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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北首股焦发[2000]101号

关于颁发《焦化厂职工安全

事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严格贯彻执行《首钢总公司职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现将《焦化厂职工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安全事故管理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办公室2000年12月22日印发

共印40份

焦化厂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

第三条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伤证办理等工作与首钢总公司安全处共同进行。

凡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均按“严重违反”本办法处理;故意拖延不报或无正当理由补报者,以“违反”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工段)领导,依次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发生火灾或人身事故应先报火警或医疗救护。

第五条各级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获悉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表1)、(表2)逐级履行“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第六条事故应该逐级报告到厂,再由单位确定是否报告到安全处。

必须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等。

发生事故口头报告的时限规定

表1

负责报告部门

接受报告部门

报告时限规定

发生事故的班组、

厂长、厂调度室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

工段、车间

安全科

厂调度室

公司总调度室

事故发生后迅速报

厂安全科

股份公司生产部

首钢总公司安全处

事故发生后迅速上报

安全事故的书面报告时限规定

表2

报表名称

填报

报出时限要求

位单

职工安全事故登记表

(只限于轻伤事故)

(附表1)

车间

事故发生后24小时以内报厂,厂在48小时(城区单位72小时)内报生产部、首钢总公司安全处

企业职工重伤、死亡

事故快报表(附表2)

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24小时以内报股份公司生产部、首钢总公司安全处

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3)

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股份公司生产部、首钢总公司安全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股份公司生产部、首钢总公司安全处。

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股份公司

生产部、首钢总公司安全处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七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管理者的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处理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安全事故分级管理按(表3)执行

事故

类别

轻伤事故

重伤事故

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

事故

事故调查

分级

车间级

厂级

厂级

公司级

事故调查组组长

车间生产主任

生产厂长

厂长

公司主管安全经理

事故调查组副组长

车间安全员

安全科科长

生产部部长

生产部部长

事故调查组成员

车间

车间有关领导、工段长班组长

车间级领导、工段长班组长

(同左)

(同左)

安全科厂工会劳人科等

(同左)

厂长工会安全科等

事故报告起草填报单位

车间

调查报告审查单位

股份公司生

产部、首钢总

公司安全处

(同左)

(同左)

调查报告审批人

主管厂长

股份公司

主管经理

股份公司主管经理

股份公司总经理

发生安全事故除表3所列人员参加调查外,涉及到有关专业时,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参加调查。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公安保卫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分,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按月报同级安全部门。

第九条安全事故的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事故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立即报告;

(二)发生的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车间的,由厂安全科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

(三)涉及到股份公司以外单位负责人的安全事故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安全事故由股份公司生产部、首钢总公司安全处组织调查分析,判定主要责任方;

(四)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统计上报。

同时将有关材料通知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职工必须做到:

(一)在保证生命安全条件下,尽一切可能及时拯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损失扩大。

(二)认真保护现场,在未获事故调查部门批准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现场。

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市劳动部门及市公安局共同勘察拉开距离主可进行清理。

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录像、拍照,做出标记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三)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不得进行“串联”、“串供”、“统一口径”之类的活动。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组成事故组。

第十二条参加事故调查部门,应按事故调查负责人的要求,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集中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情况或经济损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处理意见等。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

(二)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

(三)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四)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五)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起动相关的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指挥部,联系救援、封锁现场,以及对抢救人员的防护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等。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视其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表4进行处理。

责任性质

处分

事故危险程度

违章操作

由于安全意识不强、技术水平差等造成的违章操作。

1、造成自己轻伤

按违规违制处理,扣发2个月奖金,厂进行通报批评,复工后停工1天进行安全学习。

经班组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扣发1个月奖金,复工后停工1天进行安全学习。

经班组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2.造成他人轻伤

或自己重伤。

按违规违制处理,扣发3个月奖金,撤离岗位学习3天,经车间、班组安全考试合格后上岗

扣发2个月奖金,撤离岗位学习3天,经车间班组安全考试合格后上岗

3.造成他

人重伤

按违规违制处理,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撤离岗位学习3天,经厂安全考试合格后重新分配工作。

扣发3个月奖金。

撤离岗位学习3天,经厂安全考试合格后重新分配工作。

4.造成他人死亡

按违规违制处理,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撤离岗位学习5天,经厂级安全考试合格后重新分配工作。

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撤离岗位学习5天,经厂级安全考试合格后重新分配工作。

第十七条凡属责任事故,有关领导和人员分别按表5追究管理责任。

序号

事故起因

事故责任者

追究何种责任

重伤

死亡

重大死亡

1

对操作者未进行安全规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培训和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未经考试合格上岗。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安全领导

领导

不力

责任心不强

严重失职

厂主管安全

领导

领导

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2

操作者未经其它规章制度严格培训考试就上岗作业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安全领导

领导

不力

责任心不强

严重失职

厂主管安全

领导

领导

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3

操作者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直接分配上岗作业

车间及厂人事劳资本安全部门负责人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班组长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4

规程制度不健全,致使操作者无章可循。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主管相应规章的车间领导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厂主管相应规章的专业部门负责人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主管相应规章的厂矿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5

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失修、失灵或被拆除。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设备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严重失职

厂主管设备

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6

教育培训不够,职工缺

乏操作技术知识和能力

而上岗作业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主管相应规章的车间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主管相应规章的厂级部门

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主管相应规章的厂长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7

官僚主义的错误决定

或瞎指挥

指挥者

失职

严重

失职

严重失职

8

操作者身体及神经上有严重缺陷,如精神病;听力及视力严重衰减或其它严重疾病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劳资人事领导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厂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9

仓库或现场成品、半

成品、材料、工具、

废料等堆放不当

直接堆放管理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班组长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10

 

缺少安全防护措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主任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有关责任专业部门负责人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厂主管安全

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11

不积极治理不安全隐患或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不光采纳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以及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

贻误者

责任心不强失职

失职

严重失职

12

已发生事故,而未采取

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

故重复发生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不强失职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安全主任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厂其它责任部门领导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厂主管安全

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13

日常管理不严格,不严格执行“三个百分之百”规定,对已发生事故未做到“三个不放过”,致使本单位管理松懈,无意制度不落实

有关专业人员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车间主管安全领导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严重失职

厂主管安全

领导及行政

一把手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14

施工、检修组保工作有漏洞

施工项目

负责人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15

施工、制造、安装、检修造成的错误或缺陷

工程负责人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竣工验收

负责人

领导不力

责任心不强

失职

16

设计错误或缺陷

设计者

责任心

不强

失职

严重失职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除严格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责任外,按《北京首钢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生产职责和班组安全管理的规定对事故所在班组、工段、车间及厂各级领导和专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工作放松管理,对事故均应承担责任,并按其履行职责情况划分“领导不力”、“责任心不强”、“失职”、“严重失职”四个等级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对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处理标准:

(一)“领导不力”,扣发2个月奖金。

(二)“责任心不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重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直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失人员处理标准:

(一)“违反”,扣发1个月奖金。

(二)“严重违反”,扣发2个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奋不顾身,及时抢救他人脱险幸免伤亡发生者,以及及时组织或参加抢救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第六章事故结案

第二十二条按公司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对事故的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班组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结束事故调查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必须经过下列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须经厂安全部门审查,厂长批准结案,同时报股份公司生产部和首钢总公司安全处备案;

(二)重伤、死亡事故,须经厂主管领导人审查,报股份公司生产部,股份公司生产部以股份公司名义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书,经首钢总公司安全处审查后报股份公司主管经理审核,而后由首钢总公司安全处报市劳动局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须经厂主管领导人审查,报股份公司生产部,股份公司生产部以股份公司名义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书,经首钢总公司安全处审查后报股份公司主管经理审核,而后由首钢总公司安全处报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案。

第二十三条结案后安全部门将事故资料全部归档,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职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二)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

(四)技术验定和试验报告;

(五)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六)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八)发生事故时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二十四条认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安全事故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事故统计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必须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如实反映本单位安全事故情况,定期按(表6)的时限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上报时限

表6

报表名称

填报单位

上报时限

职工安全事故月报表(附表4)

本月月底前

职工安全事故年

报表

次年元月7日前

职工安全事故综合年报表

股份公司生产部

次年元月10日前

第二十七条填写报表要求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内容齐全、文字简明扼要、字迹清晰、并要经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二十八条违反事故统计规定,按安全专业月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在填报事故报表时,单位和部门的属性分别填报。

具体分为:

(一)地质勘探;

(二)矿山(含选矿厂)。

(三)钢铁(包括炼铁、炼钢、连铸、轧钢、铸管等)。

(四)原料加工和辅助材料(包括烧结、焦化、铁合金、耐火、炭素等);

(五)机械加工(包括冶金炉修理);

(六)运输;

(七)建筑;

(八)其它辅助生产(包括动力、煤气、供电、供水、制氧、计控等);

(九)黄金;

(十)其它部门(包括机关、医疗卫生、教育、生活福利等)。

第三十条事故类别(以最初伤害为准):

(一)物体打击(包括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砸伤等伤害);

(二)提升、车辆伤害(包括挤压撞、倾覆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三)机械伤害(包括绞、辗、碰、割、戳等);

(四)起重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操作过程中所引起的伤害);

(五)触电(包括雷击);

(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包括从架子上、屋顶上以及从平地坠入坑内等);

(十)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和土石塌方等);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药爆炸(包括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

(十五)瓦斯煤尘爆炸;

(十六)其它爆炸(包括化学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锅炉和受压容器爆炸等);

(十七)煤与瓦斯突出;

(十八)中毒或窒息(包括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等中毒);

(十九)其它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第三十一条损失工作日指安全事故中受伤害丧失工作能力相当的工作日数。

(一)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安全事故分类》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进行计算。

死亡和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按6000日计算。

(二)暂时性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事故经济损失指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其统计范围按国标GB6721-86《企业职工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标准》执行。

根据国标《企业职工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发生工作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支出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财产损失值费用三部分。

其中支出费用包括: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用抚恤费用;补助用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四部分。

善后处理费用包括:

处理事故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用赔款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

固定资产的损失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二)损失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三)将统计结果填入“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及时上报,不得遗漏不填。

对于死亡事故待事故处理完后将经济损失情况上报安全处。

第三十三条安全事故原因分为:

(一)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五)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六)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八)劳动组织不合理;

(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十)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十一)其它。

第八章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事故防范措施,应按下列程序拟定:

(一)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查明在该项生产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物质技术原因、人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二)对这些危险因素和隐患做出全面鉴定,恰当的评价其危险程度;

(三)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

其中包括:

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在拟定防范措施时,为了摸清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应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

(一)接受本单位的事故教训,针对其危险因素,采取措施;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对比,提出改进方案;

(三)将实际生产操作过程与安全技术规程对比,提出改进措施;

(四)对现有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如对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过卷。

超负荷及行程限制器、各种运输车辆的转向、制动、连接及灯光、音响、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和绝缘设施、避雷和静电接地设施、防护用具、防火装置、漏电保护装置、通风装置以及其它隔离、密闭、抗爆、联锁、自控等安全装置,要定期检查测定。

(五)利用各种技术资料,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其可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如对安全事故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各种可能性,提出改进措施。

又例如对受压容器进行强度校核,确定合适的工作压力。

对各种重要的部件的安全系数进行认真校核,防止事故发生等。

(六)对重要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项目进行严格的监测。

如对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在作业场所的浓度分布、粉尘浓度、高温、低温、辐射、静电、漏电等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在防范措施中应当把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的基础上,提出搞好管理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必须确定实施各项防范措施的负责人和完成期限;必须落实各项措施,避免重复性事故的发生;并将各项防范措施的要点、负责人、完成期限记入《企业职工职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三十八条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以厂长为主,会同工会主席及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且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九章安全事故措施复查

第三十九条轻伤事故:

由事故车间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厂矿组织安全科、工会按照整改要求二周内进行复查,并有记录。

第四十条重伤事故:

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股份公司生产部一个月后组织复查。

第四十一条死亡以上事故:

由事故单位按照措施内容组织整改,单位主管领导组织验收,股份公司生产部一个月后组织复查。

第四十二条凡按照措施要求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均要继续组织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并纳入包保核考核。

第十章就医住院手续办理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负伤后需治疗时,可持工伤证或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开据工伤证明到首钢总公司安全处换正式工伤证明介绍信就医。

对于因工负伤需住院者,由各单位安全部门出示证明到首钢总公司安全处开据工伤住院介绍信。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定、规程相抵触,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焦化厂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职工安全事故登记表

附件2:

企业职工重伤、安全事故调查统计快报

附件3:

企业职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件4:

冶金企业职工安全事故月(年)报表

附件5:

冶金企业职工安全事故综合月(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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