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比机电运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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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比机电运输

《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新旧版本对照)

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七十三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使用阻燃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应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应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以及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装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配套用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有照明。

(九)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设防护栏及警示牌。

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十)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按以下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

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

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

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

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三百七十五条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二)在倾斜井巷中,应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应在2~3之间;应具备手动和自动双重制动功能。

(三)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不得小于1m。

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2.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绳槽至输送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3.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4m。

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

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4.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

上行带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

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

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距离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应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在机头机尾下人处,应设有人员越位的防护设施或保护装置,并装设机械式倾斜挡板。

5.运送人员前,应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6.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乘坐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第三百四十七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应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第三百七十六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应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应采用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在与采区相连的所有巷道内,应安设风向传感器,实现风向逆流时对架空线的断电功能;

4.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三百四十八条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五十一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七十七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新建和改扩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二)列车或单独机车均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2辆机车或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应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启动前,应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

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一)应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应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应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三百七十八条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六)应配备灭火器。

第三百六十一条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应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应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七十九条使用的蓄电池动力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三)检修应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应在揭开电池盖10min后测试。

第三百五十二条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七十七条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矿井轨道应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应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应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三百八十条轨道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应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应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应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对绝缘点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八十一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应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符合规定。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应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六条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

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表4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

曲率半径/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

悬挂点间距/m

4.5

4.5

3.5

3

2.5

2

第三百五十八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五条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八十二条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应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第三百六十八条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应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应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应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八十三条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架空乘人装置应由具有煤炭行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设计。

(二)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

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保护装置。

(三)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满足表6的规定。

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设置调速装置,并应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表6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规定

巷道坡度θ/(°)

抱索器结构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

(静止状态上下人)

(四)驱动系统应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

(五)各乘人站设上下人平台,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应进行防滑处理。

(六)应设置以下保护:

1.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

应有断轴的保护措施。

2.减速器应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3.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应设置电气闭锁,两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

4.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沿线应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

各上下人地点应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巷道应设置照明。

(八)每日应至少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每年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十)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应有顶盖,车辆上应装有可靠的防坠器。

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八十四条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车辆应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

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二)应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三)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四)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

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应有信号显示。

(五)应有跟车工,跟车工应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六)每班运送人员前,应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

第三百五十九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应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应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八十五条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应设置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应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六)应设置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应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应关闭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第三百七十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应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八十七条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应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应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倾斜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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