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题概念比较与简答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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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概念比较与简答题doc

主观题槪念比较(二、三、四、五)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

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

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权益:

指称权力的目的。

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

权限:

指称权力的范围。

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

权能:

指称权力的作用。

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

探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

民事权利:

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6.【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

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牛的以主休的人身利益为客休的权利

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

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

7.【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

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相对权:

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

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

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支配权与请求权】

支配权:

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

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休,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

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

※仝【形成权与抗辩权】

形成权:

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

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10.【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债权)

从权利:

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抵押权,留置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须同一民事主休同时亨有主权利和从权利,并且主权利有独立性,从权利则没有。

11.自力救济(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公力救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辽.【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

a.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法律保证;

b.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屮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区别:

a.性质不同:

民事责任处于违法地位,而民事义务为合法地位。

b.发牛条件不同:

民事责任为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民事义务为民事合法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

c.法律的约朿力不同:

民事责任具有现实性,而民事义务是潜在性的。

d.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

民事责任为不利益,而民事义务为非不利益。

f.义务和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不同:

民事责任为违反义务的民事主体,而民事义务为任何民事主体。

第三章自然人

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朿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

又称法律死亡,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生命消灭的宣告或推定,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a.宣告失踪是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b.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期限为2年,而宣告死亡是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c.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则有。

d.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而宣告死亡为1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为3个月。

2.【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

特别人格权:

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

a.—般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而特别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

b.—般人格权具有发展性、开放性,而特别人格权一经规定,除非修改,不能变动。

c.一般人格权的实施无规定即适用,而特别人格权有特别规定即应适用。

第四章法人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

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牛活需要和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福利为宗旨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以满足私人利益、为其成员谋取最大限度的财产利益或其他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为宗旨而设立的法人。

公法人的利益为公利(政府机构、政府组织),私法人的利益为私利(公司、企业、各类社会团休)。

2.【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社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a.财团法人是非营利性的,比如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而社团法人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比如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

b.财团法人的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而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

3.【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

以追求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医院、学校、慈善机关、教会组织)

营利法人:

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公司)

a.公益法人是依据一般民法的规定而设立,而营利法人是依特别法的规定。

b.公益法人的形式可以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而营利法人只能是社团法人。

c.公益法人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利性活动,而营利法人无限制。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它们都是由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题存续期间内享有。

a.始期和终期不同。

前者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依法消灭,而后者始于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

b.大小范围不同。

前者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而后者每个自然人都普遍享有和承受民事权利和义务。

c.自然人和法人各有自己特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相互享有和替代。

探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

依民法而成立的临时性合伙

商事合伙:

依商法而设立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合伙企业

a.民事合伙成立依据为民法,而商事合伙为商法

b.民事合伙是以合伙契约的形式存在,而商事合伙是以合伙组织的形式

c.民事合伙的存续期限是临时性的,而商事合伙无期限

2.【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一般合伙)】

a.在岀资财产上,隐名合伙人岀资归岀名营业人全权支配、使用,而显名合伙人各自岀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支配、使用。

b.在主体资格上,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才是权利主体,而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都是权利主体。

c.在权利义务上,隐名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业务,而在显名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都相

同。

d.在承担责任上,隐名合伙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其负有限责任,而在显名合伙屮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主观题简答(一、六、七、八)

第一章民法概论

1.【简答民法的概念】

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它包含了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这三个基本观念。

2.【民法调整的对象】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特点:

A、主体平等。

B、意志自由

%1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特点:

A、人格尊重。

B、身份平等

3.【民法的性质】

%1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

%1民法为私法

%1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1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的功能】

%1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行为规范

%1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1维护社会公平止义

%1促进民主政治

%1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5.【简述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的关系与区别】

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中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民法中的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

区别:

①主体不同,民法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主体为从事商行为的商人。

%1调整范围不同,商事关系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而民法不仅调整财产关系还调整人身关系。

%1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具有地域性。

与经济法的关系:

都调整经济关系或者财产关系

区别:

①在调整对象上,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1在调整方法上,民法调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具有任意性,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

%1在法律性质上,民法是市民社会自由发展的产物,涉及私人利益,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牛活的结果,涉及公共利益,为公法。

6.【简述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结合法理及我国情况,我国承认其法律效力的民法渊源包括:

(1)制定法

%1宪法

%1民法通则

%1民事单行法

%1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1地方性民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2)法律认可的习惯及国家政策

7.【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答: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拘朿力。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段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效力。

它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有无溯及力三方面的内容。

%1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

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但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两项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

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

①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②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④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9.【简答《民法通则》是以权利为中心】

答:

第一章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第二章规定权利主体;

第四章规定权利之取得;

第五章分别规定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第六章规定对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10.【简述人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

答:

大陆法系因支配整个欧洲大陆各国而得名,因在历史上是由罗马法演变而来,故又称罗马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由英国法发展而来,而与大陆法系相对称。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有德、法,英美法系为英、美;大陆法系的特点为制定法、法典化,英美法系为判例法;大陆法系的体系化形式是以物权与债权为基轴,而英美法系是以契约和所有权为基轴。

当今的趋势是人陆法系对判例的重视以及英美法系逐渐重视编纂法典。

第六章民法概论

无效民事行为

J表意非合法行为J效力待定的民可变更、可撤销

※:

L.【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答: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答:

①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③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牛的。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

答: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在本质上最系统、最充分的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4.【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须有民事主体的存在

%1标的确定可能

%1须具备意思表示要素

2、特别成立要件

5.【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牛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意思表示真实。

%1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特别生效条件

%1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牛效条件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

%1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到来时生效

%1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以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而生效

6.【简述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停止条件或生效条件,是指限制民事法律效力发生的条件。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终止条件或失效条件,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前者是延缓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后者则是结朿已产生的效力

前者法律效力尚未生效,后者已生效

前者所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的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

后者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

恶意促成前者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促成后者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7.【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与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民事行为确定无效:

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发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1因意思表示自由受限而无效

%1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民事行为的可变更或可撤销: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牛效条件,表意人依法可以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1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指某些民事行为成立后,能否依行为人效果意思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后才能确定。

%1无权处分行为。

%1无权代理行为。

%1债务承担。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1从成立时具备民事行为生效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1权利人依法可以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民事行为经变更或撤销后,其效力溯及到民事行为成立时,即撤销使其无效的,自始无效。

%1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变更权、撤销权的,该民事行为即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直接承担责任。

2.【代理制度的意义】

%1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实现。

%1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1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1代理制度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1法律的直接规定;

%1有权机关或组织的指定或人民法院裁决;

%1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

%1追认或默认授权。

4.【简述委托授权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答:

委托授权是指指被代理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对代理人发生代理权授予效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委托事务的协议。

%1委托授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1委托授权直接产牛代理权,可以基于委托合同、合伙合同、雇佣合同或其他情况而产生;委托合同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内部关系,并不一定产生代理权。

%1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是证明代理权产生的书面凭据,而委托合同并不一定能证明代理权的产生。

5.【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1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1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6.【代理权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1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取消委托代理或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法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权的终止

%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④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7.【无权代理的特征】

%1须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1客观表面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1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的特征】

%1表见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1表见代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

%1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1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第八章时效和期间

1.【时效制度的立法体例】

时效制度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

%1承认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而分别予以规定。

德国民法典是此种休例的代表。

%1承认二种时效制度,但统一加以规定。

日本和法国属于这种类型。

%1只有诉讼时效制度,而无取得时效制度。

英国、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属于这种类型。

探2.【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彳.【诉讼时效的完成】

诉讼时效的完成指诉讼时效具备了所有法律要件,能够发生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完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权利人未行使请求权。

%1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

4.【20年期限和时效期间的延长】

%120年期限的性质:

最长保护期

%120年期限不适用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可以延长。

5.【20年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

(1)起算时间不同,前者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者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前者不能中止、中断,后者可以中止、中断;

(3)时效期间不论从何时起算,也不管如何中止、中断,都应受20年期限的限制,延长的情况除外。

6.【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权利预定之存续期间,超过期限,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都具有消灭权利的效力,但二者有明显的区

别。

1.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中止、中断而延长。

2.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

3.法律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以维持现有法律关系为目的,在期间内权利人行使权利,现存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未在期间内行使权利则现存法律关系得以确定或维持。

诉讼时效以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生成新的法律关系为目的,在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产生维持原法律秩序的效果,不行使权利则产生消灭原法律秩序,生成新法律秩序的效果。

4.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基本的民事权利或由基本民事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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