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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写作论要0116

法学论文写作基本要求与技巧

 

如何写好法学学术论文?

这是个大而难的课题,我自己心里也没底。

今天,只能结合自己的专业以及多年来科研和指导学生写论文的一些不成熟经验,谈谈粗浅的感想,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切磋。

法学论文按照性质与功能一般分为三类:

一是纯理论研究

二是纯应用研究

三是应用理论研究

我们司法机关所写文章基本都是属于第三类:

应用理论研究。

特点在于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找到创新点,通过制度创新,为司法实践服务。

俗话说:

“人情练达即文章。

”但是,我个人体会,要想写好文章,既要有“人情练达”的基本素养,还应当掌握写作规律和写作技巧。

我把零星的体会汇集在一起,认为:

一篇文章应当包括五大要件(“五当”)与十大要素(“十性”)

第一,选题精当。

(1.必要性;2、可行性;3、明确性;4、创新性;)

第二,结构顺当。

(5、逻辑性;6、结构性;)

第三,论述确当。

(8、资料性;)

第四,方法恰当。

(7、方法性;10、技巧性)

第四,格式得当。

(9、规范性;)

具体而言,包括十大要素:

1.必要性;2、可行性;3、明确性;4、创新性;5、逻辑性;6、结构性;7、方法性;8、资料性;9、规范性;10、技巧性

第一,“必要性”,指选题写作的必要性,也叫做选题的价值与意义,包括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两个方面,两者兼备为上乘,两者具一即可;

第二,“可行性”,指选题要有一定的基础,包括他人的研究基础与自己的研究能力及相关成果与积累;“一穷二白”的话,没有资料,也没有思路,尽量回避。

第三,“明确性”,即选题必须明确、简洁,不得有歧义、甚至自相矛盾之处。

举例:

2004发表于“高、王联袂执教45周年纪念论文集”:

法定犯特征论要

 

先简要介绍概念,做好铺垫:

然后,六个特征连环推出:

一、社会危害性之较大变易性

二、法定犯之双重违法性

三、构成要件之截断性

四、犯罪形态之不完整性

五、法定犯罪状之空白性

六、违法性认识之更高期待可能性

2007年全国刑法学年会我提交的论文是:

单位犯罪中三个辩证统一关系研究

一、整体犯罪与个别犯罪的辨正统一

二、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辨正统一

三、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

余论

发表在2010年《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的文章:

论审判视野中罪刑关系的实现模式

一、先罪后刑模式

二、罪刑同步模式

三、罪刑倒置模式

 

第四,“创新性”

创新性包括内容创新与方法创新,部分创新即可。

这是一篇文章核心与灵魂,没有创新性的文章就不应该有“出生证”。

举几个例子

1.“非典型性抢劫罪研究”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除此以外,我们刑法还规定了三种特殊的抢劫罪,因其在犯罪构成和犯罪特征上与典型抢劫罪略有不同,在本文中笔者称之为非典型性抢劫罪,即刑法第267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

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89条:

聚众“打砸抢”型抢劫罪。

(新颖,印象深刻)

2.“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研究”:

小题大做,容易往深处研究,新颖,几乎没有先例。

3.个人近来的研究题目:

(1)浮动客体与刑法理论的科学化

(2)截短的犯罪构成与刑法立法完善:

只有名词,没有确切的概念、没有文章;

(3)刑法中再竟合犯之研究:

完全是自己提出来的概念。

(4)混合罪过共同犯罪研究。

此外,创新性不一定在题目上表现出来,更多的时候是在体现在文章的内容、结构、论证方法上。

例如,犯罪的“三特征”,争论不绝,我提出新的认识角度的“三特征”,即立法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司法特征:

刑事违法性;(3)后果特征:

刑事谴责性。

以上“四性”(必要性、可行性、明确性、创新性)是选题的基本要素,符合“四性”未必完全符合选题的要件。

还必须达到“精当”的程度。

因为,从选题与写作的规格上来看,文章大体上可分为三种:

大题大作、大题小作、小题大作。

小题大做是首选,大题小作不可取,大题大作往往不符合要求(起码要3万字以上吧),问题是,有时候可供选择的题目本身就很大,怎么办?

我想发挥主观能动性。

动手术:

一是外科手术——直接对大题目进行限定:

例如2007犯罪学年会论文,要求深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2007年我提交的题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实证考察与制度完善”,一下子切掉二分之一;

二是中医疗法——就是加上副标题,对选题范围适当限制,通过以点带面的“渗透疗法”与“蚕食方法”达到“暗渡陈仓”的效果,例如08年申请的广东省研究课题: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以广东刑事司法为中心”、主持的“职务犯罪成因研究:

以广东省司法职务犯罪为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重点研究项目)等,这样把问题适当的限制与缩小了,以点代面,表面上是“委曲求全”,实际上便于发挥自己的优势,取得更好的效果。

所谓“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第五,“逻辑性”,即文章的结构必须符合思维逻辑,否则,是不可能成为好文章的。

在逻辑上经常出现的问题是:

“逻辑过限”、“逻辑不足”、“自由逻辑”的问题。

所谓“逻辑过限”指的是标题过小,而该标题之下的内容从逻辑上已经超出了标题所涵盖的范围,例如,司法职务犯罪的特征,而实际内容除了特征,还有司法职务犯罪的范围;

所谓“逻辑不足”,指的是与“逻辑过限”相反的情形,比如,题目定为“诈骗型犯罪实证研究”,但是,在具体研究时却只涉及266条的“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却遗漏了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

所谓“自由逻辑”,指的是一种“懒汉逻辑”,比如“若干问题研究”,问题含混不确定、就是几个问题也看不出过来,一定要避免的!

从逻辑上来讲,论文都是三段论: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六曰:

结构性。

一篇文章结构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文章的质量。

所以,一定做到“结构顺当”。

好的文章如行云流水,非常顺畅、自然,让人一口气读完,很轻松舒畅。

从结构与逻辑的关系上来看,结构上一般也应当与逻辑上相对应,分为三个部分。

不过,也不绝对,有时为了考虑文章的各个部分篇幅的大体相当,也可适当调整,这时,全部文章可能变为四个、五个部分;有时,解决问题的结论已经包含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之中,为了提出结论,专门加上“结(语)论”对全文加以概括提升,并使文章符合三个部分的通常结构。

例如,我发表在中山大学学报的一篇文章: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就是采用这种结构: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

  

(一)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判断

  

(二)刑事违法性的内涵及其判断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界定

  

(一)两者在立法上之关系:

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 

  

(二)两者在司法上之关系:

刑事违法性征表社会危害性

  (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辩证统一

三、结论

有时,文章的结构要求需要合理的分段,分不好,显得文章平平,甚至很别扭,反之,段落分得好,会使文章增色。

记得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不好的颜色,只有不好的搭配。

”我们可以加以借鉴。

举例,前几年,一位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选题为“抢劫罪客观方面疑难问题研究”,选题可以,但是,文章章节划分显得杂乱,按照流水帐的方式,一个疑难问题分为一章,整个文章分了7、8章,有的章内容很长,有的则很短,很不协调。

最后,我的意见是,文章改为三章即可:

为什么?

因为他写的内容正好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263条中普通抢劫罪中的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二是269条中的问题;三是267条抢夺罪中“携带凶器抢夺”以及289条中“打砸抢”中规定的依照263条定罪处罚的情况。

根据以上内容:

第一章:

普通抢劫罪中的客观方面疑难问题探讨;第二章:

转化抢劫罪中的客观方面疑难问题探讨;第三章:

法定抢劫罪中的客观方面疑难问题探讨;按照我的意见修改后,顺利通过答辩。

写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先定结构,结构合乎逻辑,很好,但是,通过什么内容(连接点)把结构贯串起来,则很费神。

例如,我在写博士论文《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时,

认为其是基本原则:

地位的根本性与作用的全局性:

(立法-司法-刑法解释;定罪-量刑-行刑)

遇到的问题有两个:

立功制度(并不一定反映嫌疑人或者罪犯内心认罪伏法,也许完全是为了减轻处罚)这个问题,可以绕过,基本原则也允许例外,刑法中也有功利主义,立功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功利主义;另一个问题是:

在定罪中,我坚持不考虑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同时考虑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在行刑中,则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那么,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是通说,但是,人身危险性是不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应该不是的。

但是,经过半个月的苦思冥想,有了转机,从考察方法上来看,人身危险性也是外在客观事实与行为人主观及个人品格的统一。

最后,通过这样的视角转化,使文章得意完成。

相当于工程设计图纸出来以后,在施工中遇到了问题,必须想尽办法克服障碍。

目录

序………………………………………………………

引言…………………………………………………………

第一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渊源概论……………………

第一节客观主义刑法理论………………………………

第二节主观主义刑法理论………………………………

第三节近、现代刑法中主、客观主义理论的折衷趋势

第四节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形成与内涵…

第二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

第一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争议与定位………………

第二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地位……………………

第三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未完成犯罪形态……………

第一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预备…………………

第二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未遂犯………………

第三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犯罪中止…………………

第四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共同犯罪形态………………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理论变迁……………………………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刑罚裁量制度中的人身危险性…………………

第二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累犯制度…………………

第三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自首制度…………………

第六章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行刑制度……………………

第一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缓刑制度…………………

第二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减刑制度…………………

第三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假释制度…………………

主要参考资料……………………………………………………

附录………………………………………………………

后记………………………………………………………

第七,“方法性”:

比较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多学科综合方法等;研究方法要恰当,要根据不同的体裁合理选择。

第八,“资料性”:

一篇好文章必须有丰富、翔实的中、外文资料,具体三点:

(1)全面,中、外文资料均有,能够收集到的都有;

(2)权威,使用的资料要有选择,尽量使用大家、名刊等权威资料;

(3)详实,尽量第一手资料,不得已使用第二手资料时,一定要注明,转引自某某文献;如果是网上资料,一定要注明网址,还要注明查阅的日期。

九曰:

“规范性”,这一点相当重要,文章的格式是否规范不仅是衡量质量好坏的重要尺度,有时候甚是决定是否通过答辩或者入选的重要因素,因为评委不一定懂你的专业或者专门问题,但可以通过审查论文的规范性的程度,来决定论文的质量、等级。

十曰:

技巧性:

  

(1)力争做到“奇而法,正而葩”(总的要求)

在韩愈的《进学解》中,提出了“奇而法,正而葩”的关系。

原文“《易》奇而法,《诗》正而葩。

”(《易经》奇异而有法则,《诗经》纯正而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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