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602054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7.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docx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监所监督、民行检察等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简易程序;刑事和解

   20XX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

这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乎所有方面,使得辩护、证据、侦查、强制措施、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还确立了四种特别程序。

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

对这些机遇和挑战作出全面的认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

   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人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我们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我们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我们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王兆国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作草案介绍的时特别提到,刑讯逼供的发生与侦查人员单方面控制嫌疑人关系密切,所以尽快把嫌疑人送至看守所,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干警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如果这个条文可以落实的话,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以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而且效率比较高。

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检察机关在中国的侦查体系中是最早推广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已经有充分的准备,可能受影响不是很大。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没有全程同步,将来预审讯问程序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时候,特别是被告方申请调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候,就会发生一系列的争论。

20XX年7月1日,两高三部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已经出现了很多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其中关键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

   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

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

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

尤其是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可以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这一条实际上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赋予了在押嫌疑人阅卷权,律师可以将案卷带进看守所,让他阅读,让他知道案卷中证据的情况,并向他征求意见,为将来的法庭质证做准备。

作为一种制度突破,这对辩护权是一种保障,但同时也可能对检察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律师可以向侦查人员发表辩护意见,如果提出书面意见的,侦查人员还要把书面的辩护意见载入案卷,随案移送。

这就意味着律师的辩护工作从原来的以审判为中心提前到侦查阶段。

我最近接触到的几个涉及非法经营、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名的金融犯罪案件,律师几乎都是在侦查阶段就展开了辩护工作。

过去侦查人员几乎没有跟律师发生过交战,现在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直接提交实质性的辩护意见甚至是无罪辩护意见,如果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不采纳,就在审查批捕阶段继续向检察官发表意见,从而有可能把整个案件阻挡在批捕之前。

这种辩护方式为越来越多的律师所使用。

   在侦查阶段律师拥有了辩护人的地位,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变化,这意味着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到侦查活动中来,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保障。

例如,律师有权向侦查人员发表辩护意见,其书面意见需载人案卷;侦查人员的起诉意见书也要送达给辩护律师。

   还有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侦查阶段律师是否拥有调查权。

理论上一致认为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调查权,但现在既然确认了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而且允许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允许其在批捕阶段向检察官发表辩护意见,实际上已经默认律师有权进行调查了。

因为只有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才能向侦查人员发表辩护意见,以论证嫌疑人无罪或不符合批捕条件。

这是辩护人地位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可能的限制是律师不能向侦查人员掌握的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因为刑诉法明文规定,律师调查控方的证人和被害人需征得检察机关同意。

至于检察机关没有找过的证人,没有收集的证据,则完全可以调查。

这些对今后的侦查工作和批捕工作,无疑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

   在侦查方面还有一个更大的难题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乎把侦查、批捕、起诉乃至检察监督工作全都囊括进来。

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本质是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到法庭审查之中,被告人摇身一变成了原告,侦查人员成了被告,公诉人成了被告的代理人,法庭上审判的对象不再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是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中不仅是一个普通的证人,甚至还有程序上的被告性质,有一点像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就要出庭应诉。

因此,侦查人员有责任出庭,也有责任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要通过证明没有违法行为,来反驳个别被告人、辩护人的不实控告。

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个新的任务—出庭应诉。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

   这次刑诉法修改导致批捕中有几项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

最大的变化是批捕条件中的“逮捕的必要性”。

高检院的领导一直坚持要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把这一点作为今后逮捕工作改革的重点。

此次刑诉法修改就贯彻了这个理念,将逮捕必要性标准具体化为五项标准:

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侦查人员在判断逮捕必要性时除了证明证据充分,实体上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要审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同时侦查人员要申请批捕也要向检察官证明有逮捕必要。

而且,对逮捕必要性要持续审查,除了在批捕程序中审查之外,在逮捕的持续过程中也要继续进行审查。

未来的批准逮捕程序以及延长批准逮捕程序将走向准司法,呈现出一定的对抗性。

一方面,侦查人员主张有逮捕必要;另一方面,嫌疑人、辩护律师有可能拿出证据来证明没有逮捕必要。

检察官面前将是截然相反的观点、相反的证据。

本次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必要性”的细化与强调将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工作机制带来一定的挑战。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也涉及逮捕程序。

对于自侦案件,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从七天延长到十天。

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原来七天的时间过于仓促,根本来不及进行逮捕必要性实质审查。

但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来说,批捕审查工作仍只有七天时间,其实只有五个工作日。

在这五个工作日中,检察官不仅要阅卷,要到看守所提讯嫌疑人,还要应辩护律师的要求听取其辩护意见,并且,其往往同时承担着多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

这种繁重的工作量必然要求适当延长审查批捕的时间。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增加了一种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仅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条件限制也比较严格: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

该不起诉实质上是把改造罪犯、矫治罪犯的职能提前到起诉阶段。

一旦决定不起诉,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内,检察机关要进行考察,很有可能要求未成年人每周要进行社区劳动,指定特别人跟他谈话,责令他定期作思想、行为的汇报等等。

考验期结束后还要专门审查他接受考察、改造、帮教和治疗的情况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

在目前工作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这等于给审查起诉工作增加了矫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新职能。

这项职能的产生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理论上是一个重大变化—即将执行中的改造罪犯的矫治功能提前到了起诉阶段。

未来未检部门就要承担这个使命,但由于刑诉法只规定了一两个条文,所以急需探索建立一套新的工作机制,来有效地达到立法目的又防止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二)简易程序的改革

   新刑诉法实施后,基层人民检察院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被告人只要认罪,放弃无罪辩护,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就都适用简易程序,这就意味着将来有可能出现三分之一甚至是一半以上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在原来的简易程序中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实践中绝大部分简易程序检察院也确实没有派人出庭。

但新刑诉法要求所有的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一律出庭,这将使检察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

   有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应对办案压力,现在已经开始探索简易程序公诉的快捷模式。

山东日照的一个基层检察院和江苏的一个基层检察院针对简易程序案件探索进行了流水作业模式的改革。

有一次我在日照的基层检察院观摩,上午九点开庭,两个检察官一上午总共公诉了八个案件,都是轻微的盗窃、寻衅滋事、抢夺案件,被告人都认罪。

其中只有一名被告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其他的连辩护律师都没有。

法院当庭宣判,大部分是缓刑,只有一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后来我和检察官座谈时,问他们是出庭工作量大还是在办公室里面工作量大?

他们表示如果未来公诉工作像这样进行的话,办案压力就可以得到一定的缓解。

这是基层检察机关应对办案压力所进行的自生自发的改革探索。

   简易程序的案件定罪部分没有争议,律师几乎不作无罪辩护,而且很多案件都没有律师,将来会变成一种纯粹的量刑程序。

最高法、最高检这两年推进的量刑程序改革已在各地生根发芽,几乎所有的案件都开始进行改革实验。

这次刑诉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个条文,要求法院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专门组织调查核实。

这个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其立法初衷在于允许和鼓励两高继续进行量刑程序的改革探索。

普通程序的量刑附带于定罪程序之中,量刑问题并不突出。

但将来一旦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定罪部分得以简化,那么公诉人在这个程序中就

  

主要承担量刑公诉的职责。

传统的公诉是以定罪为中心的,起诉书几乎是一个定罪申请书,而在量刑公诉中,检察官需要就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对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

这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意味着一个公诉人就同一案件需要承担两项职责,一是定罪公诉,二是量刑公诉。

   当然,关于量刑公诉的理论和实践还没有发展成熟。

过去仅凭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笔录来提起公诉、举证质证,在大多数案件中尚可应付,但随着量刑问题越来越受重视,辩护人很可能提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量刑情节,因此,检察官需要审慎考量应对之策。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根据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被告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一旦被法院纳入法庭审判程序,公诉人就要承担证明责任。

这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既然是被告人提出一个积极的主张,他就应该举证来证明该项主张的成立。

但新刑诉法只要求他提交关于侦查程序不合法的材料和线索即可,当这些材料和线索使法官对侦查程序的合法性产生疑问时,就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察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