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中华经济研究院WTO及RTA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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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中华经济研究院WTO及RTA中心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保險、證券及期貨除外)

發展概況及貿易前景

一、產業範圍

CPC號列

81115大額存款

81116其他銀行存款服務

81120融資租賃服務

81131抵押放款服務

81132個人分期攤還放款服務

81133信用卡服務

81199金融仲介服務

81312金融監理服務

81332金融諮詢服務

81333外匯交易服務

81339其他金融仲介輔助性服務

我國行業標準分類

無。

二、產業發展現況

為因應申請加入WTO後所可能帶來之挑戰,財政部除賡續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政策外,近十年來已分別舉行「全國金融會議(民國80年)」及「金融革新小組會議(民國87年)」,並已陸續配合採行多項開放性措施,銀行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市場結構發生相當大之變革。

所採行之措施包括:

核准民營銀行設立、推動公營金融機構民營化、開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工業銀行等之設立、放寬外商銀行設立營業據點、核准信託投資公司、中小企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並鼓勵金融機構良質合併等。

目前並正由行政院召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會議」,彙整各界之改革建言,期於採納執行後,使我國金融市場更臻健全穩定發展。

近五年市場結構(主要的商業組織型態、金融機構家數、企業規模結構、外資企業比重)

金融機構之主要組織型態:

目前銀行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之組織型態有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工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外匯經紀商等。

金融機構家數:

就我國金融市場規模言,銀行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家數偏高,截至九十一年六月底全體存款金融機構、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分支機構總家數計達4,470家,其中52家本國銀行設立3,031家分行;15家票券金融公司,設立48家分公司。

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銀行體系中代表性銀行之市場占有率偏低,規模較大之六家銀行中,其資產占全體銀行資產比率亦僅介於五%至一一%之間。

為解決我國金融機構家數偏多之問題,擴大金融機構經營規模、節省經營成本及增進營運效能,財政部制訂金融機構合併法。

該法施行後,為金融機構間的合併提供良好的法律機制與環境,目前已有4家金融機構完成合併。

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以提高國際競爭力,財政部制訂金融控股公司法,該法提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良好環境。

截至91年6月30日止,財政部已核准設立14家金融控股公司,其中13家已正式成立,目前各家正朝跨業銷售、提升綜合經營效益努力。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所占比重:

截至九十年六月底有來自十五個國家之36家外國銀行(占全體存款金融機構總家數之8.7%)在台設立68家分行(占全體存款金融機構分行總家數之1.5%)。

以及十個國家在台設立十五家代表人辦事處。

金融機構之規模

本國銀行規模:

隨著新銀行設立及本國金融機構改制為銀行之家數增加,本國銀行之資產及淨值亦快速擴展。

截至九十一年六月底本國銀行資產總計為新台幣218,517億元,淨值總計為新台幣14,713億元。

外國銀行規模:

截至九十一年六月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資產總計為新台幣14,502億元,淨值總計為新台幣545億元。

近五年營業額

本國銀行:

八十五年營業收入為新台幣10,322億元,九十年營業收入為新台幣12,796億元,成長率為24%,且期間營業收入呈逐年穩定成長態勢。

惟其稅前盈餘自八十六年起呈逐年遞減。

其主要收入來源為利息收入,九十年所占比重為85.5%,高於八十五年之82.7%。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八十五年營業收入為新台幣783億元,九十年營業收入為新台幣1,120億元,成長率為43%,期間除八十八年營業收入有明顯減少外,其餘各年營業收入呈穩定成長趨勢。

其營業收入主要來自利息收入,所占比重為70.2%,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所占比重為19.5%。

九十一年六月底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存款餘額占全體存款金融機構之比率為2.51%,放款餘額占2.81%。

但同期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在一般銀行與顧客間外匯交易額所占比率為66%,在一般銀行同業間外匯交易額所占比率為31%。

近五年本國銀行業營業收入呈穩定成長,惟獲利卻逐漸衰退。

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除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遭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外,近五年來之營業收入及稅前盈餘大致呈穩定成長趨勢。

略可歸因為:

我國為配合申請加入WTO,配合入會諮商已採行下列開放措施,使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與本國銀行站在同一立足點上競爭:

放寬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條件:

取消外國銀行增設分行家數及地點之限制;八十六年又刪除申請增設分行須兩年等待期之規定。

並陸續開放外商銀行設立信用卡業務機構。

外銀在台分行業務經營方面:

八十四年正式開放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辦理票券簽證、承銷業務;八十六年廢除吸收新台幣存款不得超過匯入資本十五倍之限制及辦理商業本票保證不得超過淨值十倍之限制。

另並允許外國銀行吸收儲蓄存款、辦理長期放款、信託業務及辦理票券經紀、自營等業務,給予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國民待遇。

本國銀行營業收入主要來源為利息收入,且多數銀行企業金融業務占相當大比重,近五年來因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企業授信戶發生逾放之情形偏高,而打銷呆帳金額正逐年遞增,獲利因而遞減。

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規模前三大銀行之營業收入占外商銀行在台分行總收入比重相當高(90年為53.8%),且因受惠於我申請入會大幅開放市場,上述三大銀行致力開發消費金融市場,營業收入中手續費收入比重提高,受亞洲金融風暴影響相對輕微。

另因其呆帳多已於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打銷,且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獲利亦佳,故整體外商銀行在台分行近二年獲利能快速恢復穩定成長。

本國銀行正改變經營策略,另金融控股公司並陸續推出跨業銷售產品:

本國金融業在經歷多年自由競爭市場的洗禮下,在提升國內金融業服務品質、效率及競爭力,以因應國際化及自由化潮流,已有相當的進展。

目前部分本國銀行正調整經營策略,消費金融業務比重已逐漸提高,如正衝刺消費性貸款、信用卡業務、電子金融、兼銷國內外投資信託基金,手續費收入已呈逐漸遞增之趨勢,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獲利亦逐漸成長中。

另部分金控公司已推出金融、證券與保險之跨業銷售產品。

全力推動消費金融業務之本國銀行中,九十一年一至六月稅前盈餘表現傑出者有數家,與同期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業績相較,表現亮麗。

近五年就業人口

近五年來,銀行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分支機構家數雖由八十五年之3,654家,增加至九十年之4,455家,成長21.9%。

但員工僱用人數卻呈遞減趨勢,八十五年為125,712人,至九十年金融機構員工人數減為118,039人,減少6.1%,應與金融業務推行電腦化、自動化及進行合併有關。

產業特性(例如:

與其他產業之關連性、影響本產業發展之重要因素)

與其他產業之關連性: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占我國國內生產毛額之比重呈穩定成長趨勢,八十五年為19.51﹪,九十年為20.4﹪。

且金融業為各產業資金供需之仲介機構,如金融業不健全將影響其他產業之發展。

影響本產業發展之重要因素:

經濟成長狀況:

當經濟情況不佳時,將影響產業投資之意願,不利銀行業務之推展。

且將使金融機構逾期放款增加,擔保品價值貶落。

來自直接金融之影響:

隨著金融市場直接金融之成長,將壓縮到間接金融業務之發展。

我國金融市場直接金融之比重已由民國七十五年之11%逐漸提高至民國九十年之25%,對於以存、放款為主之銀行已產生影響。

惟隨著金融控股公司之成立,藉由銀行、證券及保險業務綜合行銷,將可降低來自此方面之影響程度。

匯率、利率波動過大之影響:

雙率之走向與中央銀行之貨幣政策與市場操作息息相關,利率波動過大將不利利率商品之交易安全,匯率波動過大時將有礙外債偏高金融機構之業務經營。

三、產業貿易概況

跨國提供服務(包括外商跨國提供國人服務及國人跨國提供外人服務)

我國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承諾表有關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之跨國提供服務均屬不予承諾型態,故跨國提供服務無相關統計資料。

國外消費(包括國人至國外消費及外人至我國消費)

我國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承諾表有關市場進入之國外消費型態承諾,除非中華台北境內之金融服務提供者,不得在中華台北境內從事勸誘及行銷活動;

國外消費之金融服務限於經服務提供者所屬會員國所允許之服務外,無限制。

九十年國人至國外以信用卡消費之簽帳金額為新台幣557億元,預借現金金額為新台幣22億元。

商業據點呈現(包括國人赴海外投資及外人來台投資)

國人赴海外投資:

九十一年六月底本國銀行赴國外設立177家分支機構,其中分行73家,代表人辦事處35家,其他分支機構62家。

外人來台投資:

九十一年六月36家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68家分行及15家代表人辦事處:

目前國內規範

四、相關法規名稱

銀行法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票券金融管理法

信託業法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

票券商管理辦法

貿易限制內容及法令依據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承諾表限制內容及法令依據,如下表: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承諾表限制內容及法令依據

在中華台北設立商業組織以提供銀行服務者,限為下列組織型態:

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信用卡機構及票券金融公司。

銀行法、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設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限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

銀行法、票券商管理辦法

申請設立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之資格條件限制。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外幣與新台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且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公司股票及不動產業務。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客戶限於非居住民及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八十六年已修正放寬)

信託投資公司禁止新設。

信託業法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

(a)收受外幣現金;(b)准許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對單一客戶授信之額度限制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銀行分行不得為自己交易公司股票。

依證券交易法令

銀行不得收受保本保息之信託基金。

信託業法

五、產業發展及貿易前景

產業發展前景及方向

產業發展前景

組織結構朝大型化與優質化進行:

為解決我國銀行規模太小、數量過多、競爭過於激烈等問題,並營造一站購足之綜合經營金融環境,財政部已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鼓勵金融機構合併及朝綜合化經營發展,目前已展現初步成果,而後金控公司間可能進一步合併,以增進經營績效。

另為促使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提升金融市場透明度,以提供金融機構優質的經營環境,財政部已致力推動各項重要金融革新措施,健全金融法制基礎,並擬議擴充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規模,解決我國金融體系所面臨逾放偏高等問題,以建立健全與穩定的金融體系。

業務創新將加速發展:

財政部為加速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秉持金融效率與金融穩定並重的原則,正積極推動「業務監理從寬及財務監理從嚴」政策,對於金融機構的業務面,採行更開放的態度,以鼓勵業者積極創新,同時要求業者在強化財務面的管理外,應將風險的管理與監控,置於最重要的地位,使資源配置能達到最適化,促進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提升整體金融業國際競爭力。

持續以漸進方式開放金融市場:

目前外國銀行在我國業務經營並無分級,可經營全功能業務,且均已享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與本地銀行站在同一立足點上競爭。

財政部並將遵循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與市場開放原則,逐步漸進採行各項進一步自由化措施,營造一更開放及更能吸引外國人參與的金融市場,以吸引國際級優質銀行及專業人才與技術加入市場,發展一更具前瞻之金融市場。

產業發展方向

為因應全球金融市場的發展與演變,並有效解決國內金融體系所面臨的相關問題,財政部秉持監理與自律並重,整頓與穩定兼顧的原則,致力推動一系列的金融革新措施。

且鑒於金融改革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為進一步因應國家經濟轉型及發展需要,建構具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環境,未來規劃方向如下:

建立符合國際規範之金融監理制度

將強化金融業之資本適足性及風險管理,並加強資訊揭露機制,發揮市場制約機能。

積極改善銀行授信資產品質,增加銀行備抵呆帳提列金額,強化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以提昇銀行之競爭能力及整體經營績效。

另並推動金融監理一元化,統合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金融業之發展政策及監理事權,以提昇金融監理績效。

擴大經營規模以提高經營效益

目前國內銀行家數偏多,市場占有率非常分散,經營之金融商品重疊性高,且對新種金融商品創新能力較慢,業務競爭相當激烈,致使部分業者不惜採行價格競爭及過度融資策略,因而侵蝕其利潤與體質。

未來在面對外國金融機構強力競爭的壓力下,實有必要進行合併以追求規模經濟效益;藉由銀行、證券、保險三合一之金融集團,採行綜合經營以滿足客戶一次購足之需求,以應金融業發展趨勢,並可藉共同行銷以提升營運效能。

為擴大國內金融業之經營規模,政府已完成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俾提供國內金融業同業合併與異業結合的法律環境,消除賦稅及非賦稅障礙、以共同行銷方式創造利潤、專業分工、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能。

建立資產證券化機制,提高資產流動性

透過資產證券化機制,一方面協助金融機構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分散資產風險、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增加金融機構之籌資管道;另方面協助不動產所有者募集社會大眾資金,解決不動產開發所需資金問題,提升不動產有效利用及其價值,達成「資金大眾化、產權證券化、經營專業化」。

改善銀行逾放及資產品質問題:

逾放比率偏高已侵蝕銀行之獲利及危及銀行業務經營,為改善金融機構資產品質,加強經營風險控管,財政部修正銀行法加重罰責及加強資訊揭露,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機能及市場監督功能;並參考國外RTC(資產再生公司)機制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以提升經營品質及效率。

充實金融重建基金,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為能快速、即時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避免產生存款人信心危機及系統性風險,將適度增加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財源,以有效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維護存款人權益,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融之健全發展。

加速本國金融體系機制與國際接軌

加入WTO後我國金融機構面臨的國際競爭將更形激烈,且銀行市場將進一步與國際金融市場結合,深化國際化程度;銀行市場將隨之發展出更多樣化之金融商品,以滿足顧客之需求。

為因應此一情勢發展,財政部將督促金融業積極評估未來市場環境,尋求市場利基,了解競爭優勢,確定經營方針;並鼓勵金融業加強推行電子化,研發新金融商品,控制成本與風險以提昇本身競爭力。

開放國內市場(進一步開放之計畫或困難所在)

我國開放國內銀行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保險、證券及期貨業除外)市場現況

外國銀行享有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

我國自1980年代起,即積極採行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以促進市場競爭,提升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效率,積極開放外國銀行加入金融市場。

且自申請加入GATT起,就遵循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與市場開放原則,採行進一步自由化各項措施。

外國銀行在我國市場進入已享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與本地銀行站在同一立足點上競爭。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即可比照本國銀行經營全功能業務,包括辦理存款、放款、票券業務、信託業務、信用卡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電子銀行業務等。

外國銀行持有本地銀行股權:

外國銀行可依銀行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投資或購併我國之銀行,其中屬金融控股公司或外國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者,股權最高可達100%。

進一步開放市場計畫:

我國持續採行漸進之各項金融自由化措施,具專業經營特色及電腦化優勢之外國銀行進入我國市場後,已促使本國金融市場業務更加多樣化,服務品質、效率及競爭力大為提升。

有助於提昇我國金融業者之長期國際競爭力,對銀行業本身、企業界及消費者均屬有利。

本國銀行手續費及佣金收入占營業收入之比重已由八十五年之2.8%提高至九十年之4%。

隨著本國銀行經營策略逐漸調整至消費金融,以及財政部逐漸取消消費性貸款收取手續費等業務經營限制,本國銀行之手續費收入比重將可逐漸提高。

為引進優質國際性銀行至本國金融市場從事良性競爭,財政部將續採循序漸進持續推動金融自由化,且將遵循國民待遇原則開放我國金融市場。

拓展國外市場(拓展之計畫或困難所在)

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業務推展困難之原因:

當地國家之貿易障礙:

WTO部分會員國對於市場進入之分支機構設置及業務經營仍設有限制,致妨礙本國銀行赴當地申設分支機構或經營業務。

以地區言,本國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以在亞洲地區設立76家為最高,而亞洲國家對市場進入之分支機構設置及業務經營限制普遍較高,尤其東南亞各國中央銀行政策上傾向不開放外商銀行新設,使得我國銀行進入該區設立分支機構存有困難。

東南亞政權更迭不斷,影響我國金融機構之申請流程與進度,且申請資格條件常趨更嚴格。

以個別國家言,本國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以在美國設立62家為最高。

惟美國有許多州不允許外國銀行初始設立銀行之子行、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影響我國金融機構增設營業據點。

經營策略及商品創新能力仍需加強:

本國銀行赴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多為服務我國前往當地投資之廠商,常因語言問題及新產品創新能力不足,致推展消費金融存有困難,主要業務仍以辦理企業授信、參與國際聯貸及海外資金調度為主。

八十五年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營業收入總計為新台幣285億元,其中利息收入占80.6%,手續費及證券經紀收入占4.3%。

九十年營業收入總計雖成長為新台幣429億元,惟利息收入比重不降反升為88.9%,手續費及證券經紀收入仍僅占4.8%。

足見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仍以企業授信為主,有必要增進金融商品創新能力,提高手續費收入比重。

拓展國外市場之計畫:

為排除市場進入之分支機構設置及業務經營等貿易障礙,財政部已對十五個WTO會員國提出市場開放初始要求,期透過諮商談判拓展海外金融市場。

財政部將續引進具專業經營特色及電腦化優勢的外國金融機構,以促進市場競爭,提升本國金融機構金融商品多樣化、電子化,並將其經營策略運用到海外分支機構。

力行「業務監理從寬及財務監理從嚴」之監理原則,財政部已取消消費性貸款收取手續費等多項業務經營限制,並採行申請案自動生效制,且鼓勵金融業者開發新商品,增進業務多樣化,提高競爭力,因應拓展海外市場需求。

為提高派駐國外金融人員之外國語言及涉外能力,財政部除指定財稅人員訓練所加強開辦外國語言及涉外相關課程外,且成立台灣金融研訓院加強培育金融人才。

配合金融環境變遷及國際金融監理要求,財政部已研議修正「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明確規範銀行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資格條件,積極協助本國銀行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並由銀行依本身及當地市場情況選擇最有利之市場進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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