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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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

附件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经营性借款(综合)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企业代码:

地址:

贷款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

地址:

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与拨付

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1.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

□工业生产经营□服务业经营□商业物流经营□其他经营。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完全具备以后,由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

1.4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

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期限和利率、计息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个月),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2.2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年利率),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

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

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

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利息

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浮动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浮动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分段计息。

2.5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条费用

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担保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变卖费等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借款人提款条件

4.1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并将该抵押物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

4.2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还款

5.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应到期归还贷款,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有以下几种还款方式可供选择(按月还款的,还本付息日为每月_______日):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月还本付息额=贷款总额×月利率+贷款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月数-1}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3)

借款人自愿选择以上第种方式按月还本付息。

5.2贷款选择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

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月和次月应还利息。

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个月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个月的,不足部分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扣减。

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贷款顺序归还,先还罚息、利息,后还本金。

本扣款顺序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顺序扣款。

5.7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5.8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9贷款人因利率调整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做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履行缴付义务。

5.10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

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

5.12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5.13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抵押担保

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名称:

所在地:

数量(或面积):

现时状况:

评估价值:

所有权属:

使用权属: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6.3抵押所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东方卡持卡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东方卡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发卡行接受为止。

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

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6.7担保性质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6.8本合同应向公证机关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9抵押登记

(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

6.10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11保险

(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

(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

(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

(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6.12抵押物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愿意处分抵押物,并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6.13约定事项

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

(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

(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

(6)抵押权人有权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

(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8)其他约定事项:

 

6.14抵押权的实现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

(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

(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6.15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存续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止,即存续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

第七条质押担保

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

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

名称:

数量:

金额:

到期日:

权证编号;

其他事项:

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孽息。

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

7.5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7.6担保性质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7.7质物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质押人违约时愿意处分质押物,并以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

质物共有人(签字)

质物共有人(签字)

质物共有人(签字)

7.8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

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1)质物由质权人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

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

(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

(5)因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

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

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存续期间的,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存续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止,即存续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

第八条保证担保

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

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3)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5)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其他债权担保

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由(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2)由(抵押人)提供(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3)由(出质人)提供(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第十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10.1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10.2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0.3借款人同意办理由贷款人指定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或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的保险,并愿将保险单正本、贷款人要求持有的有关抵(质)押物权及抵押权利凭证或证明存放于贷款人处,贷款人将保证有关重要凭证或证明的安全,并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之后将收存的凭证或证明交还借款人。

10.4借款人在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11.4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11.11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

11.12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

11.13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

11.14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

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

11.16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一约定事项。

11.17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质押合同的。

11.18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

第十二条违约处理

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

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其他条款

13.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3.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

13.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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