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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苏州总工会

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

和工会法律工作任务

一、绪言

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党的领导下,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八大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以及海外进步人士的代表,共同参与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0年4月30日、6月29日和30日,新中国先后颁布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这三部法律并称为建国初期三大法律。

工会参与建国和国家颁布工会法的历史,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工会运动的重视。

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1975年第二部宪法、1978年第三部宪法、1982年第四部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第四部宪法的修改,都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权力。

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

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工会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权稳定。

目前,我国有5亿多城镇人口和8亿多农村人口。

在农村人口中,有2.5亿多农民工。

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国职工队伍有4亿多人。

把广大职工组织起来,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的现实需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带领广大职工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前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二、工会工作的法律依据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以条文形式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非法,以及违法者将受到怎样的制裁,其最终作用是维护秩序。

依法治国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方略。

在宪法基础上建立的具备民主、法治和人权基本要件的体制,称为民主的宪政体制,这种体制按照民主原则、民主方式和法定程序进行民主政治活动。

工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维权、依法治会,进一步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国体和政体及法律体系

国体是国家性质的反映,它确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统治阶级如何反对敌人保护自己。

法律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它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某一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就是这一国家的法律体系。

世界各国有的采用大陆法系,有的采用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的德法两国,主要以成文法为主,故而称为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

海洋法系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以判例法为主,因两国均为海洋国家,故称为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不同于任何其它法律体系的地方,是它产生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

1、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横向划分即法律部门。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说:

“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2、法律渊源

法律体系的纵向划分即法律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渊源包括:

①宪法;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③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⑤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⑥国务院各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政府规章。

3、社会法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我国的社会法部门主要由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公益与慈善法三个子部门组成。

劳动保障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人保护法,老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社会公益与慈善法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社会救助法等。

(二)工会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工会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与工会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会法制定的工会法实施办法或者工会条例。

1、工会法

工会法是保护工会法律地位的法。

所谓工会的法律地位,就是指工会在法律关系中的资格,或者说它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各国工会法均规定工会是为保护劳动者权利而成立的组织。

《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的规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规定,可认为是各国工会法内容的抽绎和概括,揭示了工会系“维权”组织的本质特征。

工会法的主旨,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工资劳动者的权利。

我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

工资劳动者及其家属构成社会上一个极大群体,他们的权利是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工会法是促进民主法制和人权保障事业的一项重要法律。

我国工会立法先后经历了1950年、1992年、2001年三个文本,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及其对工会运动的客观需要。

我国现行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职责、组织机构、法人资格、经费收缴以及停工怠工处置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⑴工会的性质

中国的三次工会法对工会性质的规定,措辞虽略有不同,但内容一致,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这句话点明了工会的阶级性、自愿性和群众性特点。

另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内容,工会还是独立性和永续性的组织。

①阶级性。

参加工会必须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即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②自愿性。

职工参加或组织工会完全是自愿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③群众性。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只要是工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④独立性。

劳动法规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⑤永续性。

中国工会不是暂设性组织,而是永久性连续性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它的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中国工会作为一个整体,它是永久存在的组织。

⑵工会的职责

依据现行工会法规定,工会的职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0种:

①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国家机关起草法律、法规、规章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者制定政策措施时,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均应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会议等形式,向同级工会通报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意见。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③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改制为公司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意见。

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⑤企业、事业单位如有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改正,必要时可请求政府处理。

工会有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等的调查处理。

⑥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派代表参加同级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⑦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所在单位或有关方面协商,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予解决;工会协助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⑧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按照每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者,工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至申请强制执行。

⑨工会对违反工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⑩工会应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提高思想道德、民主法律、科学文化、技术技能、健康安全和社会文明六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加强劳动纪律;协助所在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工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⑶工会的组织机构

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的组织原则,一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二是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根本组织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组织领导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基层组织中,而不是按工种、职业组织职业工会;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

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除极少数产业工会委员会实行系统领导同时尊重地方工会的意见以外,其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与地方总工会对所属地方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双重领导。

根据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机构设置:

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

企业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基层工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或5年。

②各级工会依法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包括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人数较少时设女职工委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人数少于25人时设监督员)。

③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总工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④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⑷工会的法人资格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关系的主体之一。

基层工会一般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如果有的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关键的一个原因是尚未达到“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而这正是企业没有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所造成的结果。

根据《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凡是建立工会组织的,都应按照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尊重工会的财产所有权,依法支持工会社团法人存在和开展活动。

⑸工会经费财产

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会员按照每月基本收入(不含奖金、津贴、补贴)的千分之五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等项目。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⑹停工怠工处置

职工因劳动争议而停工、怠工时,工会应代表职工反映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合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为了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与调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2、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民事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解释,与工会法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共有43条规定,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在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能方面:

办法第二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规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内容规定,工会通过实行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内容规定,工会通过参与立法和执法检查、与政府建立联席会或座谈会制度、与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实现对职工权益的宏观维护。

在稳定劳动关系服务企业发展方面:

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技术协作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服务企业发展;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文化学习、技术培训。

在促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健全方面:

针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的情况,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工会建立后,上级工会依照比例返还该单位工会。

第四条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三)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在社会权利体系中,劳动权是与财产权相对应的生存权。

天赋人权,首先应该赋予人生存的权利,这是对抗财产权的最有力的法的理念。

作为生存权,劳动权一般都具有宪法权利的性质,世界各国一般都将劳动权作为基本内容写入宪法。

1、集体劳权

集体劳权,又称为劳动基本权,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并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的权利。

随着国际资本进入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

政府对于劳动关系,不再象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一竿子插到底”,而是压缩管理以增加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空间。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这个空间是由工会和雇主组织去填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权的实现,首先是集体劳权的实现,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

劳动者只有形成集体力量,拥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自己的工会,才能平等地与雇主进行协商,通过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达成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劳动标准目标。

2、个别劳权

个别劳权,即劳动者个人权利,是指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由劳动者个人享有、只能由其个人行使的权利。

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团结民主权、劳动争议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

其中,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宪法以下的最高层次的立法,从法的效力的角度而言,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具有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平等保护和特殊保护、基本保护和全面保护的强大效力。

①劳动就业权

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形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②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核心。

劳动法规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及江苏省人大通过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和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③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工作的权利。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杈主要包括:

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取得劳动保护用品权;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权;定期健康检查权;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拒绝执行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④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即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

具体而言,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它各种补助。

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五个方面的权益。

⑤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是国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培训、职业知识培训、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培训。

由于现代化的企业广泛采用机器和机器体系生产,劳动者不但需要熟练地掌握操作技能,而且需要深刻地理解专门知识,因此,通过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知识和技能,是促进就业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教育法,为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业教育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企业未依法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⑥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有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时间,包括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⑦劳动争议权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有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有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即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是法律规定劳动者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也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最后防线。

⑧团结民主权

社会由人类组成。

团结是人类天性,民主是社会潮流。

团结为民主奠定基础,民主为团结提供保障。

团结是事业兴盛的动力,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团结和民主,相生相伴,共依共存。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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