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武乡镇机关公文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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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区武乡镇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汉台区武乡镇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镇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镇党政办公室主管镇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各工作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经费划拨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他文种专项行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刷数量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版心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标识在版心右上角。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金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一般标注于版头下方、横线上方居中处。

上行文发文字号标注于横线之上,版头下方居左侧。

“函”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横线之下居右侧。

联合发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明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及所有会签人姓名。

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并由请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也不空格。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顶格排列于正文上方。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按照主题词表规定的标注规则和词目标注主题词。

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排列于公文的末页下端。

(十四)印发机关指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印发时间为公文送印日期,印发日期和份数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五)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并使用规定的字号和字体。

每自然段左空两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十六)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十七)公文标准印刷字号在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大(小)标宋体字,主送机关和公文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宋体字;“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抄送机关及版记用3号仿宋体字;份数标识用小4号宋体字,右空2字。

(十八)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纳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八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第九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镇政府批转或镇政府办公室转发。

(二)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对外向不相隶属关系的部门行文,采用函的形式。

(三)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条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一条镇机关公文的适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转发省、市区的公文,安排、部署涉及全镇重要工作等。

(二)主要用于向省、市、区的请示、报告和区人大的议案。

(三)主要用于镇政府与不相隶属机构、单位之间的行文,对市、区、镇人大代表建议、以及涉及面较小事项的工作安排等下行文,给有关部门、单位的批复、通报等。

(四)主要用于转发市、区办公室的公文。

就专项工作、业务工作进行安排等。

(五)主要用于上一级的请示、报告工作。

(六)主要用于重要会议的通知,成立有关议事机构,启用印章,专项工作的检查、验收、安排等。

镇机关公文发送范围视内容确定。

镇党委、政府普发文件的发送范围统一确定为。

主送: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视内容决定,是否主送各有关单位,抄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

(七)会议纪要,用于镇党委、政府主要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发送范围为,主送: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视内容决定,是否主送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三条公文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五)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六)起草、审核、签发公文,应用蓝、黑墨水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者其他笔书写。

第十四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十五条公文审核。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是:

1.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送单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规定。

(二)镇机关各部门代镇党委、镇政府起草的公文,须经部门领导认真审核并签字,然后送镇党政办公室复核,并说明文稿起草过程、政策依据,提交有关资料。

文稿经镇党政办公室处理复核后,按程序呈送镇有关领导审签。

文稿如需作较大调整、修改,应退回原起草部门修改。

(三)经领导审批签发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由办公室再作规范性校核。

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十六条公文签发。

公文的送审签发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镇党委、镇政府公文的审核应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由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签,最后镇主要领导签发。

涉及全局性、重大政策性问题的公文,均应提交镇党委、镇政府会议讨论同意,由镇主要领导签发。

(二)领导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四)镇党委、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或镇政府领导批示由职能部门以镇党委或镇政府名义起草的公文,要经部门负责人把关、签名后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处理,然后再送分管领导审签,镇主要领导签发。

部门不得将未经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处理的文稿直接送镇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七条公文印发。

(一)公文印制须经发文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

公文已经领导审签,印制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

印制公文应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二)凡以镇党委、镇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公文印发前,由镇党政办公室对公文的审批程序、文种、格式等进行再次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发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三)公文分发前应认真做好复查,如发现有重大印制方面的错误,则通知校对人纠正后方能发送。

(四镇党委、镇政府文件按标明的发送范围发送。

报送镇党政办公室的文件,一般为2份。

(五)上行文一律交由上级机关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送文。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报备。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发布机关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命令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二)各工作部门代镇党委、镇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供起草该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提交镇党政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之后报镇党委、镇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三)镇党委、镇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应在印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级报备。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十九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条报送镇党委、镇政府的公文,一律送镇党政办公室,一般不得送至其他科室或领导个人。

对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细则的公文,镇党政办公室可退回拟制单位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上级下发镇党委、镇政府的文件及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村(社区)报送镇党委、镇政府的报告、请示类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根据内容拟批。

第二十二条发送镇党委、镇政府的传真件,由镇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根据内容拟批;镇机关值班室重要情况记录单由镇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当日带班领导、值班班长拟批;双休日、节假日和下班期间收到的紧急公文,由当日带班领导、值班班长拟批。

接到紧急传真件和重要情况报告单,收件人员必须在5分钟内送交拟批,拟批完毕后在最短时间内专人送镇主要领导批示,从收件到所有领导批示完毕一般不得超过6O分钟。

根据领导批示,镇党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二十三条镇党委、镇政府领导退回的批示件,均由镇党政办公室文书负责登记、转办或自办;领导批注要结果的批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办结后向批办领导反馈办理情况;领导未批注要结果的批件、群众来信批件,按照批示内容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要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四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五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镇党政办公室归档范围内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文书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公文副本。

第二十八条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文由镇党政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四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镇政府机关各工作部门需销毁的文件,统一交由镇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机关内设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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