行为是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与惩罚相适用原则,同罪同罚,不能因行为人是个人或者组织,而畸轻畸重。

第四,公共信用信息库各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有的部门或者机关通过信息壁垒封锁、垄断信息资源。

目前我国市场行业管理特色明显,银行、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特种设备、食品安全、危险化学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会计、律师、文化、人力资源、烟草、税务等领域的信用分别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为政,互不相通。

不仅在信用库方面重复建设,而且在失信标准和黑名单条件方面各不相同,导致失信惩戒因行业不同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同时信息分散、零乱,不能发挥信用信息的聚集效用。

第五,公共信用信息征信范围泛化。

在企业与个人征信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容易泛化,混淆法律与道德,有时还混淆法律与习惯、宗教的界限。

如有人提出要政府建立公民个人道德档案。

在档案管理方面,传统的单位档案管理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流动性要求,特别是单位非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事实给当事人在工作、生活中造成困扰,有的甚至被沦为整人的工具。

文革中的冤假错案很多都是昔日的档案信息资料造成的。

档案中的黑资料影响一个人一辈子。

因此,我认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必须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为准。

第六,信用信息内容不精准。

一方面,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的范围太广。

有的地方认为作为信用信息应当越广越好,信用越多越能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把企业或者个人的所有信息都作为信用信息。

如企业的注册信息、年报信息、许可信息、产品信息、服务信息、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等,个人的身份信息、居所信息、家庭信息、职业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教育信息、纳税信息等信息都作为信用信息;信息广泛且庞杂,导致人们普遍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

我们认为信用信息不能太广,必须限定于法律层面上与信用直接相关、影响履约能力的信息,且按照行业要求有所侧重和区别对待。

例如信息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应当以区别信用主体与其他信用主体为限。

目前法律上能区分身份的关键信息,个人为身份证号码,组织为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个人住所、电话,非公众公司的资质或者资格等经营情况可能超出了信用主体的身份信息范围。

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界线不明,与市场需求脱节。

在信用信息负面清单方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如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同时规定了征信机构采集相关信息的程序,征信机构未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且未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信用信息的范围应当与行为人的活动范围相关联,一个人的任何信息只要与他的活动相关,其活动可能影响到他人,其信息就可能是信用信息。

如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保险,有关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信息就可能成为重要的信用信息。

法律一概禁止采集,可能与信用建设的实际情况不符,该需要的信用没有收集到,不需要的信息却比比皆是。

第七,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渠道缺乏筛查机制,信息客观性、合法性难以保证。

征信业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办法规定信用信息来源如此广泛,如果没有一定的标准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能会造成信用信息失真,还可能会因信息侵权而导致纠纷产生。

如中国银行某分行因过错在某甲注销信用卡时遗漏了一笔账目的16元多利息,但中国银行将某甲欠费信息提交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

某甲在5年后申请住房贷款才发现因信用信息问题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并且该欠费利滚利达160多元。

因此,我认为信用信息必须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确认的法律事件或者法律行为的信息,其信息载体必须具备法定形式的决定、判决、裁定或者裁决,否则没有经过确认的信息或者本身有争议的信息会妨碍甚至消灭征信业本身。

对因协议购买或者互换的信用信息,信息提供者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且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和公开,信息主体认为信用信息错误的,可以向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管理者提出修改或者删除的处理建议。

四、美国信用评价制度

在美国,信用是通过人们过去行为表现出来的信任和诚信度。

人们通过对过去行为评估来减少风险,也可以通过相关制度保障提升信用度。

个人信用评估可以从付账不良记录、负债情况、信用历史、信用活动和信用措施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一)美国信用构成要素及量化指标。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美国个人信用记录评分结构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付账历史占35%,包括是否准时付账,催收欠款公共记录,欠缴或迟缴账款数量、时间、账目数;第二,个人当前欠账情况占30%,包括总欠款,支付用了多大比例的总信用额度,分期付款账户上的原始欠款和剩余欠款额;第三,个人信用历史长度占15%,包括客户最早账户的账龄,所有账户的平均账龄,特定账户的账龄,所有帐户启用至今分别有多久?

第四,新的信用活动占10%,包括是否有新的债务,新账户的数量,最新账户建立多久,查询信用报告的次数,最后一次查询至今多久;第五,拥有各种信用情况占10%,客户是否有正确的信用组合,不同信用种类的配比和使用,如房贷、车贷、信用卡、学生贷款等使用情况。

(二)信用评分及其应用。

信用评分是根据数学统计的概率公式推算的,分数反映了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可能性。

对信用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和分数的准确性,由消费者个人负责。

如有误差,消费者个人可以提供依据,向信用局申请修改,银行和信用局只负责提供信息和发布信息。

个人信用评分等级的起止分数为365~850。

每年美国大约四分之三的贷款申请审查是根据信用评分完成的,个人信用评分用来决定是否贷款、贷款利率及是否需要其他贷款保障措施。

一般得分大于660分可获贷款,大于700分保证获得贷款。

根据分数进行贷款定价,如30年固定利率贷款,720~850分之间平均利率为5.911%,500-559分之间平均利率为9.289%;60个月新车贷款,720~850分之间平均利率为4.739%,500~589分之间利率为17.915%。

(三)信用评分与违约率关系。

个人信用评分还可以用来分析借贷违约情况,美国个人信用评分760分以上的,贷款违约率为1%,600~659分违约率为8%,550~599分违约率为12%,550分以下违约率为24%。

信用局和银行内部还有不同年龄、不同种族、不同金额等因素划分的违约率数据,对贷款决策起到参谋作用。

(四)美国信用制度对我国信用建设的启示

综上所述,美国的信用记录主要着重在支付经历、给付债务方面,主要是对金钱给付的履约能力评价,主要适用于银行借贷领域。

通过指标量化,总结不同等级与违约风险的关联度,提示履约风险,提醒交易双方采取不同的交易措施,甚至取消交易。

美国的经验,可以给我国的信用建设,特别是银行信贷方面提供参考与启示。

第一,信用信息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金钱给付方面。

从美国的信用范围看主要是适用商业银行信贷方面,这可能也是我国征信业主管部门确定为人民银行的主要原因。

一个制度的建立必须植根于本国的国情,才会有生命力。

在我们市场上坑蒙拐骗横行的今天把信用建设局限于银行信贷方面,可能作用范围过窄,不利于市场信用建设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在信息收集范围上美国主要是付账历史、欠账情况、账户使用和信用组合等支付能力相关的经济因素。

经济的问题局限于经济层面解决,不要盲目延伸。

目前,在我们的信用建设中有一种泛化的倾向,就是把法律信用、市场信用道德化,有人要求建立公民个人道德信用档案,还有的提出要将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美国的信用范围也许能启示我们起步阶段主要把商业信用建设好。

第三,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信用量化指标体系。

一个好的评价体系关键是指标要素要找准,指标要素与履约风险有直接关联,指标要素权重要适当,信息要准确。

第四,正确看待信用制度的作用。

信用评价是或然性,并不代表评价高的就一定不违约、评价低的就一定违约。

违约是多种因素造成的,除了个人信用品格外,还有很多偶然因素。

我们在市场交易中除了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利率等不同的商业手段外,还得运用保证、抵押、质押、银行信用证明、资产证明等手段进行增强信用保险。

五、信用建设的若干建议

信用制度建设在现在的中国十分重要,也具有针对性。

如何加强制度层面的信用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区别道德、习惯和宗教信用与法律信用,采取不同的手段与方法分别治理。

在信息收集范围上,坚持道德问题局限于道德层面解决、法律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解决的原则,不要盲目延伸和泛化。

如现在对摔倒者无人扶救问题,起因于赖摔,导致摔倒者无人敢扶的社会冷漠现象。

一般旁观者不救应,属于道德信用的范畴;如果旁观者是警察而不施援手,违反法定职业义务,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渎职、失职责任,属于法律信用;赖摔者假摔是诬陷,诬陷同罪同罚,属于法律信用信息。

法律信用用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惩处手段解决,道德信用由舆论、教育手段解决。

对于道德信用,俗话说家庭是小孩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小孩的第一位老师,对于道德信用建设,主要从家庭家风做起,提高父母育养子女的能力,从小塑造人的良好品行,培养良好的生活和工作习惯,移风易俗。

宗教通过教规、教仪约束教众守信用。

用好宗教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建设文明程度,自主发展宗教事业,维护宗教自由,促进人类和谐发展,使宗教信仰为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秩序服务。

(二)统一信用建设的主管部门,形成一个龙头引领,各部门协同并进的格局。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政府副职为组长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将该领导小组做实,成立信用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该委员会设立信用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维护、信用信息归集与整理、信用信息披露和信用信息联络等内部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各部门和重点信息源企业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供应和需求项目统计并按时收集、整理相关信用信息,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需求年披露信用信息,并对辖区内信用信息源和需求单位的供需关系进行协调、沟通,保障信用信息的全面、客观、准确。

同时明确各部门在本行业中的信用信息管理职责,建立本行业或者本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与本级政府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三)统一信用网络平台,逐步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按照宪法的规定,政府各部门要服从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级政府要服从上级政府的领导。

把宪法规定的组织原则运用至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中,按照以下步骤分步推进我国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第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标准,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运行、使用程序,规范信用主体、提供者、管理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建立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库,各级政府要统一建设本辖区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平台,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库必须与同级政府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下级政府的信用信息平台要与上级政府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平等使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信息平台多向互联互通。

任何单位不得形成信息梗阻,不得妨碍或者限制其他部门的正常、合理使用。

第四,国务院要加强全国信用信息系统的检查、督导工作,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信息上传不及时,对信用信息进行封锁、截流的地方政府或者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四)明确信用信息种类及其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第一,信息主体基本信息,即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随着科技进步,很多信息或者信息组合都可以用来识别公民或者组织的身份及相当多的综合信息。

如手机实名制、手机GPS定位系统与房产证、手机与快递的送达地址等组合可以确定人的地址信息、身份信息、消费水平、消费习惯、购物取向等。

在识别身份信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作为公民与组织唯一身份识别号,更有利于保护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隐私信息。

第二,失信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适用范围主要限定在金钱给付方面。

从美国的信用范围看主要是适用商业银行信贷方面,这可能也是我国征信业主管部门确定为人民银行的主要原因。

一个制度的建立必须植根于本国的国情,才会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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