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教育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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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教育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教育法学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各类题型的答题要点(仅供参考)
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v",错者划"X";每题2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10分)
【解题要点】
单选与填空有类似之处,单选题有四个选项,要在其中选一个作为正确答案。
因此单项选择题的解答方法是:
(1)分析上下文
(2)对选项进行分析比较。
(3)可以运用一些技巧,如:
排除法等。
可以排除错误选项的办法选出答案。
三、多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可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共10分)
【解题要点】
多选题与单选题比较类似,多选可以选择的答案多一些,做多选题也要分析上下文,通过上下文的对照,归纳出答案。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五、简答题(每题12分,共24分)
【解题要领】
(1)内容要符合题意,做到所答是所问。
(2)逻辑要合理。
答题顺序要清楚。
(3)不要太简单。
答题时要有适当的解释。
六、论述题(本题16分)
【解题要领】
(1)内容要以教材为依据。
(2)不限于教材,可以发挥。
(3)符合论述题的构成。
答题中要有论点、论据和结论。
(4)要结合实际。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解题要领】
(1)要分析案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2)要分析案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3)要分析法律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4)要分析本起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参考近两次考试案例
2011年1月真题:
一学校"劝退"2()余名中专生
【案情】
中考在即,正当学生们在为最后的冲刺做准备时,石家庄市第22中学初三毕业班的多名学生,却成了班主任老师的"劝退"对象,而劝退的原因并非这些学生违反了哪条校规校纪,只是在最近的摸底考试中"成绩靠后"。
在老师三番五次的"劝说"下,该校20余名学生或退学在家,或转至其他学校,剩下在劝退之列却坚持不走的学生,则每天都要遭遇老师的"冷脸"。
张敏是该校初三(13)班的学生,学习成绩在班内居中游。
lifo近初中毕业,她和其他同学一样感到了学习压力,因而学习比以往更加勤奋o她的父母也早有想法,孩子学习成绩不太理想,但考个普-通高中还是没什么问题的。
然而,在4月初,张敏被学校告知,因其在最近一次的摸底考试中分数居全班20名之后〈该班共有50余名学生),家长应考虑让孩子提早退学o班主任王老师表示,如果现在退学,或转入其他学校,学校还可发给其毕业证,如若执意要参加中考,到时有一科考不好,就将拿不到毕业证。
张敏的父母还得知,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该班所有成绩排在20名之后的学生都多次接到班主任要求"主动退学"的劝说;而"中考考不好就不发毕业证"则是班主任对那些被其劝退而不愿主动退出中考的学生给出的"忠告"。
5月4日,面对记者,张敬的母亲气愤难平地说,,,当时,为给孩子争取中考机会,我多次找到她的班主任和学校有关领导,可班主任态度十分强硬,称报名也没用。
无奈,孩子最终只能走退学这条路!
"她还告诉记者,后来,她才了解到,学校劝差生退学的真正原因是为了追求中考升学率。
"剥夺孩子参加中考的权利,可能改变了孩子一生的命运。
作为家长,我想知道,学校凭什么剥夺孩子的中考权利?
学校和老师这样做,是不是违法?
"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Q
(2)本案是一起由学校劝退学生参加中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中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曹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因此可知,该校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单纯追求升学率,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
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为此,该校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该校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①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剥
夺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②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通过适当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如可及时向学校的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注:
①主体分析占2分;②法理分析〈即违反了什么法〉占9分;③责任分析占6分z
④启示分析占3分。
]
2011年7月真题查查"择校费"背后的教育腐败
在北京,中关村王小是一个颇为"牛气"始学校,等学年开学的时候,这里都会引起交通墙靡,许多开著名牌车的东长都在想方设法地提孩子攥进这个学校。
然而,8J35日,这个名扬京城的学校校长却站在了法睐的被告席上,原中关衬三小校长王翠娼等人的贪污案一审开庭,与玉翠娟站在这里受审前,还有其他4名校领辱及工作人员。
按察院认为,王翠娟等在未经"学校班子会押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组织部分学校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悔改出国藏游,共花费胀外资金57万余兀,并以此作为静案贪污的金额提起公诉。
事实上,真正提这所名校领导班子拉下鸟的是数额惊人的"捍校费飞在法庭上,王翠娟证实,中关村三小的账外资金超过了1缸元,商这部分账外资金,凡乎全部来白"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
尽管我国正在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杂费全部免除政策,结令人统虑的是,由于"择按费"的存在,这填好的政策也被大打折扣。
在全E疆各地的义务教育中,"择校生"普遍存在,而且择校费需离,一接地方以家长自愿捐助的名义收取费用,难以查处。
尽管型家三令五审不惟乱收费,但孩子上学的费用却总不兑少。
一位家长反映,一些教背景最较好的学校,为了较取"择校费飞挺大量的捂住名截留给"片夕卡坐飞露真正享受免费教育的学生则寥寥无几也"教育乱收费早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可以说,中关村三小的痛散案撕开了"择校费"的黑幕。
试分析2
1.本集中的涉束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勇在对我fl1有哪些启示?
查查"择校费"背后的教育腐败
【答案要点3
1.
本攘的攒来主体主要有学校校长王翠娟和学生家长。
2.
本案是…黯由学校乱收费引起的贪污案,使程了学生的受教育权租财产权。
(1)((教育法》规定,"教育洁动必须符合回家和社会公共科益""任例组挠和个人不得以利为目前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义务教育法》规定f义务教育是因家统…实施的所有适黯儿童、少年必续接受的教育,是罢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胞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盹政府应当保姆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违反腐家巍定收取费用,……"。
本集中,学校自学生家长枝取额"持校费",属于教育乱收费行为。
其违反了义务教育盼段的"免枚费、免试、就逗人学,不允许招收摔校生"的有关规定,攫犯了部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教宵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遵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依法接受监督"的义务,黯该校校长王翠第却对收来的"择校费"的使窍不公开,任意挥霍,假公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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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连反了教曹法的有关规定。
3.((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转违反剧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牧取费用的,由教育有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结直接责任人员,截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出某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s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费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J由此可知,本案中,学校校长应承担棋应的行政责任。
与此同时,如其涉嫌贪窍,费戒程馨的,还应清究其报应的刑事责任。
4.
本案对战们的蛊刷Z
(1)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确保学生的受教宵权不受侵嚣,不得i每学生乱牧费。
(2)学校领导应增强法律意识,建立辑完静财务监管乳制,依法接受上摄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蓝督,从挠头上杜绝贪污腐贯主现象的发生。
(3)学生及其家长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狸。
C住:
①主体分斩占2分喜①法辈辈分析〈即违反了什么法)占9分喜③责任分析占6分手@启示分析占3分
938
第一章绪论
P、4教育法学的含义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的特性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
2、教育法学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3、教育法学具有综合性
4、教育法学具有边缘性
P、5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三个层面:
1、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教育法学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3、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P、7教育法学的产生
18世纪中期以来
普及义务教育的立法主要围绕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公共性三个主题展开。
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
通过法律保证每个人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Heckek)的《学校法学》。
教育法学的发展
1、教育法学逐渐从行政法学中脱离出来
2、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更为系统
3、出现了教育法学的专业学术组织和专业学术杂志
4、高等师范院校普遍开设课程
5、出版教育法学著作
P、9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一)学习教育法学是深入了解现行教育法的需要
(二)学习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科的需要
(三)学习教育法学是促进以法治教的需要
P、10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
(一)自学法
(二)文献阅读法
(三)调查研究法
(四)比较研究法(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
(五)系统思考法
(六)案例分析法
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P、19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P、19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特征
P、20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P、20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P、21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一)教育公共性的含义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
P、22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P、24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P、24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理发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了与宪法相违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P、27教育法的效力
(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
(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
(三)教育法对人或组织的效力
P、28教育法的体系
(一)教育基本法
(二)基础教育法
(三)职业教育法
(四)高等教育法
(五)民办教育法
(六)教师法
(七)经费投入法
P、29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分为:
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P、30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假定(法定条件)
(二)处理
(三)奖惩
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P、36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P、37国家教育权是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
国家教育权的分配:
横向上分:
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司法权;
纵向上分:
中央教育权和地方教育权。
P、38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
(属于国家教育权范畴)
P、38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力。
P、39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督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力。
P、40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
公民属于人的范畴,“通常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宪法、法律享受权利、担负义务的自然人。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受教育权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宣言》:
第一条、第七条
《世界人权宣言》:
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P、40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
2、从一个国家来看,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的法源。
3、从教育法自身来看,其相对独立的教育法体系,反映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
(《教育法》)
P、40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
(一)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
影响受教育权向学习权发展的原因四点:
(二)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
1、对女子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2、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3、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5、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P、40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
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所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多或少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
1、二者的主体不同。
2、二者的来源不同。
二、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
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来看,为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权利,一方面,教育权主体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主体也应依法捍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章教育法律关系
P、56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具有综合性特点。
P、61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1、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能力可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公民(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法定代理人)
不满10周岁的成年人、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
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
满16周岁(14周岁—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发病)——不负刑事责任
聋、哑、盲——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P、64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中介、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行为
3、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二)成为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
P、67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依法应当履行的责任。
P、69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P、77教育立法的含义
教育法的制定又称为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教育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
P、78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行政法规的权限
(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五)国务院所属机构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教育规章的权限
P、81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P、82教育法的适用
P、82教育法的遵守
P、82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一)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非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是指学术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有关法律所作的学术性的解释。
(属于研究性质,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P、83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
教育法制监督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狭义:
教育法制监督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监督主体有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之分。
P、84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一)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二)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
(三)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P、85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
横向: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纵向:
国家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
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
上述互相交错、互相结合,构成我国的教育法制监督体系。
第六章教育基本制度
P、96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也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初等教育,实施初等教育的机构为小学,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6年,其任务是对6~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
中等教育任务:
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培养劳动后备力量。
P、99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根本特性是强制性,强制适龄儿童和少年、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旅行响应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适龄儿童和少年的义务
P、100国家与社会的义务
国家有设置义务教育机构的义务。
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
国家有发展师范教育,为义务教育机构提供合格师资的义务。
P、102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
学校的义务:
1、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通知有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P、102家庭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
按时入学、不得辍学
P、103~P、107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职业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法》:
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职业教育的学制与培训体系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原则:
先培训,后就业
(二)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立与职业教育的实施
职业教育实施的重点:
农村和工矿企业
(三)职业教育的条件保障
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
经费的来源充足与否
二、成人教育制度
三、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是为使不识字或少识字的成年人获得初步的阅读、写字、计算能力而进行的最基础的文化教育。
《教育法》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P、107~P、110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
国家考试的种类与机构必须经由国家批准。
学业证书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
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的特许权力。
我国学业证书包括:
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
学位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
《学位条例》
P、110~P、113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
1991年,原国家教委颁发《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4年,国家建立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总督学、副总督学及国家督学组成,总督学由国务院任命,主持国家教育督导团工作。
1999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
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教育评估的类型:
合格评估、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第七章学校
P、119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P、123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设立学校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三)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设立的基本程序
(一)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