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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选择

2013年下半年合同法复习资料

答案已经直接以括号形式固定,请参考:

1、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附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1、下列哪些合同属于应办理登记的合同(出版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1、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

1、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委任合同是(双务合同)(持续性合同)

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借用合同)

1、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赠与合同)

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买卖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

1、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有效成立)

1、下列合同中,属于持续性合同的是(合伙合同)

1、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法定阶段。

1、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纸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24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

乙公司复电:

“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一个月后,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货,甲公司说,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没有成立,故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只要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具备以下哪一个条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内容违法)(意思表示不一致)。

1、某市化学纤维厂与某市针织厂第一车间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但化纤厂因原材料涨价,生产经营方向需调整,不愿继续生产此种微利产品,遂停止向该车间供货.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针织厂第一车间遂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厂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的合同而言:

(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针织厂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1、某市纺织品公司与某市第三毛纺织厂在某市经委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口头达成一项买卖混纺雪花大衣呢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此种衣料因季节性因素十分紧俏,价格上扬,第三毛纺织厂已将原定卖给市纺织品公司的那批衣料,卖给市强华百货公司,故无货可供。

市纺织品公司要求市第三毛纺织厂赔偿其损失。

第三毛纺厂则坚持,与买方某市纺织品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所以其不应受口头合同的约束,故其不向某市纺织品公司供货,不是违约行为。

此合同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不向原告供货,显然构成违约)(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1、某外贸土产进出口公司,拟向一个外商出口一批土特产品。

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日期及违约责任等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双方就上述内容均达成了协议。

此后,由于国内货源紧张,无法供货,中方就没有组织货源。

外方指责中方违约,诉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外方违约金若干美元。

中方则辩称,我们与外方没有最后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书往来订立合同之后,记载有合同内容并有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信件以及数据电文,也被法律视为合同的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双方之间的电报往来能够充分反映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实,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部的有关负责人黄某在一次全国机械产品展销定货会上,受乙市塑料厂的委托,将一份单方拟好的加盖公章的买卖合同文本交给大会订货部门,由订货部门协助与卖方联系。

合同规定购买某型注塑成型机一台,价格若干,质量标准依照机械部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买方于收货后十日内完成质量验收并以汇款方式支付货款。

丙机床厂在展销会订货部门得知该合同的内容后,对塑料厂的单方拟订的条款均表示同意,于是签署了该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向塑料厂如期发货。

但货到达塑料厂后,塑料厂拒绝接受所送货物,称本厂向大会提交的合同文本只是想了解一下展销会的供货情况,该合同文本并不是针对特定人提出的,不是要约,合同条款还需要在卖方确定后进一步磋商.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持根本不同的态度,无法协商解决,机床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塑料厂履行合同。

本案就塑料厂提供的合同文本而言,(本案中的单方拟就的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塑料厂在合同上盖章可以表明其愿意受该要约的约束,也是他作为要约人身分的确立,其要约经过合法代理人传达到作为相对人的机床厂,就产生了对要约人的拘束力)。

1、某经营部连续在《市广播电视报》上刊登销售一种编织机的广告.广告中说,凡购买此编织机的,均由经营部负责培训.某女见到该广告后,遂去该经营部购买了此种机器。

购销双方采取先付款后开箱交编织机的方式成交,另购机架需再付款。

当杜某问及培训一事时,经营部称:

“参加培训者需交培训费,购买者带自己的编织机参加操作实习.不参加培训者,点清机件回家。

”杜某认为,广告中说培训由经营部负责,就应是免费培训,买了机器以后,又索要培训费,太不合理。

于是某女赌气将机器拿回家自行练习使用,但她始终不能掌握S型编织机的各种功能的操作,于是便以该机质量差为由,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机还款.在消费者协会调处过程中,该经营部以用户杜某操作不当,技术不熟练为由,拒绝退机还款,并请商检局进行了检验,证明该编织机的编织功能及织物质量均符合同类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说明书介绍的情况相符.双方争执不下,某女诉诸法院(被告泰华经营部在所刊登的广告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阐明该机器的价格、配套产品及其价格,故不是要约)(该广告不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所以是要约邀请)(广告没有许诺是免费培训,自然可以收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法的买卖关系应予以保护)。

1、甲海外贸易公司与外国乙矿业公司洽谈外销硅铁。

某年8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寄送了一份本公司草拟的加盖了公章的合同文本。

要求外方于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签署该合同。

由于该邮件以海运的方式寄出,遇到海上风暴,运载邮件的船只比规定时间延迟半个月,于9月29日才到达该外国公司所在地.该乙外国公司收到邮件后,即于9月30日即向甲贸易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愿意签订该合同。

可是,甲公司已于9月3日与北京丙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与前述合同条款一样的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乙外国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则甲公司与北京丙矿业公司所签合同生效。

甲公司已于9月30日当日将该批硅铁交付北京丙公司。

乙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法院应判决: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方可生效,本案中承诺期间为一个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9月29日,故承诺期限为9月29日加一个月即10月29日.原告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双方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收信主义原则,到达才生效).

1、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15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已决定购货,而且满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做广告等造

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鞋店并不能因为自己发出了要约,且该要约已生效,而要求鞋厂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鞋厂修改了鞋店所发出的要约中关于数量条款的内容,故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要约,鞋店的要约因反要约的出现而终止)(鞋厂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生效时间为1月30日,而该鞋厂撤回要约的通知于1月28日到达受要约人,符合要约撤回的条件,其要约在发生效力之前即终止)。

1、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

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

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应判决(百货公司的广告具备要约的全部条款,视为要约)(其决定停止招租行为,是撤销其要约的行为)(百货公司在要约生效以后撤销其要约时,周某尚未作出承诺,因此对他而言,百货公司有权撤销其要约).

1、养猪专业户李某打算转产做服装生意,便决定将自己原来经营的养猪场的全套设备出售,他先同邻村王某商定,要价15000元,并要求对方在10天内回话。

因为李某此时急于将设备卖掉,以便迅速搞到做生意所需的资金,于是就又在第三天找到了本村的张某,也约定要卖出该套设备,可在10天内给个回话.王某早就有养猪的意愿,得到李某的要约后,便积极筹款,并将自己新买的解放牌摩托车以七成折价卖掉。

不料该设备在第六天已被张某买走了,王某于第八天凑足了钱,尚未来得及回话时,李某便来找他通知此事,并表明撤销与他订立合同的意思.于是王某指责李某说:

“咱们说好了是10天,为什么你第六天就把设备卖了出去,太不讲信用了,你必须赔偿我折价卖掉摩托车损失的4000元。

”李某反唇相讥:

“你卖掉摩托车是你自己的事,我没逼你这样做,在你回话之前我就告诉你不卖了,怎么叫不讲信用,你的损失找得着我吗?

’’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李某要约购买养猪设备,否则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元。

应当认为(李某虽然在王某承诺之前就撤销了该要约,要约可撤销)(李某为了出售自己的养猪设备,向王某约定出售全套养猪设备,并规定了具体期限和价款,显然是采取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当事人这一要约被王某了解后,便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李某从要约生效开始,就要随时准备接受王某作出的承诺。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的规定,使王某蒙受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实业公司欲委托乙广告公司进行广告策划工作.实业公司根据双方洽谈的情况整理了一份备忘录,请广告公司签署。

广告公司对大部分双方权利义务都无异议,但坚持要求实业公司先行支付30000元广告费作为前期开支,否则策划工作无法进行,所以没有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

一个月后,广告公司因业务较少,又感到可以考虑接受实业公司的项目,于是与实业公司联系此事宜,但实业公司告知乙广告公司,该项目已经委托其他广告公司承担。

广告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既然与自己已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而且事隔时间又不长,在不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又将该项目转交他人承担,破坏了双方已经协商的内容。

故诉请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履行备忘录中的义务。

应当认为(广告公司以无预付款就不能进行策划工作为由,不同意在备忘录上盖章和签字,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对实业公司所提出的要约的拒绝)(从广告公司的拒绝行为产生起,实业公司所发出的要约,即告失效,实业公司也就不再受其要约的拘束).

1、甲贸易货栈经与他人联系,于9月份填写了一份单方盖章的购铜合同书。

合同书上写明:

需方须在10月5日前将10%的货款电汇来,其余货款在交货验收前一次付清;如果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

甲贸易货栈填写完毕后,即把这一合同书通过他人交给乙蓄电池厂.乙蓄电池厂收到合同书后,除填上需方单位名称外,在合同生效期栏内填写了“本合同有效期,自11月8日至12月31日。

”并在合同书上盖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11月9日,乙蓄电池厂信汇了货款给甲贸易货栈。

以后双方因供货退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甲贸易货栈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形成纠纷。

为解决此纠纷,乙蓄电池厂遂诉到法院,要求追究甲贸易货栈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合同。

甲贸易货栈则辩称:

我方在合同书上写明“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收到,此合同无效”,原告直到11月9日才汇付货款。

此时我方与原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当然我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我方收到的货款由于已被占用,只能在以后慢慢偿还。

本案应当认为(贸易货栈寄给某蓄电池厂的填写好的合同书是一个要约)(贸易货栈的要约中规定了“在10月5日内,10%的货款未到,此合同无效”而蓄电池则在合同有效期一栏中填上“自11月8日”开始生效。

故可见,本合同由于承诺与要约在期限的规定上不相同,亦即未达成一致,因此合同并没有成立)(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不生效力,终止履行)。

1、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

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

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

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

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

双方遂起纠纷.本案应当认为(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做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

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商店在18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这一要求,双方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成立)(李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付缔约责任).

1、甲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甲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乙纺织厂发出要约,将羊毛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并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就是4月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4月17日乙纺织厂才收到信件。

恰巧该厂正急需羊毛,第二天遂即拍发电报,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准备尽快发货.而且,邮局是第二天也就是4月19日才将电报送达甲公司的。

而甲公司却在4月18日,由于没有收到乙纺织厂的回信,已将羊毛卖给丙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乙纺织厂的电报。

乙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甲公司,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案应当认为(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应按投邮日期即邮戳日期4月4日起算,所以,到4月19日才是第15天,这样承诺即应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合同当然应有效成立,甲公司亦应负违约责任)。

1、甲乙两商贸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甲以货币投资,乙以营业用房投资,但约定乙不参加经营,不承担风险,乙向甲每年支付其投入资金的20%,该联营合同(完全有效)

1、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盖合同公章,不久甲方开始分批交货,乙方收货后付款.后因货物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该合同(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1、张某13岁,被称之为天才小画家,并在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美术馆与其达成协议有偿展出该画,该协议(有效).

1、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

1、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若三年内不结婚,则赠与你一万元”,对此说法,正确的是(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附条件不合法)。

1、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

1、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的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双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过失造成人身伤害的)。

1、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1、合同的履行原则为(全面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

1、下列行为中为可撤销的有(恶意无偿行为)(善意无偿行为)(恶意有偿行为).

1、仅属于双务合同效力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1、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下列哪些情形,可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通知)(协助)(保密).

1、下列有关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按交付时价格计算)(逾期交付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法)(逾期交付的价格下跌时,按新价格执法)。

1、下列情形,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基于身分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债权)(损害救济权)(禁止扣押的权力)。

1、当事人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

1、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1、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1、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合同正常变更的惟一条件。

1、所谓合同的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并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化,此时,如果依然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1、合同的变更(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

1、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当然继续有效)。

1、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1、下列哪些权利不因合同权利的移转而当然地移转于受让人(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1、合同义务转移时,下列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中(非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债务)并不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1、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下列哪种情况司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清偿)(提存)(抵消)(免除)。

1、下列情况中,发生混同并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是(互负债务的男女结婚)(有合同债务关系的甲乙企业合并)。

1、免除的性质为(单方行为)(处分行为)(非要式行为)。

1、下列情况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是(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延迟)(不完全履行)。

1、解除权因下列原因消失(解除权人抛弃解除权)(法律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利行使期限的,约定期限届满)(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经双方催告后该权利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1、对于合同的解除的溯及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对于持续性合同有溯及力)(对于一时性合同有溯及力).

1、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

1、下列有关清偿费用的说法正确的是(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清偿费用增加的由债权人承担).

1、下列情形,可以提存的是(无法确定谁是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当事人约定以提存方式履行债务的)。

1、对于法定抵消,说法正确的是(债权的种类和性质必须相同)(只须主动债权到期).

1、违约责任是一种(合同)法律责任。

1、违约行为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定金或者违约金只能适用一个)。

1、当事人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高低的,可以(单方面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1、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1、承揽合同成立后的定作人(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的必要的监督检查)(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无约定时,不必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其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毁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

1、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1、发包人(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须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1、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应当(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承运人)(托运危险品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并作出危险品的标志,而且要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1、货运合同中的承运人(应当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检查)(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可以留置相应的货物,当然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在知道货物运输到达后,应当及时提货)(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

1、货运合同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多式联运的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运输合同)(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各自的责任。

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对托运人或旅客赔偿后,可以按照各承运人的约定向有关责任者追偿)(收到托运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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