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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docx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一、受害人伤残的赔偿计算公式

(指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需要接受治疗,包括构成伤残等级所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计算)

 

 

项目名称

 

 

    概念

 

      计算公式

 

    赔偿限额

 

                 实例说明

 

 

 

 

(一)

医疗费

受害人交通事故后因身体受到伤害接受康复治疗所产生的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

*医疗费=治疗抢救费用+检查诊断费用+医药费用+挂号、住院费用+其他医疗相关费用。

 

医疗费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治疗、医药费用,还包括未来会发生的康复、整容及相关后续治疗费用。

医疗费赔偿实现全部赔偿原则。

吴某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花费挂号费200元、医药费7500元、检查诊断费1200元、住院费1400元,并经鉴定机构鉴定后续治疗费用3000元,那么吴某的医疗费为200+7500+1200+1400+3000=13300元。

 

 

 

 

 

(二)

护理费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无法对自己的生活进行自理从而需要他人日常护理所产生的护理人员护理费用。

 

(一)当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时候,护理人员的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来计算,也即护理人的具体工资乘以护理人的护理具体期限,从而得出护理费总额:

*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护理人员固定收入(元\天)×护理时间(天);

 

(二)作为没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能证明其过去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依该数额进行护理费计算:

*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元\天)×护理时间(天);

(三)没有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过去三年平均收入或是专业护工护理的,护理收入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工的劳动报酬计算:

*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护理时间。

 

护理时间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查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护理人原则上为一人,有医疗机构或是鉴定机构明确意见的,可为多人。

1、刘某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医嘱需要陪护一人,其妻子向单位请假对其日夜护理1个月20天(50日),妻子月收入3000元,按日100元计算,刘某可以要求的护理费赔偿为:

护理费=100×50=5000元。

2、赵某交通事故受伤并遵医嘱需要护理,其母无固定收入,对其护理2月。

计算赔偿时其母无法证明其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按照赵某的护理级别标准,经查当地同等级别护工月工资为1800元,则可依据此计算护理费用:

护理费=1800×2=3600元。

(三)营养费

交通事故受害人康复治疗期间为了达到医学上的治疗效果,对身体营养元素额外需求所产生的费用。

计算营养费时,法院会依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医疗结构明确意见。

营养费一般需要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说明,可计算至受害人伤情基本痊愈时至。

营养费以实际合理为准,不能无限制的扩大营养费数额。

李华的父亲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因事故导致流血过多身体虚弱,医嘱加强营养,李华在医生的指导下买了必要的补血营养品每天定时给父亲服用,共计花费1400元,后父亲康复出院。

本案中李华父亲可获营养费赔偿即为1400元。

(四)后续治疗费

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赔偿范畴,但却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发生的费用。

受害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以在第一次索赔中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证据要求赔偿。

计算公式1:

*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证明或是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明确必然发生的数额。

(在第一次索赔时主张。

计算公式2:

*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各费用单据总和。

(后期通过另行起诉索赔。

根据医疗费全部赔偿的原则,后续治疗费赔偿也需全部赔偿。

在吴某交通事故索赔案中,对于后续治疗费,吴某出具了医疗机构明确后续治疗中拆除内固定所必须的费用共计800元整,吴某以此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法院判决吴某获得该800元后续治疗费的赔偿。

(五)交通费

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因就医或是转院治疗发生的交通费用总和。

计算公式:

*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或是转院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正规票据为准。

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

吴某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根据其伤情状况,医院建议其转院治疗,在转院的过程中,吴某及其陪护人发生交通费用包括公交车票40元,出租车100元,则吴某可以要求40+100=140元的交通费赔偿。

(六)住宿费

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器具,受害人及其陪护人所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总和。

计算公式:

*住宿费=受害人外地治疗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单据数额。

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为限。

深圳的张先生2013年12月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致其伤残截肢,需要安装假肢,在赴配置机构安装假肢途中,其本人和陪护人弟弟旅馆住宿共计7日,每日120元。

根据《广东省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用为150元/天,因此本案中,张先生每天120元的住宿费用没有超出该标准,可以凭住宿单据向事故赔偿义务人完全索赔。

 

 

 

 

 

(七)伙食费与伙食补助费

因康复的需要,受害人住院治疗必然发生的超出正常生活伙食的费用以及受害人及其陪护赴外地治疗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

计算公式1:

*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消费。

(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确定)

计算公式2:

*伙食费=外地治疗期间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发生的实际伙食费用。

(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为限)

 

在计算时间的确定上,住院伙食补助从受害人开始住院时起算,伙食费以受害人在外地治疗的确切时间算。

张某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共计住院2月10天(71天整)后康复出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50元/日计算共计50×71=3550元得到法院支持。

(八)误工费

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因事故受伤治疗与恢复期间不能正常工作而失去或是减少的收入可以作为误工费要求赔偿。

计算公式:

*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实际误工时间。

一、误工时间确定

1、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治疗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住院或是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依照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期限为准,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休养终结之日。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其误工费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若能提供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证明的,按可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

3、若既没有固定收入,又没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其误工费可按当地相同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误工费的赔偿需要有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和单位扣减工资证明等证据,务工收入大于当地纳税数额的,还需提供纳税证明。

对于离退休人员、退休无业人员或大于退休年龄的农民,如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其依然工作或劳动并有经营性、劳务性收入,则可以认定存在误工费。

1、童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3个月康复出院,其在工作单位有正常收入为月收入3500元,通过单位扣减工资证明和劳动合同,可以确定童某的误工费为3500×3=10500;

2、江某65岁,以开个小卖部谋生,其无子女,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法院确定其存在误工费损失,依照江某提供的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九)残疾赔偿金

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那么根据伤残等级的大小、受害人的户籍情况以及法院地的经济发展条件等,受害人可以获得不同的残疾赔偿金赔偿。

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根据受害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一)、60周岁以下,计算20年。

*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二)、60周岁至74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基础上减少一年。

*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指数。

(三)、75周岁以上的,统一计算5年

*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具体数字可从相关网站查询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备注‚:

伤残赔偿指数依照伤残等级从一级伤残到十级伤残依次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残疾赔偿金往往数额较大,对于残疾赔偿金适用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条件:

1、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连续在城镇居住了一年以上;

2、受害人在城镇居住并有1年以上连续固定的劳动收入。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按照城镇标准获赔,以取得更多的残疾赔偿金。

1、小林是个20岁的小伙子,城镇户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当地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000元/年。

这样小林的残疾赔偿金为35000×20×10%=70000元。

2、田某35岁,外地农村户口,在大城市深圳务工5年有余,一直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月收入4500元。

田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8级伤残,因田某符合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条件,深圳城镇居民人均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1元/年,田某的残疾赔偿金可以计算为40741×20×30%=244446元。

3、李大爷农村人,65岁,一天在村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经鉴定为伤残7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000元/年,这样李大爷的残疾赔偿金可以计算为:

8000×[20-(65-60)]=120000元。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等级,若受害人为了伤残后满足生活自理或是从事基本的工作劳动所需而配置必要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普通适用为原则,结合配置机构对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意见综合确定。

计算公式为: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数额+配置机构意见)×更换次数。

(更换次数=赔偿期限÷更换周期)

残疾辅助器具以“基本适用”为原则,要求不奢华,起到稳定性、安全性。

如果受害人私自安装了超过普通适用标准的残疾辅助器具,对于其超出适当标准的部分,赔偿义务人有权利可以拒绝赔偿。

同时法院对于受害人要求赔偿其全部高昂数额的要求也可以不予支持。

 

王某因交通事故截肢构成残疾,后王某在配置机构安装了假肢,根据市场的正常价格为人民币11万元。

此后,王某起诉肇事者赔偿11万元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法院查实,王某的辅助器具符合普通适用的标准,于是判决相关赔偿义务人赔偿。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交通事故存在伤残等级,被其扶养的人扶养利益受损,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必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扶养人的法定被扶养年限×伤残赔偿指数÷法定扶养人数。

备注1:

对于法定扶养年限

(1)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其生活费计算至18岁;

(2)成年近亲属作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基础上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只计算5年。

备注2:

伤残赔偿指数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依次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十级10%;

备注3: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具体数字可从相关网站查询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1、被扶养人范围: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事实扶养关系了,往往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赔偿。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依照扶养人的实际户口性质确定农村或是城镇标准。

赵某交通事故8级伤残,一家四口人,其下有两个孩子,均为城镇户口,一个11岁,一个8岁,由赵某和其妻子共同抚养,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000元/年,此时对于赵某可以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为:

1、两个孩子第一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2000×30%÷2+22000×30%÷2=6600元,总额小于法院地上一年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000元。

2、赵某可以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

(1)11岁孩子=22000×(18-11)×30%÷2=23100元。

(2)8岁孩子=22000×(18-8)×30%÷2=33000元。

因此,赵某可以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3100+33000=56100元。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伤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规定没有涉及具体的计算数字,由法官参照以下内容酌情确定:

1、各方对事故承担的过错责任;

2、肇事者在侵害过程中的严重行为方式与具体情节;

3、受害人受伤害结果;

4、肇事者一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5、地区的经济水平。

精神损害赔偿额不能无限制要求,一般而言,往往跟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有关,由一级到十级伤残,依其严重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逐渐减少。

在深圳,一般而言,1级伤残到10级伤残可以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10万到1万不等,如果造成一级伤残的,则可以要求1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依次类推,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更多的赔偿。

吴某2013年8月在深圳市福田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伤残8级,2013年12月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各项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后法院支持其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二、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计算公式

(一)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获得具有财产性补偿性质的死亡赔偿金赔偿。

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依据受害人周岁确定的赔偿期限。

(一)、60周岁以下,计算赔偿年限20年。

*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二)、60周岁至74周岁的,年龄每增一岁在20年基础上减少一年。

*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周岁年龄-60)]。

(三)、75周岁以上的,统一计算5年。

*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备注: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具体数字可从相关网站查询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1、死亡赔偿金适用农村户口转城镇标准赔偿条件,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获得死者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死亡赔偿金:

(1)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连续在城镇居住了一年以上;

(2)受害人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期间有1年以上连续固定的劳动收入。

 

1、田某在所工作城市交通事故中死亡,其35岁,外地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超过2年,符合农转城条件,其近亲属可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若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00元,则,死亡赔偿金为:

27000×20=540000元。

2、赵某65岁,农村户口,其在当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700元/年,则赵某的死亡赔偿金=12700×[20-(65-60)]=190500。

3、李某82岁,城镇户口,其在当地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900元/年,则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为37900×5=189500元。

(二)丧葬费

指死亡受害人亲属对死亡受害人丧葬事宜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计算公式: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年)×6个月。

备注: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从相关网站查询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丧葬费的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固定标准,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6个月。

蒋某交通事故死亡,家属之后为其安排了相关丧葬事宜,后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包括丧葬费赔偿依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00/月计算为1500×6=9000元获得法院支持。

(三)必要的交通费与住宿费

1、指死亡受害人亲属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必然发生的交通费用损失;

2、指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必然发生的住宿费用损失。

计算公式:

*交通费=死亡受害人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交通票据数额总和;

*住宿费=死亡受害人家属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住宿票据数额总和。

 

 

交通费与住宿费标准一般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差旅标准为限。

 

广东的吴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花费了相关的住宿费用共计2600元,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150元/日,150×30=4500元,2600元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月出差住宿标准范围内,所以其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赔偿相关住宿费用2600元。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因扶养人死亡的结果导致其被扶养利益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死者有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义务。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扶养人的法定扶养年限(年)÷扶养人人数(人)。

根据受害年龄具体为:

(1)未成年人的被扶养人其生活费赔偿计算至18岁,即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扶养人人数(人)

(2)成年近亲属作为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扶养人人数(人)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在20年基础上减少一年,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扶养人人数(人)

(4)75周岁以上的,只计算5年,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5÷扶养人人数(人)

 备注: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具体数字可从相关网站查询或是咨询专业律师。

1、被扶养人范围: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外,存在事实扶养关系的情况下,往往也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有农村标准也有城镇标准的,可依照城镇标准为准。

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其无兄弟姐妹,有配偶,有一70岁父亲(无劳动能力、农村户口),下有一个14岁孩子(城镇户口),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00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875元/年,那么黎某可以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计算为:

第一年可以获得的总赔偿额为:

70岁父亲=10875元/年×1年÷1人=10875元;14岁孩子=17008元/年×1年÷2人=8504元。

10875+17008=19379元,因该数额大于法院地城镇标准,所以在存在2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18岁-14岁=4年时间里,每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能为17008元。

所以前4年可以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008×4=68032元。

4年后只有老父亲有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年限为20年-(70岁-60岁)-4年=6年,抚养费为10875元/年×6年÷1人=65250元。

综上,黎某死亡存在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为68032+65250=133282元。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往往因此而导致精神痛苦,由此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法官在适当、公平合理和有限度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这个过程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受害人自身的情况,包括社会地位、职业、年龄等;

2、赔偿者的经济能力;

3、法院地的经济水平;

4、致害人致害的手段等。

各地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有一个一般的标准,但特殊情况下,没有数额限制。

如深圳市,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额一般酌情为10万元。

在计算时,考虑赔偿责任系数等。

钱某不久前在深圳市宝安区交通事故死亡,其本身对事故无责任,事后,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各项费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赔偿义务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六)死亡前的医疗抢救等费用

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死亡前存在医疗抢救等费用的,此类费用可以计入赔偿项目范围。

计算公式:

*医疗抢救费用=治疗费+抢救费+医药费。

(凭死亡受害人事故后住院治疗抢救实际发生的票据数额和相关医疗证明计算)

死亡受害人如果在生前因交通事故发生相关医疗费用的,家属根据费用清单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全部赔偿。

甘某交通事故受到重伤,在医院抢救治疗一个星期无效死亡,期间家属为此花费了人民币7800元,那么就该项费用家属在向致害人追偿时可以要求赔偿。

(七)误工损失

受害人的亲属为办理死亡受害人丧葬事宜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导致收入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计算公式:

*误工损失=受害人家属误工收入×实际误工时间。

一、误工时间确定

此时,家属误工时间计算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至尸体火化/下葬之日至。

二、误工收入的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家属,其误工费收入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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