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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制度

反洗钱制度

第一篇认识反洗钱

第一章什么是反洗钱

I概要

一、什么是洗钱?

关于洗钱的定义有很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作为犯罪资金转移或存储的中介。

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收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为洗钱。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洗钱的定义是:

“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对洗钱活动的描述为:

“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

二、严格做好反洗钱工作有何重要意义?

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

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关系国家法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金融业风险内控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步骤。

II、认识洗钱活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对洗钱行为的描述: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二、洗钱的阶段及方式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形态,洗钱者交错运用不同的方法,以达到最终洗钱的目的。

处置阶段

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

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

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

最常见的洗钱方式有

1、借用金融机构:

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

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

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除了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构成刑事犯罪。

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受到银行保密法和公司保密法的庇护,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

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曼、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3、空壳公司:

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

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

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

空壳公司在一些保密天堂发展得很快。

4、现金密集行业:

由于银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容易引起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他们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做掩护,通过虚假的交易将犯罪收益宣布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

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购买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某项虚构的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然后用伪造的提货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

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

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

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如直接购买别墅、飞机、金融债券等,然后再在转卖中套取货币现金存入银行,逐渐演变成合法的货币资金。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条件下,巨额金融交易瞬间在全球范围内完成,使一些洗钱者正在利用国际证券市场进行洗钱,股价变化较大且交易难以被调查是他们看中的因素。

还有一些洗钱者在保险市场购买高额保险,然后再以折扣方式低价赎回,中间的差价则是通过保险公司“净化”的钱。

三、洗钱的危害

洗钱掩饰刑事犯罪,并为制贩毒品、恐怖活动、走私、腐败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黑钱被洗净后流入正常的国民经济体系,破坏市场经济规则,严重危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危害国家的经济发展

1.威胁经济健康稳定

以洗钱为目的的投资活动是为了保护黑钱不被查获,而不是为了盈利。

黑钱并不一定会投向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利的领域。

大量畸形投资可能会造成国家经济结构失衡。

2.导致经济调控政策失灵

黑钱经过不断的清洗和积累,总量将日益庞大,如果通过洗钱积累起来的资金能够达到左右甚至垄断市场的规模,犯罪(恐怖)组织操控的经济体就可能导致经济调控政策失败。

危害金融体系

1.引发信任危机

第三方支付业是必须具有良好信用的行业。

信用是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一旦被发现曾参与或被利用参与洗钱活动,社会公众将不可避免地对该支付企业的信用产生怀疑,动摇信用基础。

2.引发支付危机

支付企业是社会支付的中介。

洗钱活动中,资金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或互通地区间的流动完全脱离了正常交易的基本特点,毫无规律可循,企业无法按照资金运动规律合理调度,极易给支付企业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甚至引发流动性危机。

3.影响汇率和利率的稳定

洗钱脱离经济规律,人为改变了资金的流量和流向,故意扭曲资产和商品的价格而

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必然会打破一个国家在一段时期内资本和货币供求的平衡关系,造

成利率和汇率的剧烈波动,影响利率和汇率的稳定。

损害国家形象

一个国家如果与洗钱犯罪联系紧密,被国际社会认为是洗钱天堂,将会极大地损害

这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影响这个国家的国际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

危害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洗钱活动掩饰和隐蔽上游犯罪,帮助上游犯罪逃避法律打击,实际上也是纵容其他

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螺旋式上升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地危害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III、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反洗钱

一、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和义务

第三方支付企业(以下简称为:

“企业”)是洗钱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渠道,也是反洗钱工作的新型阵地,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各企业一定要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主动性,积极自觉地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使企业反洗钱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

(一)了解你的客户。

企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信息。

企业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大额预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超过国家法定限额的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二)保存交易记录义务。

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要保存大额实名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消费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消费的方式等。

(三)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企业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反洗钱义务。

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第三方支付反洗钱

I、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管理,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及时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全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由总经办常务副总经理、技术部、市场运营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全行的反洗钱工作;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的反洗钱工作计划,研究和制定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的内控制度;

(四)负责制订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并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研究企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六)对企业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反洗钱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参与反洗钱国内外合作。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暂设于财务部,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与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的联络沟通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企业的反洗钱工作;

(二)负责组织有关反洗钱工作会议及委员会成员部门之间的联络与协调;

(三)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

(四)制定反洗钱工作的内控制度;

(五)传达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布置要求,收集和汇总的各类信息,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企业的反洗钱工作信息,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于每季第一个月20日内召开,必要时可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

会议一般程序是听取并审议反洗钱办公室提交的有关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近期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情况和有关资料要严加保密。

第九条本规则由总经办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II、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

一、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二、企业成立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反洗钱工作。

委员会由总经办常务副总经理、技术部、市场运营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担任。

反洗钱工作委员会职责:

统一领导、部署本公司反洗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和措施,研究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和疑难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公司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负责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职责:

负责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反洗钱工作会议及委员会成员部门之间的联络与协调;制定反洗钱工作的内控制度;传达和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布置要求,收集和汇总反洗钱工作的各类信息,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反洗钱工作信息,组织开展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反洗钱负责人,履行具体的反洗钱工作职责:

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沟通和联络,承担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反洗钱工作任务,处理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的各项具体事务。

四、各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反洗钱工作的各项义务。

(一)总经办职责:

负责组织、指导全公司各部门贯彻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意见;传达和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具体布置要求;负责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监督和管理,汇总、分析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组织、指导各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可疑支付交易识别知识的培训;开展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市场运营部职责:

负责协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宣传工作;配合综合管理部贯彻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督导客户经理贯彻“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协助对客户经理开展反洗钱培训。

(三)财务部职责:

负责对资金交易的监管工作,发现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与委员会反映。

(四)技术部职责:

负责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开发新的技术项目。

第二篇反洗钱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本公司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工作原则

第一条各部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反洗钱工作界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审慎原则。

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

要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坚持保密原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誉、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涉及保密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身份资料

2.客户交易信息

3.大额及可疑报告l

4.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对客户或交易的调查有关内容

5.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

6.对洗钱活动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等

7.对反映反洗钱工作问题的报告人员

对反洗钱工作信息应妥善保管,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参照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行为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作原则。

各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资金。

第三章反洗钱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全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条委员会由总经办常务副总经理、技术部、市场运营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监管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研究和制定反洗钱工作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的内控制度;

(四)负责制订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并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研究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六)对公司各部门反洗钱工作进行监检查,对违反反洗钱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七)积极参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财务部,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联络与沟通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全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二)负责组织有关反洗钱工作会议及委员会成员部门之间的联络与协调;

(三)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

(四)制定反洗钱工作的内控制度;

(五)传达和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布置要

求,收集和汇总反洗钱工作的各类信息,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本公司反洗钱工作信息,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设立反洗钱岗位,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具体负责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及时报告。

第四章反洗钱工作规程

I、客户身份及交易识别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与营业网点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的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第二条对于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预付卡客户,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为客户保密,并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与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或者代理组织结构合作时,应当充分收集相关企业的信息,评估该企业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公司与对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第四条在以开立后台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各营业网点与大客户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预付卡客户进行实名登记,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核实所有申请本企业提供支付服务的客户的身份,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支付服务。

个人客户申请开立后台账户的,必须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代理他人开立个人后台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客户申请开立企业后台账户,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作登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后台账户或办理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对在本公司以个人名义购买超过国家规定需实名登记限额以上预付卡的客户,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六条如客户为企业,其开立后台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七条对新客户分批、大额购买预付卡等情况,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主要情况,了解其预付卡消费、资金流向等基本状况和变化。

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需经系统与财务多重查验,掌握其资金动向。

第八条为个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1000元预付卡业务以上,必须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对客户交易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交易记录进行系统预警,并提交相关人员与部门进行审查。

各运营网点与财务部门可参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根据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预付卡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营业网点应进一步核查客户身份信息。

第九条利用信息终端机、自动柜员机及其他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单张预付卡片限额制度,采取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与调查系统预警的预付卡资料。

第十条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企业与开启后台账户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与客户账户的审查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企业与客户账户的审核。

对系统预警风险等级最高的企业与客户的审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消费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企业与客户或者高风险后台账户持有人,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预付卡消费的监测分析。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以及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企业基本信息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的交易行为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企业名称相同的;

(四)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六)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其他情形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在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几种:

(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企业与个人客户的身份时,本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代理点向客户销售预付卡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原则上本公司不提供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预付卡产品给予相关代理点销售)

第十七条本公司在履行对超过国家规定限额需实名登记的预付卡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因风险预警审核与本公司要求,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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