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993878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1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 名词解释.docx

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全最新名词解释

第一章

1、企业:

指依法成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法:

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外商投资企业:

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7、有限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

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当然退货:

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11、除名退伙:

指因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13、外资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1、公司:

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两和公司:

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指将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

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6、封闭式公司:

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

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公司的设立:

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9、公司的成立:

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10、公司名称:

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11、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

12、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13、吸收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如甲、乙、丙三个公司合并,其中甲公司存在,乙、丙公司消灭。

14、派生分立:

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如甲公司中分离出乙公司,甲公司扔得以存续。

15、新设分立:

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如甲公司分离成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消灭。

16、实缴资本:

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他财产。

17、注册资本:

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

18、授权资本:

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是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19、发行资本:

是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是每股发行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20、公司资产:

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21、公司债:

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2、公司清算:

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3、股东会: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24、董事会: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25、监事会:

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2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7、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28.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9.破产程序清算:

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

破产程序清算适用《破产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

30.分公司:

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1.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章

1、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2、破产法:

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破产申请:

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4、破产管理人:

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5、债务人财产: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6、债权人会议:

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7、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债务。

8、重整:

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9、破产和解: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10、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11、破产宣告:

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12、破产财产:

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13、别除权:

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4、追回权:

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

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

第四章

1、合同:

是指平等主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3、要约邀请:

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的撤回:

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5、承诺的撤销:

只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6、要约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

7、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意义在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8、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获得对方承诺的要约消失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9、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性的条款。

10、合同的内容:

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11、合同的效力: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12、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

13、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

14、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15、可撤销合同:

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16、效力未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7、合同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18、合同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方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也可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1、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阅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2、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3、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4、合同的变更: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指狭义上的变更。

25、合同保全:

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

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

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27、合同权利转让:

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28、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0、缔约过失责任: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1、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32、定金:

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形式

33、买卖合同:

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赠与合同:

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

34、借款合同:

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

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不同可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35、租赁合同:

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36、承揽合同:

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37、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38、货物合同:

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39、预期违约:

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40、免除:

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41、混同:

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五章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是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2、商标: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适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成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

商标具有区别经营、指示质广告宣传等功能。

3、使用权: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4、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5、专利权:

是指再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专利权的主体:

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7、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8、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初步审查:

也称形式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的文件、委托事项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等进行的审查

10、实质审查:

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

可依申请人的请求进行,也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自行进行。

11、集体商标:

是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

12、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注册人之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3、驰名商标:

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14、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是对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条件的审查,由商标局就其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含有禁止性内容以及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同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

15、形式审查:

是商标局在收到注册申请后,对申请文件、申请人资格等作出的审查;

16、自愿注册原则:

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17、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18、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权利

19、工业产权法:

是指调整确认、保护和利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专利法:

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

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对国家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

2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23.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4.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5.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第六章

1、垄断:

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行为。

3、垄断协议的豁免:

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的行为。

5、掠夺性定价行为:

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持续的一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拒绝交易行为:

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7、独家交易行为:

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8、经营者集中:

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9、经营者合并: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听力合并协议,根据行馆的法律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

10、行政性垄断:

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

11、不正当竞争行为:

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12、商业诽谤行为:

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假冒混同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虚假标示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产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5、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质,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

16、变相广告行为:

是指那些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

17、商业贿赂: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18、回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19、折扣:

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其实质为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属于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

20、佣金: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21、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2、商业诽谤:

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他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1、产品质量法:

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3、产品质量: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在我国,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是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国家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5、产品质量认证:

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6、产品责任:

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7、产品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8、产品瑕疵:

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9、社会监督:

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其他有关组织及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10、产品标识:

是表明产品的名称。

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的表述和标示。

11、产品质量检验:

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第八章

1、消费者: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社会力量监督:

是指除拥有强制力的国家以为的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组织和个人的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组织的监督、大众传媒机构的监督以及一切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

4、消费者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5、保障安全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受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6、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7、自主选择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8、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9、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0、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11、获取相关知识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权利。

12、获得尊重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13、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监督的权利。

14、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是证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及法律关系内容的书面证据,是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的重要依据。

15、消费者权益争议:

是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16、消费者的人身权:

是其基本人权,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7、惩罚性赔偿:

是指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去损失的赔偿,增加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民事责任方式的一种

18、欺诈行为:

是指在经营者在交易中实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实信息的行为。

首先,欺诈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虚假信息的告知或者重要交易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其次,经营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候主观上出于故意状态。

19.知悉真情全:

又称知情权、获取信息全,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该权利是消费者作出正确消费决策的保障。

第九章

1、金融:

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