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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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3篇

 

2020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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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3篇

前言:

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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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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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20xx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

2、篇章2: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3、篇章3: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

一般情况下,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逾期上诉无效,那么,下面是小泰给大家分享的20xx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仅供参考。

篇章1:

20xx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

李X,男,xx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xx市xx镇xxx村058号;

上诉人:

薛XX,男,x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xx市xx镇xxx村012号;

被上诉人:

丁XX,男,出生于xxx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

xx市xx镇xx岗子村。

被上诉人:

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丁继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

xx市xx岗子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xxx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xx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与事实不符。

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xx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继红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

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继红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

“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xx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

”与事实不符。

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

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

而且至今丁继红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

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

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xx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xx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xx年10月5日前丁继红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继红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

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

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

”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

”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继红违约赔偿证据不足。

”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xx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

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一审法院认为“xxx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

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继红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

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

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

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xx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

”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

丁XX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XX法院缺钱?

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XX法院搞点创收”呀!

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

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月日

相关知识

经济纠纷上诉状一般由七部分内容组成。

(一)标题

写明“经济纠纷上诉状”或“上诉状”。

(二)状头

写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书写项目与顺序同起诉状。

(三)案由

即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原由。

需概括写明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发出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

这是上诉的目的所在,必须概括写明请求第二审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

(五)上诉理由

这是上诉状的关键所在。

通常从四个方面写理由:

第一,针对原审判决和裁定对事实的认定有错误、出入和遗漏,或证据不足,而提出纠正或否定之的事实和证据;第二,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对事实的定性不当,而提出恰当的定性判断;第三,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不对,而提出正确适用的法律根据;第四,针对原审判决或裁定不合法定程序,而提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六)结尾

与起诉状基本相同。

(七)附项

与起诉状基本相同。

篇章2: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诉人:

李X,男,xx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xx市xx镇xxx村xx号;

上诉人:

薛XX,男,x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xx市xx镇xxx村xx号;

被上诉人:

丁XX,男,出生于xxx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

xx市xx镇xx村。

被上诉人:

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丁继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

xx市xx村。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xx民(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XX于xxx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xxx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与事实不符。

丁XX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xxx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XX和康XX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继红的合伙人康XX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

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继红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

“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xxx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

”与事实不符。

根据丁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

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XX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

而且至今丁继红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

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

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xxx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XX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xxx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xxx0年10月5日前丁继红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继红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

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

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XX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

”是错误的。

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XX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

”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继红违约赔偿证据不足。

”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xxx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XX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

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一审法院认为“xxx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丁XX与康XX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

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XX与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继红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

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

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

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xxx0年10月9日丁XX与康XX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XX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

”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

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

丁XX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XX法院缺钱?

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XX法院搞点创收”呀!

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XX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XX撵到旁听席。

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xxx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月日

篇章3:

经济纠纷上诉状范例【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上诉人:

××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

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

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

被上诉人:

××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

吕××,主任。

案由: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

“将57套沙发床及40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

”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

经查,在57套沙发床中,已有20余套床帮变形,40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l0台,其中6台的抽屉已经损坏严重。

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

“付给被告20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050元。

”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

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

“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9l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

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有批下来。

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迟了3日,但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

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

“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3天交货。

”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3天交货是事实。

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单位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的允许。

至于“以稻草代替树棕”,是因为树棕原料未到货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这一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经双方商定,每一张沙发床少收4元钱。

这种商定意见,也是经王××和陈主任同意的。

上诉人还对用桦木代替硬杂木一事,曾经积极提出过换货或减价的几种措施,并由厂长出面进行联系,但因被上诉单位内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复,对质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时退货,而是有意采取拖延态度。

所以,上述情况也是事出有因的。

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三个多月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

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家具厂

法定代表:

王××

委托代理人:

杨××

××××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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