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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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办法
(修订稿)
二○○九年三月
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编制原则
(一)突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中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特点,使之区别于一般的行政区域;反映出国家级开发区今后发展趋势和发展重点,使指标的评价对国家级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二)指标设置力求简单、适用、易操作;与国家现有统计指标体系衔接,以符合指标的标准化原则。
(三)体现统计分析方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及其数学模型,评价的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从而使评价公平、公正。
(四)以定量指标为主,以定性指标为辅,能够定量的尽量采用定量指标,无法定量又较为重要的指标,则采用定性指标。
(五)评价要体现总体评价和分类评价,既要计算综合指数又要计算分类指数;对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价既评价发展现状,又要逐步增加发展速度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指标体系。
二、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计量单位
指标值
总指数
一、综合经济实力指标
—
—
1
地区生产总值(GDP)
万元
其中:
国批面积内GDP
万元
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其中:
国批面积内工业增加值
万元
3
税收收入
万元
其中:
涉外税收收入
万元
4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万元
5
工业总产值
万元
其中:
外资工业总产值
万元
6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
全区规模以上外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其中:
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7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其中: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8
进出口总额
万美元
—
其中:
出口总额
万美元
进口总额
万美元
9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万美元
10
新增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
万元
二、基础设施及配套能力指标
—
—
11
历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12
历年累计基础设施投资
万元
13
开发区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其中:
已征用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已开发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其中:
工业用地面积
平方公里
国批面积
平方公里
14
供电能力
KVA
15
供水能力
吨/日
16
供蒸汽能力
吨/小时
17
供燃气能力
立方米/日
三、经营成本指标
—
—
18
所在城市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元/人
19
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元/人
20
工业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21
工业用电价格
元/千瓦时
22
工业用燃气价格
元/立方米
23
工业用地基准价格
元/平方米
四、人力资源及社会责任指标
—
—
24
年末全区从业人员人数
人
就业增长率
%
—
25
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人
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
—
26
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人
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
—
27
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
高新技术企业数从业人员/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
28
所在城市年度在校大学生人数
人
29
所在城市年度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人数
人
30
区内人才培训机构数量
个
其中:
培训人员数量
人
31
教育经费支出额
万元
32
工资保障水平
%
—
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元
33
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增长率
%
—
34
社保覆盖率
%
—
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人
参保企业数
个
其中:
外商投资企业数
个
35
社保缴费总额占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比重
%
—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总额
万元
36
失地农民补偿
—
(1)失地农民补偿标准
元/亩
(2)实际补偿金额
元/亩
(3)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元
3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万元
38
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人
五、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指标
—
—
39
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质量标准的天数
天
40
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
%
41
全区是否通过ISO14000认证
是/否
42
全区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率
%
—
期末通过ISO14000认证的规模以上企业数
个
期末全区规模以上企业数
个
43
是否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验收)
44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
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幅
%
—
全区能耗总量
吨标煤
45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
%
—
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
吨标煤
46
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
立方米/万元
—
单位生产总值新鲜水耗降幅
%
—
全区取新鲜水总量
立方米
47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立方米/万元
—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降幅
%
—
工业企业取新鲜水总量
立方米
48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
吨/万元
49
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
吨/万元
5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5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52
单位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千克/万元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降低率
%
—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
吨
53
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
千克/万元
—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
%
—
二氧化硫排放量
吨
54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55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56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六、技术创新环境指标
—
—
57
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
个
其中:
高新技术工业企业数
个
58
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期末全区企业数
%
—
期末全区企业数
个
59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
万元
60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
万元
61
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
万美元
—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
万美元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
万美元
62
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孵化器)建成面积
万平方米
63
期末区内世界500强投资企业数
个
64
期末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数
个
65
期末研发机构数
个
66
企业技术中心数量
个
67
研发人员数
人
6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
万元
69
其中: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
万元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地区生产总值
%
—
70
支持科技发展资金
万元
71
区内专利申请数
件
72
区内专利授权数
件
其中:
发明专利授权数
件
73
区内是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
是/否
7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
个
7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服务企业总数
%
—
76
服务外包企业数量
个
77
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
万美元
七、管理体制建设指标
—
—
78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通过ISO9001认证
是/否
79
开发区是否有省级人大颁发的开发区条例
是/否
80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有省级外资审批权
是/否
81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精简高效
—
—
(1)是否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
是/否
(2)管理机构是否与所在行政区合署办公
是/否
(3)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一级独立财政
是/否
八、发展与效率指标
—
—
82
GDP增长速度
%
—
83
税收增长速度
%
—
84
出口增长速度
%
—
85
进口增长速度
%
—
86
土地GDP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87
土地税收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88
土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89
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90
工业用地利润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
91
工业项目用地开发率
%
—
92
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工业总产值
%
—
93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全区工业增加值
%
—
94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额/全区出口总额
%
—
95
地方一般预算收入/GDP
%
—
96
地区生产总值/年末全区从业人员
元/人
—
97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
—
土地开发率
%
土地供应率
%
土地建成率
%
工业用地率
%
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率
%
综合容积率
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
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
工业用地产出强度
到期项目用地处置率
闲置土地处置率
土地有偿使用率
三、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解释
(一)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GDP):
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包括所有实际管辖范围)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
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中间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分配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
在实际核算中,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地区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国批面积内GDP:
是指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内所有常住单位在报告期内产生的GDP。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2、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工业包括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活动组成。
按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
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国批面积内工业增加值:
是指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工业行业产生的增加值。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3、税收收入:
指国家级开发区内国家税收部门以及地方税收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它税收。
(数据来源:
税务、财政部门)
涉外税收收入:
是指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行使税收管辖征收的各种工商税收的总称。
(数据来源:
税务、财政部门)
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地方(开发区区级)财政收入中不包括财政基金收入的部分。
(数据来源:
财政部门)
5、工业总产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它反映一定时间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它包括:
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包装的产品除外)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采用“工厂法”计算,即以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按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来计算,企业内部不允许重复计算,不能把企业内部各个车间(分厂)生产的成果相加。
但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着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外资工业总产值:
指外资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其中,外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6、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是指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
规模以上企业是指:
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建筑业有资质企业,批发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零售企业不低于500万元,餐饮业不低于300万元,住宿业星级企业,房地产开发有资质企业,其他第三产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全区规模以上外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指开发区内规模以上外资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
其中,外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指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业务总额。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7、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利润总额:
指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应与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一致。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
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
应与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一致。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8、进出口总额:
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和。
应以从海关取得数据为准。
出口总额:
指实际输出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包括对外贸易实际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出口货物,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以及其他出口货物。
我国规定出口货物按离岸价格统计。
按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统计,即指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出口额。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进口总额:
指实际输入我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口货物,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进料加工进口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口货物和公用物品,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口货物。
我国规定进口货物按到岸价格统计。
按商品经营单位所在地统计,即指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实际进口额。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指批准的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数据来源:
工商、商务部门)
10、新增内资企业注册资本:
指投资者作为出资向企业投入的资本,是企业内生存的物资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根据。
(含当年增资额)(数据来源:
工商部门)
11、历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
指国家级开发区历年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的累计总额。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12、历年累计基础设施投资:
指实际用于煤气、电力、蒸汽、水、邮电通信等设施的线路管道系统和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以及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的历年累计投资完成额。
不包括楼、堂、馆、所以及文、教、卫、体等公建设施。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13、开发区土地面积:
指开发区实际管辖区域内(包括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外的管辖区域及其各类辐射区)的全部土地面积。
按利用类型可以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
(数据来源:
土地、建设部门)
已征用土地面积:
指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包括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外的管辖区域及其各类辐射区),已征为(含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面积。
(数据来源:
土地、建设部门)
已开发土地面积:
指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即已达到“三通一平”(通上水、通路、通电和场地平整)的土地面积。
(数据来源:
土地、建设部门)
工业用地面积:
指已开发土地面积内按照土地规划作为工业用地的面积。
工业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于水域和其它用地。
(数据来源:
土地、建设部门)
国批面积:
是指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
(数据来源:
土地、建设部门)
14、供电能力:
指国家级开发区区域内所有供电部门提供的一天的最高供电额度,以KVA/日作为计量单位。
(数据来源:
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5、供水能力:
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
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
取水能力:
地表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
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
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
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
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
净化能力:
指反应池、沉淀池和滤池的能力,计算时以滤池能力(或薄弱环节)为主。
计算公式:
日滤池能力=滤池面积×设计(或核定)滤速×24小时
核定滤速计算能力时应减去洗池时间。
送水能力:
指送水机泵和补压井的能力。
计算方法与取水能力相同。
出厂干管输水能力:
指从水厂的第一个闸门起至城市配水管网之间的最大输水能力。
应按水厂出口处的管道口径计算。
计算公式:
出厂干管输水能力=管道面积×经济流速
经济流速由各地根据经常电费与管道基建费的经济比较自行规定。
(数据来源:
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6、供蒸汽能力:
指国家级开发区区域内所有蒸汽部门提供的一小时的最大蒸汽量,以吨/时作为计量单位。
(数据来源:
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7、供燃气能力:
指国家级开发区区域内所有燃气企业(单位)一天内所能提供的最大燃气量,以立方米/日作为计量单位。
(数据来源:
建设、公用事业部门)
18、所在城市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指所在城市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年平均数。
所在城市应为开发区所在的直辖市或地级市,下同。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19、开发区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
指开发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年平均数。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20、工业用水价格:
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水的价格,以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不含污水处理费。
(数据来源:
物价部门)
21、工业用电价格:
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电,以元/千瓦时为计量单位。
按大工业、1-10千伏受电的电度电价填写。
(数据来源:
物价部门)
22、工业用燃气价格:
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用燃气的价格,以元/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数据来源:
物价部门)
23、工业用地基准价格:
指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各土地等别最低价标准,开发区工业用地的基准价格。
开发区工业用地涉及不同等别的,按简单平均法计算平均价格。
(数据来源:
土地、物价部门)
24、年末全区从业人员人数:
指期末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全部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民办教师、宗教职业者、现役军人等)。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就业增长率:
(本年末区内就业人数-上年末区内就业人数)/上年末区内就业人数
25、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人数。
(数据来源:
劳动、统计部门)
区内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学历在大专及以上的人数占区内就业总人数的比重。
26、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职称在中级以及中级以上的人数。
(数据来源:
劳动、统计部门)
区内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数/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的从业人员中职称在中级以及中级以上的人数占区内就业总人数的比重。
27、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数:
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
(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数从业人员/区内从业人员人数:
指在国家级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占区内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重。
28、所在城市年度在校大学生数:
指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在报告期末的在校大学生数。
在校大学生数为报告期实际在册大学生数,以教育部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该数据应以各开发区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统计公报中的数据为准。
(数据来源:
教育、统计部门)
29、所在城市年度职业学校学生在校人数:
指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城市在报告期末所有职业学校的实际在册人数。
职业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技工学校,不包括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人数可从市教育部门取得,技工学校人数可从市劳动部门取得。
(数据来源:
教育、统计部门、劳动部门)
30、区内人才培训机构数量:
是指报告期末坐落在国家级开发区规划范围之内,在区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门进行人才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