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工作流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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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工作流程1

规划执法行政处罚工作流程

一、立案。

1.案件来源:

一是巡查发现;二是群众直接举报(省条例第56、65条

是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三是上级交办。

2.填写立案呈报表。

经办人填写,所长决定。

指定的经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

二、调查。

1.现场照片。

必须写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

2.勘查笔录。

需经当事人或者现场施工人签名核对。

附简笔现场平面图,表明违法建筑面积、四至间距。

3.当事人身份。

个人的以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为准,单位的以单位登记的证照为准,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现状平面图。

注明图幅号和调阅经办人。

5.谈话笔录。

当事人、承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记录人等都要签名核实。

6、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权属依据。

7、其它:

其它证人(四邻等利害关系人)证言、该地块控制性详细、历年航测图、总平面图等影响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处理决定。

1.停工。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可依违法建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以及确定当事人身份等初步证据,先发放停止施工建设通知书。

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将案件录入规划监察系统。

经责令停工后,发现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发现之日起2日内由规划所报分局,分局汇总后于次日报市局督查

支队,由督查支队汇总后以市局名义报告市政府。

2.行政处罚。

经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可以现场拆后照片结案。

违法建筑物还继续存在的,需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一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当事人、告知承办人(至少1人为管理员)、记录人等都要签名核实。

二是填写行政处罚处理表。

写明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违法的法律法规条文,拟处理意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今后无论是拆除还是没收都要并处罚款,暂定80元平方米;限期拆除的,一般限期7天以内为宜)报所长审核。

所长审核后报分局监察科。

分局监察科报市局监察处审核。

经市局监察处审核后,将处罚决定书送督查支队备案。

三是送达。

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规划所管理员负责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可留置送达。

可将文书张贴于现场,拍照后打印在送达回证上,并至少2名送达人签名。

四是报告。

指定的拆除期满,当事人未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在15日内报告市政府。

具体时间这样分配:

规划所3天内汇总资料,报分局监察科(可传真),分局监察科收到后汇总当天各所资料报市局督查支队,由督查支队统一汇总后报告给市政府。

四、其它要求。

1.原来使用的责令拆除决定书一律收回,国庆节日后回收交分局监察科统一交市局。

2.对于小规模、拆除难度不大的,可按“三大整治”的名义予以拆除。

3.发案即立。

做到“一案一卷一报”。

案卷填写规范,意见表述明确。

4.严格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实施行政行为。

温州市规划局

违法建设案件立案呈报表

经办单位:

立案号:

温规立字()号

案件来源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家庭

住址

电话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案情简介及、立案理由

发案时间

发案地点

主要违法事实

立案理由

经办人处理.、、厶

年月日

导审批

.、、厶意见

年月日

如同意立案,指疋、为立案调查人贝

温州市规划局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案件现场勘查笔录

案由

建设当事人

勘查地点

勘查时间

年月日自时至时止

勘查人

记录人

始建日期

年月日

建设类别

使用功能

建设用地来源

已建间数层次

间层

建筑结构

建筑物四至

南北东西

占地情况

长米,宽米

占地面积

m2

建筑体量

长米:

宽米:

高米

建筑面积

m

建筑施工现状

基础

砌体

楼板(扎)

屋顶

(面)

其他工程

建设进度

现场处理意见

建设单位(个人)校对签章

勘查人签章

应邀参加人签章

违法建设现场平面.立面示意图

N

比例尺:

1:

温州市规划局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照片

拍摄地点

拍摄部位

拍摄时间

年月日时

拍摄人(签名)

拍摄地点

拍摄部位

拍摄时间

年月日时

拍摄人(签名)

温州市规划局

违法建设案件总平面图

违法建设当事人

建法建设地点

规模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四至

关系

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图号

温州市规划局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存档、送达、备案)

温规停字[20]号

经查,你户(单位)于二0年月日,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

的违法进行建设,计建筑面

积平方米。

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现责令你户(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和施工,听候处

理。

如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或施工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查圭寸现场、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名

20年月曰

温州市规划局

谈话笔录

谈话时间:

年月日

谈话地点:

案由:

被谈话人:

性别: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现住地址:

建设地点:

谈话人:

(以下为谈话人问,被谈话人答)

第1页

温州市规划局

违法建设案件调查处理表

经办单位:

温规第()号

违法建设当事人

建设单位(或个

人)

地址(住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建设情况

建设时间

地点

建设类别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用地面积

用地来源及依据

四邻关系

南北东西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报告人:

年月日

经办人:

年月日

规划所意见

所长:

年月日

监察科:

年月曰

经办人:

领导:

局意见

监察处:

经办人:

领导:

温州市规划局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时间:

年月_日__午_—时分

告知地址: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告知(承办)人:

、记录人:

一、承办人向当事人告知:

当事人于年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浙规证鹿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城市

规划区内的,进行

建设,计建筑面积平方米。

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事实有

等为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之规定,本局将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对本局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浙江省建设厅或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因本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记录如下:

承办人签名:

当事人签名:

2010年月

2010

年月日

■1市

划局

送达

案由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收件人签名盖章

受到日期

2010年月日时

代收人记明代收理由

序号

材料名称

产生日期

页号

份数

备注

送达人

备注

注:

1、如受送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证人

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

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1

立案呈报表

2

案件来源资料(举报件、交办件等)

3

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违法建设现场勘查笔录

5

现场拍摄照片

6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7

谈话通知(存根)

8

谈话笔录

9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测绘资料等

10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11

违法建筑物测绘资料等

12

航测图、现状地形图

13

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意见表

14

公示

15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6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送达(签收)证

18

其它:

19

20

违法建设案卷目录

责令停建案件上报市局汇总表

一年月一日

立案号

停建号

当事人

违法建设地点

案由

送达时间

备注

*此表以分局为单位上报,随表附具体停工通知书复印件。

温州市规划局行政督查支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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