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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厦门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下称《年度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情况及重点防范期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山体地带和人为削坡建房、修路等工程建设形成的斜坡处。

山区、山前地段、沟谷与沟口地带、矿山开采区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段。

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与滑坡,少量泥石流。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和历年地质灾害发生等情况,同安区的汀溪镇和莲花镇、翔安区的大帽山农场和新圩镇、集美区的后溪镇、海沧区的蔡尖尾山以及厦门岛内的狐尾山——仙岳山——园山、鸿山——东坪山——云顶岩一带为我市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

(二)重点防范对象

截至2014年2月,全市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128处,其中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有9处,详见附件1《厦门市2014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按照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全市应重点防范地质灾害的镇(街)、场有17个、行政村(居委会)有49个,详见下表:

2014年防范地质灾害重点对象表

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

同安

汀溪镇

西源村、堤内村、半岭村、前格村、五峰村、路下村、任畲村、造水村、汪前村、顶村

莲花镇

上陵村、西坑村、淡溪村、白交祠村、尾林村、水洋村、军营村、罗溪村、庶内村、小坪村、澳溪村、内田村、莲花村

五显镇

四林村

翔安

大帽山农场

罗田社、洪毛岭社、宫仔尾社、中心村

新圩镇

东寮村

马巷镇

琼头村

海沧

东孚镇

过坂村

集美

后溪镇

黄地村、溪西村

侨英街道

兑山村

湖里

湖里街道

康晖社区、南山社区、村里社区、濠头社区、金鼎社区、后浦社区

殿前街道

高殿社区

江头街道

江村社区

金山街道

金山社区

禾山街道

禾盛社区

思明

滨海街道

演武社区

员当街道

仙岳社区

区旅游局

狐尾山公园、鸿山公园、金榜公园

(三)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大多由强降雨诱发。

汛期(4~10月)是我市地质灾害易发期,需着重防范,其中5~6月雨季及7~9月台风季为重点防范期。

根据市气象台的《厦门市2014年重要季节气候趋势展望》等分析预测,本年度地质灾害仍以崩塌、滑坡为主,总体数量接近常年。

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市政、交通、安监、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日常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协助同级政府进一步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加强汛期防灾、应急处置、灾害治理等工作;建设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的管理,掌握在建工程的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做好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水雨情动态信息,做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和治理;安监部门要组织非煤矿山做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交通、市政、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做好公(铁、道)路和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障交通、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的畅通;教育、旅游部门要做好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旅游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范;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组织调配和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大气降雨、台风暴雨等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播报同级人民政府的防灾部署、灾害性气象信息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

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研究工作,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救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地质灾害防治合力。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居)“两委”主要干部担任。

地质灾害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水利、通讯、电力、市政等设施及临时施工工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巡查、监测。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做好防灾准备

1.开展汛前地质灾害排查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村居、水库、公路、铁路、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市政设施、临时工棚、施工工地、学校、矿区、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防灾工作落实情况检查。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包括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排查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新安全隐患排查,堆填有大量建筑土头、垃圾、矿山废弃土石等物质的沟谷要作为排查重点,防范可能发生泥石流灾害;防灾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对防灾责任人与监测人落实情况、防灾明白卡发放情况、警示牌设立情况的检查以及对防灾工作制度、预案、防汛物资等的检查。

对防灾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整改;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且一时不能排险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或者有关部门监控范围,采取防范措施。

要逐点逐区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资料数据库,并无偿共享地质灾害等信息。

2.编制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区国土房产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3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重点防范期,确定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3.制(修)订《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汛前排查检查情况,在3月底前完成《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的制订或者修订,并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隐患点险情有变化的、村居防灾责任人发生变动的,防灾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等变更的,群众转移预案都要进行修订。

对地灾详细调查确认的危险性较高的高陡边坡,都要纳入转移预案,确保每点有预案。

群众转移预案应在相关村(居)公布,并报国土房产分局备案。

各区国土房产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的群众转移预案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确保预案的数据真实有效。

4.做好应急工作准备。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总结去年应急工作经验,细化应急预案,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提高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应急装备,形成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各区要确定1~2家技术力量较强并装备有推土机、挖掘机等清障、排险设备的国有企业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排险联动队伍,以便发生地质灾害危险险情时能够及时调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开展地灾值班室标准化建设,加强装备配置和应急培训,确保每个应急工作组和每支应急技术队伍都有应急装备和应急流程。

5.开展宣传培训演练。

要继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等基本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要继续采取课堂教学、实地讲解和应急演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万村地灾群测群防培训”,力争让每个村级防灾协管员和受威胁群众接受一次以上的防灾知识教育。

对新任地灾防治人员、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及时组织防灾减灾知识技能、防治责任与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等培训,尽快胜任防治工作。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镇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各区各部门要围绕“5.12防灾减灾日”等主题,集中开展多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率。

(二)加强汛期防范

1.落实值班制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政府分管领导、地质灾害防治人员、村级协管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必须在岗在位,职责分工、工作制度、通讯方式等信息应上网上墙。

台风暴雨、强降雨、长时间降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要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认真收集、汇总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地质灾害报告平台应与相关应急服务平台实现联动互通,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汛期期间市、区两级政府办公厅(室)值班电话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工作联系电话等详见附件2《厦门市201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2.开展巡查、监测。

汛期期间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基层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开展监测、巡查,台风暴雨、强降雨期间应扩大范围,加密监测、巡查,及时发现险情,及早防范。

要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警示信息,及时组织转移避险。

3.加强风险预警。

市国土房产局要会同市气象局根据降雨预报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防灾抗灾工作。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三级(黄色,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比较大)、二级(橙色,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一级(红色,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时发布预警。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区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并通过厦门电视台、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发布。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可能发生险灾情时要及时预警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

各区要建立应急传播体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互联网、电话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4.严防强降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灾工作制度,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1)当天气预报日降雨量可能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者累计过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岛外山区达到80mm以上)时,相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可能发生地质灾害。

(2)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风险预警后,应当适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效运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做好防灾的各项工作,详见附件3《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3)当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且降雨可能持续时,防灾责任人、协管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地段的情况,关注雨情,适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4)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御台风、暴雨的部署开展防灾抗灾工作。

(三)提升群测群防建设

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落实好各项工作。

1.各区要大力开展地灾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大投入,实现地灾防治“有制度、有机构、有经费、有监测、有预警、有评估、有避让、有宣传、有演练、有效果”。

2.村(居)委会应做到“四应有”:

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值班、监测、巡查、速报等制度;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协管员名单;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应做到“四应知”:

应知辖区隐患点(易发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应急转移和处置;应知灾情险情报告程序;应知巡查监测方法。

(四)强化工程建设防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经评估论证应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应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自行建房时,要采取防灾措施,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村民在危险地带建房。

(五)加强应急处置

1.灾情险情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接到报告的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产分局报告。

其他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区国土房产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1)报告时限。

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产分局接到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国土房产分局接到其它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2)报告内容。

灾情险情报告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已经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地质灾害灾情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险)情评估和救援、排险工作,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应急响应措施一览表详见附件4。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

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维护社会秩序。

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3.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后,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六)推进搬迁避让及工程治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轻重缓急,继续对危险性较大、威胁人口较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

1.搬迁避让。

对于工程治理投资过大或治理后仍不能有效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鼓励搬迁避让、异地集中安置。

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加快推进边远山村等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搬迁避让。

搬迁安置点的选址和规划应当与小城镇、新农村、美丽乡村建设等相结合,集中安置点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

对搬迁安置点还要做好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生产、生活条件。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搬离旧宅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搬迁人限期拆除旧宅。

2.工程治理。

自然因素引发、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地质灾害治理计划,有序开展治理。

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负责治理。

由于未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未按技术规范建设挡土墙、护坡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各级政府应责成有关单位完善防范措施,及时采取工程措施治理。

要继续鼓励、支持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治工作,降低灾害风险。

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及学校、旅游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七)落实防灾减灾资金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灾害治理、搬迁等工作,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提供保障。

附件:

1.厦门市2014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2.厦门市2014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系电话一览表

3.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对应防灾措施一览表

4.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响应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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