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材《职业健康与安全》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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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职业健康与安全》部分
第五章职业健康与安全
第一节煤矿职业危害因素
一、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各种矿物细微颗粒的总称,又叫做矿井粉尘或矿尘。
1、生产性粉尘的分类
按照粉尘的组成划分:
(1)煤尘:
细微颗粒的煤炭粉尘。
在我国将平均体积粒径小于等于1mm的煤炭颗粒叫做煤尘。
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价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状况时,将游离状态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煤炭颗粒定义为煤尘;而在评价作业人员接触呼吸性煤尘状况时,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5%的煤炭颗粒定义为煤尘。
(2)岩尘: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细微岩石颗粒,又叫做矽尘或硅尘。
(3)水泥粉尘:
煤矿井上、下有些作业场所生产、使用水泥或水泥制品时产生的水泥粉尘。
(4)混合性粉尘:
以上各种粉尘的混合物。
在煤矿采掘工作面由于遇到半煤岩、煤层夹矸或在掘进工作面掘进与锚喷支护同时作业时,会产生岩、煤、水泥之间的各种组合的混合性粉尘。
按照粉尘的存在状态划分:
(1)浮游矿尘:
悬浮在矿井空气中的粉尘。
(2)沉积矿尘:
尘粒在自重作用下,从空气中沉落下来堆积在巷道周壁和物体表面上的粉尘。
按照卫生学的观点划分:
(1)全尘:
飞扬、悬浮在矿井空气之中各种粒径粉尘的总和。
(2)呼吸性粉尘:
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5μm,能够随着人的呼吸进入体内到达肺泡区,引起尘肺病的细微粉尘。
(3)非呼吸性粉尘:
被人吸入呼吸系统的粉尘,有少部分进入肺泡区,其余大部分粉尘由于鼻、咽、气管、支气管、细支气管的拦截、阻留作用不能进入肺泡区。
2、粉尘的危害
粉尘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环境。
煤矿生产引起的粉尘飞扬,不仅降低了生产场所的可见度,而且严重影响作业人员的劳动失常效率和操作安全。
(2)可使矿工患尘肺病。
矿工长期在含粉尘浓度较高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大量粉尘后,轻者能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可导致尘肺病。
(3)具有爆炸性的煤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损失带来严重威胁。
(4)粉尘还会影响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加速机械设备的损坏,缩短其使用寿命。
3、粉尘的产生
为准确测定煤矿粉尘的浓度,有效地控制粉尘的产生,就必须了解和掌握煤矿粉尘的产生源。
(1)采煤工作面的产尘。
采煤工作面的主要产尘工序有采煤机落煤、装煤、运煤、液压支架移架、运输转载、人工攉煤、放炮及放煤口放煤等。
(2)掘进工作面的产尘。
掘进工作面的产尘工序主要有机械破岩(煤)、装岩、放炮、煤矸运输、转载及锚喷支护等。
(3)其他地点的产尘。
巷道维修的锚喷现场、煤炭的装卸点等也都产生高浓度的粉尘,尤其是煤炭装卸处的瞬时粉尘浓度,有时甚至达到煤尘爆炸浓度界限,十分危险,应予以充分重视。
4、《煤矿安全规程》对粉尘浓度的有关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表5-1的要求。
表5-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5、综合防尘措施
目前我国煤矿主要采取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技术措施,即一方面用水将粉尘湿润扑获;另一方面借助风流将粉尘排出井外,通常按矿井防尘措施的具体功能,可将其划分为四类:
(1)减少煤尘产生量的措施。
减少煤尘产生量的措施主要包括:
煤层(体)注水、改进采掘机械结构及其运行参数、湿式凿岩、湿式打眼、爆破使用水炮泥、合理确定炮眼数目和装药量等。
(2)降尘措施。
降尘措施主要包括各产尘地点的喷雾洒水、采掘机械内外高压喷雾、放炮前后喷雾、支架喷雾、装岩(煤)洒水、转载点喷雾洒水、除尘器除尘、巷道风流净化水幕等。
(3)通风除尘。
通过上述两类措施所不能消除的粉尘要用矿井通风的方法排出井外。
事实证明,矿井通风是除尘技术措施中最根本的措施之一。
(4)个体防护措施。
井下各生产环节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后,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仍然难以达到卫生标准,有些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甚至严重超标。
所以个体防护是综合防尘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只是一项被动的防尘措施。
个体防护的防尘用具主要包括:
防尘面罩、防尘帽、防尘呼吸器、防尘口罩等,其目的是使佩带者既能呼吸洁净空气,又不影响正常操作。
二、有毒有害气体
煤矿井下有毒有害气体种类繁多,而且不同矿井,不同生产时期,不同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种类和含量也有所不同,煤矿生产过程中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瓦斯(CH4)
矿井瓦斯是煤矿生产中必然遇到的一种有害气体,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从煤(岩)层中涌出的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有害气体的总称。
有时单独指甲烷。
(1)瓦斯的性质。
瓦斯(通常指甲烷),它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比空气轻。
所以瓦斯经常积聚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上山掘进工作面及顶板冒落的空洞中。
瓦斯无毒,但不能供人呼吸,具有燃烧、爆炸性。
(2)矿井瓦斯的危害。
瓦斯窒息:
甲烷本身虽然无毒,但空气中甲烷浓度较高时,就会相对降低空气中氧气浓度,在压力不变的情况下,当甲烷浓度达到43%时,氧气浓度就会被冲淡到12%,人就会感到呼吸困难,时间稍长就会危及生命;当甲烷浓度达到57%时,氧气浓度就会降到9%,这时人若误入其中,短时间内就会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瓦斯和空气混成适当比例的混合物,遇火花会发生爆炸,造成大量井下作业人员的伤亡,严重影响和威胁矿井安全生产,会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造成巨大损失。
2.二氧化碳(CO2)
(1)二氧化碳的性质.二氧化碳是一种是无色,略带酸味的气体,不自燃,易溶于水,略有毒性。
比空气重。
故常积聚于巷道的底部、井筒底部和下山掘进工作面等地点。
(2)二氧化碳的危害。
二氧化碳对人体的影响是对人体的眼、鼻、口等器官有刺激作用,当人体肺泡内二氧化碳增多时,会刺激中枢神经,引起呼吸加快,增大吸氧量,当二氧化碳浓度过大时,会使氧含量降低,引起缺氧而窒息死亡。
(3)井下空气中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有:
煤、岩、坑木等的氧化,爆破工作,矿井火灾,瓦斯、煤尘爆炸,人员呼吸,从煤岩层中涌出等。
(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处理。
3.一氧化碳(CO)
(1)一氧化碳的性质。
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无嗅的气体,其密度与空气相近,所以能够均匀地和空气混合,微溶于水。
(2)一氧化碳的危害。
一氧化碳有剧毒,当发生一氧化碳轻微中毒时,中毒者会出现耳鸣、心跳、头昏、头痛等症状;严重中毒则会出现四肢无力、恶心、呕吐等症状,直至昏迷和死亡。
但井下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过高时以上症状可能无法表现即进入昏迷状态而死亡。
一氧化碳中毒者两颊有红色斑点,嘴唇呈桃红色,如果经常在一氧化碳稍微超过允许浓度的环境中工作,虽然短时间内不会发生中毒症状,但由于人体长时间吸入一氧化碳,可导致记忆力衰退,失眠和情绪不好等慢性中毒。
据统计在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及矿井火灾事故死亡的人数中约70—75%都是死于一氧化碳中毒。
(3)井下空气中一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是:
矿井火灾、煤炭自燃、瓦斯与煤尘爆炸、井下爆破及润滑油分解等。
4.硫化氢(H2S)
(1)硫化氢的性质。
硫化氢是一种无色,微甜、带有嗅鸡蛋味的气体,易溶于水,能燃烧和爆炸,其爆炸浓度为4.3~46%,具有强烈毒性。
(2)硫化氢的危害。
硫化氢剧毒,有强烈的刺激作用,能阻碍生物氧化过程,使人体缺氧。
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较低时主要以腐蚀刺激作用为主,浓度较高时能引起人体迅速昏迷或死亡。
硫化氢常溶解于水中,当受到搅动和流动时便大量逸出。
当巷道有积水及对老空水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应注意防止硫化氢中毒。
(3)硫化氢的主要来源。
有机物质的腐烂,含硫矿物的氧化和水解,含硫煤炭自燃及含硫化氢煤岩层放出等。
5.二氧化氮(NO2)
(1)二氧化氮的性质:
二氧化氮具有刺激性臭味,呈棕红色,易溶于水,不能自燃,不助燃,是一种剧毒气体。
(2)二氧化氮的危害。
二氧化氮对人的眼睛、鼻腔、呼吸道及肺部组织有强烈的腐蚀作用,能引起肺水肿。
二氧化氮中毒有潜伏期,起初往往无明显感觉,经过6—24小时后才出现中毒现象,往往来不及抢救而死亡。
(3)二氧化氮的来源。
主要是井下爆破作业,1千克硝氨类炸药爆炸后能够产生10L二氧化氮气体。
6.二氧化硫(SO2)
(1)二氧化硫的性质。
二氧化硫无色、是一种具有硫磺气味及酸味的气体,易溶于水,所以常积聚于巷道底部或倾斜巷道下部。
(2)二氧化硫的危害。
二氧化硫有剧毒,对人的眼睛、鼻、呼吸道及肺部组织有强烈的腐蚀作用,使喉咙和气管发炎,呼吸麻痹,严重时可引起肺水肿,以致死亡。
(3)二氧化硫的主要来源。
含硫矿物的氧化和自燃,含硫煤岩中爆破作业,含硫煤尘爆炸等。
7、氨气(NH3)
(1)氨气的性质。
氨气是一种无色、具有浓烈臭味的气体,对空气的相对密度为0.6,易溶于水,有较强毒性。
(2)氨气的危害。
氨气中毒可引起咳嗽、流泪、头晕、声带水肿,重者会昏迷、痉挛导致死亡。
(3)矿井空气中氨气的来源主要来源有:
炸药爆破、用水熄灭燃烧的煤炭、有机物质的氧化腐烂、部分岩层中涌出等。
事故案例:
[案例1]某矿一330m水平2采区3斜上山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因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造成巷道内瓦斯积聚,通风部门即打好栅栏,并悬挂“严禁入内”的警标。
1999年11月22日11时,掘进工区3名技术员为准备复工,闯进栅栏,检查情况,当走到上山44m(上山巷道全长69m)处时,全部窒息死亡,直到第二天才被发现。
经现场取样分析表明:
瓦斯43.9%,二氧化碳4.3%,氧气0.9%,氮气50.9%。
煤矿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通风不良(风量不足、风速过低)、废旧巷道、盲巷和采空区等地点,由于长时间不通风或通风不良,致使这些地点一方面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增加,另一方面氧气浓度逐渐减少,非常容易造成缺氧窒息死亡。
所以,在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要注意:
一是要具有对危险地点的辨识能力,凡是井下通风不良的区域或巷道、废旧巷道、盲巷、停风区和采空区等地点,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性密闭,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标,严禁任何人员入内;二是如果确实是由于工作的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采取检测氧气、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恢复通风等安全措施,在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方可进入,未经检测和确保有害气体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时,严禁入内。
[案例2]2002年,某矿一采煤工作面,由于管理不善,致使采空区遗煤发生发生自燃,采煤工作面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严重超限,该矿决定停止该采煤工作面的生产,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并安排一名瓦斯检查员对该地点的瓦斯和一氧化碳的浓度定期进行测定。
由于所采取的灭火措施效果不佳,一氧化碳的浓度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瓦斯检查所员到该采煤工作面附近检测有害气体浓度时一氧化碳中毒,留下瘫痪的后遗症。
[案例3]某矿掘进工作面,由于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够准确,没有及时采取探放水的安全措施,将工作面前方的老塘水掘透,发生透水事故,人员撤出后,该掘进工作面停止作业。
该地点的涌水量恢复正常后,第二天下午,掘进工区的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调度室主任进入掘进工作面了解透水情况,造成4人硫化氢中毒死亡。
事故原因:
该矿顶板岩石中硫铁矿的含量较高,致使采空区的水中硫化氢的含量较高,在透水事故发生时,由于掘进工作面的通风风筒最末端一节没有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悬挂,而是放落在底板上。
从采空区透出来的水一方面将两节风筒冲毁,造成近30m的停风区;另一方面,从老塘水里逸散出来大量的硫化氢气体积聚在停风区内,达到了危险浓度。
而上述4人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工作面停风区,造成中毒死亡。
[案例4]某矿3天内连续死亡两名放炮员,都是由于放炮作业时使用过期、变质和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炸药,没有按照规定装水泡泥,而是放炮后立即进入工作面,造成吸入大量炮烟中毒死亡。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煤层中含有的、生产工艺产生的和发生灾变时形成的一些有毒气体,比如硫化氢、二氧化氮和一氧化碳等,这些毒性气体达到一定浓度后,会使人中毒死亡。
所以,对井下生产一线的作业人员要特别注意:
一是要具有有毒气体的识别能力。
比如,一氧化碳轻微中毒时有头晕、头疼、犯困、疲劳和四肢无力的感觉,硫化氢气体有臭鸡蛋味,二氧化氮有刺激性臭味等,通过识别及时发现这些有毒气体。
二是要具有一定的自保能力。
比如,当发现有一氧化碳轻微感觉要迅速撤离危险地点到进风巷道中,同时要向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当感觉到有浓烈的刺激性臭味、臭鸡蛋味、硫磺味或酸味以及氨水味等,迅速用湿毛巾(用水将毛巾完全湿透,不要纳水,多层叠放)捂住口、鼻来呼吸(因为这些有毒气体都具有极易溶于水的特性,湿毛巾可以有效地将这些毒气吸收和过滤掉一部分),同时要及时撤离危险地点到达安全地点,然后向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汇报。
三是要掌握预防中毒的措施。
比如,在放炮作业过程中,严把炸药质量关,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躲炮时间的规定(躲炮、通风时间15~20分钟,将炮烟稀释、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坚持使用水泡泥和放炮前、后喷雾洒水等。
三、其他危害因素
由于煤矿井下条件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危害因素:
1、高温
影响煤矿井下空气温度的主要因素是地热,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逐渐增加,地热的影响越来越严重,井下空气温度也越来越高,热害已成为我国煤矿新的灾害。
(1)高温对人体的影响。
对血液循环系统的影响:
高温作业时,皮肤血管扩张,大量出汗使血液浓缩,造成心脏活动增加、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心血管负担增加。
对消化系统的影响:
高温对唾液分泌有抑制作用,使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慢,造成食欲不振以及成消化不良等。
对泌尿系统的影响:
高温下,人体的大部分体液由汗腺排出,经肾脏排出的水盐量大大减少,使尿液浓缩,肾脏负担加重。
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在高温及热辐射作用下,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协调性,大脑反应速度及注意力都明显降低。
(2)中暑的症状。
先兆中暑:
出现大量出汗、口渴、头昏、耳鸣、胸闷、心悸、恶心、体温升高、全身无力。
轻度中暑:
除上述病症外,体温38℃以上,面色潮红,胸闷,有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等呼吸循环衰竭的早期症状。
重度中暑:
除上述症状外,出现昏倒痉挛,皮肤干燥无汗、体温40℃以上等症状。
(3)出现中暑后急救措施。
迅速将中暑者移至凉快通风处;脱去或解松衣服,使患者平卧休息;给患者喝含盐清凉饮料或含食盐0.1%-0.3%的凉开水;用凉水或酒精擦身;重度中暑者立即送医院急救。
(4)《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温度的规定: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必须停止作业。
对人体最适宜的空气温度一般为15~20℃。
(5)防暑降温措施。
供给充足的饮料和补充营养:
高温作业人员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补充水分和盐分的最好办法是供给含盐饮料,饮用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
在高温环境中作业时,能量消耗增加,所以要供应的膳食总热量要高,并适当补充维生素和钙等。
个体防护:
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好的布料制成,高温工作服宜宽大又不妨碍操作。
此外,按不同作业的需要,配给合适的高温防护用品。
健康监护:
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岗前查体,以后每年常规查体一次。
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生产性噪声
噪音是又很多不协调的基因极其谐音一起形成的无规律、杂乱的声音。
生产性噪声是指工人长时间在作业场所或工作中接触到的机器、机械等产生的不同频率与不同强度组成的噪声。
(1)生产性噪声的分类。
生产性噪声大体可分为三类:
空气动力噪声,如煤矿生产中使用的各种通风机、空气压缩机产生的噪声等;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的冲击、摩擦、转动所产生的噪声,如井下使用的凿岩机、风钻、煤电钻、振动筛发出的声音等;电磁性噪声,如变压器发出的声音等。
(2)生产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损害听觉:
短时间处在噪声下,可引起以听力减弱、听觉敏感性下降为表现的听觉疲劳;长期在噪声的作用下,可引起永久性耳聋。
引起各种病症:
长时间接触高声级噪声,除引起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发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预防噪声危害的措施。
采用一定的措施可以降低噪声的强度和减少噪声危害,这些措施主要有:
消声: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是控制和消除噪声的根本措施,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以低声或无声设备或工艺代替生产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将噪声源远离工人作业区和居民区均是噪声控制的有效手段。
控制噪声的传播:
隔声,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吸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消声,用吸声材料铺装室内墙壁或悬挂于室内空间,可以吸收辐射和反射的声能,减低传播中的强度水平;合理规划厂区、厂房:
在生产强烈噪声的作业场所周围,应设置良好的绿化防护带,车间墙壁、顶面、地面等应设吸声材料。
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
合理使用耳塞,防声耳塞、耳罩具有一定的防声效果;根据耳道大小选择合适的耳塞,隔生效果可达30dB(A)~40dB(A),对高频噪声的阻隔效果更好;合理安排劳动制度,工作日中穿插休息时间,休息时间离开噪声环境,限制噪声作业的工作时间,可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卫生保健措施:
接触噪声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检,以听力检查为重点,对于已出现听力下降者,应加以治疗和观察,重者调离噪声作业。
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检中发现明显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得参加接触强烈噪声的工作。
3、生产性振动
振动是指一种运动状态随时间在位移的极大值和极小值之间的交替变化的过程。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运转、撞击或运输工具行驶等产生的振动称为生产性振动。
(1)生产过程中经常接触的振动源有:
风动工具、电动工具、运输工具等,从事上述作业的人员,均不同程度受到生产性振动的危害。
(2)生产性振动对人体的危害。
在生产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将其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一些工种所受的振动以局部振动为主,一些工种所受的振动以全身振动为主,有些工种作业同时受到两种振动的作用。
局部振动是生产中最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振动,它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听觉系统等危害较大。
全身振动经常引起足部周围神经和血管变化,出现足痛、易疲劳、腿部肌肉触痛。
常引起脸色苍白、出冷汗、恶心、呕吐、头痛、头晕、食欲不振、胃机能障碍、肠蠕动不正常等。
(3)防止振动危害的措施。
为减轻振动对人的危害,要采取各种减少振动的措施。
对于局部振动的减振措施有:
改革工艺方法和设备,可以大大减少振动的发生源;改革工作制度,专人专机;保持作业场温度在16摄氏度以上,合理使用减振个人用品;建立合理劳动制度,限制作业人员日接振时间。
对全身振动的减振措施有:
在有可能产生较大振动设备的周围设置隔离地沟,衬以橡胶、软木等减振材料,以确保振动不能外传;对振动源采取减振措施,如用弹簧等减振阻尼器,减少振动的传递距离;另外,利用尼龙机件代替金属机件,可减低机器的振动;及时检修机器,可防止因零件松动引起的振动,消除机器运行中的空气流和涡流等均可受到一定的减振效果。
4、放射性物质
某些物质的原子核能发生衰变,放出我们肉眼看不见也感觉不到,只能用专门的仪器探测到的射线。
物质的这种性质叫放射性。
放射性污染来源于核试验、核燃料、医疗照射等污染物环境中,其实,核辐射普遍存在于所有物质中,包括水和空气。
若果我们对某些放射性较强的物质缺乏了解,就可能伤害自己的健康。
生活中的核辐射主要有地基及建材、深部地下水、天然气和煤、医疗设备等,还有一般居民消费用品,包括含有天然或人工放射性核素的产品,都会对一定范围的人产生辐射。
所以,对放射性物质必须严加防范。
妥善处理。
思考题
1.矿井空气中的有害气体主要有哪些?
2.如何识别一氧化碳、硫化氢和二氧化氮等有毒气体?
如何有效防止这些气体的中毒?
3.产生性粉尘的危害有哪些?
4.高温作业对人体的危害有哪些?
《煤矿安全规程》对井下空气温度有何规定?
第二节职业病及其防治
一、煤矿职业病种类及界定条件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这一目录目前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10类115种疾病。
包括:
①尘肺13种;②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③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④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⑤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⑥职业性皮肤病8种;⑦职业性眼病3种;⑧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⑨职业性肿瘤8种;⑩其他职业病5种,其中包括化学灼伤等工伤事故。
目前来自煤矿的职业危害主要是粉尘、高温高湿、噪声、振动与事故等。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治;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其费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
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
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二、煤矿常见的职业病
我国煤矿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此外职业中毒、噪音性耳聋、滑囊炎等也是我国煤矿工人的多发病。
1.尘肺病
尘肺病是危害矿工特别是煤矿工人健康最严重的职业病,由于肺内吸入大量粉尘,导致肺组织不断纤维化,患者的肺部发生进行性、弥漫性县委组织增生,逐渐影响呼吸功能及其他系统功能,进而导致全身性疾病。
尘肺病的普遍症状是胸闷、胸痛、气短、咳嗽、全身无力,重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不能平卧,连睡觉都得采取跪姿,最后因肺功能衰竭,呼吸困难而死。
煤炭系统常见的尘肺有硅肺、煤肺和煤硅肺。
掘进工易患硅肺,采煤工多患煤肺,其他与煤接触的工种也可发生煤肺。
由于煤矿工作的特殊性,有的职工工作不固定,调动频繁,即可接触岩尘,又可接触煤尘,这类职工还可以发生煤硅肺。
2.震振动
震动病分为全身震动和局部震动,局部震动病为法定职业病。
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震动称为生产性震动,局部震动病是因长期接触强烈的生产性震动所引起的一种疾病。
局部震动是指以手接触震动工具的方式