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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2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3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

第五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13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14

第七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5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6

第九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17

第十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8

第十一章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19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罚制度……………………………20

第十三章附则……………………………………………27

 

广西交通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本院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生产事故,促进本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项目经理部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做到安全优先。

生产进度、经济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

第三条各部门、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本部门、项目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以院长为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为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职能机构(设在总工办),具体负责本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要设置至少一名专职安全员;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中小型工程项目也要设置至少一名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上岗资格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思想作风正派;

2.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并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本办法和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院和项目经理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为:

无重伤及重伤以上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人均事故损失(含民工)在200元以下,或汽车及有轮机械平均损失在8000元以下。

第九条各部门、项目要以本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为依据,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以全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为依据,院长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与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施工队与班组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本院对各项目实行经常性检查和定量考核。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

(一)院长职责:

1.院长是本院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职能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院安全生产例会;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院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组织制定院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本院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本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另发)。

7.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职责:

1.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是本院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院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院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4.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院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各部门、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三)部门负责人职责:

部门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本部门项目安全生产经费。

2.严格贯彻执行本院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知要求,督促本部门项目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部门安全生产例会;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向总工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人力、物力和资金上保证项目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并参加本部门项目技术较复杂的各项安全工作的检查。

7.赋予专(兼)职安全员充分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权力,适当提高安全员薪酬待遇,增强安全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8.接到本部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总工办和院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分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副职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督促本部门工程施工项目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指导、督促本部门重大工程施工项目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研究解决施工复杂工作(如装吊起重、边坡施工、高空作业、爆破作业、交叉作业等)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审核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方案。

3.及时传达本院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会议。

4.经常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本部门职工参加有关部门和本院举办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学习。

5.督促、检查本部门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及时将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总结,季度或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报院总工办。

7.本部门项目进场施工前一周,须填写《施工项目进场预报单》报院总工办。

8.接到本部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总工办和院领导,并启动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

2.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本院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

3.每个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项目安全生产例会。

4.组织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院总工办、院领导及业主报告。

督促项目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对项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5.新项目开工前一周,将项目主要技术情况报告院总工办。

6.与劳务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7.确保项目安全员充分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力;提高项目安全员的薪金待遇。

8.发生事故要在半小时内向部门领导和院领导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现场保护、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协助调查等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

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实施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操作规程。

每月初将本月生产计划及时告知项目安全员;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危险施工项目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2.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教育,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例会,对项目安全员或工人下发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书面纪录。

3.组织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院总工办、院领导及业主报告。

4.严格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对项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5.坚持“五同时”,每天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做好自纠工作,并定期向部门领导和院总工办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6.督促项目专(兼)职安全员认真履行职责;安全员离开工地或出现空缺时,指派其他人履行安全员职责。

7.发生事故要在半小时内向部门领导和院领导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现场保护、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协助调查等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

(五)项目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日常事务性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和实施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对本项目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

3.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工人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报告项目经理,重大隐患要向总工办和院领导报告。

4.积极提出搞好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5.搞好本项目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工作,并填写《新进场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在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工地张贴安全壁画、安全标语,悬挂安全宣传横幅,在危险区域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等;出版安全生产板报。

6.做好本项目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安全技术资料(技术方案,检查、整改记录)和安全生产台帐等的保管工作。

7.负责本项目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8.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部门领导,并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和协助调查等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负责本项目的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

(六)现场施工管理员职责: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是施工(生产)现场的直接指挥者,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检查和督促责任。

2.在布置施工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履行签认手续。

3.对负责管理的施工现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性大的施工现场必须做到班前班后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4.督促生产(作业)人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天按《安全日检查表》要求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改正。

5.发现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协助调查。

(七)班组长(含劳务队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或劳务队的安全作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按照安全检查整改要求及时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本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反馈。

3.设立安全员,行使劳动保护及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4.利用班前10分钟做好每天的安全交底工作,做好班前后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

5.指导和督促工人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6.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项目安全员和项目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控制事故发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八)生产工人(含临时工、民工)职责:

1.虚心接受本院、本项目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技术。

2.认真做好班前班后和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检查工作(电工每天要检查用电器具和线路有否漏电等事故隐患),爱护工具、设备,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保持作业环境整洁、规范;

3.遵章守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交底规定,并互相监督,服从项目管理人员指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班组长;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活动,主动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5.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有关劳务队负责人、班组长,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如实提供事故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总工办职责:

1.总工办是本院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会议精神,指导各部门、项目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各部门、项目的安全生产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代表本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行使安全生产奖励或处罚的权力。

3.向新开工项目下发指导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4.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检查组对本院生产部门和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

6.负责对本院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做好事故报告、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和院总工办的指导下,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会议精神。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4.负责对职工、和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5.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纠正违法乱纪、违章作业,发现事故隐患限期整改。

6.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项目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时,要根据专业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同时编制安全方案,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单》签认手续。

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指导性安全技术交底,由本院总工办根据项目负责人上报的项目主要技术情况下发。

2.经常性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安全员结合项目的生产计划安排,根据根据专业技术要求、工程特点以及本院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等规定、要求,填写《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单》,并交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审核。

3.将审核后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单》交施工员签字确认,由施工员向有关人员交底。

对安全交底的未尽事项,施工员可要求安全员进行补充。

4.班组长、劳务负责人要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单》内容向本班组或本劳务队人员传达到位并监督落实。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单》也可直接发给操作者个人,要求操作者签字。

第十七条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经本院总工办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一般委托持有爆破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

项目总工应当审核爆破者的爆破方案、炮洞用药量、炸药种类性能、引爆装置种类性能、最小抵抗线、飞石方向和爆破区地区、地质、环境,爆破时要有专人指挥,并尽可能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实施警戒,避免对设备设施、高压电、房屋田园、车辆、人员造成危害。

用炸药进行挖掘大爆破洞或挖孔桩作业时,要预防爆破扩大洞后的有毒气体将人熏倒。

第十九条购置电气和机械设备,要确定其安全性能,选择安全系数高的产品。

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第二十条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账户由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工程造价的1%(包括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由院统一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制定安全生产资金的支出计划,报院属部门审核,经总工办复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项目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

安全生产支出费用包括: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横幅、标语、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应急演练及教育费用;

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

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4.起重机、塔吊等设备(含井架、龙门架)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防护棚等安全设施费用;

5.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6.抢险应急措施;

7.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8.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9.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10.按照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七章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院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每季度初组织召开由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文件会议精神,总结上一季度全院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部署新季度的工作。

每年召开的院安全会议不得少于四次。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会议精神,总结上月安全生产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项目施工队(班组)要坚持召开班前班后安全例会,用10分钟左右时间进行技术交底或安全总结,强调安全技术要点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会议不能流于形式,必须讲求实效,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院级安全生产检查由总工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受检部门、项目应积极配合院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人每月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至少一次,并督促有关人员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必须经常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消除事故隐患;每个月的安全检查活动不能少于两次,并有文字记录。

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经常检查本项目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安全生产日检查表(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对于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受检部门、项目必须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并及时把整改结果反馈给检查人。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工作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科学务实、一丝不苟的态度,不能有丝毫侥幸和麻痹心理,决不放过一个可疑隐患,防微杜渐,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项目要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以及新知识,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

第三十四条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包括:

观看宣传片、出版墙报板报、培训、知识竞赛、会议、安全标语等,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实效。

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要在醒目的地方张贴标语、招贴画,悬挂安全生产横(竖)幅。

第三十五条在受施工影响的航道和工地通道口、塔架、井架、脚手架、机械电器配置点、有毒有害物品存放点等处,要按照国家规定涂有关安全色或制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

第三十六条各项目要按要求搞好“三级安全教育”。

项目安全员负责填写新进场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见附件5),进行签认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

工人(民工)调换工种时,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其进行转岗前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项目要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本院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水平和能力。

第十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第三十九条成立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是我院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第四十条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本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队伍,组织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预防措施和准备工作。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减小到最低。

第四十一条施工危险性大的项目经理部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大型项目应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全院所有部门和员工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章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必须立即报告院长、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和院总工办。

院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项目、地点、时间、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十五条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本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六条发生死亡事故后,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要保护好现场,迅速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因抢救伤员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要作出标记和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七条对轻伤及以下事故,及时组织本院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明确事故责任,责任不分清不放过;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员工得不到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原则。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第四十八条为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确保生产安全,必须制定严格的奖罚制度,形成安全生产激励机制。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项目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适当提高其奖酬金系数,充分调动专(兼)职安全员的积极性。

第五十条对有下列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全院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各项安全管理规范,给予院安全管理职能部门10000元奖励,院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奖励8000元、6000元、5000元;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本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考核达标的部门、施工项目,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安全生产先进项目部称号,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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