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经典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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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经典模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代理协议

 

甲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月

一、销售协议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乙方(受托方):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

营业期限:

二、代理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为了明确双方在基金销售服务代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销售服务代理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适用于乙方选择销售的、由甲方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的销售代理业务。

对于销售特定基金有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双方可签署销售代理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若因基金产品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的,也可以通过销售代理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本协议项下的销售代理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销售代理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相应的销售代理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涉及的专有名词释义以相应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为准。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代理销售基金的业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应遵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和注册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金的管理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协议及销售代理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销售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及甲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该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除乙方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销售基金;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或约定,决定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必须向乙方和投资人书面说明理由;

6、《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协议及销售代理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7、因乙方在销售甲方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未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致使甲方受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民事追偿、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该不作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告、资讯等销售文件和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在甲方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委托第三方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期间,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销售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2.1按基金合同规定受理有关业务申请、确认基金交易、建立并保管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要求由其保管的其他资料;

2.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及时通知乙方可能影响销售基金的运作事项;

2.3甲方应防止其直销人员与乙方销售人员在投资人营销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出现其他销售机构与乙方在投资人营销方面发生利益冲突的,甲方应进行协调;

2.4甲方应防止出现由于其他销售机构与乙方的销售费用收取标准不一致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或纠纷,出现损失或纠纷时,甲方应负责协调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向乙方的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产品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销售代理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给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资金清算账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的名称、账户名称、账号等),并配合乙方基金销售专户的开户银行核实上述信息,或以书面形式直接向乙方基金销售专户的开户银行提供上述信息;甲方承诺对上述所提供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乙方基金销售专户的开户银行,因甲方通知不及时导致的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7、以下情况甲方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的代理业务的开办起始日期,及其他开办、暂停办理、终止办理业务的相关信息;

8、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乙方做好反洗钱的相关工作,当特定情形出现时,甲方负有重新识别投资人身份的法定义务。

协助乙方监督可疑投资人、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9、《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自己的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

2、按照本协议及销售代理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取得基金销售足额代理费用;

3、有权自主选择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以外的其他基金产品;

4、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5、因甲方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代理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销售代理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基金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并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人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妥善处理与其销售代理业务相关的基金投资人查询、咨询、投诉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持续服务等投资人服务工作。

若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通知甲方;

3、持有投资人资料期间,乙方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

4、乙方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未经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5、乙方应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6、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投资人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8、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反洗钱相关工作,采取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人身份识别措施,加强对投资人的身份识别,尽职调查投资人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并能有效保存投资人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资料。

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

协助甲方做好反洗钱的相关工作;

9、《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代理业务事项:

(一)办理基金的账户类业务。

(二)办理基金的交易类业务。

(三)办理与注册登记机构和投资人的资金结算业务。

(四)基金市场营销、投资人服务等。

(五)保管销售业务中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

(六)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代理事项。

五、代理业务安排

(一)反洗钱工作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人身份识别制度、投资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销售甲方基金过程中勤勉尽责履行反洗钱义务;

2、投资人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

2.1乙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投资人身份基本信息应包括《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的内容),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2乙方应当采取持续的投资人身份识别措施,关注投资人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交易情况,及时提示投资人更新资料信息。

出现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乙方应当重新识别投资人身份;

2.3乙方应妥善保管本协议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基金账号、联系方式)等涉及销售业务的资料),并根据相关业务流程向注册登记机构和/或甲方及时准确地传递上述资料,并在甲方提出此类查询要求时,积极予以协助;

2.4乙方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投资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

3.1乙方发现涉及大额交易、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信息与可疑行为,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3.2甲方在日常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投资人存在可疑交易情况,需要乙方提供业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投资人身份资料、投资人交易记录等,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4、保密

4.1甲乙双方对因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获知的投资人、基金交易或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等相关信息均须保密;

4.2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应监管部门的指令需要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时,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履行保密义务。

(二)销售适用性原则

1、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使其销售行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乙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应遵守销售适用性规则,并做到:

2.1评估基金产品的风险,并将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作为向基金投资人推荐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并应当将其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估方法及其说明通过适当的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2.2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向基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同时,乙方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及其说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2.3除非有基金投资人对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做出确认,乙方不得将其销售的甲方基金产品销售给与其风险等级不相匹配的基金投资人;

2.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其他规定。

(三)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安排

1、业务办理时间

1.1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开始日期由甲方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并获批准生效后书面通知乙方;

1.2日常受理基金投资人业务申请的时间,即基金开放日的营业时间,由双方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3基金认购期间的具体营业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交易信息

2.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不时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定公告文件;

2.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每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等必须的交易公告信息;

2.3乙方收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将相关材料摆放在其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方便投资人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3、业务申请的受理

3.1乙方应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的要求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严格审查和留存投资人的申请材料,并对投资人资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负责;

3.2乙方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提供基金销售交易数据。

甲方负责对乙方接受的申请进行最终确认,并将确认信息及时传递给乙方;

4、数据及信息传输

4.1甲乙双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数据接口标准;

4.2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及时、完整、准确;

4.3对于数据传输中出现的差错、延误等,双方应本着对基金和基金投资人负责的态度尽快配合解决。

但若该差错或延误是由某一方的过错造成,并且虽经双方及时处理仍对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4.4业务数据传递的时间安排

T日业务内容

甲方

乙方

基金行情的收发

在T日8:

30前将T-1日基金行情数据发送给乙方。

乙方在T日8:

30前接受T-1日基金行情数据

其它公告信息

时间安排同上

时间安排同上

业务申请数据的收发

T日下午19:

00前,接收乙方的申请数据

T日下午19:

00前,将申请数据发送给甲方

业务确认数据的收发

T+1日下午15:

00前,向乙方发送T日业务申请的确认数据,并向乙方传真确认汇总报表。

T+1日下午15:

00,乙方接收T日业务申请的确认数据,并与确认汇总报表进行核对。

5、资金交收

5.1乙方应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销售资金归集账户。

投资人的认购、申购资金及赎回资金、分红资金、申购退款或其他汇款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均通过此账户办理;

5.2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将甲方清算确认后的认购、申购资金划往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交收时间将在补充协议中具体规定;

5.3甲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将投资人赎回资金、分红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资金总账户。

乙方负责将收到的投资人赎回资金、分红资金及在乙方销售资金总账户中经甲方清算确认的申购应退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在规定时间内准确、及时地划往投资人的指定账户;

5.4甲乙双方应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交易资金的往来和交收工作,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资金或将资金做内部轧差处理;

6、交易渠道。

乙方在采取常规柜台交易的同时,可为投资人提供电话、网上等其他交易渠道。

7、差错处理。

甲乙双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防范各业务环节差错的发生,对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

如发生差错,双方应按基金合同或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差错处理程序。

(四)基金销售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

1、基金销售业务资料是指双方在为投资人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纸质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人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人的协议、合同等;

2、投资人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应当完整齐备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

3、双方在销售代理业务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人信息资料等电子资料,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自身的资料保管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五)市场营销和投资人服务

1、甲乙双方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培训、基金宣传推广等市场营销工作和投资人服务工作;

2、甲方营销人员应积极配合乙方营业网点的市场营销工作;

3、甲乙双方中持有基金投资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一方,应承担向其持有联系方式等资料信息的基金投资人提供持续服务的责任;

4、在基金投资人的基金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甲乙双方中掌握该基金投资人联系方式的一方,应主动及时通知基金投资人;

5、乙方向甲方提供基金投资人的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甲方应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投资的对账单服务;

6、甲乙双方各自建立投资人服务体系,妥善处理投资人查询、咨询、投诉等投资人服务工作,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优质服务。

如任何一方有需要时,另一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帮助;

7、双方基金销售应该严格遵守有关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不得有下列行为:

7.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7.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7.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7.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

7.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7.6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7.7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7.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及时,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8.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8.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8.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8.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8.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代理费用

(一)乙方按照甲方委托及本协议的规定履行销售职责,甲方应按本协议及销售代理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

(二)甲乙双方须严格遵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协议及销售代理补充协议的规定向投资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如因业务发展需要更改收费标准、方式,甲方需提前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双方分成比例。

(三)甲乙双方应签订具体基金的销售代理补充协议,以明确费率标准、双方分成比例及相关约定。

七、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一)双方承诺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二)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或被授权订立和履行本协议。

(三)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四)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八、销售协议修改、解除和终止

(一)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修改后的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宜继续担任销售代理人;

2、乙方严重违反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甲方造成较严重的损失,经合理提示后在甲方提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改正。

(三)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本协议,给基金、基金投资人或乙方造成较严重的损失,经乙方提示后在提示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改正;

2、甲方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致使乙方与该注册登记人在业务流程、技术实现方式等方面发生严重冲突,且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实质解决的。

(四)解除本协议的程序

1、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1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2、乙方应及时整理和移交销售代理业务相关资料,甲方可以到乙方网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共同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正常进行;

3、按照规定在公开媒体上公告;

4、按照规定报送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对基金及基金投资人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丧失基金管理人资格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丧失基金销售资格或由其他销售代理人接管基金的销售代理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事项。

出现上述导致协议终止的情形时,双方应本着对基金和/或基金投资人负责的原则,对因协议终止可能产生的相关事项及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未尽事项充分协商并做出妥善安排。

协议终止后,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九、保密条款

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和数据(无论其载体如何)均为保密信息。

甲乙双方对保密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因非双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众知晓渠道。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三)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决定应予以披露。

保密义务及于各方的股东、在其任职的工作人员或已离职但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人员。

十、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人、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以减轻可能给对方及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因怠于采取该等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该等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五)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十一、争议解决

(一)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争议所涉部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的,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十二、销售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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