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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体系,提高涉爆人员的素质,杜绝爆炸物品非法流失,确保社会治安和矿区生产、经营秩序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及神华宁煤集团《关于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任家庄煤矿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一、爆炸物品的装卸、运输

  

(一)矿区短途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输证,属爆炸物品专用车辆方可组织运输。

  

(二)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车辆,严禁其它车辆代替,在出车前,必须经车队的安全员、司机共同对发动、转向、刹车、喇叭及其它部位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符合安全要求时方能出车,车上必须有“危险”标志,并配有消防器材。

  (三)专职司机、装卸、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政审合格懂得爆炸物品知识,严禁携带火种上车,搬运时,每次不得超过一箱,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摔碰、拖拉、翻滚、脚踩、人用肩杠等。

  (四)炸药、雷管严禁混装、混运,必须做到分装分运。

  (五)运送爆炸物品专用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专线路执行运送任务,不得在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的路线上行驶。

  (六)运送爆炸物品专用车辆,严禁停放在人员密集和交叉路口处,严禁中途停车,严禁非押运人员搭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由经警、放炮员同时押运,否则不得运送。

  (七)运送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听从押运人员的指挥,遇特殊情况中途停车时,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及时向党群部汇报情况。

  

    (八)运往井下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爆炸物品装在具有耐压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炸药、雷管不得混装、混运,严禁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严禁中途停留。

  (九)井下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11条-314条规定。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保管

  

(一)爆炸器材库必须设在防洪线以上的地方,防潮、防雷、防爆、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子监视等设施以及内部爆炸物品的殉爆距离,外部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储存证,方可储存。

  

(二)库管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培训合格熟悉爆炸物品性能专业知识的企业正式员工担任。

  (三)库房周围设置坚固的围墙,其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距离库房不应小于25米。

  (四)储存量不得超过公安部门核定的安全储量,炸药、雷管分品种、规格、分室存放,。

  (五)库房堆码以安全为原则,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6米,每排挂活动卡标明入库时间,库存量堆朵距离墙壁不小于0.3米,包装箱的标志面向搬运通道,底部加防潮垫或离地面不得小于0.2米的高度进行防潮。

  (六)雷管库存堆放方式与炸药堆放方式相同,导通、编号、零散的雷管设立立式分格储存柜,每格存格前挂活动卡片,标明编号、数量。

  (七)库房温度最高不能超过35℃,湿度最高不得超过70%。

  (八)库管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不丢失,帐目清楚,对炸药、雷管的数量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各类单据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九)库管人员和入库检查人员必须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服进入库房,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经常保持库区内清洁卫生和规定的温度、温度湿度超过规定时,及时开库通风,或安装通风设施进行降温。

  (十)值班室设立要害部位检查登记本,库管员交接班登记本,爆破材料入库登记本,传递单发放登记本,雷管编号发放登记本,废旧雷管、炸药收缴销毁登记本,同时建全以下9种制度即:

爆炸物品装卸运输,爆炸物品发放,电雷管电阻检查、编号,爆炸物品的防火警卫,爆炸物品销毁处理,爆炸物品储存保管,爆炸物品管理奖惩,传递单管理使用,雷管编号发放登记管理制度等。

  三、爆炸物品的发放

  

(一)爆炸物品发放人员,领用人员严禁穿化纤服和硬底鞋,塑料底鞋,井下发放爆炸物品,在发放室进行,领发人员严禁携带矿灯、手电筒作业,发放时轻拿轻放,严禁碰撞。

  

(二)库管员在发放爆炸

    物品前,做到“四查”查领取人合格证件核对照片,传递单领取爆炸物品数量,装炸药的帆布包,装雷管的木箱,符合安全要求时,方可发给炸药雷管。

  (三)本单位,其它部门或外来务工单位需要爆炸物品时,必须出示书面申请,施工安全措施,指定安全责任人等,经矿主管领导、安监、党群工作部、供应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发放,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发放爆炸物品。

  (四)对各单位交回的闲散炸药雷管,库管员要及时登记造册,记清交回时间、单位、交接人员、数量,能用的尽量上帐使用,不能使用的集中存放,达到规定数量及时申请销毁,不论销毁或回收的闲散炸药、雷管都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四、传递单使用管理

  、传递单的管理

  1.领取爆炸物品的传递单,必须经党群工作部加盖火工品专用公章,编号后方能使用。

  2.每月由主管炸药库的负责人到党群工作部领取传递单,并做传递单领取登记,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二百张。

  3.每月炸药库将用过的传递单整理统计后,装订成册交到党群工作部,并登记存档以备后查。

  、传递单的使用

  1.放炮员持合格证IC卡,领取当班的传递单,库管员严格对其放炮证件检查,核对照片与本人无误后,方可发给传递单,并做传递单领取登记,双方签字。

  2.放炮员持领取的传递单,到本单位认真填写应填项目,爆炸物品领取数量,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印章,跟班队长签字后,到炸药库办理领取爆炸物品手续。

  3.放炮员持填写过的传递单到炸药库领取爆炸物品时,库管员值班经警认真检查领取人操作证IC卡,传递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严格核实领取人爆炸物品数量,库管员在传递单上签发实发数量,并做帐,方可发放爆炸物品。

  4.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后,必须携带传递单随货同行,实行现场作业跟踪管理。

  5.放炮员现场作业结束后,跟班队长、组长、安监员对本班次爆炸物品实际消耗量,剩余量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跟班队长,组长、安监员在传递单上签字、放炮员到炸药库办理班后清退手续。

  传递单的清退

  1.当班后放炮员持传递单IC卡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返交到炸药库,办理有关的班后清退手续,放炮员、库管员当面清点交回入库的爆炸物品数量,库管员在传递单上记清交回数量,做帐,将交回的爆炸物品入库保管,第二天,谁的雷管、炸药谁使用。

  2.传递单的换发,交旧领新,并进行传递单换发登记,库管员与放炮员双方签字。

  五、电雷管的电阻检查

  

(一)电雷管在使用前,必须逐个进行电阻的检查和出厂批号清楚,方能使用。

  

(二)电雷管电阻检查人员,编号人员必须经过政审,培训合格专人担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合格的,没有生产厂家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使用。

  (三)电雷管进行电阻检查要有原始记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电阻大小,分类存放,集中使用,不合格或不能使用的应组织退货。

  (四)电雷管电阻检查,专设导通室分别进行,全电阻检查时,设有安全防护罩,安全箱,并要放在特别的操作台上进行,全电阻检查工作台上,铺设导电胶板,并接地,电阻检查室内存放雷管数量不得超过一箱,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五)做电阻检查的出库雷管,工作完毕后,当班必须清点入库如有差错,立即组织追查处理,电阻检查室,不得存放雷管过夜。

  (六)电阻检查人员严禁穿化纤服和硬底鞋,塑料底鞋上岗。

  (七)电阻检查人员动作要轻,行动要稳,挪动物件避免发生撞击,以免摩

    擦引起火花。

  六、炸药库的防火、警卫管理规定

  

(一)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库管员和警卫人员,并经政审培训懂爆炸物品性能和业务知识,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二)库区设醒目的防火标志,严禁库区内吸烟用火,因工作进入库区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搜身检查,严禁将烟、发火器、手机、带入库区,值班室内用火炉取暖时,要制定火炉管理制度,加强火炉管理,保证安全,不准携带未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区,库区要设有防鼠措施,保持无鼠迹。

  (三)建立入库人员登记制度,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库区,因工作来库区检查人员,必须经党群工作部门批准,发给检查证,由矿党群人员亲自带领登记检查,方可入库,否则库管员、警卫人员有权拒绝入库。

  (四)爆炸物品库,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守卫,警卫人员不得脱岗、缺岗,严禁睡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允许库管员代替警卫人员,也不允许警卫人员代替库管员,二者各负其责,各守其岗,井下爆破器材库不设警卫人员)。

  (五)库区使用的各种消防设施,照明器材电子监控必须按规定配备,安装,并指定负责人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六)库区的电器设备和避雷设施,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要进行1-2次测试,一次防雷电接地,电阻不准超过10欧姆,二次防雷电接地,电阻不准超过5欧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七)发现被盗或库区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原因处理。

  (八)矿安监、党群部门定期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废旧爆炸物品的销毁处理

  

(一)库区变质,过期失效的炸药、雷管达到规定数量,及时登记,造册、清理,并向矿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集中销毁。

  

(二)爆炸物品销毁前准备工作,由矿安监、党群、供应等部门人员组成临时销毁小组,指定负责人,拟定销毁方案,认真选择地点,由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销毁工作。

  (三)每次销毁爆炸物品时,要选派技术熟练有经验的放炮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四)销毁现场周围设立安全警戒,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五)销毁工作结束后,及时对场地认真清理,发现残留物品要妥善处理,并由参加销毁的全体人员签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擅自销毁废旧爆炸物品。

  八、电雷管编号、发放的管理

  

(一)为便于管理发放,雷管入库后由供应科对照出厂编号程序进行编号,对照装箱单对每箱雷管逐个进行查验,无误后,可在每箱的箱盖上粘贴纸条注明编号另外在每盒的盒盖上注明编号在每把雷管中夹一纸条注明编号的编号。

  

(二)库管员在发放时,根据放炮员传递单的申请雷管数量,按雷管编号程序发放,并如实做好

    编号登记、记录。

  (三)井下炸药库从地面总库领取雷管时,按照编号程序采取集中整箱发放的办法进行发放,将领取的雷管安全运送到井下炸药库,井下炸药库遵照执行总库的发放程序,给各个采区放炮员进行编号发放的办法,放炮员签字认可,库管员认真如实做好发放数量。

雷管编号登记、记录。

  (四)严禁各涉爆单位在井口私设库房存放点,作业剩余火工品,不许过夜存放,作到班后清退。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地面总库、井下炸药库,使用的雷管编号登记本,统一表格,统一管理,每月将用过的雷管编号登记本,定期交回党群部统一保管,存档,以备后查。

  九、爆炸物品的管理,奖惩规定

  凡违反爆炸物品各项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处单位党政领导或个人500-50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井下峒室,运输车辆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或未按有关程序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公安机关,安监、党群部门验收的。

  2.爆炸物品未按公安机关和集团公司指定的供应厂家购买的。

  3.购买运输、储存等三证不全或不验换三证的。

  4.库房、井下峒室不设双门,双锁、防盗栏或无通风设施,室内温度、湿度超限的。

  5.库房不健全或库存量超限的。

  6.值班室、警卫室不设立报警电话和报警设施的。

  7.不按规定,废旧不及时申请销毁而使存量超限的。

  8.运送爆炸物品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涉爆人员未经政审、培训的。

  9.因管理措施不到位或不按安全隐患整改而发生被盗、丢失案件或其它责任事故的。

  库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罚。

  1.上岗未佩戴上岗证,不按规定穿工作服。

  2.酒后上岗,班中脱岗、擅离职守的。

  3.不如实核对填写帐目,不按传递单编号或雷管编号规定登记发放的。

  4.爆炸物品有私存、私拿、乱堆、乱放、“帐、卡、物”

  不符的。

  5.对班后清退的传递单签字,填写不正规验收的或对剩余的爆炸物品不清点上帐入库的。

  6.进入库区人员携带矿灯或手机、火种的。

  7.工作期间不按有关规定或《煤矿安全规程》操作。

  导通、编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理。

  1.不按规定穿抗静电服,不戴上岗证,导通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2.编

    号室内雷管超过1000发,不按规定编号或编号不

  清楚。

  3.导通、编号结束后,不及时将雷管清点入库的。

  库区警卫、押运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上岗不按规定着装,不配戴上岗证和警戒的。

  2.不按时到岗,酒后上岗,班中睡觉、脱岗的。

  3.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出入库区人员不严格检查登记。

  4.进入库区人员携带矿灯或手机、火种的。

  5.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汇报,不按押运制度押运的。

  6.押运爆炸物品中途脱岗,搭乘闲杂人员的。

  7.押运爆炸物品到达终点,不做清点交接,移交记录的。

  8.押运爆炸物品的车辆中途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处理汇报的,造成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或其它事故的。

  放炮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处单位党政领导或个人500-2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不如实填写传递单或多领爆炸物品的。

  2.传递单上不如实签字,代替签字的。

  3.作业现场炸药雷管乱堆、乱放、乱藏,将炸药、雷管私自带入更衣箱内或拿回家中私自转让,随意带入工业厂区或丢放在其它公共场所等。

  4.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炸物品不及时如数清退,随意存放在其它地点,造成丢失不报案的。

  5.个人领取的编号雷管,只能个人使用,将雷管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6.作业现场不妥善保管,造成丢失的。

  安监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500-1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安监员对本班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因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问题的。

  2.不认真监督、检查核实当班次爆炸物品实际消耗数量,剩余量,造成爆炸物品丢失的。

  3.不认真在传递单上签字或由放炮员其它人员代签的。

  专职驾驶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单位,领导或个人500-2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出车前,驾驶员不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位安全状况,开带病车,因车况不完好,中途出现问题,不能确保爆炸物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的。

  2.车上不配备消防器材,没有“危险”标志的。

  3.执行押运任务时,无原因中途停车,造成爆炸物品被盗、丢失被抢的。

  4.执行押运任务时,不听从押运人员指挥的。

  5.执行押运任务,不在指定线路上行驶的,押运任务结束后,不及时将押运人员送回炸药库的,将专用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的。

  6.收车后,必须将车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本矿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落实后,

  视情节给予个人一定的经济奖励或表彰。

  1.对检举他人有违反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规定的。

  2.对捡到爆炸物品及时上交到矿保卫科的。

  废旧爆炸物品回收奖励管理办法

  1.职工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捡到的爆炸物品,及时上交到班组。

由班组

    记清数量,及时统计回收;

  2.回收的爆炸物品数量由武保科集中统一销毁。

  二、奖励办法

  

(一)每月由党群部将回收爆炸物品的单位、数量上报到矿考评会,由考评会按单位、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回收;

  

(二)各单位,将回收爆炸物品兑现的奖金要如数发放到

  班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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