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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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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第x届村民代表会议

20xx年x月x日

 

xx乡xx社区村规民约

(20xx年x月x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总则

为了实现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促进全社区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生产和经济发展,实现村民自治,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和群众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挑拨离间、寻衅滋事,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村民生产生活秩序,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干扰破坏他人生产生活。

村民在村寨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播放大音量音响,影响邻里生活;不阻碍村组干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

严禁窝藏罪犯和替罪犯藏匿赃物。

严禁加入邪教组织和反动组织,严禁参与邪教、反动活动。

第四条自觉爱护公、私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道路、活动点、学校、供电、通讯、环卫、消防、展板、路灯等公共设施。

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

第五条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文明出行,不得在公路上晒谷晒粮、堆积粪土、堆积柴火、私搭乱建、摆摊设点等,不得损毁、侵占道路设施,不阻碍侧沟流水,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六条严禁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

严禁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禁性骚扰、猥琐妇女、儿童。

严禁村民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赌博,严禁党员、干部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用麻将、扑克等形式参与赌博;全体村民应自觉遏制赌酒行为,严禁党员、干部在任何场所,借交流感情、热情好客、加深印象等为由,以玩牌、猜拳等方式赌酒。

严禁村民制毒、吸毒、贩毒,严禁收留吸毒人员。

第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销、持有、运输和买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八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财产,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不准泄露他人信息和秘密,不准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不调戏妇女,不欺负老人、妇女、儿童,不歧视残疾人。

第九条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果园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家禽家畜践踏、损毁庄稼。

第十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在30天内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委会汇报,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第十一条不在户外任意投放毒饵。

若需进行投入鼠药、喷洒农药的田、地,必须设立告示牌,否则,造成人畜中毒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广大党员干部应做好法律、法规、道德、思想政治教育宣传,严禁组织和个人在任何场所乱发信息、微信和乱做宣传。

第二章村风民俗

第十三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反动、低俗淫秽书刊和音像,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和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四条红白喜事要厉行节约,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提倡文明祭祀,不搞铺张浪费,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五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睦的邻里关系,为人处事要诚实守信,团结互助,严禁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友好协商解决邻里纠纷。

不搞宗派和非法宗族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

第十六条村民要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生产生活和社会知识,跟上时代步伐,积极谋生,勤奋劳作,严禁好逸恶劳。

积极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

第十七条服从村庄建设总体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

拆旧翻新和新建房屋,须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签批、乡政府审批后,按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实施,不准擅自动工。

第十八条积极支持和配合村、组公益事业,参与公益活动。

凡有劳动能力的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在出义务工和义务出资时,不讲条件,不提要求。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九条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非法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凡属于非法获取、占用的土地,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乡、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二十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

村民所承包的耕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复耕或依法处理。

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乡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第二十一条村民建房用地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审核后上报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

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法,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二条村民要自觉遵守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划定,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严禁谋田攒埂,严禁乱挖田边地坎、路边路坎。

修砍田边、地边,一般应在3—5丈范围内,原则上以历史砍界为准。

相邻两户的田边、地边,禁止栽种竹子、树木等高杆植物。

第四章环境保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为搞好美丽乡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体村民均有保护环境、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积极开展文明村寨建设,加强村容村貌整治,自觉搞好公共环境卫生、道路卫生、家庭卫生、个人卫生。

第二十四条严禁毁林开荒,滥砍乱伐,给山林“剃光头”;严禁非法挖沙取石,开山淘沙。

砍伐林木需提出申请交村委会签署意见后到林业部门审批,按照批准要求进行砍伐,严禁少批多伐和不批就伐,如有违法,交由林业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全体村民必须严格遵守《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严格执行《腾冲市野外用火“十不准”》规定,严防发生森林火灾。

如有违法违规者,村民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若在本地或周边地区发生火灾,青壮年且健康的村民应自觉、主动、快速参与扑火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户要实行门前三包,房前屋后不能发生“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禽畜乱放)和“三堆”(草堆、粪堆、垃圾堆),村、组道路两侧不得有“三堆”。

必须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护水资源,保持水环境卫生。

不准向河道、沟渠、水塘内和水源地、水利设施周边投放垃圾、排放污水、丢弃或埋死禽死畜。

节约用水,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水池边2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物品等)、洗澡,不得用自来水冲塘子、泡木料或随意浪费饮用水。

第五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未婚青年应自觉学习有关婚姻、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婚姻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我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负有自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服从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与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提倡优生优育。

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规定的,根据申请审批可以再生育第三个子女。

每个村民生育孩次前应主动到乡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杜绝政策外生育(如:

违法多生育、早育、无证生育)和婚外生育,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三十一条育龄夫妻享有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育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的相关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政策外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禁止对婴儿非法送养或遗弃。

第三十二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赡老抚幼。

第三十三条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

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下同)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的费用由子女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父母必须依法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

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养子女。

第三十五条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

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有16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服兵役殡葬改革

第三十七条村民应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并自觉搞好、监督好家庭成员安全生产、安全用火、安全用电。

要教育好小孩注意安全,不玩火,不吸烟,不乱放烟花炮竹,不玩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伤害、损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社区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从简殡葬,文明祭扫。

严禁非法买卖墓地,对非法买卖的墓地,由乡政府监督村民小组收回该宗土地承包权,并依法处理。

自2015年11月10日起,禁止再建活人墓、大墓、豪华墓,严禁老坟翻新建大幕、豪华墓,一经发现将责令拆除或依法强拆,并对涉事人严肃处理。

第七章执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社区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授权社区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矛盾纠纷。

社区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由村民小组内发生的纠纷,必须先由本小组内的调解小组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方可报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

村民对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社区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社区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其限期整改,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根据损失照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100-1000元);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社区里的优惠待遇;

6.收取应承担调解参加人的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按80元计算)。

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住的参照本社区村规民约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社区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社区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除原定的村规民约。

 

xx乡xx社区村民委员会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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