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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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docx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加快编制和上报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函〔201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据大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成果以及地质构造条件、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核查等资料,合理划分勘查区块,分类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

1、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分类。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的实际,将矿业权设置方案分类如下:

(1)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3)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4)完成1:

5万矿产调查和1:

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5)未进行1:

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

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探矿权矿业权设置方案。

(该类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在我区试行。

(6)对于无风险类矿种,由盟市行署政府和旗县政府财政出资(属中、大型的也可申请自治区财政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可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2、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及审查管理。

(1)国家规划矿区(包括煤炭和非煤矿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3)煤炭矿区(非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煤炭资源详查及以上勘查成果和矿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由自治区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4)完成了1:

5万矿产调查和1:

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基础地质工作成果、成矿条件、地质构造、资源赋存条件等,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1:

5万矿调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见附件3)进行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地勘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未进行1:

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

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依据地质构造、成矿条件、周边矿产开发情况及矿业权设置情况,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未进行1:

5万矿调区域单独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进行编制,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6)无风险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属盟市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

1、严格按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矿业权。

新出让矿业权必须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出让,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矿业权。

国家、自治区财政投资(含地质勘查基金)为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和为加快找矿步伐实施找矿突破在1:

5万基础性地质工作区按物化探异常及成矿预测区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新出让矿业权出让方式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优化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市场配置的原则。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2、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

协议出让矿业权首先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范围的以及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

对已设各类矿业权,凡矿业权设置方案划定的整合调整区域设置的矿业权;对非煤矿产一个矿床设置两个及以上矿业权和一个矿区设置多个主体勘查开发的矿业权,由盟市旗县政府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

整合主体确定后编制整合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涉及整合方案的报批,整合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

(四)划定整装勘查区

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

整装勘查区及其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五)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

8月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经自治区初审并征求盟市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

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

情形特殊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六)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

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

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

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

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盟市行署政府协调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市场方式出让。

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七)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

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

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

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及时将实施方案批转整装勘查区所在盟市国土资源局,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事项告知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并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八)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

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

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

(九)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

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及物化探异常查证,具有找矿突破条件的可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为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提供支撑。

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自治区勘查基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对于大兴安岭生态环境敏感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引进优势企业开展风险勘查,但要强化管理,明确开采时应服从国家规划、生态功能区区划和产业政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

社会资金不愿进入的地区,财政资金及地质勘查基金可投资勘查,并适当提高勘查程度。

对于适宜开采的大型矿产地,要采取市场方式引进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勘查开采。

(十)发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找矿主力军作用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全区的国有地勘单位技术力量和矿业权持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分析,在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本着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发展壮大的原则,根据选、冶、加一体化项目的建设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为国有地勘单位以协议方式配置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调动其找矿积极性,鼓励走探采一体化道路。

矿业权配置情况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转让处置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提高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开辟整装勘查区矿业权审批快速通道,主动服务,积极协调,加强联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十二)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

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要求,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信息化管理。

以往已经批准或备案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相关数据整理,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国土资源部。

不按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擅自扩大协议出让范围、调整勘查风险类别未报部批准的,部矿业权配号系统不予矿业权配号。

(十三)切实保障勘查质量

整装勘查区内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

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工作,承担技术质量责任。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地质调查院组织专家对整装勘查区的勘查项目组织抽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编造虚假地质资料等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和勘查单位,建立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申请探矿权采矿权资格和勘查资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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