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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征求意见稿)
二○○七年一月
目次
1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质量,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1.0.5验收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6按照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列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其验收工作执行相关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移交其它非水利专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时可以执行管理使用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0.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除应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0.8项目法人(或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应当组织完成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当完成的技术鉴定、评估、检测等工作。
1.0.9验收主持单位应注意验收工作相互衔接,本次验收应在前次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不应重复进行。
当验收条件不满足时,可以暂停验收。
1.0.10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行。
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保证其建设行为、工作成果和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1.0.11验收工作应在施工质量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做出结论意见。
有关施工质量评定应执行水利行业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1.0.12验收所需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验收所需资料分为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和验收应备查的资料,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验收成果文件以及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制备的验收资料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A4(21cm×29.7cm)。
文件正本应当加盖正本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验收所需费用进入工程成本,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2术语
2.0.1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2.0.2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2.0.3专项验收-是指除工程本身验收外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消防设施验收等其他验收。
2.0.4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一份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
2.0.5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的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进行的验收。
2.0.6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指几个分部工程或几个单位工程完工后需要提前投入使用时进行的验收。
3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3.0.1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验收成果文件备案等。
3.0.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参加验收活动以及对接到的举报信件进行调查处理。
3.0.3验收监督管理的主要监督内容有: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理;
3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4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验收结论是否准确。
3.0.4当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法人验收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等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暂停验收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报告。
3.0.5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的完整性进行规范性检查,存在与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组织专项论证。
4法人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除本规程规定的法人验收外,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4.1.2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并上报。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附录C。
4.1.3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
需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验收结论的,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1.4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的代表主持。
工作组成员应当具备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4.1.5除特别邀请的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有关成员应当获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在工地的授权代理人的书面授权。
4.1.6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当合同约定不明确且有关利益方又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处理。
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时,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4.1.7项目法人委托监理机构具体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或委托书中明确具体内容和相应责任。
4.1.8根据验收需要,可按专业设立专业组,按专业性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
4.1.9 验收主持单位验收前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当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时,应当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4.2分部工程验收
4.2.1分部工程验收原则上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工程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应当参加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4.2.2大型工程项目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4.2.3分部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4.2.4分部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一步处理意见;
3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
4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条件。
4.2.5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有关工程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
2到工程现场对拟验收的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
包括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和分部工程完成情况;
3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提出分部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验收成果文件。
4.2.6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4.2.7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E),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
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2.8项目法人应当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F)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2.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的质量结论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如有时)或核定意见返回项目法人。
4.2.10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质量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2.11归档的《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应当增加对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
4.3单位工程验收
4.3.1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当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时,应邀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4.3.2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3.3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3.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验收应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宜派员参加,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有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3.5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其它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3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4验收所需的资料(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满足要求;
5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
6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4.3.6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情况;
2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成果文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4对单位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评定;
5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7讨论并通过验收成果文件。
4.3.7单位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4.3.8项目法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3.9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的质量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返回项目法人。
4.3.10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质量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3.11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G),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
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3.12项目法人应当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4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4.4.1水电站(包括泵站,下同)中间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行前,应当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4.4.2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工程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的代表以及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当地电力(电网)部门参加。
4.4.3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4.4.4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中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成员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机组启动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4.5机组启动验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同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上述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但参加验收人员不在有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4.6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可下设试运行工作组,试运行工作由施工单位主持。
试运行工作组负责编制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最终提出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
4.4.7机组启动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3照明、交通、排水、防护设施等可以满足机组安全运行以及未完工程安全施工的需要;
4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分部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5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必要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就绪或供电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6机组运行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落实;
7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
8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9机组运行人员的配备可以满足机组运行的要求;
10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11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4.4.8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2检查有关验收资料完成情况;
3审查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做出机组可否启动试运行的决定;
4检查机组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5审查机组试运行工作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做出机组可否进行带负荷连续运行的决定;
6讨论并通过验收成果文件。
4.4.9机组启动验收的工作要求:
1水电站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小时;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小时或7天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机组分别完成单台启动验收后,应当进行机组联合运行,联合运行的时间按设计要求进行。
机组联合运行可以和最后一台机组启动验收合并进行;
3受水位或受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试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4.4.10项目法人应当在机组启动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4.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机组启动验收的质量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返回项目法人。
4.4.12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质量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4.13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成果文件是《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H),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4.14项目法人应当自机组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5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5.1每一个单项施工合同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在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4.5.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制造)单位的代表组成。
4.5.3合同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D。
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4.5.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工程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各种验收以及施工质量评定;
3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4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
5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6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已经修复并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7工程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修复可以在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完成;
8验收资料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施工单位拟移交项目法人的有关施工原始资料已经整理完毕;
9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4.5.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检查施工期工程运行情况;
5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6确定合同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7确定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8讨论并通过验收成果文件。
4.5.6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文件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I),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
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6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4.6.1当工程建设项目有两个以上合同时,全部合同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4.6.2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制造)单位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组成。
4.6.3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各合同工程的完成及验收情况;
2检查各合同工程之间的联动性;
3解决各合同工程之间存在的影响整个工程项目发挥整体效益的问题;
4讨论并通过验收成果文件。
4.6.4项目法人组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同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有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6.5项目法人应在通过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4.6.6工程项目完工验收的主要成果文件是《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J),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
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6.7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项目完工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5阶段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阶段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5.1.2工程建设达到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D。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5.1.3技术复杂的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先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
技术预验收应当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5.1.4技术预验收专家组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K)。
5.1.5阶段验收会议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按本规程7.2.8的规定执行。
5.1.6阶段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L)。
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2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5.2.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当进行工程导(截)流验收。
只有通过导(截)流验收的工程才能进行工程导(截)流。
5.2.2工程导(截)流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导流工程已经基本完成,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包括采取措施后)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与截流有关的水下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经具备过流条件;
4导(截)流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导(截)流后的工程度汛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并得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基本落实;
6导(截)流后雍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和库底清理工作已经验收;
7碍航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5.2.3工程导(截)流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已经完成的水下工程、导(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导(截)流需要;
2审查导(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4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2.4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当按分期进行工程导(截)流验收。
5.3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验收
5.3.1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前,应当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5.3.2项目法人申请工程下闸蓄水验收前,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完成情况应当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有移民搬迁安置进度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5.3.4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工程蓄水验收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和施工措施计划已经落实;
3水位控制设施已经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经基本完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6蓄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工作已经验收;
7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已经完成;
8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经按设计要求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经有结论;
9蓄水、调度、运用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防汛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基本落实。
5.3.5工程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已经完成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满足蓄水的要求;
2检查水库蓄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以及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情况;
4检查建设征地和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5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3.6工程分期蓄水时,应当按分期进行工程下闸蓄水验收。
5.3.7大型以及特别重要的拦河水闸工程下闸蓄水(挡水)时,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以组织水闸工程下闸蓄水(挡水)验收,验收工作可以参照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验收进行。
5.4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5.4.1灌溉、供水、分洪河道(渠道、管道)等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当进行工程通水验收。
5.4.2工程通水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引(调)排水位以下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
2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和施工措施计划已经落实;
3水位控制设施已经基本完成;
4引(调)排水范围内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