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手册飞行运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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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手册飞行运行
飞行运行
1总则
作为操纵使用公司飞机必须遵循的法则,所有机组、签派和运行管理人员都不得违反本章中的程序和规定。
各机型的具体操纵程序在各机型的飞机《使用手册》中有详细规定。
因此“按规定执行相应的程序”意为按飞机使用手册、快速检查单和其他有关适航文件中所规定的操纵程序处理飞行中的正常、非正常情况。
操纵原则:
首先控制飞机(操纵);其次控制飞机位置(导航);而后与ATC通信(通讯)。
对程序的偏离及偏离的批准。
正常情况下偏离程序是不允许的,机长在非常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判断,在有利于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偏离程序的作法。
(载客运行时不许模拟任何特殊科目的训练。
)但运行结束后,需写出不正常情况报告,上交航空安全管理部。
飞行机组在飞行时应携带手电筒和按需携带随即可用的、合适的矫正视力的两付眼镜。
在一般国内运输机场空域内时:
(1)除离云距离限制并经塔台同意外,大型或涡轮发动机的飞机在进入机场起落航线时,不得低于机场标高以上450米(1500英尺),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2)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着陆的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在外指点标(或飞行程序中规定的下滑道截获点)和中指点标之间,不得低于下滑道飞行。
(3)使用目视进近坡度指示仪进近着陆的飞机,应当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不禁止为保持在下滑道上而进行的瞬时低于或高于下滑道的正常修正飞行。
离场飞机应当遵守局方批准的离场程序飞行。
大型或涡轮发动机飞机起飞后应当尽快爬升到离地450米(1500英尺)高度以上。
并遵守局方批准的机场跑道噪音限制程序,使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噪音限制跑道。
但是,机长在安全运行上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规定,为保证飞机安全运行,空中交通管制可以根据机长的申请同意其使用其他跑道。
10.2记录与保存
10.2.1机组人员的记录、载重平衡表、签派放行单飞行任务书、载重平衡表由各基地统计部门至少保存3个月。
签派放行单正本和记录由飞行签派部门保存至少3个月,副本由飞行部门至少保存3个月。
飞行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记录在飞行任务书、飞行经历记录本和飞行记录薄内,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可从飞行经历记录本内获得;飞行经历记录本由个人保存,飞行记录薄由飞行部门保存。
飞机记录在飞行运行过程中飞机应当带有飞行记录本、技术记本、发动机参数记录本(使用ACARS记录采集发动机参数的机型除外)、客舱记录本,记录本放在驾驶舱内,供飞机运行时记录飞行参数和故障维修等事项。
运行时机组成员应查看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中对故障或失效的记录以及所采取的维护措施并填写所有出现的信息和故障。
若飞机上未带或没带齐记录本,禁止飞行。
填入飞行记录本和故障及维修记录本的全部内容必须用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晰可认。
对机组填写在技术记录本上的任何故障,维护人员均应将排除/处理的详细情况写入故障维修记录。
国际运行中故障报告应按要求使用英文填写。
记录本按机型特点,由公司机务工程系统技术部门设计,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每次运行结束并完成维修签署后,应有由专人撕下各单位生产部门统计和校正数据的页面和按规定保存到飞机报废后十二个月,由维修单位监控部门作为飞机使用寿命的文件资料保存的页面,以及存留在飞行记录本内供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参阅的页面。
飞行记录本包含:
飞机型号、注册号、飞机型别、航班号、轮档时间、起飞降落日期和时刻、总飞行时间、航段、商载数据、燃油量信息、放油量、训练时的起落信息和机组人员信息等。
技术记录本包含:
机组运行中发现的影响飞机适航和运行安全故障的详细描述,以及飞行前检查后的机组和维护适航放行人员签名、日期;完成维修作业以及任何故障排除后放行证明(执照号、日期、签名代码等);滑油量信息;地面除冰时间;保留故障记录,该记录应记载有任何影响飞机正常运行的保留故障细节。
提供给机组参考的维修信息或指南。
它应包括任何应该让机组了解的维修信息。
其中包括有关联的数据、当在航路上出现问题后如何进行技术分析和处理的说明等。
客舱记录本客舱记录本供客舱乘务员报告飞机运营中客舱设施的使用情况。
客舱记录本上记录的缺陷,只有与维护有关的缺陷才记录客舱记录本上,当客舱设施涉及到适航性方面的缺陷或问题时,应通知机长记入飞行记录本或故障及维修记录本中。
维修部门必须进行维护或保留。
发动机参数记录本应将发动机的基本参数记录在发动机参数记录本内。
记录本的填写
(1)机组成员应保证在开始使用记录本新的一页时,前一页已正确填写完成,并有相应的适航放行记录;
(2)记录本上填写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国际标准时间;
(3)不得损坏或撕掉任何页面,所有记录必须完整;
(4)如填写错误需将某页作废,应在该页面上用大字写上“作废”,并填好机号和日期,保留在记录本内;
5)禁止以任何方式除去或划掉记录或签字,出现错误时只能划线删除,并保持原字体可见。
不得使用涂改液;
(6)在完成了所有填写项目后应签上机组成员的姓名;
(7)遇有下列情形应填写新的页面:
A.飞机在地面而且日历日改变;
B.机务签署了新的适航放行;
C.更换了机组。
10.3故障报告
机组在飞行运行过程中发现任何有关飞机、发动机、系统或系统部件的不正常情况,都应在记录本上将故障现象描述清楚,以便机务人员排除。
客舱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况,乘务长应在客舱维护记录本上填写。
如发生影响适航性的客舱设备故障,乘务长应及时向机长报告。
飞机返回基地后,由维修部门根据批准的程序进行排故,并在“处理记录”栏目中填写排故结果。
对每个报告的故障进行修复的机务人员必须在飞机的故障及维修记录上作记录,记录包括日期、故障处理情况、记录人的签名和执照号。
飞行前准备阶段,机组必须针对机上的“保留故障单夹”内的DD单查看MEL(MEL的使用参见6.11章节),以确认飞行限制条件和使用要求。
机组可以因某项保留故障而拒绝接受飞机,但必须申明理由,并对申明的理由负责。
在此情况下,维修基地必须排除故障后,才能放行。
公司运行的飞机出现故障或机械原因中断使用、以及人为差错,按10.3.1至10.3.4的要求由航空安全管理部或工程技术分公司向局方报告。
10.3.1运行中故障报告飞机上出现或者发现下述情况须向局方报告:
(1)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4)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通的飞机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6)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者渗漏;
(7)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8)刹车系统的失效或者故障;
(9)飞机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10)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离系统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旅客应急撤离灯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1)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者飞行操纵系统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2)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公司在24小时之内,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上述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至少保存报告的信息30天,以备局方核查。
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飞机的制造厂家、型号、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的序号;
(2)飞机登记号;
(3)公司的名称;
(4)发生或者发现日期和地点;
(5)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发生阶段;
(6)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质;
(7)适用的ATA章节;
(8)飞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或者循环;
(9)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厂家、件号、名称、序号和部位;
(10)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11)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与型号设计有关的可以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检测的适用时间。
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至少保存报告的信息30天,以备局方核查。
注: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也不能推迟可以提供内容的报告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10.3.2结构故障报告向局方报告下述有关的事件或者发现的失效现象:
(1)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导致要求更换有关的零部件;
(2)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因超出制造厂家规定的允许损伤限度导致要求修理或者打磨;
(3)在复合材料结构中,制造厂家指定作为主要结构或者关键结构件的腐蚀、裂纹、或者开裂;
(4)根据未包含在制造厂家的维修手册中的经批准资料修理的情况;
(5)其他飞机结构中已经或者可能危及飞机安全运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公司在24小时之内,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上述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至少保存报告的信息30天,以备局方核查。
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飞机制造厂家、型号、批号和登记号;
(2)合格证持有人名称;
(3)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时间;
(4)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运行阶段;
(5)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称、状况和位置;
(6)ATA章节名称;
(7)飞机总使用循环(如适用)和总使用时间;
(8)其他对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蚀等级、裂纹长度及可以提供的与其主要部件设计有关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检查后的使用时间。
注: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也不能推迟可以提供内容报告的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10.3.3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总报告公司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条所要求的报告。
在每月10日之前向局方报告前一个月出现的因机械原因造成下述情况的汇总报告:
(1)中断飞行;
(2)非计划更换飞机;
(3)延误、备降或者改航;
(4)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
10.3.4人为差错报告公司在72小时内向局方报告运行中出现的飞行机组成员、维修及其他运行人员发生的人为差错。
10.4机载气象雷达的使用
10.4.1放行的要求在仪表飞行(IFR)条件下,无论何时,只要当时气象报告表明或系统探测到有危险天气条件存在时,机载气象雷达必须功能正常才能放行。
在气象雷达不工作时,必须满足该机型最低设备清单(MEL)的情况下,方可放行。
10.4.2地面使用气象雷达的限制
(1)在地面使用气象雷达期间,包括测试和维护气象雷达设备,都应该遵守下列操纵规则;
(2)除非雷达扇区波束必须与下列设备和人员保持至少37米(120英尺)的距离,否则,雷达不能接通在正常方式(雷达天线转动)工作:
A.正在进行地面加油工作的飞机;
B.油罐车和油罐司机,油罐,以及存放燃油的区域;C.地面人员和货物;
D.任何飞机或机库。
(3)除非保持与上述
(2)项至少60米(200英尺)的距离,否则,雷达不能在小角度扇区波束方式并且正对
(2)项进行工作;
(4)如果在气象雷达与
(2)项间使用了批准的雷达波束削弱装置,在上述
(1)
(2)条款中的距离可以减少70%;
(5)飞机在地面进行加油工作时,禁止使用机载气象雷
达;
(6)停放在机库内或其它在闭合的停机位置的飞机禁止使用气象雷达,除非有一适合的微波能量吸收保护罩可以有效地挡在气象雷达天线位置;
(7)在地面进行雷达测试时,天线角度应放置最大向上位
置。
10.4.3航路中
机载气象雷达是用于避开雷雨区,而不是用于穿越雷雨区,只有在陷入雷雨区无法返航被迫穿越时,可用于观察选择雷雨较弱的区域穿越。
一旦在雷雨活动区飞行时气象雷达失效,机组应采取改(返)航、备降、改变高度层等行动避开雷雨活动区,并遵守恶劣气候区域飞行速度规定和其它的操纵限制。
10.5检查单
检查单是驾驶舱内必备的飞行资料,必须使用批准的检查单。
检查单以缩略的形式包含了要求受过训练的飞行机组在正常情况下操纵飞机并处置不正常情况的信息资料。
以印刷版或电子版的形式出现,分为正常、非正常以及性能三部分。
由飞行技术管理部根据飞机制造商或政府发布的修改插页或修改检查单的通告,修改公司的检查单,报局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机组必须严格按各机型检查单中的要求使用检查单。
10.5.1使用时机
(1)应用于飞行各个阶段;
(2)正常情况下,机组应按照OM和飞行程序手册的要求完成检查单;
(3)非正常情况时,机组必须在建立了正确的飞行轨迹和形态后,开始作相关非正常检查单;
(4)紧急情况下,机组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也必须在飞行轨迹和形态得到控制后并未在起飞或着陆阶段时,完成记忆项目和检查单。
10.5.2检查单的使用方法必须按照检查单操纵说明严格执行检查单操纵程序,同时注意以下几点:
(1)除规定的记忆项目外,任何人不得背诵检查单;
(2)操纵飞机的驾驶员必须叫出检查单的全名称,不操纵飞机的驾驶员在检查单完成后必须宣布“检查单完成”;(3)在执行检查单的过程中,如果有某项目不能立即执行,则该检查单必须停止在此项目位置,直至完成该项目方可
继续执行;
(4)飞机在地面发动机起动之前,如果地面维护人员或机组人员对飞机设备进行了维护、测试或操纵了某些设备,则必须将所有做过的检查单重新做一遍;
(5)在执行检查单的过程中,如果受到了外界的干扰(诸如ATC通信等)而中断,则该检查单必须重新做一遍;
(6)飞机在地面发动机起动之前检查单由副驾驶宣读,机长核实并回答;飞机在地面发动机起动之后由不操纵飞机的驾驶员宣读,操纵飞机的驾驶员核实并回答;
(7)在飞机移动前,如果驾驶舱内在座的两名驾驶员同时离开了执勤岗位,则所做过的检查单必须重新做一遍;
(8)驾驶舱内的其他不飞行的飞行员必须监督检查单的执行情况。
10.6标准喊话
(1)标准喊话是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CRM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2)飞行各个阶段,机组应严格按手册规定的喊话时机和内容实施;
(3)标准喊话必须简单、扼要、规范、清晰、明了,并按要求回答;
(4)标准喊话的内容包括:
关键的数据、ATC的指令、飞行方式的改变,高度、速度、航向以及提示和警示性喊话等;(5)在任何应实施标准喊话的时候,执行的驾驶员未做出
喊话,另一名驾驶员应喊出相应内容。
(6)自动报告系统可以代替人工喊话,但当数据超出操纵容差范围时应进行人工喊话。
10.7最后进近阶段偏差时的喊话
在最后进近阶段,PNF或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应报出超出正常范围的偏差,它包括:
(1)VOR指示:
1个点;
(2)ADF指示指针偏离:
预定航向5度;
(3)DME弧:
2海里;
(4)速度:
500英尺或以下,VREF+20海里;低于指令速度指针/游标的指示值;较大偏离规定的参考地速;
(5)垂直速度:
高度低于1000英尺时下降率大于1000fpm;
(6)目视坡度指示器:
与规定的参考下滑道有较大偏差;
(7)航向道:
A.导航显示器或水平姿态指示:
a.下降至高于最低下降高度前300英尺,偏差大于1个点;
b.下降至低于最低下降高度后,偏差大于1/2点。
B.姿态指示仪指示:
a.下降至高于最低下降高度前英尺,正常方式偏差大于1个点;
b.下降至低于最低下降高度后,扩展方式偏差大于1个点;
c.自动着陆方式在低于“100尺到决断”时,扩展方式偏差大于1/2点;
d.下滑道:
1个点。
注:
此类提示性喊话,PF应回答并做出反应以表明其具有处境意识和操控能力,没有响应或长时间没有反应动作,应视为飞行员失能。
10.8起飞推力确定
(1)要求机长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行假设/灵活温度减推力起飞;
(2)机长应根据飞机的实际起飞重量、使用的跑道和环境条件、《机场分析》手册来确定是否使用减推力起飞。
使用假设/灵活温度减推力起飞,当飞机实际重量基于两个温度之间时,应使用较低的温度;
(3)减低后的起飞EPR或N1,不能小于起始爬升EPR或N1;
(4)在污染的跑道上,禁止使用假设温度减推力起飞。
但可以考虑使用减额定功率起飞(按照减额定功率起飞规定执行。
在公司没有制定减额定功率分析时,不得使用);
(5)已知在起飞阶段可能遇到风切变、结冰;预计有雷雨影响、顺风或水平能见度小于1.9公里(1.0NM)禁止使用减推力起飞;
(6)在每周一的第一次起飞使用全推力。
10.9自动飞行系统的使用要求
(1)按照飞机飞行手册(AFM)所规定的自动驾驶仪衔接的最低高度和公司规定的最低高度(以高的为准)以上衔接自动驾驶仪。
(2)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巡航状态下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的二倍,或低于150米(500英尺)(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机组成员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
(3)如果放行飞机前,自动驾驶仪有故障保留,任何机组成员在空中不要试图接通自动驾驶仪;
(4)除非该机型操纵手册允许该机型使用自动驾驶仪进近并在符合自动着陆的条件下自动着陆,否则,当报告的气象条件等于或高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目视飞行规则气象条件时,在离地高度低于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的进近状态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最大高度损失,或低于50英尺(取两者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作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5)当自动飞行方式发生改变时,应在飞行方式牌或FMA上核实并以标准喊话的形式报出现行有效的自动飞行方式。
(6)在具备下述条件时,可使用经批准的自动飞行系统直至着陆;
A.飞机飞行手册中注明,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故障时,该系统不会出现高度损失;
B.使用该系统直至接地时,不会对安全标准产生其他影响。
C.在具备下述条件时,可在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在低于本条(A)款规定的高度使用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
D.飞机飞行手册中已规定了经审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制;
E.使用该系统不会影响本条要求的安全标准。
(7)使用自自动油门时应加强推力系统的管理和监控,自动油门工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通过喊话证实。
自动驾驶仪工作时,自动油门应保持在工作状态(自动油门不工作时,需特别注重推力的管理)。
10.9.1自动着陆系统的使用飞行机组应当按《飞行机组使用手册》熟练掌握自动飞行系统中自动着陆功能。
使用自动驾驶仪自动着陆之前,应确认飞机的操纵系统完成了规定的维护,机场的运行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如果自动着陆失败,应把原因写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
机长应全面考虑着陆跑道的运行条件。
通常情况下,Ⅰ类ILS进近时的敏感区域是不受保护的。
在使用自动驾驶仪自动着陆过程中,驾驶员必须保持可随时控制飞机。
推荐下述情况使用自动驾驶仪自动着陆:
(1)在非精密进近/精密进近时使用自动驾驶仪自动着陆;
(2)在边缘天气条件下进近时使用自动驾驶仪自动着陆;
(3)在下述驾驶员高负荷状态下使用自动驾驶仪自动着陆(严格遵守机型使用手册的限制):
A.飞行员失能;
B.紧急下降;
C.飞机严重故障。
10.10飞行操纵与速度和高度控制
速度控制
(1)按机组使用手册的要求,将飞机速度控制在极限范围内;
(2)除经局方批准并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同意外,机长不得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10000英尺)以下以大于460千米/小时(25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飞机。
(3)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批准外,在距机场中心7.5千米(4海里)范围内,离地高度750米(2500英尺)以下不得以大于370千米/小时(200海里/小时)的指示空速运行飞机。
(4)如果飞机的最小安全空速大于本条规定的最大速度,该飞机可以按最小安全指示空速运行。
(5)巡航时,除空中交通管制另有要求外,按公司规定的速度运行。
最低安全高度任何人不得在最低安全高度以下飞行。
除非局方批准的导航方式并证实导航精度可靠时,在ATC的监控下按其指令飞行;或证实按公布的进近方式进近着陆和按公布的离场程序起飞。
除起飞或着陆需要外,任何人不得在低于以下高度上运行飞机:
(1)在任何地方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高度,在这个高度上,当飞机动力装置失效应急着陆时,不会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
(2)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飞机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3)任跑道内),当AIP规定的起飞转弯高度高于120米时,应遵守AIP的规定,ATC有要求时,应遵守ATC指令的高度。
10.10.2.1高度表的修正公司运行的飞机都装有大气数据计算机,能对高度表在外界气压、温度低于标准值时进行修正。
(1)气压修正
飞行高度层在高度表拨正1013.2hpa时,当气压低于标准值,最低安全高度必须修正气压误差,按低于1013.2hpa每1hpa气压修正10米(30英尺)。
(2)温度修正当外界温度大大低于标准大气预计值时,在计算最低高度时必须进行温度修正。
按高度表拨正源测量的高度,每低于标准温度10度增加4%的高(这种修正对于温度在-15℃以上的所有高度表拨正的高度是安全的)。
加到最小公布的高/高度上的值何时候起飞最低转弯不得低于120米(400英尺)(在动油门应遵守相应机型使用手册的规定。
注1:
修正值已向下一个5米或10英尺增量取整。
注2:
使用最接近飞机位置的机场报告的温度值。
(3)多山地形
A.航路上:
在设计航路通常使用飞越山区的最小越障余度(MOC),并在AIP中说明,但在没有可用资料的地方,可使用上表的余度。
如果:
a.选择的巡航高度或飞行高度或一发不工作的稳定飞行高度是在接近计算的最低安全高度;
b.最大标高超过900米(3000英尺)的地形距飞机在19公里(10海里)以内。
B.终端区:
强风与多山地形相结合,由于白努利影响能产生大气压的本地变化,特别发生在风向横穿山脊和山梁,进行正确的计算是不可能的,但理论研究已经指明高度表误差如下表所示(机长判断地形、风向和风速的结合是否需要对进行修正)。
多山地区的余度
多山地区的余度
单位
地形变化
最小越障余度MOC
标准
标高在900米至1500米之间
450米
标高在1500米以上
600米
非标准
标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