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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

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

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宜政发〔2013〕2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就奖补资金申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

按年度申报,本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二、申报地点

各县(市、区)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农业、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由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集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农委窗口申报。

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申报。

市农委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复核。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若干政策:

第3条固定资产投资奖补、第4条重大农业投资项目奖补

1.申报条件

(1)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符合我市投资指南的,且已投产的项目均可申报。

项目补助期按建设期计算。

(2)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并履行协议内容。

2.申报资料

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申请表(附表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上年度和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

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建筑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含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设备类需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辅助设施包括仓库、锅炉、配电房,不包括水、电、气、路和零星耗材,需提供采购安装合同和上述规定的正规基建设备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

“一事一议”的需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市政府批文、协议等相关资料。

(二)若干政策:

第5条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认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

2.申报资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若干政策:

第6条骨干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奖励

1.申报条件

(1)龙头企业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农产品和省级以上重大农展会评选的名牌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

(2)龙头企业利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并形成批量生产的。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龙头企业购买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其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时间应是2013年1月1日之后,一年内的销售收入是指此项科技成果首次产业化以后一年内的不含税产品销售收入。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表,技术合同,发票或支付凭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题审计报告原件。

(四)若干政策:

第7条龙头企业品牌宣传奖励、第8条“三品”认证奖励、第9条农业标准化奖励

1.申报条件

龙头企业开展品牌宣传、通过“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业生产标准、规范、规程获得国家、省、市级质监部门发布。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龙头企业在高速公路两侧做广告,需提供与高速公路广告部门签订的合同和付款凭证(发票)、广告牌图片,龙头企业在央视和省电视台连续做广告一个月以上的,需提供与电视台广告部门签订的合同和付款凭证(发票)及广告录像片。

(五)若干政策:

第10条美好乡村产业发展奖励

此项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由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农委另行制定发布。

(六)若干政策:

第11条“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

2.申报材料

村(镇)申请报告;农业部或省农委、市农委批准认定文件复印件。

(七)若干政策:

第12条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奖励

1.申报条件

新通过国家、省级现代农业或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认定。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报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若干政策:

第13条耕地规模经营业主奖励

1.申报条件

在安庆市属范围内(包括一个县或者多个县)承包耕地1000亩以上,有合法完备的耕地流转合同,不存在分包、包后抛荒现象并且到2013年底持续经营满三年的单个业主;种植早稻、晚稻各5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

单个业主可以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得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重复申报;也不能多头申报。

若申报单位(业主)过多,则按照专家组评审排名确定奖励。

2.申报材料

(1)规模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

(2)耕地流转合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业主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九)若干政策:

第14条示范家庭农场奖励

1.申报条件

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若干政策:

第15条示范农民合作社奖励

1.申报条件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相关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若干政策:

第16条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奖励

1.申报条件

合作社经工商登记注册,专业合作正常开展且经营效益较好,2012年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业务管理制度健全、稳健运转,大多数社员曾经借用互助资金;凡因资金互助业务违规操作被农业或金融主管部门批评警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合作社,一律不予奖励。

2.申报材料

合作社申请报告;县(市)、区农业部门同意开展信用合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合作社法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员花名册、社员借款审批手续复印件、合作社会计报表(均须加盖合作社公章)。

(十二)若干政策:

第17条粮油棉高产创建

1.申报条件

(1)承担省级水稻产业提升行动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是省级水稻产业提升行动项目并且完成相应指标、有水稻产业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项目通过省农委或市农委验收。

(2)承担省部级粮油棉高产创建示范项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完成了粮油棉作物高产创建没目标任务、制定水稻、油菜、棉花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成立了组织,并实行“五统一”管理、示范片按照农业部要求树牌、项目通过省组织的验收。

2.申报材料

(1)水稻产业提升行动项目、粮油棉高产创建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2)水稻产业提升行动项目、粮油棉高产创建项目实施方案和成立组织文件;

(3)水稻产业提升行动项目、粮油棉高产创建项目申报表(见附表2、附表3);

(4)其他申报材料证明及附件。

(十三)若干政策:

第18条标准化茶园和清洁化茶厂建设

1.申报条件

新建标准化无性系良种茶园(老茶园改种换植成无性系茶园亦适宜本细则)完成相应指标;去冬今春新建的标准化茶厂,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完成相应指标;

2.申报材料

(1)标准化茶园、标准化茶厂建设实施方案,本年度建设或生产加工总结。

(2)标准化茶园、标准化茶厂建设申报表(见附表4、附表5)。

(3)其他申报材料证明及附件(包括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购茶苗发票、购茶机发票、相关资质凭证等)

(十四)若干政策:

第19条水产良种场奖励

1.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级水产良种场标准,通过了国家、省、市渔业部门验收并于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水产良种场。

2.申报材料

水产良种场建设财政补助申报表(见附表6)、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市级以上水产良种场资质证明文件等。

(十五)若干政策:

第20条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及池塘标准化改建奖励

1.申报条件

达到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并已通过了省级以上渔业部门的验收;池塘建设规模与改造内容等方面符合市农委渔业局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材料

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补助申请表、验收表(见附表7、附表8);池塘改造(建设)申请表、验收表(见附表9、附表10),改造或建设方案,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项目实施及竣工后的照片,生产记录、健康养殖示范场文件等。

(十六)若干政策:

第21条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奖励

1.申报条件

选址(必须在安庆市境内)、建设、规模、引种、存栏、出栏等方面符合市畜牧兽医局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材料

提供通过县级初审验收表(附表11),土地流转合同或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复印件,县环保部门认可的环评报告及复印件。

(1)新建商品猪场(小区)项目:

需提供购仔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

(2)新建规模肉(蛋)禽场项目:

需提供购买商品苗禽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

(3)新建规模肉牛(羊)场项目:

需提供购买肉牛(羊)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

  

(十七)若干政策:

第22条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建设

1.申报条件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认定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八)若干政策:

第23条农产品进超市

1.申报条件

2013年度组织自产产品进超市销售且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宜政发〔2013〕21号文第23条规定的相应标准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市农委综合评定排名前五位的5个龙头企业、5个农民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

2.申报材料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报告;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文件;市农委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产品进超市销售情况综合评定排名文件复印件;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进超市销售合同及结算单据复印件(须加盖相关超市公章)。

(十九)若干政策:

第24条电子商务

1.申报条件

2013年度组织自产产品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且销售额达到或超过宜政发〔2013〕21号文第24条规定的相应标准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市农委综合评定排名前五位的5个龙头企业、5个农民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

2.申报材料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报告;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文件;市农委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产品网销情况综合评定排名的文件复印件;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网销记录复印件。

(二十)若干政策:

第25条提升信息化

1.申报条件

2013年度建成应用农业物联网工程且运行正常,按建成时间先后排名前五位的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

2.申报材料

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申请报告;农业物联网工程建设合同及支付工程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一)若干政策:

第26条增加农业科技和服务投入、第27条增加动物防疫投入

由市农委另行规定。

(二十二)若干政策:

第28条增加种业投入

1.申报条件

(1)制种基地奖励

在本市注册的种子企业本年度在本市范围内新建连片制(繁)种面积达500亩以上,科研单位新建连片制(繁)种面积200亩以上。

(2)自主研发新品种奖励

在本市注册的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自主选育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新不育系)在年度内通过了国家或安徽省审定(鉴定)。

(3)引进、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种业企业及科研单位奖励

本市注册的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本年度承担国家级或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试验;被认定为国家或安徽省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当年推广两个以上(含两个)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面积不少于我市该作物种植总面积十分之一的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

2.申报材料

(1)制种基地:

提供申请报告,制种基地农户花名册(或基地土地流转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复印件,基地所在乡镇行政村证明材料,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许可文件;种子生产许可证以及种子生产质量验收合格资料。

(2)自主研发新品种:

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国家或安徽省审定(鉴定)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3)引进、示范、推广优良品种:

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或确认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新品种推广面积以当年种子行业统计报表为准)。

(二十三)若干政策:

第29条提高农机化水平

1.申报条件

(1)申报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稻、油菜、茶叶生产和农机推广工作,从全市的水稻、油菜、茶叶生产大县中申报推荐。

申报项目实施单位为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制度完善,管理运行规范,并有实施项目必须的农机农技科技人员。

项目实施单位在近几年中能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宣传示范活动,农机农艺协调配合,融合良好,能完成本项目任务。

(2)具体指标要求

水稻机插秧示范:

每个示范片每年必须建立3个以上示范点,总示范面积2000亩以上,加强技术培训,召开机插秧现场会,推进农机与农艺的融合,辐射带动新增机插秧面积3万亩以上。

油菜机收示范:

每个示范片每年必须建立3个以上示范点,重点示范油菜机械化收获技术,秸秆处理机械化技术,开展机具选型,加强技术示范,组织技术培训,推进农机与农艺融合,每个示范片完成油菜机械化收获面积1500亩以上,带动本县新增油菜机械化收获面积2万亩以上。

茶叶机械采摘示范:

每个示范片建立200亩以上示范点3个,重点示范茶叶机械采摘技术,开展机具选型,召开示范演示会,加强技术培训,培训150人,带动本县新增茶叶机采面积2000亩以上。

水稻机插秧、油菜机收和茶叶机采示范片建设内容要符合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项目建设综合条件优越,资金使用合理。

要达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减轻农民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

2.申报材料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十四)若干政策:

第30条提高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水平

1.申报条件

(1)申报生态家园示范点的规模化农业种植园或畜禽养殖场,须以沼气为依托,开展“养殖-沼气-种植(养殖)等形式的沼气多样化综合利用,利用沼肥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或者林地面积不少于200亩,或者养殖水面不少于500亩,形成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生态农业模式。

(2)申报生态家园示范片的自然村庄中,沼气用户的普及率达到50%以上;沼气正常使用率达到80%以上;典型示范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

示范点沼气用户以沼气为纽带,开展形式各样的“三沼”综合利用,将种植与养殖有机结合,形成各具特色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并具有一定规模效应,能为当地的生态农业、特色农业建设做到很好的技术支撑。

通过沼气建设,村庄整体生态环境明显改变,真正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农业生产无害化、污染治理减量化。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村能源办)、财政局申报文件;

(2)农村生态家园示范奖补项目汇总表(附表12)、业主(村委会)农村生态家园示范点(片)奖补项目申请表(附表13)和农村沼气示范农户清册(附表14);

(3)示范点(片)沼气建设及综合利用情况简介。

(二十五)若干政策:

第31条设施栽培基地

1.申报条件

(1)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建设符合市农业委员会设施大棚建设标准、小区片数、片间距、无公害标准生产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新建连栋温控大棚,棚内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棚檐净高度达3米以上,配备穴盘育苗、微喷滴灌设施等附属设施。

育苗中心从事蔬菜瓜果花卉育苗,且年育苗能力达100万株以上。

2.申报材料

(1)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按年度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区、场初验合格资料。

(2)新建连栋温控大棚按年度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市农委立项批复,区、场初验合格资料、苗种销售台账。

(二十六)若干政策:

第32条城郊露地蔬菜

1.申报条件

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露地蔬菜工程实施完工区、场初验合格资料。

(二十七)若干政策:

第33条伏缺菜基地

1.申报条件

(1)伏缺菜符合无公害蔬菜基地生产管理规定要求。

(2)伏缺菜生产基地在城郊范围内利用现有的钢架大棚设施。

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

(二十八)若干政策:

第34条水生蔬菜基地

1.申报条件

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

(二十九)若干政策:

第35条苗木花卉基地

1.申报条件

生产基地、设施应具备的硬件及软件条件符合市有关操作规程要求。

2.申报资料

建设申请表,分品种登记表,自查验收地形图,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苗木生产基地投资和设施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十)若干政策:

第36条休闲农业项目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资格认定。

2.申报资料

2013年获得相关认定的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农业部或省农委、市农委批准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县(市)区初审。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并在所在县(市)区报刊、网站及乡镇、项目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汇总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初审汇总表中要注明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县(市)区奖补资金承担金额。

凡验收类项目需同时提供县(市)区验收表,附县(市)区验收人员签字和验收单位盖章。

凡项目类资金的申报,均需填写统一格式的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或填写,一式三份。

  2.窗口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开具窗口受理单。

凡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现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和要求。

经核验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农委相关部门复核。

  3.部门验收。

市农委负责项目的市级审核验收,提出项目审核验收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同时附送市农委窗口受理单、项目申报资料和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材料。

验收类项目需同时提供市级验收表,附市级验收人员签字。

市农委在收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验收类项目初审资料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市级验收。

凡报送资料不完整或逾期报送的,市财政一律不予受理。

  4.财政审核。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委送达的审核验收资料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符合性抽查,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反馈市农委。

  5.结果公示。

市农委负责将拟兑现的项目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阶段的投诉监督统一由市监察局受理。

对申报项目的核减事项、核减原因等情况由市农委实行告知制。

  6.按期兑现。

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及时拨付市级奖补资金。

五、实施责任

  1.申报负责制。

申报主体为企业、单位、合作组织、农户等,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作为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县(区)配套资金不到位、套取市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初审责任制。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初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向市级申报。

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单个项目误差在10%以上的,责成县(市)区对该类项目全部重新验收;单个项目误差在30%以上的,取消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单个项目误差在50%以上的,取消该县(市)区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和参加市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资格,通报全市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市)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

  3.受理责任制。

市农委受理窗口负责对县(市)区申报材料的程序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移交申报材料。

凡因申报材料不全影响项目审核验收或资金兑现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4.验收责任制。

市农委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提出项目审核验收意见。

对农业产业化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项目中50万元以上的大额发票,要通过税务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验收人员要深入实地对照标准检查验收,验收人员不得接受验收对象的请吃、馈赠,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验收结果明显严重失真的,取消该验收人员项目验收资格,并实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5.项目抽查和效益评估制度。

市财政局对市农委审核验收提出的奖补项目进行复核和监督审查,进行绩效考评,提出奖补资金的安排意见。

对复核和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进行整改。

  6.资金管理制度。

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照申报渠道拨付到企业、单位、合作组织或农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进行二次分配,确保财政奖补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本级所承担的按比例配套资金,并对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

如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将依法追究责任。

县(市)区财政局必须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本级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六、其它

1.本细则与《若干政策》同步施行,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市农委相关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具体操作规程,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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