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学院社团管理条例修改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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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社团管理条例修改后

运城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人才,依据《共青团中共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校现有社团现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是我院学生锻炼自我、提高自我的天地。

第三条所有学生社团接受院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院团委授权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全院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对社团进行管理。

第二章社团的发起、成立、注册、纳新

第四条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报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并报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登记成立。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五名及以上的学生发起,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且发起人员需有一定的专业水准、相关特长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成立的社团必须挂靠某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并由其书记分管。

(三)社团必须聘请若干名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或知名学者、专家、教授担任指导教师。

(四)设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五)各系申请成立新社团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活动类型、活动形式、活动范围多种多样且具有特色)。

(六)筹备组应完成起草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社团的名称、宗旨和主要任务;

2、社团活动范围;

3、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4、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5、会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财务制度的管理方法;

7、章程修改的程序;

(七)要有明确的活动范围且不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第六条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筹备组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上交联合会之前必须先由其挂靠的团总支学生分会书记签署审批同意):

1、社团筹备申请书一份,可行性报告一份;

2、社团章程草案一份;

3、筹备组成员个人简历及联系方式一份;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财务制度一份;

6、社团活动经费来源说明一份;

(二)递交申请材料两份,接受社团联合会对有关情况的审核。

(三)由社团联合会文秘部将审核结果提交社团联合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筹备组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经院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成立。

《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送至党委宣传部、院团委、保卫处、社团联合会备案。

(四)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院宣布成立,并着手下一年招收新会员等工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后期需社团联合会对筹备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社团审批时间自递交申请材料起一般不超过15日,社团成立获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三月内为考察期,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给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以下情况可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校内已经有较多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再成立;

(二)在纳新结束后,社团总人数不满40人的,特殊性质的社团例外;

(三)发起人受过院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十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注册合格后方可招收新会员及开展活动,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名单、会费收缴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文秘部备案。

第三章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全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

其组成采取社团单位代表制,定期召开社团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大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运城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各项管理办法;

(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

(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选举、罢免联合会干部成员;

(五)考核各社团日常活动,财务状况;

(六)其他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三条理事会成员由全院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3届,具体选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立顾问,聘请院团委主管老师担任,指导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理事会职责:

(一)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

(二)终审新成立的社团的资格,并报院团委批准;

(三)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

(四)选举、罢免正副主席,根据主席提名选举各部正副部长,并报院团委批准;

(五)审批社团合格与否,负责社团注销;

第十六条干部罢免条件:

(一)不认真履行社团联合会干部职责或滥用职权且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履行干部职责或团小组决议时,如出现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损公肥私、唯利是图、办事不公、结党营私、栽赃陷害、勾心斗角、寐上欺下、隐瞒实情者;

(三)对工作失去热情、没上进心、居功自傲、养尊处优、不办实事者;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由社团联合会提出处罚方案,表决通过后,报经院团委,特殊情况可由主席与指导老师商议后直接提出处理方案。

所有出现了以上行为并给予过处罚的干部取消其当年各项优秀参评资格;

第十七条社团联合会现下设七个部门,分别为文秘部、宣传部、财务部、督察部、文艺部、通讯部、外联部。

文秘部:

负责社团联合会各项会议的签到、会议记录,以及《活动申报表》、《活动策划》、《活动总结》等材料的收取;对各社团的活动信息进行统计;整理社团联合会所有文书材料,并归类、存档。

宣传部:

负责在各个平台宣传社团活动,为社团联合会开拓发展渠道;及时发布、更新社团联合会及社团最新活动信息;对社团图片等资料的收集管理等。

财务部:

定期审查各社团账簿、财务报表;对各社团财务运行状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负责购买社团联合会所需的物品等。

督察部:

根据文秘部提供的活动信息,进行社团活动的督查,并做好督查记录;负责社团联合会及各社团活动的安全、秩序、人员安排等事项。

文艺部:

负责社团联合会的节目组织,包括节目征集、筛选、排练等;主持社联重大会议、活动等。

通讯部:

定期对各社团上交的通讯(电子版)进行统计、整理;筛选各社团上交的通讯,将优秀的通讯上传院网或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联合会及社团活动的拍照工作和书写通讯等。

外联部:

负责对外沟通,为社团联合会及社团拉取赞助;将校内校外文化结合起来,拓宽社联的社交渠道;与商家沟通、交流、合作、签约;达到互利共赢。

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规则

第十八条每学期各社团的活动必须向社团联合会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活动申请书和活动详细方案,并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提交活动总结,以作为社团评优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所有活动,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并报院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申办以上活动需要提前3天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经审核并报经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文秘部在接到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2日内给予答复。

如不批准,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学生社团在收到不批准决定书后,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校内外开展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运城学院的名义进行。

学生社团活动应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活动总结表及精美照片送交学生社团联合会文秘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教师担任顾问,需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聘请,并由院团委颁发聘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从校内外聘请授课教师,需起草协议书,并经由社团联合会向院团委申报。

教师的薪金原则上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社团自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进行室外宣传(包括设摊、发放传单等),必须提前3天至社团联合会登记,以便维护校园秩序。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设摊宣传的社团,学校有关部门和社团联合会督察部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造成恶劣后果的,将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自办刊物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党委宣传部院团委批准,并严格执行学校学生自办刊物有关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如需刻制公章,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五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组织。

社团成员不准私自借用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商业宣传。

第二十九条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专门人员负责。

社团纳新当天,由社团联合会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向会员发放收据。

如果存在虚假收据,经社团联合会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必须有两名以上财务人员,一名负责帐目,一名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涉及财务人员的工作。

财务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二)定期向学生社团干部成员和会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及会员监督;

(三)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必须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对于会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将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各社团每月在规定日期上交财务报表和账本,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对公款私用,公款吃喝的问题,社团联合会进行核实,上报院团委,进行院级处罚。

第三十三条各社团可以积极寻求学校其他部门的经费支持,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亦可在外联部牵头下积极争取社会赞助。

但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填写相对报表,所有外联活动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可接受捐赠、资助,同时必须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核查与不定期抽查。

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其活动;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学生社团及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社团宗旨进行活动。

(二)学生社团都有配合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学生会开展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的义务。

(三)学生社团有定期开展活动以便给普通会员提供参与和锻炼机会的义务。

(四)学生社团有为本社团普通成员服务的义务。

(五)学生社团有为本社团成员的行为负责的义务。

(六)学生社团都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七)学生社团都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八)学生社团都有权利参与社团联合会干部中,并监督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运城学院学生有按照院内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二)学生社团内部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章程享有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机构制,财务状况,并可向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社团会员有权利向社团联合会督察部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配合相关部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审核工作。

(五)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担任社团中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将修改章程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反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出现其他应予以注销情况的;

注销前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讨论社团解散事宜,公布社团的经费使用情况记录。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

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

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天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院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应当在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尽快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八章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每学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对十佳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部、优秀社团干部、优秀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评选名额如下:

评选名额:

十佳社团十个

优秀社团十个

优秀社团部(系部总数的20%)

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干部人数的5%)

优秀会员(推荐社团会员人数的5%)

第四十五条十佳、优秀社团从综合方面对社团进行全方面考核,其评选条件、方法如下:

(一)十佳、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1.凡我院各系成立时间满一年的社团均可参选优秀社团。

2.凡我院各系曾获得“优秀社团”荣誉称号的社团方可参选十佳社团。

3.十佳、优秀社团每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每学年底5月10日至25日。

申报时间最晚截止于5月10日。

4.社团资料健全,定期开展社团活动,在社团考核中成绩优异。

5.社团无重大违纪行为。

6.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循《运城学院社团管理条例》,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

(二)十佳、优秀社团评选方法:

1.由各社团负责人填写申报材料并递交材料至系部,再由系部团总支选择推荐,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最后报至院团委。

2.评选方法采取打分制,分别从社团活动情况、社团活动常规工作及申报材料、社团财务情况、宣传评比、附加分数五部分进行打分。

3.以上五部分的评分细则请参考《运城学院社团管理细则——十佳、优秀社团评选打分细则》。

4.以上五部分打分情况由社团联合会下属各部门分别负责,根据各部门的打分总表汇总成社团联合会年度打分总表。

5.总分数前十名的社团获得本年度“十佳社团”称号。

总分数十一名至二十名的社团获得本年度“优秀社团”称号。

6.荣获“十佳社团”、“优秀社团”称号的社团由院团委进行表彰。

“十佳社团”负责人授予“运城学院优秀社团干部”称号。

第四十六条优秀社团部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成绩进行评选,条件、方法如下:

(一)优秀社团部评选条件:

1.凡我院各系社团部均可参评。

2.认真完成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布置的任务。

3.积极指导本系社团活动的开展,严格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并取得优异成绩。

4.按时出席社团工作例会,工作表现良好,及时做到上传下达。

(二)优秀社团部评选条件:

1.优秀社团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与十佳、优秀社团同时进行。

2.上交申报材料与十佳、优秀社团申报材料要求相同,由各社团负责人填写申报材料并递交材料至系部,再由系部团总支签字认可,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最后报至院团委。

3.凡我院各系社团部所管辖的社团曾获得“十佳、优秀社团”荣誉称号的方可参评“优秀社团部”

4.根据各部门综合评定,视具体工作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优秀社团干部选择严格要求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品德、成绩出众,评选条件、方法如下:

(一)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1.凡我院社团联合会干部、各系社团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2.任职期间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所修课程成绩合格(不含补考),未受过处分。

3.思想积极上进,工作严于律己,严格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无违规违纪现象。

4.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并积极参与社团工作,认真完成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5.按时出席社团工作例会,工作表现良好,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起到表率作用。

(二)优秀社团干部评选要求:

1.优秀社团干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与十佳、优秀社团同时进行。

2.上交申报材料与十佳、优秀社团申报材料要求相同,由各社团负责人填写申报材料并递交材料至系部,再由系部团总支选择推荐,经社团联合会审核,最后报至院团委。

3.凡我院各系社团在本年度获得“十佳社团”荣誉称号的且符合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的社团负责人方可授予“优秀社团干部”

第四十八条各社团在其协会干部、会员中推荐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认真踏实,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参与优秀会员评选:

(一)优秀会员评选条件:

1.凡我院各社团干部(除社团负责人外)、各社团会员均可参加选。

2.由所在社团召开会员大会推荐产生,优先考虑社团主要干部。

申报材料上报与十佳、优秀流程相同。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所修课程成绩合格,未受过处分。

4.热爱社团工作,认真履行社团会员义务,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在一项或几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优秀会员要求:

1.优秀会员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与十佳、优秀社团同时进行。

2.推荐优秀会员需举行社团会员大会,通过大会推荐出优秀会员名单。

3.选取的优秀会员要为社团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对十佳社团实行跟踪考核,如出现重大问题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对于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需向各系部通告,并一起裁定,将其撤职。

社团联合会有权建议社团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职期间,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过校纪处分(警告以上)的学生或一贯自由散漫,道德素质低下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为完善奖惩制度,对违规操作的社团处以警告、整改、撤销三个级别处理措施。

(一)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者,在社团联合会讨论后,报请院团委批准,予以警告:

1.在社团登记注册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从事违反本条例的;

2.拒绝接受社团联合会管理的社团,在纳新工作中出现问题的;

3.不参加或经常缺席社团联合会例会的,在社团联会统一活动中消极怠工,不积极配合的;

4.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的方式、方法私拉赞助谋取私利者,对社团予以警告并视情况对个人予以相应院级处分;

5.出现其他应予停警告的情况;

(二)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者,在社团联合会讨论后,报请院团委批准,予以整改:

1.在两次被处以警告处理的社团应予以整改;

2.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3.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4.在社团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财务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6.规定时间不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或注册没有通过;

7.一学期未正常开展社团活动的;

8.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三)学生社团出现以下情况者,在社团联合会讨论后,报请院团委批准,予以撤销:

1.违反国家法规,严重触犯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背弃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2.社团在考察期中未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3.社团从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注册者;

4.社团社员连续两学期不足40人的,特殊性质的社团除外;

5.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6.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造成严重后果的;

7.停止活动予以整顿,未见好转的;

8.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社团联合会每学期都会根据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对各系学生分会进行评分,参考《团总支学生分会考评细则》。

第五十四条各协会根据自身规章制度对会员活动参与情况进行打分并上报,经核实后,由社团联合会统一开出素质拓展分证明并返至各系,按照证明进行素质拓展分认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社团活动所用各类型表格请至院网或社团联合会官方群下载。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运城学院院内所有学生社团,此前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六条各社团可制定内部管理条例,但不得与本条例抵触。

第五十七条对本条例的修改,大会闭会期间非经院团委同意不得为有效。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运城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制定。

解释权归院团委。

本条例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经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共青团运城学院委员会

运城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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