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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下发《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矿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矿地面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预防和消灭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煤炭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定了《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下发,望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

潞安集团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

地面、安全、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矿领导及有关部门

常村煤矿安监处2012年07月13日制发

 

附件:

常村煤矿地面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矿地面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预防和消灭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煤炭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矿地面各个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4条地面各单位要依据此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标准,强化执行,规范行为,保证安全。

第5条安监处及相关业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6条安监处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强化安全管理,深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推广应用,在提高职工素质,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改善安全作业环境,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常村煤矿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第7条对因管理、装备或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集团公司、常村煤矿有关文件规定追究责任。

第8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本规定低于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标准。

第9条本规定由常村煤矿安监处地面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章储、装、运系统安全管理

地面储、装、运(煤留一条线)严格按井下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第一节瓦斯、煤尘防治安全管理

第10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必须从设计入手防治瓦斯积聚超限,没有防治瓦斯超限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现有系统存在瓦斯超限隐患时,首先进行技术改造消除瓦斯超限隐患,没有条件改造的,必须制定防治瓦斯积聚超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11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应积极采取利用自然通风的方式解决瓦斯产生和排放问题,如皮带走廊的窗户,煤仓顶部的通风口等,煤仓内和煤仓下口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和除尘设施。

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所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纳入到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对局部通风机的开停进行监控,并定期维检和试验,风机一年更换一次,要有检修、试验和运行记录。

第12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检查要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确定。

瓦斯浓度≥0.8%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检查设备前,必须检测电气设备周围20米范围的瓦斯浓度不得高于0.5%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第13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原煤分级和破碎等环节)系统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灭尘系统,皮带走廊要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并接有洒水灭尘软管,保证全覆盖、不留死角。

洒水灭尘系统要有足够的水压和水量,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和冬季保暖防冻系统。

对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及时冲洗灭尘,严禁煤尘堆积。

第14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各转载点、落煤点必须安设喷雾(或其它)降尘设施,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降、除尘设施要保证正常使用,严禁煤尘堆积;原煤准备车间等粉尘作业点,必须安装专用除尘设备,除尘系统与工艺设备无联锁装置时,除尘系统应在工艺设备启动之前启动,在工艺设备停止5分钟之后关闭,除尘管道、易积存煤尘的设备和地面必须定期清扫,除尘器吸风口、风管连接处、清扫孔、密封罩等地点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作业场所空气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第15条通风部门要针对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粉尘,制定粉尘测定、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16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原煤分级和破碎等环节)系统所有接触煤尘的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第17条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安全检查,本单位应坚持不定期的动态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五定处理,并严格考核。

第二节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第18条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及受瓦斯威胁的所有区域的电气设备、照明、通讯、电缆和控制系统,应全部使用矿用防爆型。

其它地点的电气设备、照明、通讯和控制系统的选用,应依据现场瓦斯积聚、通风的实际情况来选型,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19条原煤准备、转载、运输,装车系统,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区域及受煤尘威胁的区域,所使用的动力、照明、通讯和控制等电气设备必须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

第20条所使用的设备的完好率、失爆率必须符合《潞安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21条所有机电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电钳工的合格证。

第22条机电设备零部件、仪表齐全完好,灵活可靠。

煤留一条线上胶带机、煤溜等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

第23条设备各转动部位应设有护栏、护罩,并完好。

第24条变配电室不得设在车间内部,现有配电室在车间内部的,要纳入防爆改造范围内,在没有改造前,要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节监测监控安全管理

第25条矿井地面储、装、运、选系统的瓦斯监测监控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一部分,各项管理工作和执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潞安技字【2008】180号【关于下发《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26条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和地面储煤场及容易造成瓦斯聚集的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并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功能。

甲烷传感器具体安装位置由矿通风部门确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甲烷传感器安装标准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所有贮煤仓(包括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如瓦斯超限,同井下同等考核。

报警浓度≥0.8%

断电浓度≥1.0%

复电浓度<0.8%

断电范围:

贮煤仓范围内各类运煤、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封闭的带式输送机(指煤仓下口的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8%

断电浓度≥1.0%

复电浓度<0.8%

断电范围:

带式输送机走廊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8%

断电浓度≥1.0%

复电浓度<0.8%

断电范围:

选煤厂机房内全部电气设备

第27条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仓相联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规程要求设立瓦斯电闭锁装置。

2)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0.8%时,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3)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第28条必须对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安设的主或备用局部通风机的开停状态进行监测。

当主或备用局部通风机同时停止运转时,系统应发出报警。

第29条完善集中控制及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各瓦斯监测点的检测信号要上传至选煤厂调度室和矿调度室。

第四节地面作业场所安全防护管理

第30条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间距≤50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

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并要设置警示牌。

厂房一层地沟要有防护盖板或篦子,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

第31条电缆和管路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

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路、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第32条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次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7米。

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

第33条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

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

第34条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时,要执行闭锁管理。

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第35条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

不得用水浇轴瓦降温。

第36条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中的设备、运输带、钢丝绳和链条。

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

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第37条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女工长发应当卷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或赤脚在作业现场,严禁酒后上岗。

第38条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

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

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及时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第39条凡作业地点离地面(楼板)2m以上,即为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必须执行高空作业规程,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三章防火、防雷电安全管理

第40条矿区、各生产车间、仓库等地方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用明火取暖,按要求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数量和品种以消防管理规定为准)。

第41条矿井地面储、装、运系统的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沙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42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防爆和防火要求。

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43条地面储、装、运系统的皮带运输机的胶带必须选用阻燃性胶带;如未使用阻燃胶带运输机的,要制定范围措施。

第44条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和重点防火区域,严禁明火或吸烟,严禁电焊、气割。

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气割时,必须上报矿调度室和安监处,纳入变化环节监控,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45条现已使用的非阻燃彩板房必须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46条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第47条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该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安全。

第四章地面电焊、气割安全管理

第48条地面储、装、运系统(煤留一条线)及受瓦斯威胁的所有区域,严禁电焊、气割。

确因检修、维护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气割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措施中必须明确一名矿级领导负责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安排落实,由矿总工办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会审,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49条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所批准的地点使用,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在同一地点多次使用同一个措施。

第50条作业地点必须悬挂便携瓦检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切断作业范围20m范围内的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51条地面储、装、运系统所有煤仓(包括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块仓、矸石仓)的上,下出口和储煤场,地面以下、以上的皮带机头、机尾,皮带硫化,各煤仓刮板机大修等等的电焊、气割,必须上报调度室和地面安全科,要纳入全矿变化环节的监控,电焊、气割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护。

第52条皮带更换托辊,刮板机更换大链、刮板,机运二队更换翻车机等等,属日常检修的电焊、气割时,应上报调度室和地面安全科,要纳入全矿变化环节的监控,电焊、气割时,本单位分管机电和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护。

第53条不受瓦斯威胁的区域(车间、工房等)电焊、气割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完善消防设施,电焊、气割时当班负责人对现场进行监护。

第54条电焊、气割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矿总工办规定的编制标准。

封面:

编号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措施等级

首页审批单位和人员签字

1、科室下达的措施编制通知书

2、现场调研报告

3、重大危险源及危害因素辨识。

一、焊接(气割)作业基本情况

1、井上、下电焊(气割)的原因。

2、作业地点环境描述(煤仓上、下口或皮带走廊)

3、焊割作业期间,井下影响区域,其他作业人员是否停止作业撤出。

4、签订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

二、作业时间:

明确作业日期、班次及具体时间

三、劳动作业组织

叙述出焊接、气割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监护人、携带火种人员、专职洒水员、开关看护人员、电焊气割人员及其他辅助作业人员。

四、作业前准备工作

1、电焊(气割)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应有培训学习记录和成绩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工器具准备

主要包括:

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焊枪、电焊钳、氧气带、手把线、火种(火柴)、洒水管、消防器材、便携式瓦检仪、电焊气割使用的劳保用品及作业中使用的其他各类作业工具。

3、各类工器具的检查

氧气瓶、乙炔瓶合格证检查;氧气表、乙炔表完好性检查;氧气瓶、乙炔瓶的阀门、顶针及防回火装置的检查;各类管路气密性检查;消防器材完好检查;电焊机、电源线、手把线完好检查等。

4、焊割作业地点通风装备配置情况,开始、结束时调度指挥的发布方式。

五、电焊、气割作业步骤

1、必须严格保证机械闭锁完好并起到相应的作用。

2、在气瓶换领时应注意保证气瓶完好无泄漏,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应完整。

运输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禁止抛、滑、滚、翻和用脚踹,严禁用肩扛运。

3、在装运气瓶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向排放,头部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在运输过程中禁止吸烟,车上应备有干粉灭火器。

4、各类气瓶应分类储存,存储地点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储存地点应通风良好,要避免阳光直射,附近应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气瓶存放时要保持直立位置,并有防倾倒的措施。

气瓶的储存地点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6、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应超过10m,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乙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7、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不得将瓶内的气体使用干净,必须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气体。

8、使用中禁止敲击、碰撞。

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只许用热水(40°C以下)化解,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m。

9、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露的情况下使用。

10、工作完毕后或离开工作现场,要及时将氧气瓶及乙炔气瓶阀门关闭,随后将氧气表和乙炔表卸下,交回库房,并把气瓶放回指定地点。

11、必须定期对压力机进行维护:

检查结构件是否焊缝开裂、液压系统是否有窜漏液、连接件是否工作可靠等。

压力机存在故障时不得使用。

六、安全注意事项

1、清理作业现场杂物,(保证现场无可燃性物质)。

2、作业现场敷设洒水管路,作业地点前后20米进行洒水作业。

3、瓦检仪的悬挂及瓦斯检查(瓦检仪悬挂于明火点前后各10米处,专职瓦斯员检查焊接点及开关周围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作业)

3、消防器材的布置(灭火器、沙箱、各类承接火星设施)

4、氧气瓶、乙炔瓶的运输及布置(运输过程中不得撞击,间隔大于10米且垂直放置,并对气瓶采取保护措施,运输到位后放置于明火点下风侧20米处,气瓶间距不小于10米,并有防倒措施,乙炔瓶安装回火防止器,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防护,防治火星喷溅至气瓶,气瓶必须垂直放置且有防静电装置)。

5、指定专人对气带的连接及气密性进行重复检查(使用专用卡具进行连接,重复对各处气密性进行详细检查)。

6、氧气瓶、乙炔瓶的氧气表、乙炔表、阀门、顶针及防回火装置的重复检查。

7、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是有焊工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齐全的劳动保护用品。

8、电焊机布置及接线(放置于干燥处周围无可燃性物质、接线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用电各类要求)。

9、火种必须为火柴,由专人携带,下井前在安全调度登记,出井后销号。

10、各类电焊气割劳保用品的检查及使用。

11、电焊、气割设备卫生的清理(保证设备上无油污及杂物)。

12、电焊气割过程中,瓦斯浓度的巡回检查(每10分钟检查一次)。

13、电焊气割过程中的循环洒水(每30分钟重新洒水一次)。

14、焊接气割作业其它安全注意事项(四位一体开工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安全调度登记、火种的携带等)。

15、每个循环作业完成后,对设备进行洒水降温,防治烧伤作业人员。

16、作业完毕检查清理现场卫生,收拾使用工具配件等。

17、全部作业完毕后,安排专人看护现场不少于1小时,方可离开。

七、焊接质量检查验收

1、焊接质量的验收。

2、现场作业卫生清理情况的验收。

七、避灾路线

附:

避灾路线图、

氧气瓶、乙炔瓶、瓦检仪及各类消防设施布置图

供电系统图

第五章供电设备安全管理

第55条用电操作管理

1、带电设备的外壳必须接地(36V以下可以不接地)。

2、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应先由电工检查线路是否正确,确定正确后方可使用。

3、所有工作中可能触碰到电气设备的导电部位均应加防护罩并经常检查。

4、低压电气一律用带地线的插头,禁止用电源线头直接插入插座或用挂钩方式取得电源。

5、插销、开关必须完好,有损坏者及时更换,对损坏的插销、开关禁止继续使用,金属屑或者水不得落入开关盒内。

6、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或用湿布擦拭电气零件。

7、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8、配电盘要明确标明运行状态,悬挂好标志牌。

9、各负荷开关及接触器标明负荷情况及技术要求。

10、停、送电必须有专人执行操作,专人监护。

11、送电前,要准备好绝缘用具,确认送电线路及相关设备无人作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执行。

12、停电检修、清扫设备时,需办理停、送电工作票。

13、高压柜移变停送电以及维护工作应该按照《电气作业规程》进行。

14、在使用移变过程中,要检查仪表指示,变压器声响、温度是否正常,操作机构是否灵活完好,如有异常则应立即停电并检查检修,不完好严禁送电。

15、高压柜移变高压侧操作,必须站在绝缘垫上,带好绝缘用具,严禁带负荷拉断高压隔离。

16、送电试验前,必须严格检查各接头、接地线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试验负荷必须在变压器允许范围内进行。

17、高压负荷开关检修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物

第六章地面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第56条起吊作业前准备工作

1、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检查用于装卸物料的起吊设施的完好情况,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3、检查作业现场的作业空间及运送通道是否符合安全生产需要。

4、现场有跟班队干(负责人或专职指挥人员),负责对起吊司机和运送司机的资质查验。

5、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

6、作业现场一旦有可能要与其它作业交叉或车辆通行发生冲突时要设警示牌、警戒线,并告知对方。

7、现场指挥人员、起吊司机、运输车辆司机和其它作业人员,都必须熟知起吊的专用指挥信号和联络方式。

8、现场作业人员都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并认真落实现场互联保。

9、现场跟班队干(负责人或专职指挥人员),负责预先了解运送路线路况,限制高度、限制宽度和车辆长宽高度,确定物料装车后的高度、宽度及转弯半径,并监督指挥到位。

10、备好装卸车及绑车必需的、安全可靠的卡、钩、链、环、绳套、钢丝绳、铁丝等。

11、装车选用的车辆要安全可靠,矿用车辆花车、平板车、矿车要四轮平衡、旋转灵活,车轴平销齐全牢固、碰头完好,车帮无开裂变形外撇。

第57条行车、龙门吊装、卸人员站位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作业人员不要站在被吊物件容易倾斜、倾倒的前方或者被吊物件下方及运行方向的前方。

2、平地起吊作业,人员站位5米半径范围内要保持场地平坦,无杂物、无障碍物并且退路畅通。

3、废料堆上(木料垛上)进行装卸起吊,作业人员进行摘挂钩作业完毕,准备起吊时,作业人员的站位要选择在距起吊物3米以上,并且不会因为起吊物的飘移转动而导致其它非起吊物件(木料)滚落或移位的安全位置。

4、堆放物不规则的废料堆,人员禁止攀越停留。

5、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的站位要与起吊司机之间视野开阔,视线内无障碍物。

6、高空临边起吊作业,只有在摘挂钩完毕,摘挂钩人员迅速撤离到距起吊物3米以外的安全位置时方可发出起吊信号。

7、指挥人员随行车的移动,要不断变换自己的位置,但不能站在起吊物件运行方向的正前方、下方或者作业空间非常狭窄又退路不畅的地方。

8、支架装卸车时,运输支架的汽车司机不能坐在驾驶室内等候,也不能站在装车作业区内。

9、支架装卸车时,当支架运行到位,摇摆稳定后,装车工方可上车接近支架,协助支架准确就位和摘挂大链作业。

10、支架装卸车时,只有当装车工摘挂钩完毕,离开支架3米以外给出准确完毕信号时,现场指挥人员方可发出起吊信号。

11、支架需要拆装小梁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小梁的下方和容易造成小梁滑落后大幅度摇摆的方向范围内。

12、摘挂钩、套、环、链、绳准确到位,不能虚挂、不能大幅度斜挂斜套。

13、摘挂钩人员尚未离开起吊物之前,严禁发出起吊信号,物货一旦开始起吊,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离开起吊物5米以上。

14、起吊物在空中运行期间,在运行轨迹内严禁从事其它作业、站立和行走。

15、所有作业人员(包括起吊司机)都要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作业期间除密切配合搞好安全作业,还要互相搞好现场安全监督。

第58条汽车吊装、卸人员站位与操作除执行行车、龙门吊作业的相关站位规定外,还要执行以下几点:

1、起吊作业前,作业区的周围必须设立警示牌或拉设警戒线。

2、作业时,起吊臂下和起吊臂旋转活动范围内严禁人员站立、行走、或从事其它工作。

3、汽车吊要选择地势平坦的地方固定稳固,周围无建筑物管线等。

4、起吊结束后,要清理作业现场,将现场恢复到作业前的状况,不给其它作业和车辆通行留下隐患。

第59条电动葫芦吊装、卸人员站位与操作安全管理

1、电动葫芦的操作按钮要灵敏可靠,控制线的长度适宜,便于安全操作。

2、摘挂钩、套、链、环、绳准确到位,不能虚挂、不能大幅度斜挂斜套。

3、挂钩完毕,所有作业人员要站在距起吊物5米以外。

4、吊装高度10米以上,无专用信号铃的地方,装卸人员必须用手语、口语(对讲机或手机),传递双重信号确定起落移动,信号明确后电动葫芦司机方可操作。

5、起吊现场必须地面平坦,无杂物、行走范围内无材料堆放。

6、其他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对起吊作业要进行必要的安全避让、严禁进入吊装口、禁戒线内。

7、电动葫芦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电动葫芦的操作技能,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8、吊装周围要安装牢固的防护栏,起吊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靠近。

9、10米以上的电动葫芦进行起吊装卸,除满足以上作业条件外,电动葫芦的下方还要设警戒线,并设专人看守出入口。

在确认警戒区无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起吊作业。

第60条人力扛、抬、装、卸安全管理

1、人力扛抬保持同肩同侧同向,起落口令协调一致。

2、现场有跟班负责人监护。

3、摘挂钩、套、环、链、绳准确到位,不能虚挂、不能大幅度斜挂斜套。

未涉及到的矿区地面所有场所各种物料的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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