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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二

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副教授张军

  刑法修订工作经过15年的艰苦工作历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终于在刚刚闭幕的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修订后的刑法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刑法是人民法院早已盼望、并始终积极参与的一件大事。

1979年颁布的刑法,17年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与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发展变化,从198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颁行了一批有关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等单行刑法。

这次修订刑法,既是对以往修改补充刑法工作的一个总结,也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和过去执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集中研究,拿出一部更适合我国现阶段情况并能适应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的刑法典。

修订刑法的颁布,表明这个目的达到了,这个任务完成了。

对国家,这是一件大事,对人民法院,更是一件大事。

执行修订后的刑法,人民法院的任务将更重,对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要求也将更高。

执行好刑法,首先要学习、正确理解好刑法。

经初步学习,我认为,修订后的刑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特别突出规定了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第3、4、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原则。

这三项刑法基本原则虽然不是我们的创造,过去实际也是照此去做的,但现在明确、集中规定在刑法中,意义深远,作用重大。

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我们依法治国的思想。

不仅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提出了要求,也对公民守法,依法进行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三项原则是执行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注意鼓励和保护公民与犯罪作斗争。

刑法第20条第3款增加规定了对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造成侵害人伤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这一规定科学、合理,对公民和司法机关都易于掌握、执行,因此,会起到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严重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的作用,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举措。

  第三,更重视分化瓦解犯罪,体现党的刑事政策。

刑法对自首和立功作了重要修改,对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规定了更大的从宽处罚幅度。

特别增加规定了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将改变过去因政策不明,以至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不当执法情况。

对深挖犯罪、改造罪犯,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对犯罪的规定力求明确、具体。

刑法修订后,分解了过去的三个大口袋罪,就是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

三个罪名被分解为几十个具体犯罪。

这些犯罪,都是常见、多发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和经济、社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犯罪,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健全和完善的法制的多方面需求。

这些规定将更直接、更具体、更有力地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作用。

  第五,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严格的执法要求。

这不仅体现在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上,也体现在“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如果有特殊情节”无期徒刑罪犯假释不受实际执行期限限制的规定上。

这两种情况适用,今后都得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于分则中具体犯罪也有类似的严格要求。

如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刑法第347条规定:

“无论数量多少”都得定罪处罚。

这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严厉抗击,从而对防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对这次修订刑法的基本特点作一个概括,我认为就是:

修订后的刑法是对以往几十年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最大限度地适应今天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状况的实际需要。

  由于刑法修订的内容相当多,许多重要内容改动相当大,特别是增加了许多新类型犯罪的规定,而准备施行的时间又相当短,只有6个多月时间,因此,我们学习、消化、理解修订后的刑法,为坚决执行好刑法,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的任务确实相当的重。

作为人民法院、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不仅有自身学好修订刑法的任务,还有宣传、讲解,充分发挥刑法综合效用的义务。

我们将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抓紧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刑法的各项工作,为依法治国作出新的贡献。

  一部充满社会主义法制精神的刑法典

  公安部调研室副主任、法学博士、教授鲍遂献

  新刑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刑事立法改革和完善的一座里程碑,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方针的重大举措,对于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并将这三大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刑事立法过程中,用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这是中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次巨大进步。

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法治思想,罪刑相当原则所蕴含的公正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昭示的平等理念,代表了现代社会先进的价值取向,也是历代中国百姓梦寐以求的崇高理想。

刑事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思想固定下来,昭示于天下,这无疑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上非常坚实有力的一步,由此人们看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理想的希望。

  新刑法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背景,来构建犯罪和刑罚规范,使整部刑法典突出地反映出鲜明浓重的当代中国的特色,刑事立法紧紧把握时代发展进步的脉搏。

面对当前刑事犯罪日益严重、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新刑法摒弃了一些人一味要求减轻刑罚的轻刑化思想,继续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这是基于对人民对社会的有效保护所作出的冷静抉择,这是保证中国社会长治久安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新刑法遵循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一基本理念,用专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作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刑事法律武器;为了解决现实刑法中反革命罪政治色彩过于浓厚、司法实践中对反革命目的不宜认定的问题,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既加强了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别保护,又体现了刑法作为法律规范的应有属性,这既是法律上的进步,也是政治上的进步。

  刑法既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武器,也是犯罪人权利的保障书。

新刑法在对犯罪和刑罚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上,都体现了这一立法思想。

新刑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取消了原刑法中的类推制度,消除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可能给公民权利所带来的侵害,这是刑法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针对原刑法规定比较粗疏、过于简单、不便执行、容易导致执法随意性的问题,新刑法除了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外,在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规定上,力求做到明确、具体,特别是分解了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玩忽职守罪等“口袋罪”,增加了刑法条文的可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既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准确定罪、适当量刑,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出入人罪和处罚不公。

同时,新刑法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一贯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规定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取消了原刑法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判处死缓的规定,加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权利的全面保护;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立功受奖的政策精神;新刑法还对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的对象及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给出路的政策,有利于犯罪人改过向善、重新做人,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制定一部完备、统一的法典,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我国刑事立法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然而,历史和现实的经验一再证明,执法工作比立法本身更为重要。

面对新规定层出不穷、内容异常丰富的刑法典,而对我国机关司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的现实,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办案质量,已成为摆在各级司法机关和广大执法人员面前的一个十分严肃而又迫切的现实问题。

我们希望随着刑法的实施,因扰司法机关的硬件和软件问题能逐步得到解决,真正把刑法贯彻实施好,使司法机关有条件、有能力切实履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

  完善刑事法律,促进依法治国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司副司长、法学博士青锋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修改后的新刑法,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将发挥更加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是新中国建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刑法。

经过10多年的实践,它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也曾经发挥过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领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与犯罪作斗争的形势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一些犯罪出现了新的特征,一些新的领域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一些犯罪行为现在已变得很严重,因此,为了适应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修改刑法、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这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和历史必然。

  其次,新刑法是在总结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大胆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国情,针对我国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是更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它不仅吸收了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的22个有关修改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的内容,而且吸收了有关法律中规定的“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130多个条款的有关内容;不仅将刑法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而且还从刑法的一般原则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颇具特色的规定。

比如,对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等一些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对一些刑罚制度作了补充修改、完善;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更加明确、具体、切合实际需要的规定等等。

可见,新刑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更加明确,结构更加科学,条文更加严密,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统一,制度更加完备,操作更加可行。

新刑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的成熟,表明了我国向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又迈进了重大的一步,对有力地保障人民的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促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再次,刑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之一,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

刑法规定的刑罚是只能由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

“蔑视社会秩序最明确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可见,刑罚的职能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它既是打击犯罪的锐利武器,又是人民的护身法宝。

新刑法对犯罪和刑罚的更加科学、合理、完备的规定和本身的特性,使得它在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过程中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因为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虽然不同门类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和领域对不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不同的行为进行规范,但是,都离不开刑法的最后保障作用和强制作用。

正如江总书记指出:

“实践的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趁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

”所以,通过修改刑法,完善刑事法律,可以更加充分发挥刑法的这种作用,有利于国家法律得到切实、广泛的遵守,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促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

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新刑法的颁行更具有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供求变化调节资源分配和引导经济运行的经济。

它的内在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服务、制约和调控,要求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秩序和法律观念。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不规范行为或种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此,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调整,更重要的是需要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新的刑法规定,来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证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规则得到遵守。

比如,新刑法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增加或补充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妨害对公司、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类犯罪行为,比较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刑事立法的客观要求,符合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

  江泽民总书记在谈依法治国时曾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同时从两个方面着手,既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法制,又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干部和的群众的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

”新刑法的制定,体现了江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它既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它昭示着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公民的刑事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新局面。

它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

  

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谈刑法修订的意义与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法学博士刘生荣

  经过近年来立法、司法界和刑法学界的共同努力,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已于近日完成。

这次刑法的修订工作,是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改革开放和司法实践,吸收了198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2个关于修改、补充刑法的决定、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制定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提交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本次刑法修改的范围宽,增加的内容多,改动的幅度也比较大,是我国刑事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作为一个在司法实践部门中从事有关刑法学的研究人员,我有幸参与了本次刑法的修订工作,对于这次刑法修订的意义和作用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

该刑法典既吸收了国外刑事立法的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犯罪现状。

修订后的刑法总则增加了规定刑法基本原则的条文,删除了类推制度,严格限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规定了单位犯罪,修改了减刑、假释的条件等。

修订后的刑法分则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同时在第三章增加了八节、第六章中增加了九节。

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基本覆盖了现阶段各个领域中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这次修订,使我国刑法典以全新的面目出现于世纪之交,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也是我国刑法思想的成熟和刑法观念的更新的体现。

  刑法典的修订工作顺利完成,标志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刑事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特别是刑法,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某一方面的部门法律,而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都最终要由刑法来调整。

古今中外,刑法历来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部好的刑法,可以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

新刑法典与1997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相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从实体到程序,有较强的科学性。

基本上可以适应我国现阶段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刑事司法的需要。

对于新形势下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通过这一次的发展完善,走向成熟,对于各项社会关系的调整,逐步正规化、规范化。

  修正后的刑法典,标志着刑法观念的调整和更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当原则,这些原则的实现,标志着对刑法的功能认识的变化。

其二,单位犯罪问题在总则中的立法突破和在分则中的扩大,是犯罪主体观念的新变化和单位犯罪理论的新研究领域的开拓。

其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刑法条文得到加强和细化,意味着刑法的任务观念也随着全党、全国新时期工作重点转移进行调整。

新的刑法观念,需要尽快在广大司法人员和人民群众中普及。

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虽然是在吸收了近年来国内外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但由于这次修改幅度大,增加内容多,无论是对于执法人员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一个认识阶段和适应过程。

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充分认识和理解新刑法典的立法原意,是正确开展新刑法典司法工作的前提。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普及新刑法知识,也是遵守新刑法、应用新刑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所必不可少的。

  新刑法典的问世,对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界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1.立法机关的工作有待于向深化发展。

需要建立与当前刑事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财产申报法、证据法等;开展立法解释工作,对于司法中遇到的带普遍性的问题适时作出立法解释,推动刑事司法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指导和协调司法机关的工作。

  2.司法机关对于新刑法有一个适应和磨合的阶段。

新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罪、新量刑幅度,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作出有关司法解释。

对于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需要对于新刑法知识学习、培训,任务也是相当繁重的。

司法机关当务之急是:

(1)了解立法原意,领会新刑法的基本原理,树立新刑法的执法观;

(2)学习、把握新刑法的应用知识,如统一对于新刑法罪名的认识,犯罪构成条件的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识等;(3)进行预备演练,在新刑法生效之前通过模拟法庭等形式锻练队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刑法理论界应结合新刑法的颁布,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为司法实践服务。

法理论研究应从两个方向展开:

其一是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开展应用理论的研究,协助司法机关解决司法中出现的问题;其二是深化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本次刑法的修改为契机,对我国刑法理论进行全面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科学的刑法学体系。

  对新刑法典的简要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赫兴旺

  此次刑法修订,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为我国立法史上所仅见,刑法修订之后是否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形势,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刑法的保护和保障功能,是否能够更加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为世人所瞩目。

实事求是地对此次刑法修订进行评价,探寻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考察其利弊得失,也同样是刑法理论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新刑法典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大大推进了中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在新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但也毋庸讳言,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新的刑法典无论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尚存在一些瑕疵、不足甚至漏洞,有待于更进一步的发展完善。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调整刑法观念

  众所周知,1979年刑法典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制定的。

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立法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内容到立法技术,无不在计划经济观的影响下,突出刑法的政治功能,强调刑法的国家本位、社会本位。

较为突出的表现是:

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定名为反革命罪,使整个刑法典具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受宁左勿右思想的影响,不仅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反而规定了类推制度,在其后的特别刑法中又出现了重法具有溯及力的现象;在一些分则性条文中,用词含糊不清,特别是投机倒把、流氓和玩忽职守三大口袋罪,在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受社会本位的影响,对人权的保障条文不尽合理,内容较少,如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可以判处死刑;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中,只有19个条文,如此等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要求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同步向前,在刑法观念上,应当重视刑法的社会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应当将刑法侧重社会保护功能向社会保护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并重的方向发展。

新刑法典因应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要求,调整了价值观念,在保障人权、强调刑法的社会功能方面有诸多重大突破。

具体表现为:

  1.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加强人权保障

  1979年刑法典的一个重大不足就是没有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新刑法典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需要,用3个条文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这三项基本原则的确立和贯彻,扭转了我国刑法的传统价值观,对加强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为贯彻这些原则,新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重申了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效力原则,分解了三大“口袋罪”,将诸多分则条文细则化,使中国新刑法典的面貌焕然一新,具有了较强的时代气息。

  2.修改反革命罪,强化对一般刑事犯罪的惩治

  新刑法典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将一些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越狱罪等,与一般刑事犯罪合并;而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在于惩治一般刑事犯罪。

这表明了刑法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而调整了自己的惩治重点,将那些危及改革开放,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行为,作为主要的惩治对象,从而大大降低了中国刑法的政治色彩,将强调敌对镇压的刑法观,转变为管理社会、引导社会、规范社会的刑法观。

  3.在加强惩治犯罪的同时,强化对被害人的保护

  新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犯罪人打击力度的加强和对被害人保护规定的增多。

仅就刑法总则来说,从属人管辖权的确立,到单位犯罪的法定化,从累犯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到缓刑、减刑、假释条件的严格,都说明对犯罪人打击力度的加强。

相反,从另一方面看,刑法对被害人保护的条款也大量增加,例如,放宽了正当防卫限度标准,增设无限防卫权,公民追诉时效的延长等,都是刑法为保障被害人的利益而新增设的内容。

  二、适应国内改革的需要,突出惩治的重点

  从国家政策方面讲,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持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适应这一形势需要,新刑法典亦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和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惩治的重点。

从内容上看,新刑法典对这两章的规定内容最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8节92个条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分9节91条,两章共计183条条文,占全部分则条文的52%强,如此格局,充分说明了新刑法典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

  三、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中国刑法的国际化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既定方针,也是中国富强的必经之路。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对外交流的增多,中国刑法闭关自守的形象必须予以改变。

为此,新刑法典作出不少新的规定,例如,扩大了中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确立了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规定了一些具有跨国跨地区性质的犯罪,如走私毒品、洗钱、劫机、恐怖组织活动以及境外黑社会组织方面的犯罪。

这些规定,将中国刑法和国际刑法相衔接,同时也为今后中国同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作提供了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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