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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工区(以下简称工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标准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健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相关部门、架子队协同工作机制,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区及工区各架子队工班、拌合站、钢筋加工场(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安质部为职业健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对职业健康工作要求,工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要负责人(工区经理、常务副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及时组织救援。

9、依法承担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责任。

10、每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安全总监)职责

在工区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质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职业健康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制定工区职业健康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4.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重大事项进行管控;

5.负责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种活动开展;

6.负责监督职业健康专项资金的使用;

7.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的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8.负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9.参与工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验收。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综合部负责工区职业健康管理人力资源配置和人员资质管理,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负责工区特殊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统计、建档工作。

(六)计财部部负责职业健康资金核算与支付工作。

(七)物设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验收情况(含各单位自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八条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九条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二条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三条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五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工作环境:

(一)办公场所设置合理,布局整齐,地面清洁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二)办公室装修应使用阻燃、无毒材料;

(三)办公桌面整齐,文件柜、办公桌摆放位置合适,做到整齐、美观,室内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四)办公场所饮用水检测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五)设置满足使用要求的厕所及垃圾临时存放点;

(六)厕所应有相应的杀菌、灭蝇和排放控制措施;

(七)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集中处置;

(八)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

逃生路线标志、禁止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

(九)办公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用品和放射性物品;

(十)办公场所禁止大声喧哗、打闹,严禁随地吐痰和扔垃圾。

第十七条人员防护:

(一)各级人员应熟悉掌握工作区域中的所有常规及紧急出口,掌握火灾自救常识,清楚安全消防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办公人员在使用办公设备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未经相应的学习或培训,不得随意操作任何办公机器和设备;

(四)搬运重物时,应注意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必要时请人协助或使用搬运工具;

(五)电脑显示器前工作,应尽量降低显示器的光亮度,并调整屏幕角度,使其稍低于视平线,视距保持在45cm-60cm,并调整座椅使身体舒适;

(六)文件柜内物品放置合理,保证重心不偏离,防止因重心偏离导致物品掉落或使人员受到伤害;

(七)高处堆放或吊挂的物品应稳固可靠。

第十八条消防管理:

(一)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度;

(二)办公场所(如:

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三)灭火器材应由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保养,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

(四)办公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理、整齐,不能妨碍人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

(五)走道内、楼梯上、楼梯口灭火设备周围应无障碍物、堆放物。

第十九条用电管理:

(一)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进行电工作业;

(二)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四)禁止超负荷、超容量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五)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离开后切断电源;

(六)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确保完好无损;

(七)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

(九)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等。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

强化危险源辨识,建立应急预防、救援体系;

第二十二条食堂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部位;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制作、储藏应分区设置,粮食存放台距墙和地面应大于20cm,门扇下方应设防鼠板;

(四)灶台、案台、清洗池应使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五)地面应由防水、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六)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七)制作间的炊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橱柜内,刀、盆、案板等炊具应生熟分开;

(八)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九)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十)食品应有遮盖;

(十一)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十二)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十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四)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

(十五)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十六)食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二十四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第二十五条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三)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四)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八)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员工宿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污水沟、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

(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

(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

(四)设有员工洗脸、漱口专用间或区域,水池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

(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

(六)消防设施配置满足规定要求;

(七)生活用电设置满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第二十八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按规定公司、分局有关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第三十一条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第三十二条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施工现场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入场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场新工人,由安质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教育中涵盖职业健康相关内容,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工区级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各工种组织管理措施及施工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③现场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工区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架子队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培训,教育内容:

①架子队各工种生产工艺流程。

②架子队各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现场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1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2、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同时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3、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从事电气作业、金属焊接、装载机、挖掘机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特殊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并根据证件的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第六章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

1、粉尘

 产生的原因:

粉尘主要是矿山开采、制砖、搬运成砖的过程中出现。

危害程度:

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

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主要涉及岗位:

取料岗位、粉碎、搬运岗位。

2、噪声

产生原因:

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

主要有风镐枪、制砖机、排风扇等。

 危害程度:

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

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主要涉及岗位:

取料岗位、制砖岗位

3、高温

产生原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的部位有:

烧结车间

危害程度:

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

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

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

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

主要涉及岗位:

烧结车间岗位。

第三十七条职业病防护措施

 1、防尘措施

(1)作业前,检查本场地的排风扇、电扇是否正常运转。

(2)经常在作业区域洒水喷雾,能有效地减少粉尘的产生和飞扬,并能有效地防止二次扬尘。

 (3)在作业区域内必须戴好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口罩要经常清洗,保持洁净,防尘口罩要按规定更换滤纸、滤布。

 (4)保持作业场所通风,自然通风较差的要使用机械通风。

 (5)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2、防噪声措施

 

(1)职工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2)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3)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防暑降温措施

(1)对高温设备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套,

(2)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

(3)现场配备防高温烫伤、防中暑药品。

  (4)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进行机械通风。

第三十八条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1、粉尘

(1) 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2)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粉尘产生。

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的粉尘浓度。

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

(3)在页岩打磨时,实行机械密闭操作。

 2、噪声

(1)、 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2)、 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3、高温

(1)、 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

(2)、 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

 a、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

 b、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C、 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医院进行抢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XX工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工区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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