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立法规范可期 门票涨价不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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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立法规范可期 门票涨价不再.docx

旅游立法规范可期门票涨价不再

旅游立法规范可期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酝酿30多年,历经3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5日获通过。

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继《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颁布实施之后不久,人们翘首期盼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终于正式出台。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

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

为旅游立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意义重大。

  门票涨价不再“一言堂”

  “现在全家出游,有的景区一张通票就要一二百元,相当于一般人两天的工资。

如果再算上吃住、交通等费用,对我这样的低收入人群来说真是玩不起。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的张先生一直计划出游,可迟迟未动身,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开销太大。

  “五一”临近,“涨价”成为各地景区惯常做法。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下发通知,规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即所谓“3年解禁”期。

据了解,上次不少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间为2008年左右,自今年初,不少景区纷纷涨价。

近日,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旅游法草案时,关于景区门票问题的讨论也最为热烈。

  对此,旅游法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这里公共资源类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的景区,包括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等。

公共资源即为不属于任何个人、群体的资源。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价制。

  就在《旅游法》通过的当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五一”节期间或前后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1200余家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惠,其中,5A级景区60家,4A级景区约350家,3A级及以下景区约800家,优惠幅度约20%。

  清除“零负团费”陷阱

  “合同中明明写的是四星级海景房,实际却是正在参加四星级评比的三星级酒店。

”王清香对刚刚经历的一次旅游极为不满,“一下车导游就带我们去购物,卖场中大部分商品大降价,我们买回来和市场一对比,才知道这些打折商品不仅价格高,质量也差。

  餐饮标准被降低、旅游项目被擅自增减、购买的商品“以次充好”、入住酒店被降标准、被导游强迫带去购物点等都是“零负团费”陷阱,严重损害了旅游者权益。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

现实中,旅游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旅游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日益突出。

  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另外,有的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

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游法明确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等经营行为非法,并对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各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这会对旅游市场产生正面影响。

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要求进行调整。

”杜一力说。

  携程网副总裁郭东杰说,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业优胜劣汰不可避免,不法经营行为将被淘汰出局,旅游者深恶痛绝的“零负团费”、低价购物团将被清出市场,违法成本明显加大,市场有望回归良性竞争轨道。

  旅游网商须晒“资质”

  “我想去马尔代夫,可在网上看到的线路价格都不相同,不知哪个靠谱?

”这几天,准备在网上预订旅游线路的张先生发现,很多旅游网站都在搞促销,价格超便宜。

张先生算了一下,发现能省下不少费用,但又担心这样的低价旅游会降低旅游品质。

  记者也在网上看到,一些团购网站打出“仅222元,享价值2760元云南6天5夜游套餐”,其中包括昆明、大理、丽江、温泉SPA,包吃包住包门票等一切费用,着实吸引人。

近年来网络旅游销售发展迅速,通过网络预订旅游产品成为部分旅游者的首选,但很多消费者也担心受骗。

  对于“网络旅行社”信息公示,旅游法在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同时,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业内人士分析,随着旅游产品日益丰富,网上预订旅游线路将逐渐火热,尤其是各种价格低廉的“网络团购旅游”。

但带来的问题是,快速发展的网络旅游市场同时也存在欺骗诱导旅游者、诚信缺失的现象,目前“黑中介”、“黑旅行社”的旅游网站很多。

旅游法规定在网上公示网络旅游商的资质有助于消费者进行辨识,同时也是对网络旅游商信用品质的考量。

专家提醒,参加网购旅游时,一定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及“证照”是否齐全。

交款后要索取发票,确认旅游行程,并与合法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管理者更要“洁身自好”

  对于旅游管理者的职责,旅游法也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旅游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作出限定。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对涉嫌违法的经营者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这就为旅游主管部门合理的监督检查行为提供了依据,如部分旅游主管部门不只是检查与违法相关的票据、账簿,还扩大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往来单位的票据和账簿。

  在鼓励有效监管的同时,对于管理者的不良行为,旅游法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定性规定。

有业内人士反映,有些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向旅行社和导游收取管理费;还有的主管部门每年向导游索取培训费,但事实上根本没有培训活动;一些主管部门借监督检查的名义吃、拿、卡、要,或是随意检查等,都严重干扰了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是财政拨款单位,不应该再额外收取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著名法学家陈斯喜指出,现实中,有些旅游主管部门指定一些购物商店,要求旅行社导游必须带游客到这些商店购物。

据了解,旅游部门要求指定到一些商店购物的情况,往往是与旅游部门或者是旅行社从业者有利益关联的商店。

旅游法对这些方面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相信随着旅游法的实施,以上情况将得到逐步改变。

”陈斯喜说。

(《经济日报》)

 

    以人为本保障旅游者权益旅游规划是最大亮点

 “旅游法是一部促进和保障我国旅游和旅游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的基本法。

”上海旅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王玉松认为,该法命名为“旅游法”而不是“旅游业法”,区别在于“旅游业”主要体现的是产业部门要素,而“旅游”则涵盖了旅游活动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构成要素。

该法是一部规定了我国旅游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制度、统领我国旅游发展全局的基本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戴学峰说,“旅游法是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一部法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动的基本权利、国民意识的现代化也有深远意义。

  据了解,旅游法在章节中设“旅游者”专章规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规定旅游安全等方面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倾斜性。

  “旅游者的概念相对宽泛,自然人只要是出行并且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都可以称为旅游者,旅游法赋予了人们在流动中的权利保护,任何旅游者都是享受这种保护的,人们可以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

”戴学峰说。

  王玉松认为,旅游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基本思路是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同关系调整方面,旅游法修正了旅游经营者在现实中的一些做法,在没有背离基本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旅游者是比较有利的。

  王玉松表示,关于旅游规划的规定是旅游法最大的亮点。

旅游的发展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生,甚至关系到对外关系。

因此,旅游科学发展必须全面统筹协调。

  近年来,个别地方在旅游开发方面盲目立项、重复建设,甚至出现拆旧盖新、破坏文化遗迹的事件。

王玉松认为,类似情况更加凸显了事先严密思考论证、进行科学管理规划的必要性。

  “因此,旅游法中必须有旅游规划的地位,目前宏观层面的旅游发展规划涉及规划编制、实施、评价等方面,还是比较完整的。

”王玉松说。

(《经济日报》)

 

   旅游法今年10月起施行禁以“零负团费”诱骗旅客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介绍,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

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昨天旅游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有记者提问:

最近湖南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引起各方关注,根据旅游法,将如何监管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的问题?

  “这部法出台施行后,我相信类似凤凰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妥善的解决。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门票不能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对于景区涨价问题,发改委一直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将深入研究旅游法的贯彻落实,以控制门票过快增长,将来景区一定会逐步降价或实行低票制。

”(《京华时报》)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

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未告知的,旅游者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解读】:

本条主要是体现“诚信原则”,若不告知,那么旅游者在一些特殊项目中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比如隐瞒心脏病而参与“垂直过山车”。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解读】:

主要是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能第一时间保障旅行者得到及时的救助、治疗,避免旅行社经营者跑路而贻误救助、治疗时机。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解读】:

“消法”中经营者业务的延伸。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解读】:

实质上是指与有相应资质、经营许可的商家签订合同。

如,包车、住宿、食品等。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解读】:

本款禁止指定的仅是“购物场所”,因此,指定餐錧、酒店是可以的,也方便统一管理。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旅游者“被购物”或被不合理收费的,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应协助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退回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

   注意:

被不合理收取的费用,旅行社无”垫付义务”。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解读】:

应向导游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解读】:

个人认为,本条禁止的原因在于:

一、导游或领队无承办旅游活动的资质,有非法经营之嫌;二、发生事故时,导游或领队(自然人)的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对旅游者不利。

因此予以禁止。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读】:

本款似乎与35条重复,可参照35条的解读。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解读】:

景区拟进行收费或提高价格,须先举行听证、论证。

但结果是否真的民主?

无从得知。

凤凰城就是一经典的例子。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解读】:

这是个美好的愿望,希望早日实现。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解读】:

旅游者有权从被打包的套票当中,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单项或多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解读】:

减少收费的情形,仅限于核心游览项目暂停或终止,其他一般项目停止的不减少收费。

有点抠门。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解读】:

针对去年黄山等景点旅客严重超载,投诉剧烈的情况,明确景区的监督、报告及配合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疏导、分流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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